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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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做好党的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确保意识形态领域绝对安全

谈谈如何做好党的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确保意识形态领域绝对安全

谈谈如何做好党的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确保意识形
态领域绝对安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更加主动扎实做好新时代民族宗教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属地管理,发挥宗教团体积极作用,坚决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大力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程,扎实推进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加大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健全宗教工作制度体系,强化宗教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健全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做好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帮扶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要提高站位,深化认识,准确判断民族宗教工作形势,牢牢把握民族宗教工作任务;宗教活动场所要重视应急疏导等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决打击非法宗教活动,严格落实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深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关于建议为信仰伊斯兰少数民族发放肉食补贴的提案答复

关于建议为信仰伊斯兰少数民族发放肉食补贴的提案答复

关于建议为信仰伊斯兰少数民族发放肉食补贴的提案答复一、关于回民肉食补贴的有关政策。

鄂发【2010】28号文件第八条要求“认真落实清真寺阿訇生活补贴和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清真伙食补贴等照顾政策,并逐步提高其补贴标准”。

按照文件的要求,经广泛查阅中央和省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规定,没有发现统一明确关于“回民肉食补贴”的具体政策规定。

经请示省民宗委,答复也是“中央、省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关于发放回民肉食补贴的政策规定,省民宗委正在研究考虑”。

二、我省市州有关发放回民肉食补贴的情况。

经与我省武汉、黄石、石堰、咸宁、黄冈、宜昌等市州联系和调查了解,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长期规定。

只有武汉市2009年给予全市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每月20元的肉食补贴,黄冈市财政去年拔款6万元,用于在开斋节或春节期间给予回民一次性肉食补贴,年人平约20元左右。

其他市州均没有发放回民肉食补贴。

三、我市部分县市区关于回民肉食补贴的处理办法。

近几年来,我市部分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为关心回民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给予了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定期或不定期、数量不等的补贴。

如孝昌、应城、云梦等县市近年每月给予回民10-20元不等的肉食补贴。

四、为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发放清真伙食补贴的建议。

综合我省市州和我市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与作法,结合当前财政管理体制,我们认为关于回民肉食补贴的问题,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解决办法比较妥当。

同时,为落实市本级(含孝南区、开发区)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发放清真伙食补贴政策,近期市财政局与市民宗局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意见》中相关文件精神,组成专班对相关情况开展进一步的调研,拟在省民宗委文件出台前,参照外地市的做法,两家联合提出切合我市实际的相关意见和办法,按规定程序报市长办公会或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后,再按照市长办公会、市委常委会通过的相关精神予以实施执行。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宗教场所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组织,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宗教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未经登记备案的宗教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4、宗教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宗教活动应当在合适的场所、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6、宗教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

7、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防止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和渗透。

8、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参加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县民宗局批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所有宗教活动必须由本地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或主持宗教仪式。

4.宗教场所的殿堂和教堂是教徒和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对于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职人员,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以及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02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02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近年来我区宗教在领导体制、政策举措、法律法规建设、工作机制、三支队伍建设,管理网络建设等方面逐步完善,推动了宗教工作的发展。

宗教活动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效果明显,广大领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睦相处,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但同时,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导高度重视。

尤其是非法宗教活动频发、多发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已经对我区的社会稳定构成直接和现实的威胁。

其中利用地下讲经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工作,宣扬鼓吹“圣战”,与我争夺青少年时年,争夺群众,已成为“三股势力”的一贯伎俩。

并且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

直接或间接地催生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对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和对非法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予以高度重视,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宗教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工作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通过治理,使非法宗教活动明显下降,社会面管抽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教群众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要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县、乡要由分管宗教工作的领导挂帅,组成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工作机构,制止处理非法宗教活动。

县、乡党委要增加一名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副书记,每个乡要配备至少1名同级党委委员担任专职统战民宗干事,专事民族宗教工作。

(二)明确职责,实行综合治理。

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

非法宗教活动的成因比较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涉及的方面较多,仅靠哪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治理非法宗教活动“一票否决”,把责任落实到县、乡、村,各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到“四知、四清、四掌握”。

形成各级党政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

“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

“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六个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废。

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加强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

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认真抓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

二是党政军各部门和人民团体,都要抓好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

社区宗教整改实施方案

社区宗教整改实施方案

社区宗教整改实施方案一、背景。

社区宗教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一些地区和群体中,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外部影响,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宗教活动,甚至出现了一些极端宗教组织的存在,给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隐患。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社区宗教进行整改。

