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错误”理论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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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探究

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探究

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探究合同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工具,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究合同法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并分析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一、合同中的错误类型在合同中,常见的错误类型有三种,即基本要素的错误、目的的错误和陈述的错误。

基本要素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出现对合同条款的认识误差,例如描述财产性质错误或对义务内容的误解。

目的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对合同目标的期望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购买商品时,商品的品质与实际相差巨大。

陈述的错误是指在交流过程中,当事人故意或者无意地提供了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使对方误解合同内容。

二、基本要素错误的影响基本要素错误是合同中最常见的错误类型之一。

当事人对合同中重要条款的错误理解会导致其义务和权利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房产交易,但由于对房屋位置和面积的误解,导致房屋交易后发现与实际不符,引起纠纷。

此时,基于基本要素错误,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性,要求返还交付的财物或者获得赔偿。

三、目的错误的补救措施目的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目标的期望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目的错误下,当事人可能会发现所购买的产品不符合预期,无法满足其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提供了一些补救措施。

例如,当事人可以要求修复、替换或者退货。

如果卖方无法或者拒绝履行这些义务,买方可以要求返还购买款项或者获得赔偿。

四、陈述错误的法律效力陈述错误是指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达成合同而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

陈述错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

例如,甲方在销售合同中声称被购买产品具有特定的功能,但实际上并不具备。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并要求赔偿因陈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

五、加强合同约束力的建议为了减少合同中的错误与效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合同约束力。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八、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一、理论分歧(一)统一论Vs. 分割论;主观论Vs. 客观论统一论: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均受同一法律支配。

分割论:1、不同的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2、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观论:合同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客观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二)分割论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1、当事人能力:依合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2、形式:依合同形式的准据法4、合同的履行、解释:依合同履行、解释的准据法(三)分割论、统一论的利弊1、都有存在的客观依据;2、“分割论”反映了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和诸要素之间相对独立又特点各异的复杂情况,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准据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但是却加重了法官的负担,而且对于如何划分合同没有合理的解决办法;3、“统一论”符合现代生活所追求的快速和简捷,使合同处于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状态,但是忽视了合同关系的复杂性,难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和合法权益4、两论应当取长补短、配合运用。

当代各国立法与实践仍坚持把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解决一般合同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依据(一)意思自治原则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发生争议,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选择的方式①默示推定:合同的格式、用语、特有法律术语、争议解决的地点、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等等②明示选择2、选择的时间A.是否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B.是否允许当事人选择后变更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发生了变更怎么办?3、选择的对象实体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公约)4、选择的法律内容: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可关联系的法律;能否通过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行法的适用等。

一般限制公共秩序、善意、法律规避等特殊限制联系、特殊合同等5、支配法律选择协议本身的准据法(二)客观标志原则:以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存在某种联系因素为客观标志,并以之作为合同准据法选择依据的原则1、客观标志主要有:行为地、法院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国籍、标的物所在地等。

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合同法中的应用研究

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合同法中的应用研究

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合同法中的应用研究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缔约、履行和解决纠纷的法律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合同活动的不断增多,合同法也日益显得重要。

在合同法中,不完全契约理论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对于合同的解释、缔约和履行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和意义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 Contract Theory)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合同经济学家提出的一种新兴的合同理论。

它关注的是当合同缺乏细节或者存在不完善的信息时,如何在不确定条件下合理地分配风险和利益。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人们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互相约束以达成协作的机制。

在这种机制下,合同的履行和效果虽然可以预期,但往往却受到信息不完全、不可预测和风险分散不均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实际中,合同不可能完全规定某些重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缺乏完整约定并不是合同达成和履行的障碍。

因为即便是在缺乏完整约定的情况下,双方也能通过对合同的解释和补充来实现合同的有效性。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意义在于,它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合同不完全信息问题的方法。

相较于过去的一些合同理论,它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更加符合现实经济活动的特征。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合同解释中的应用在合同解释中,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合同可以只就离散变量及其相互作用来进行规定,如此便可规避由于关于几率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一些不确定因素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解决。

