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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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外):

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承租人: (简称甲方)

出租人: (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

本协议为合同补充条款,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施工生产活动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用工制度

1.出租人须严格遵守成都市有关政府部门关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川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成都市外地来川人员卫生防疫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关于外地来成都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出租人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出租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承租人的经济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2.出租人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备安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业确认证书【经年审】等,并提供有效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容易辨认,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对复印件再次复印]。

3.出租人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成都市户籍人员】需持有成都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凡因为出租人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事件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均由出租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承租人的经济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办理证件所需费用自理。

4.出租人应遵守承租人制定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规定等。出租单位严禁设备“带病作业”,严禁出租有设备缺陷的设备。

二、安全生产

1.出租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安装、拆卸时,乙方应将安装、拆卸和增加标准节及附着的工作起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项目部,在此时间段内施工项目部应负责规划安全作业区,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禁止非乙方作业人员进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乙方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非出租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

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如果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代表报告事故的详情;若发生死亡或重大事故,出租人应立即通知承租人代表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承租人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事故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出租人应保证隐患整改率为100%,并达到四川省标准化工地要求。

3.出租人应保证因公死亡、重伤事故为零。

4.出租人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5.出租人必须尊重并服从承租人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6.出租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 出租人必须执行承租人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出租人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需报承租人备案。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2)出租人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

8.出租人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出租人操作人员入场必须接受现场三级安全教育,如果出租人的人员需要变化,必须向承租人重新申报并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后再上岗。

2)出租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9.出租人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出租人必须接受承租人或承租人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

2)出租人必须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3)出租人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

4)出租人必须设专兼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检查制度。

5)出租人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10.出租人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1)出租人自带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

2)出租人的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承租人施工项目部验收。

3)出租人的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须申报承租人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

4)出租人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特性,(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承租人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

5)出租人必须执行重要劳动用品认定厂家、认定产品的采购制度。

6)出租人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7)出租人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1.出租人必须严格执行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1)乙方在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期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项目部严禁使用,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按规定进行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3)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4)设备维修完毕,乙方应检查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施工项目部投入生产使用。

12.出租人必须严肃执行员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出租人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2)出租人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承租人报告。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

3)出租人要积极配合承租人及承租人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不得提供伪证,不准隐瞒不报。

4)出租人须承担因为出租人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5)如果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出租人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承租人不直接对伤亡者及其家属。出租人应当承担因为出租人事故的善后处理不当而发生的影响承租人工作的事件给承租人及其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6)出租人必须教育并约束员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出租人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标准。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项目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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