二、整改目标。

1.规范社区宗教活动,建立健全的宗教管理制度。

2.清理整顿不合法、不规范的宗教组织和活动。

3.加强宗教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宗教素养和法制观念。

4.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三、整改措施。

1.建立宗教管理机构,完善宗教管理法规,明确宗教活动的范围和规定。

2.加强对社区宗教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加强宗教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居民的法制观念。

4.加强对宗教人士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5.加强与宗教界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整改效果。

1.社区宗教活动得到规范和健康发展,居民的宗教需求得到满足。

2.不合法、不规范的宗教组织和活动得到清理整顿,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3.居民的宗教素养和法制观念得到提高,社区和谐稳定。

4.社区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得到改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结语。

社区宗教整改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宗教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宗教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取得良好的整改效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完善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依法管理,推进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我街道宗教和民间信仰领域安全、稳定、和谐,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区委统战工作要求,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宗教事务条例》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区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社会治理机制,全面加强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工作。

着力依法管理、着力正面引导、着力夯实基础、着力消除隐患,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宗教和民间信仰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把握政策,尊重现实、分类指导。

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和民间信仰问题,积极探索宗教和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和谐有序。

3、以人为本,注重引导,重在教育。

切实加强对宗教和民间信仰的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

注重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反对陋习,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4、积极防范,规范管理,消除隐患。

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调研,认真开展经常性的问题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在萌芽状态。

三、健全机制1、例会机制。

街道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4次工作例会,每季度各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村社结合网格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2、报告机制。

各村社、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要定期汇报总结宗教和民间信仰工作情况,街道宗教和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总结工作情况并报送街道党工委、区民宗局。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汉政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信仰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2日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间信仰活动,维护民间信仰信众和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引导民间信仰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祗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除《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文庙、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族祠堂以外,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

第三条民间信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民间信仰管理工作。

市级宗教工作部门具体指导开展民间信仰管理,对县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批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进行审核备案;县级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民间信仰场所的规划、审批、登记,重要活动的监督管理等;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监督管理日常事务。

公安、国土、建规、住管、文广、文旅、农业和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园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管理机构要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协助宗教工作部门做好辖区内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制度1 、做好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做好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 、掌握少数民族教工、学生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代表性人物的联系,每年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

3 、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

4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主动关心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 、依法处理民族宗教事务,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

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及境外利用宗教势力的渗透。

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工、学生的来信来访工作。

7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发现不良现象和苗头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一、坚持经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开展排查。

二、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

在排查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高度警惕,如实上报。

三、建立乡、村、村民小组、中心户四级排查网络,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员,实行分级排查,村民小组、中心户随时排查,村委会每周排查一次,乡半月排查一次,各单位每个月分析排查一次。

根据上级部署安排,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敏感特殊时期及时组织排查。

四、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每月底前逐级填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

对排查出的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

五、健全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按照纠纷性质、大小和调处权限进行分类梳理,对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详细填写《重大矛盾纠纷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同时随附请求说明,载明纠纷当事人情况、发生原因,矛盾焦点等基本情况。

非法宗教活动如何处置?

非法宗教活动如何处置?

⾮法宗教活动如何处置?⾮法宗教活动 查处! 本报讯(张涛徐仕伦记者罗林)近⽇,东坡区民宗局接群众举报:眉⼭城区桂⾹街桂⾹园⼀出租房内正在开展⾮法宗教活动。

接报后,该局⽴即会同国保⼤队前往该出租房,对这⼀情况进⾏查证。

经调查,以李某为⾸的四⼈正在该出租房内开展⾮法的基督教家庭教会活动。

李某系乐⼭市夹江县⼈,其余三⼈也均系外地⼈,四⼈之间毫⽆亲缘关系。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由,但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

⽽该出租房不是合法登记的宗教场所,李某也不是宗教教职⼈员。

因此,由李某“主持”开展的宗教活动是⾮法活动。

该局随即依法责令其⽴即停⽌⾮法活动,并对四⼈进⾏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劝其信教活动⾏为应规范到合法的宗教场所进⾏。

同时,现场还依法收缴⾮法书籍等宣传资料480余册,收缴的资料随即便被送到某纸业公司销毁。

关于做好防范⾮法宗教活动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1-05-17 01:44:00 来源:昌平区旅游局各旅游镇、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为严格执⾏党的宗教⼯作⽅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区领导相关指⽰精神,保护合法、制⽌⾮法、打击犯罪。

现对辖区内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各民俗村、民俗宾馆要求如下:⼀、各旅游企业要严格经理负责制、岗位负责制,提⾼防范意识和发现异常的能⼒,及时发现以旅游观光、度假、会议等名义在我区从事⾮法及合法宗教活动的线索;密切关注游客和住店客⼈,有⽆⾮法集会、有⽆与党的路线⽅针相悖论的⾔论,⼀旦发现⽴即向有关部门上报。

