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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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及中发[2002]3号、苏发[2002]8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民族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群众工作及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基层工作,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础。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央确定的“宗教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两个“根本”,通过进一步推进民宗工作的属地管理,强化基层组织对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形成敢于并善于管理的工作队伍和协作配合良好的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中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

2、工作原则: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党委政府职责

1、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民族宗教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党政分管领导,建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研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次。把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当地综合考核内容。

2、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注意听取民族宗教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切实维护民宗界的合法权益,及时指导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对辖区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对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二)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民族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需要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配合。市、市(县)区各成员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锡委发[2003]21号文件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三)民族宗教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充分运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共政策法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市民宗部门对市直寺观教堂工作负总责。市民宗部门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市直寺观教堂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财务监督检查及基建项目等管理工作。相关区民宗部门及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市直寺观教堂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其饮食卫生、环境面貌、防火防盗等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市直场所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各市(县)、区民宗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活动场所及存在的问题,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帮助宗教活动场所解决在改、

扩、迁建中的困难,把握好宗教房产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宗教活动场所逐步完善房产权属手续。要指导各有关场所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并对工程招标、工程监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注重宗教活动场所布点的合理性和规划编制,在坚持总量控制与合理布局相结合的原则下,结合城市建设,对信众多、场所少的区域,适当增加布点,满足广大信众过宗教生活的需求。同时,在近几年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对乱建寺庙、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综合治理。

4、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改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与宗教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现状。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发挥宗教团体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和对宗教场所监督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把好人员进出关,不断探索宗教教职人员的激励机制,注重现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教职人员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5、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少数民族工作。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俗等风俗习惯,严禁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情况。对辖区清真饮食业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给予必要的扶持。建立健全辖区少数民族工作动态台帐,加强民族政策的宣传,关心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生活,并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总体规划。切实做好来锡经商外来穆斯林的服务和教育引导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县(市、区)民宗工作部门力量。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宗教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5号)和锡编办[2000]第4号、锡编办[2002]119号等文件精神,配齐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确保工作力量,特别是城区和新区民宗部门的力量,并保证必要的经费。江阴、宜兴等地民宗部门可实行财务等独立核算。

2、不断完善各项沟通协调机制。健全人大民宗侨工委、政协民宗委和民宗局的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建立民宗部门与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健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机制。

3、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民族宗教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在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在健全管理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管理网络的作用,把问题处理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建立一支懂政策、会管理的基层管理队伍。要加强基层党政干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将民宗知识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的内容。每年要定期对基层民宗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要健全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当地民族宗教动向,确保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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