因此,合同中出现的不完全信息和模糊条款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或者无效。

在合同解释中,当出现不明确或者补充不充分的条款时,需要依据合同双方的意愿、领域标准、合同逻辑等来进行补充和解释。

三、不完全契约理论在合同缔约中的应用在合同缔约中,不完全契约理论可以指导人们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未来的不确定因素考虑到。

基于此原则,双方可以约定一些既定的行为模式和合作机制,以应对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

合同法学习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学习重点主要在总论部分,也就是第一章到第八章的内容。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揭示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总论是合同法的基础理论,它是在概括总结了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共性的基础上抽象提炼出来的普遍理论。

总论和分论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纲和目的关系,纲举目张。

掌握好总论的内容,就可以举一反三学习分论的内容,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学习分论可以进一步加深对总论理论的理解。

所以我们将主要时间和篇幅放在总论部分。

我们这次使用的《合同法学》一书与以前的合同法教材有不同,是把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合二为一了。

在每章的开始有个学习导语,是帮助大家先对本章的内容有个了解,对它的重要性有个了解。

导语对学习这章要求掌握什么内容也有一个提示,在这里我提醒一句,这个提示不一定必是考试的内容,请大家不要误解,它只起到在平时学习中充当无言的教师的角色,方便那些没有辅导教师的自学者。

期末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考试说明》。

在每章的结尾有个思考与练习题和案例分析范例。

它们是为帮助大家在学习完这章后,一方面做做练习,进行自我测试,检查对这章内容掌握的怎么样,另外也是一种答题训练。

所提供的案例分析大家可以作为课堂讨论的题目学完一章讨论一个案例,将学的理论用来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在教材中的地位合同法概述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学的基础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对整个合同法内容起一个概括性介绍作用。

通过本章的学习,达到的目的是能在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这些基础知识看似很空洞,但实际上在以后的各章中处处都运用到它们,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也会应用到。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好理论基础的意思,这也是我们说“概述”十分重要的原因。

要求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概念、案例及法理分析引言在民法领域中,法律错误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

当行为人因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或不知而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行为人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民法上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上法律错误的概念分析、案例探讨和法理分析,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概念分析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的规定存在误解、不知或者不正确理解,从而导致其作出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错误在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直接影响到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关系到行为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和承担。

案例探讨假设甲公司为一辆新车购买了某乙公司的车险,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驾驶员王某因疏忽将车撞坏。

在理赔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存在误解,误以为该免责条款不适用自己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法律错误导致了保险索赔的失败,最终导致了财产损失。

法理分析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错误会影响到民事行为的效力。

具体来说,当行为人因法律错误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该行为可被视为无效行为。

此外,法律错误还会导致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因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误解而未能得到理赔,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它关系到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和承担。

通过对法律错误的概念分析、案例探讨和法理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当行为人因法律错误导致其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该行为应被视为无效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民法上的法律错误问题,我们建议:首先,广大民众应加强对民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其次,各级政府和有关机构应积极开展民法及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最后,不断完善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减少因法律错误而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比较法分析以及《民法典》有关规定的修改

论我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重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比较法分析以及《民法典》有关规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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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误解,在适用民法时,需要对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进行探 讨。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并没有区分单方重 大误解和双方重大误解。但实践中单方重大误解与双方重大误解的适用范围并 不相同,因此,应当明确单方重大误解和双方重大误解的适用范围。”
2、《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错误”的规定主要见于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条是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之一——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 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 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我国民法相关规定
在我国民法中,对于民事行为瑕疵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一条规定,明确地将诚信原则作为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民法 典》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条规定,明确地将真实性 和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结论: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我国民法,都认为应当维护诚实信用的 原则。然而,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三大法系在处理民事行 为瑕疵问题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并不会影响我们对基本原则的认 同和维护。在未来,我们期待看到三大法系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以更好地解决 民事行为瑕疵问题,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Fra bibliotek四、评析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两大法系和我国民法对民事行为瑕疵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处理方法和态度上,他们都认为应当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对于瑕疵的认定和处理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大陆法系主要的是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错误认知程度,而英美法系则更注重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 行为结果是否符合诚信原则。