(区民宗侨办电话:69725730;110或当地派出所)。

⼆、⼴泛宣传,对员⼯加强国家安全知识教育。

各旅游企业要宣传《国家安全法》、反⾮法宗教知识,提⾼旅游企业国家安全知识的知晓率,增强员⼯的爱国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营造安全⽓氛。

宗教信仰调查报告2篇

宗教信仰调查报告2篇

宗教信仰调查报告2篇6月20日,市政协民族宗教台侨属联合会机构一部分委员会,在副书记杨丘远的领着下,对本市宗教信仰活动场地依规管理方面开展调查。

考察组一行依次现场查看了汊涧镇东胜寺、仁川主教堂和龙隐寺,举办了交流会,征求市宗教局有关本市宗教信仰活动场地依规管理方法状况的通告。

在现场查看、征求通告和研讨探讨的基本上,委员会们就怎样进一步加强宗教信仰活动场地依规管理方面,明确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现将相关工作方案以下:一、基本上现况和关键工作中从视查状况看来,本市有着佛家、伊斯兰、天主教和道家等四大宗教信仰,准许备案的宗教信仰活动场地68个,在其中佛家寺院41个、基督教堂点24个、道家场地两个、教堂一个。

备案办理备案教职员工300多的人,信佛教人民群众近三万人,在其中佛家一万人、道家8000人、天主教6000人、伊斯兰2600人。

近些年,本市严苛依照“增团结一致、谋发展,构和睦、保平稳”的工作目标,依规提升民族宗教管理方法,积极主动正确引导宗教信仰与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发展相一致,有序推进和睦天长基本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宗教信仰活动场地管理模式日益完善。

贯彻落实了市领导干部联络宗教界意味着人员规章制度,对宗教信仰行业的重大事情开展专题讲座商议科学研究,保证重大事情稳定进行。

统战部、民宗局对帮抓宗教团体工作中开展职责分工,对农村基层宗教信仰工作中上级领导和专职党员干部进一步确立,提升县农村三级联动,全省全部宗教信仰场地都开设了管理委员会,产生了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中布局。

2、依规管理方法,宗教信仰活动场地纪律和睦平稳。

严苛执行宗教信仰工作中属地标准,依规提升民族宗教的管理方法。

制订评定方法,对宗教信仰活动场地管理方面和教职员工履职情况开展考评鉴定。

签署安全工作责任书,贯彻落实安全工作义务,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排查整治,避免私开聚会活动点、乱建乱传等状况,推行责任追究制度规章制度。

3、突出主题,宗教信仰活动场地管理方法持续标准。

最新2020年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情况汇报

最新2020年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市四届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的总体安排,受市政府委托,我向本次大会作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十堰地处鄂豫陕渝毗邻地区,外来少数民族流动频繁,跨地区宗教渗透现象时有发生,是全省民族宗教管理的重点地区之一。

全市共有36个少数民族,总人口2.3万人。

其中回族1.9万人,占83%;城区7000人,占30%。

除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只有2个少数民族19人外,其它各县市区均有9个以上少数民族分散居住,人口都在千人以上。

市区和城镇现有外来流动少数民族约1200人,其中在固定处所经商务工约300 人,季节性流动商贩约900人。

全市少数民族群众当选xx大党代表1人、省人大代表4人、省政协委员4人、市人大代表10人、市政协委员20人。

市辖1个民族乡、11个民族村、2所民族中学、5所民族小学、3家民族企业。

其中,郧西县湖北口回族乡是全省5个回族乡(镇)之一,市伊兰清真实业有限公司、武当山有宏精铸有限公司和房县昂新布业有限公司,作为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国家优惠贷款利差补贴等政策。

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五大宗教俱全。

批准登记合法宗教活动场所62处,其中佛教7处、道教11处、伊斯兰教14处、天主教7处、基督教23处。

认定备案宗教教职人员209人,其中佛教15人、道教133人、伊斯兰教13人、天主教4人、基督教44人。

登记在册信教群众83593人,其中佛教14050人、道教30829人、伊斯兰教19974人、天主教3120人、基督教15620人。

建立爱国宗教团体20个,其中市级宗教团体5个,县级宗教团体15个。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在市委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监督支持下,市政府围绕“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根本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依法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改善民族宗教部门工作条件,努力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团结稳定,为推进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营造了良好环境。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主城九区民宗局(办):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城市民族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年来各级民族工作部门不断探索创新的崭新工作领域。