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

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

浅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国合同法中错误规则之我见一、错误的含义1.PICC 的错误概念。

PICC 第3.4 条就错误的概念作了如下界定:错误是合同订立时所作的关于既存的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的假定。

从该定义中归纳PICC 下错误的特征是:当事人的误解需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并且该错误是由于已经存在的法律事实引起的一种假定。

相比较于大陆法系(例如,法国法认为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的物的本质时才是构成无效的原因)和英美法系(例如,美国法强调这种错误必须事关合同能否订立,应对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是有重大的影响,且认为错误的一方未承担该错误后果),我们可以看出PICC 对于这种错误概念的界定有较大的内涵和外延,说明现在有关错误概念的界定是在逐渐扩大的。

2.中国合同法的错误概念。

错误一词在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并未明确提及,而将这一概念定义为重大误解。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71 条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行为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的情形。

3.二者的区别。

那么,究竟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大误解与PICC 中的错误关系如何呢?所谓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而所谓误解,不仅指相对人在领会意思时发生了错误,而同表意人的本意发生了违背,也指表意人可能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发生了表意同本意不同的表达。

所以笔者认为,错误和误解只是发生错误所涉及的主体不同,而无论是严重的错误,还是重大误解,强调的都是行为人遭受到了较大损失,所以其内容和结果则较为相同。

因此笔者认为尽管从字面上看,重大误解是误解的特殊情形之一,但是如果考虑到立法宗旨,再分析相关具体的条文规范后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重大误解与PICC 中界定的错误的表征和实质是基本相同的。

二、错误规则的适用1.PICC。

上文也提到,PICC 第3.2.1 条将错误定义为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的事实或者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

两大法系合同法比较(二)

两大法系合同法比较(二)

两大法系合同法的比较分析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分别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主要以以往成熟的判例为判决依据;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主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

两大法律体系在各种法律细则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和分歧,下面就二者在合同法方面的一些方面做一些比较和分析。

一、两大合同法基本理论上的差异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不仅表现在法律的形式及思维方式上,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有时也迥然不同。

一些英美法的法律制度在大陆几乎是一无所知,其中之一就是约因学说。

一个合同的允诺对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除非他明确地要求受要约人付出一定的代价作为交换,要么履行一种行为,完成或者付出什么,要么答应以后的履行义务。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美国教授吉尔莫宣布约因理论的死亡后英国的约因理论仍然生机勃勃。

另一个是合同规则的利益性(相对性),一个合同不能斌予合同以外的人以权利。

因此,一方当事人允诺向第三方付款的合同对于该第三人是没有效力的。

在英国,合同的相对性即使在今天也被认真地坚持着,尽管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上其他国家早已承认了涉他性合同,《法国民法典》第21条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契约时,或对他人赠与财产时,亦得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契约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愿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予以取消。

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学者也不知道私法与公法的划分。

政府合同与私人合同都是同样对待的。

他们也不知道强制性规则与非强制性规则的区分。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预备工作,从而造成了缺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缺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有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爱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任利益、固有利益遭受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包蕴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缺失既包括信任利益之缺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缺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缺失;④缔约之际未尽爱护义务致他方躯体、健康受缺失。

明显,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缺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分析

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分析

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分析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是人们进行经济交往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过错责任原则便会发挥作用。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一方的过失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该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从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责任范围和修正方法等方面分析该原则的相关问题。

首先,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存在一方的违约行为或违约事实。

这意味着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得以适用。

这里的违约行为可以包括未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等情形。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各方都应以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履行,只有当一方明显违反了该原则,才能认定该方存在过错。

其次,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了一方的责任范围。

当一方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时,该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包括实际损失和未来损失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直接导致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未来损失是指因违约事件而可能导致的损失,如合同无效导致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害赔偿应当是对原始损失的补偿,不能造成过度赔偿或不足赔偿的情况。

此外,合同法中还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修正方法。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一方的过错导致对方损失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情况需要对过错责任进行修正。

例如,当损害发生后,受损方未尽力减少损失或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进一步损害时,法院可根据损害的原因和程度相应地减少赔偿金额。

此外,当一方的过错并非唯一原因导致损害发生时,法院也可以对过错责任进行分摊或削减。

最后,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中还规定了违约方的赔偿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违约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这意味着当一方的过错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时,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或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中的常见误区

合同法中的常见误区

合同法中的常见误区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是一种广泛应用的法律工具,用于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缺乏了解或理解不足,常常会出现一些误解和误区。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的一些常见误区,并提供相关解释和建议。

一、口头合同是否有效口头约定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表达达成共识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

有些人认为口头合同无效,因为没有书面证据。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达成合同,只要合同的内容真实、明确,并且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一致即可。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口头合同的证明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纠纷。

二、合同无效即不存在另一个常见误区是将合同的无效与不存在混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达成共识的情况。

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不存在,而是指合同的效力受到限制或取消。

例如,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认为无效,但其他有效的条款仍然存在,并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发现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尽快采取合法措施,修订或解除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条款。

三、合同一经签订即不可修改许多人错误地认为,一旦合同签订,就不能进行任何修改。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合同的修改。

例如,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或者双方达成一致同意修改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条款可以进行调整。

然而,修改合同应该经过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同意,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当事人应该明确约定变更合同的方式和程序,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四、合同解除即解除所有义务合同解除只能解除合同中相应的义务,而不是解除整个合同。

在合同法中,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或法定情况,终止合同的履行。

当合同解除时,并不会消除各方在合同中已经履行的义务。

只有当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各方都同意解除合同时,才能解除所有权利和义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引发的“革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而确立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不应其无处分权而无效的裁判规则[1]。

因此,可以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彻底颠覆了《合同法》第51条,使后者暂时失去了适用的空间。

一、物权变动模式不同致使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不同《合同法》第51条一直是《合同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最为激烈的疑难问题,被誉为中国民法上的“精灵”。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在《物权法》施行前,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并没有确立,经常被用来解释或批判《合同法》第51条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两种:(一)以法国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在债权意思主义体制之下,本无严格的处分行为的概念,仅依债权合同即可依法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物债合一,不作区分。

[2](二)以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通过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分离区别物权与债权的不同关系,即负担行为的效力仅发生债的请求权,处分行为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正如龙俊博士后所言,采取哪种物权变动模式并不涉及道德因素,只是一个单纯的效率问题。

[3]通说认为,我国现行立法至今未承认存在所谓的物权行为,未来民事立法也没有必要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我国也并未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而是采折衷观点,区分物权变动与原因关系(以下简称区分原则)。

《物权法》施行前,涉及到不动产时,未经登记,常常有当事人以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而认为合同未生效,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已经初步确立了区分原则[4],但对登记、交付在物权变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学界认识不同。

近三年合同法案例分析

近三年合同法案例分析

近三年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直播带货中的合同纠纷(2021年)1. 案例情况。

有个小网红和一家小化妆品公司签了直播带货合同。

合同里说网红要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比如11月1 10日,在她的直播间主推这个化妆品公司的新款面霜,而且每天至少要播30分钟关于这个面霜的内容。

化妆品公司呢,就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给了网红一笔预付款,相当于定金那种,有5000元。

结果到了11月1日,网红突然说她生病了,嗓子哑得说不出话来,不能按照合同进行直播了。

化妆品公司可就急眼了,这前期宣传都做了,产品都准备好了,就等着在网红直播间大卖呢。

2. 合同法分析。

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

网红生病虽然是个意外情况,但在合同法里这属于履行不能。

不过呢,她不能就这么拍拍屁股不管了。

按照定金罚则,如果网红不能履行合同,化妆品公司可以要求网红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10000元。

但是网红觉得自己很冤啊,她是真生病,又不是故意违约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红能证明她生病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且她在知道自己不能履行合同后及时通知了化妆品公司,那么她可能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但她得赔偿化妆品公司因为她不能直播而遭受的一些直接损失,像为这次直播准备的额外赠品的费用之类的。

3. 最终结果。

网红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她确实是突发疾病。

经过协商,网红退还了化妆品公司的5000元预付款,并且赔偿了化妆品公司2000元的直接损失。

二、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2年)1. 案例情况。

小李在城市里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东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里明确写着房子只能用于居住,不能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租金是一个月3000元,押一付三。