为加强我市城市民族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庆直辖以来,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

我市城市民族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努力工作,初步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随着我市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外地来渝工作、学习、生活、经商的少数民族人口快速增加。

目前,我市主城区共有少数民族成份51个,常住少数民族人口约4.8万人,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约4.5万人。

做好城市少数民族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建和谐重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在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新阶段发展的“314”总体部署,大力实施“一圈两翼”战略,积极推进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我市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率先在西部地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和集聚效应必将日益增强。

与此同时,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势头将会更加明显,流动将会更加频繁。

城市民族工作的形势必然日益复杂,任务必然日益繁重。

重庆是全国唯一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直辖市,城市民族工作范围广,领域宽,内容新,需要不断进行探索实践。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重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一圈两翼”战略、做好整个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从而自觉破除陈旧思想观念、克服工作畏难情绪,积极履行职责,努力开拓创新,深化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思想认识,稳妥有序地推进工作。

关于宗教事务工作的调研报告(浅谈维护XX辖区内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关于宗教事务工作的调研报告(浅谈维护XX辖区内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关于宗教事务工作的调研报告(浅谈维护XX 辖区内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我县是全市宗教工作任务较重的县之一,信教群众人数较多,历史源远流长,宗教文化积淀深厚,情况复杂敏感。

宗教问题对全县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宗教工作在全县工作大局中的份量越来越重,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

一、我县宗教基本情况我县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教派,现有信教群众**万余人,占全县总人口的**%,我县宗教场所共**处,约有信徒、信众**万余人。

其中佛教场所**处,包括**寺、***,约有信徒信众**万人;道教有***处,约有信徒、信众*人;伊斯兰教场所有**处,约有信徒、信众**人,大部分为回族群众;天主教场所有**,约有信徒、信众**万人;基督教场所有一堂九点:救主堂**,约有信徒、信众**万人。

信教群众分布在全县**个镇乡街道、**个村、**个社区。

可以说我县宗教具有信徒多、分布广、影响大的明显特点。

宗教问题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宗教工作成为全县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是**的主要县情之一。

二、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近年来,我县民宗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维护了全县宗教供应稳定大局。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来宗教文化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加之宗教本身的发展规律,我县宗教领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查,据笔者调查主要有:1.宗教政策法规宣传不够,对宗教工作的认识不足。

部分基层领导对党的宗教政策法规掌握得还不全面、不准确;基层宗教工作人员对宗教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学习还不够;宗教活动场所对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学习还不够深入、广泛,部分信教群众对宗教法规还不清楚,思想认识存在误区。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致使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的力度不够。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民族地区“推普兴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民族地区“推普兴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民族地区“推普兴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民族地区“推普兴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民宗委(局):经研究,现将《2024年民族地区“推普兴乡”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3月7日2024年民族地区“推普兴乡”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抓好2024年民族地区“推普兴乡”行动,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因普通话交流障碍导致的掌握政策难、沟通交流难、学习技能难等难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创新方法举措,帮助存在国家通用语言交流障碍的少数民族群众学好普通话,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坚定“五个认同”,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助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主要目标高质量实施“推普兴乡”行动,采取普通话+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民族地区存在普通话交流障碍的少数民族群众持续学习、使用普通话,倡导现代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增强文化自信和自我发展能力,助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促进各民族进一步交往交流交融,切实助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建设。

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实行省级统筹、市州推进、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高效率、高质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是全省宗教工作重点地区之一,宗教活动场所分布面广点多,消防安全、建筑安全、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确保宗教活动场所信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促规范、除隐患、保平安”的总体要求,全面清查,对标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稳定。

二、整治的对象和内容此次整治的对象为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已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拟申请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整治:(一)消防安全方面。

宗教活动场所要把防火安全摆在首位。

宗教活动场所大多是木质结构,易发生火灾,按照消防规定建设安全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配足、配齐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在未禁鞭的宗教活动场所,严格限定烧香、燃放鞭炮地点,严禁在规定地点之外烧香、燃放鞭炮。

(二)建筑物安全方面。

严格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程序,申请材料需提供规划、建设、文物、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管。

对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造,且年久失修,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联合当地建设、房产等部门进行检查,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危房检测、鉴定。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舟政办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舟政办发〔2016〕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舟山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舟山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开展分类指导,重在引导、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加强基础管理,转变管理理念,创新治理方式,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科学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切实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要求(一)尊重信仰。

民间信仰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等特征,是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区域性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积极探索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和谐有序。

(二)规范管理。

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应将其纳入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范畴,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依规管理民间信仰事务。