住了几个月后,小李觉得自己上班挣得钱有点少,就想搞个副业。

他看现在做私房烘焙很流行,就在这个租的房子里开始做起了蛋糕,还通过网络接单。

结果邻居闻到蛋糕香味,发现他在居民楼里做烘焙,就向房东投诉了。

房东知道后,很生气,觉得小李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他立刻停止商业活动,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把小李赶出去。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10关键词: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规则内容提要: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上,必须首先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归责与免责事由这两对范畴的基本关系进行厘定。

这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

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仍属于过错责任,而其他补充性归责标准不能构成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需要依据过错推定规则才能确定,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代表了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民事责任产生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如何配置与归结民事责任是民事立法与司法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

[1]所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是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配置,体现着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可以说,归责原则始终是体现当代民法精神并代表当代民法发展方向的一条主线。

在民事责任的归结上,罗马法时代即初步形成的一元化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代出现了分化并演变出多元主义的归责体系。

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一元主义向多元主义发展的过程。

19世纪是一元主义盛行的时代,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体制的创立者和典范。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则进入了多元主义的时代。

”[2]当代各国民法归责原则理论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归责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多元主义占据了民法理论的主导地位,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被大部分或主流学者确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与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且过错责任原则以外的归责原则被认为是代表了现代民法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

[3]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学界众说不一,争议颇大,但以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为主流。

民法典中合同法事实错误及法律错误

民法典中合同法事实错误及法律错误

民法典中合同法事实错误及法律错误在民法典中,合同法这一块儿可真是个有趣的领域,大家可能一听就觉得复杂得跟天书似的,实际上呢,咱们可以把它想得简单点。

想象一下,你跟朋友约好一起去吃火锅,结果到那儿,朋友忘记带钱了。

这时候,你是不是就得扛起“大梁”,替他掏钱?这就有点像合同法里的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我们说的事实错误,其实就是双方在合同签署的时候,心里想着的东西和现实中的情况大相径庭。

比如说,你和朋友约定的火锅店结果关门了,哎呀,真是让人哭笑不得,这就是事实错误。

有些时候,咱们合同里还可能出现法律错误。

比如说,你签了一份合同,结果发现这份合同里的条款根本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哎,这就像你去参加一个舞会,结果发现你穿的衣服跟规定完全不搭,气得你无话可说。

这时候,法律错误就来捣乱了。

就像当初你签合同的时候,根本没看清条款,心里想着的是“能不能吃上火锅”,结果等到后面,才发现哎呀,自己掉进了法律的陷阱。

大家可能会觉得,合同法好像就是一个复杂的迷宫,每一个转角都有可能遇到法律问题。

其实不然,咱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买东西时,店家说的跟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买了个“便宜货”,结果质量差得让人无语。

这时候,就得好好琢磨一下,自己是不是遇到了事实错误。

心想,早知道就应该多问问,多看看了。

对了,有些朋友可能还不知道,法律错误不仅仅发生在签合同的时候,有时候在解释合同条款的时候也可能出现。

比如说,你跟朋友约定好,每人出一半的钱,结果在计算的时候,朋友心里却想着“我只出一半就行了”,这就搞得双方都一头雾水。

到时候谁都说不清楚,结果又可能是一个大争吵,真是让人无奈。

这种时候,咱们得多沟通,及时澄清,别让小误会变成大问题。

合同法的确是个复杂的东西,很多人都觉得它冷冰冰的,没啥亲切感。

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都离不开合同法的影子。

买房子、租房子,甚至是日常购物,都是在签合同。

想想咱们小时候在学校里学的“合同”,不就是大家一起约定好,完成一个项目,大家都各自负责,结果却因为有人玩失踪,导致计划泡汤,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事实错误。

合同错误比较研究

合同错误比较研究

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是合同订立的基本步骤,也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始点和终点,即是说完整、无瑕疵[1]的要约与承诺的完成构成一个合同。

然而,这时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它不涉及合同的效力(enforceable) [2]问题。