要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稳定。

各地要探索发挥民间组织作用,共同参与民间信仰事务管理。

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

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的实施意见

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最近,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按照各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原则。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每个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障。

宗教教职人员工作有变动的,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障的转接手续。

(二)自愿原则。

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自愿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

先行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的城乡低保和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宗教教职人员应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保障办法(一)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由本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应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在核定救助对象时,对长期脱离家庭独自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一户核算。

因突发灾害造成临时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二)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单位自身的经济状况,可参加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教活动场所缴纳应由单位承担的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教职人员个人选择在其活动场所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培训会上的主持词

在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培训会上的主持词

在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培训会上的主持词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培训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宣传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深刻认识我县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问题,进一步提升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能力,不断推动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再上新台阶。

参加今天的会议的有,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同志、各镇区统战委员、民族宗教干事。

今天的会议共有三项议程: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同志讲话;…………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同志作专题辅导报告;…………同志们,今天的会议开得很成功。

刚才,张局长给全体培训学员上了一堂精彩的民族宗教事务工作专题辅导报告,报告高屋建瓴,深入浅出,内涵丰富,分析透彻,既有对理论的高度总结,又有对实践的理性思考,既有理论上的深刻感悟,也有实践中的升华提炼,为我们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法规、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做好全县民族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

会上,大家按照李常委提出的要求,集中精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下面,就会后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再讲三点意见: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牢牢把握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主动权。

会后,各镇区要组织专题学习会,结合张局长的报告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深入了解当前的宗教问题,切实提高理论水平,充分认识民族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群众性的特点,全面掌握民族宗教工作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注意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内在规律,用所学的业务知识指导民族宗教工作实践,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增强民族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进一步依法管理,提高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

民族宗教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我们必须要依法管理。

各镇区要以《民族宗教事务条例》和《**省宗教事务条例》为依据,紧紧围绕民族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两个重点,强化措施,积极引导,依法管理,切实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提高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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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及中发[2002]3号、苏发[2002]8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民族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群众工作及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基层工作,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础。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央确定的“宗教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两个“根本”,通过进一步推进民宗工作的属地管理,强化基层组织对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形成敢于并善于管理的工作队伍和协作配合良好的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中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

2、工作原则: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党委政府职责
1、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民族宗教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党政分管领导,建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研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次。

把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当地综合考核内容。

2、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注意听取民族宗教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切实维护民宗界的合法权益,及时指导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对辖区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对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二)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民族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需要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配合。

市、市(县)区各成员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锡委发[2003]21号文件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三)民族宗教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充分运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共政策法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市民宗部门对市直寺观教堂工作负总责。

市民宗部门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市直寺观教堂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财务监督检查及基建项目等管理工作。

相关区民宗部门及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市直寺观教堂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其饮食卫生、环境面貌、防火防盗等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市直场所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各市(县)、区民宗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活动场所及存在的问题,实行动态管理。

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帮助宗教活动场所解决在改、
扩、迁建中的困难,把握好宗教房产政策。

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宗教活动场所逐步完善房产权属手续。

要指导各有关场所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并对工程招标、工程监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注重宗教活动场所布点的合理性和规划编制,在坚持总量控制与合理布局相结合的原则下,结合城市建设,对信众多、场所少的区域,适当增加布点,满足广大信众过宗教生活的需求。

同时,在近几年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对乱建寺庙、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综合治理。

4、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改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与宗教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现状。

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发挥宗教团体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和对宗教场所监督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把好人员进出关,不断探索宗教教职人员的激励机制,注重现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教职人员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5、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少数民族工作。

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俗等风俗习惯,严禁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情况。

对辖区清真饮食业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给予必要的扶持。

建立健全辖区少数民族工作动态台帐,加强民族政策的宣传,关心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生活,并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总体规划。

切实做好来锡经商外来穆斯林的服务和教育引导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县(市、区)民宗工作部门力量。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宗教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5号)和锡编办[2000]第4号、锡编办[2002]119号等文件精神,配齐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确保工作力量,特别是城区和新区民宗部门的力量,并保证必要的经费。

江阴、宜兴等地民宗部门可实行财务等独立核算。

2、不断完善各项沟通协调机制。

健全人大民宗侨工委、政协民宗委和民宗局的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建立民宗部门与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健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机制。

3、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民族宗教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在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在健全管理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管理网络的作用,把问题处理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建立一支懂政策、会管理的基层管理队伍。

要加强基层党政干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将民宗知识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的内容。

每年要定期对基层民宗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要健全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当地民族宗教动向,确保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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