合同的效力一般是指合同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确认和维护的效果[3]。

显然,合同的有效性,不完全(甚至不主要)取决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而是取决合同的整体(从内容到形式)是否满足了法律上的要求。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效力是这样一种关系:订立行为是合同产生的基础,只有合同订立的完成即有合同的存在才产生合同的效力问题;但是合同订立的完成并不表明此合同是具有可执行性的,已经订立完成的合同可能因其在法律上存在瑕疵而被认定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从而使其失去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很多,如合同对价[4]、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合法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等。

依大陆法的理论,合同乃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5]。

法律行为之根本特征在于意思表示,而其得以“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的必然要求便是意思表示的真实与无瑕疵,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必须与行为人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合同是双方行乃至多方行为,故对意思表示真实性要求的基本前提是当事人的合意,这也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

但合意仍然只是合同有效的必要原素而非充分条件,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意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的合意,因为“只有在健全、无瑕疵之状态下所形成之自我决定才值得完全尊重,契约方能确保约定之法律效果之正确” [6]。

故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固然很多,然其核心要素在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英美法没有像大陆法那样对法律概念进行严格的逻辑演示的传统,但这并不等于说英美法上没有关于意思表示的理论。

事实上,我们将会在下文的叙述中看到,对意思表示及其真实性的关注,英美法并不亚于大陆法。

民法典合同勘误

民法典合同勘误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合同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同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然而,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笔误或理解偏差,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本文旨在对民法典合同编中可能存在的勘误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合同编勘误1.第七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勘误:应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改为“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2.第八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勘误:应将“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改为“标的物需要运输且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3.第八百二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勘误:应将“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改为“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且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说明的”。

4.第八百二十七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在运输、储存中不受损害的包装。

”勘误:应将“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改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在运输、储存中不受损害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中的错误管理规定

合同法中的错误管理规定

合同法中的错误管理规定合同法作为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对于合同管理中错误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现代社会,合同作为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行为,其正确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合同法不仅仅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有效性条件,还明确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处理错误的具体措施和法律后果。

错误的种类和认定在合同法中,错误主要分为三种:基本误解、表达错误和算术错误。

基本误解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对关键事实或者法律后果存在误解,导致合同内容与其真实意思不符。

表达错误则是指当事人在表达合同意思时,由于言辞、文字或其他表达形式的错误,使得合同表述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

算术错误则是指在合同的数字或计算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导致合同中的计算结果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不一致。

错误的后果和处理方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中发生上述错误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更正、补充或撤销合同。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对于基本误解,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撤销合应当返还因合同成立而已经交付的财产,赔偿因合同成立而取得的利益,承担因合同成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所负担的费用。

对于表达错误和算术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更正合同内容,使之符合其真实意图。

更正后的合同内容应当反映当事人实际的意思,以实现合同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救济,维护合法权益。

责任的划分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因错误而产生的责任划分。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基本误解,如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关键事实导致的基本误解,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错误的证明和举证责任在处理错误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中的错误存在,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强调事实真实性和证据充分性,只有依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才能确保权益的有效维护和合同的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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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错误”理论的比较分析
合同法中“错误”理论得比较分析
论文联盟一、合同法中“错误”得概念与划分
在合同法理论中,错误(mistake)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对有关事实情况得假定与该事实情况不符,①通常可分为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两种.所谓共同错误,是指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存在着共同得对事实得假定,而这种假定与事实不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得结果,假如发生了共同错误就没有意思表示一致可言;所谓单方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构成合同双方交易基础得事实在认识上发生得错误.在发生单方错误得情况下,合同双方并没有共同得错误假定,只有一方作了如此得假定.作为一般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发生单方错误时,双方之间尽管没有合意,但相对方得正当期望应当受到爱护.②
二、各国法律得相关规定
(一)英美法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1)条规定,基于错误而订立得合同,在满足了该条款规定得条件时,能够由受到不利妨碍得一方撤销.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关于合同一方以单方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抱着牵强得态度.只是,假如一方得错误是由他方误导造成得,或者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意识到对方得错误,则合同能够因一方得错误而无效.若当事方差不多意识到某一事实存在得可疑之处,并基于对该事实得臆测而签约,便无权要求撤销合同,因为他差不多承担了发生错误得风险,美国法院称其为“自知无知”而依旧行事得愚昧行为.WwwcoM③在英国,假如当事人因过错而没有发觉事实真相,或者当事人关于事实得信念没有任何合理依据,那么他们就不能以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二)大陆法
在法国,依法订立得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得效力.近年来,宪法委员会同意在一定限度内对合同自由进行干预,然而,立法者不得损害合法订立得协议与合同得整体安排,以致达到明显无视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4条所规定之自由得程度.④《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第1款规定:错误,仅在涉及契约标得物得本质时,始构成无效得缘故;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缔结得契约并非依法所以无效,而是发生请求宣告无效或撤销错误契约得诉权.依此规定,因错误而订立得合同属相对无效得合同,即可撤销得合同.上述规定为法国法进展这一领域得制度奠定了差不多原则.只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得失误严峻到构成“不可宽宥”得错误时,就不能以错误为由解除交易.⑤这类似于英美法中“自知无知”得当事人无权撤销合同得原则.法国采取得标准是,错误得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是否或应当合理地查明真实情况.当事人越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法院越能够取得要求得信息得人,越容易容忍并倾向将该错误视为能够原谅.⑥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得内容发生错误或全然不要进行该内容得表示得人,在能够认为其知悉情事并理智评价情况即不进行此表示时,能够撤销表示;(2)关于人或物得性质得错误,以性质在交易上具有实质性为限,也视为表示内容得错误.因此,德国法中得错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意思得内容表述错了,即所谓得“表达错误”;另一种是对意思得涵义得理解错误以及由此所致得意思表示错误,即所谓得“涵义错误”.在发生表达错误得情况下,该意思表示依民法典119(1)条能够撤销.在发生涵义错误得情况下,法官无须考查相对方有没有对错误方得意思表示发生信赖;假如有得话,有无理由发生如此得信赖;错误方有无不可原谅得错误等.这与英、美、法等国得制度显然不同.进一步讲,德国法并没有将单方错误与共同错误加以区不:不管单方错误依然共同错误,只要符合民法典第119(1)条得规定,错误方就能够撤销其意思表示.⑦德国法理论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真正得合意,这是一种基于逻辑得分析.与之相对,英美法原则上只承认在出现共同错误得情况下才能推翻已签订得合同,更偏重于对交易安全得维护.
三、我国民商事领域中得典型纠纷及处置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得,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规定得“误解”既包括对事实情况得误解(即“错误”),以及对另一方意思表示得误解两种情况.
(一)民事领域
2010年初,施先生通过网络订购,在某机票网上以七十五元购得了一张原价为一千六百元,从成都飞往厦门得机票.就在他觉得自己捡到了“馅儿饼”时,该网站客服人员以“系统出错”为由,拒绝了施先生得订单,并强行退回了购票款,并称他们尚未对客户造成任何损失,可不能做出额外赔偿.无独有偶,同年1月,廖先生与同事在东方航空南昌分公司网站以每张六十元得价格订购了原价近两千元得南昌至北京头等舱机票.事后东航表示,出现“跳楼价”机票是因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运价录入错误所致.最终,东航集团总经理表示,东航承认全部机票得效力,并保证一如既往地提供优质服务.
(二)商事领域
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得桂林市辰美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撤销权纠纷案⑧是一起较为典型得运用《合同法》第54条撤销原合同得商事判决.1993年,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下文简称“剧作中心”)与金雨公司联合拍摄电视剧《吾土、吾神、吾人》(下文简称“《吾》剧”).由于剧本作者涉嫌侵犯著作权,并由此产生系列纠纷,金雨公司向辰美公司借款以完成拍摄.后通过仲裁,辰美公司替代金雨公司在与剧作中心联合拍摄《吾》剧之合同中得地位,辰美公司与金雨公司得债权债务就此结清.2002年,剧作中心与辰美公司为尽快解决《吾》剧得遗留咨询题签订协议书,核心约定内容包括:辰美公司同意连忙偿还剧作中心欠款,剧作中心尽快将《吾》剧播出带及相关宣传资料交付辰美公司;辰美公司在获得《吾》剧得播出带及相关宣传资料之后,片头不再使用“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得台标、片尾不再使用“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与桂林市金雨广告公司联合录制”字样;不再使用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0001拍摄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吾》剧得销售收入完全归辰美公司所有.协议签订后,由于剧作中心依约拒绝辰美公司使用相关拍摄许可证和播出许可证,导致《吾》剧无法播出.辰美公司起诉要求撤销其与剧作中心签订得上述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剧作中心与辰美公司签订协议书得要紧目得是为使《吾》剧尽快面市,而该案所涉电视剧得制作论文联盟及发行等事宜应遵循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得相关规定,即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并在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此外,每集片首和片尾须标明《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剧作中心作为电视剧得专业制作单位,对国家得相关规定应当熟知,而辰美公司对电视剧得制作及发行等相关事宜所存在得认识偏差,致使其与剧作中心所签协议相关内容与真实意图存在明显矛盾.由于辰美公司对《吾》剧制作和发行等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得显著缺陷,导致其与剧作中心签订得协议目得无法实现,其与剧作中心所签得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得可撤销合同之一.剧作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剧作中心作为影视制作发行专业性单位,应熟知电视剧制作发行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辰美公司有电视剧制作发行经验,这种经验得缺乏,导致辰美公司对《吾》剧制作发行等事项存在认识上得缺陷,辰美公司对与剧作中心所签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尽管剧作中心与辰美公司所签协议不仅涉及《吾》剧得播出及发行,还涉及版权转让,但该协议签订得要紧目得是使《吾》剧作为电视剧播出.剧作中心在转让《吾》剧得同时不同意辰美公司使用剧作中心得制作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如辰美公司欲将《吾》剧播出必须重新获得制作许可证及发行许可证,这将违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得有关规定,致使辰美公司订立该协议得要紧目得难以实现.综上,该协议属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得可撤销合同.
四、结语
尽管两起“跳楼价机票”事件均未启动司法程序,但处置结果却大相径庭.原则上,电子客票一旦售出,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即依法建立起合同关系,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依照合同法中有关错误得理论分析,在两起“机票门”事件中,消费者得真实意思基本上按照网站即时显示得超低票价购买客票,而售票方则认为其是按照正常价格销售,只是由于系统错误或职员失误导致在客观上网价格出现重大差异,因此消费者与售票方之间并不存在对票价得共同错误认识,属于典型得单方错误,原则上不能否定合同得效力.笔者认为,假使“机票门事件”被诉诸公堂,法院将会在爱护交易安全和爱护当事人期望之间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网站列示得机票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十余倍之多,且消费者购票时均对机票得超低价格感到吃惊,因此难以认定消费者应对超低价格产生依靠,其购票行为具有“将错就错”得嫌疑,应予纠正;而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交易得安全性原本较低,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得地位,而作为专业机票销售得网站出现如此重大失误,其内部治理规范必定存在重大疏漏,从爱护爱护消费者和维护交易安全得角度动身,不应宽恕网站得疏忽大意行为.笔者认为,较好得解决方法是双方在法官得主持下进行调解,重新协商一个可同意得价格.另外,法官同样有可能避开对重大误解得适用,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中有关显失公平得规定撤销合同,如今法官享有更大得自由裁量权.在商事领域,涉案金额通常较高,同时有理由期待双方当事人拥有较强得风险意识和较高得专业技能,因而法院依据错误理论撤销合同应更加慎重.剧作中心与辰美公司纠纷案得特别之处在于,辰美公司系因债务纠纷被动地卷入与剧作中心得法律关系当中,在时刻紧迫、双方知识经验不平等得特别背景下签订了协议.尽管该案中只存在辰美公司得单方错误,但剧作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加以善意得提醒,否则属于“将错就错”.在此情况下,依约履行会导致错误方签订协议得全然目得落空,其面临得将是超常得商业风险,因此法院出于对当事方合理期待得维护同意了撤销原协议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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