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
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
下文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商标印制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保证商标品质和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商标印制活动,包括商标设计、印刷、制作、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坚持创新、规范、高效的管理理念,保证商标印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由商标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对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具体管理方法和制度。
第五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应注重信息安全,保护商标资料的机密性,避免泄露和滥用。
第七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应强调创新和环保理念,提倡绿色印制,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商标设计第八条商标设计应符合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品牌形象,体现公司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观。
第九条商标设计应遵循简洁、醒目、独特的原则,确保商标的辨识度和识别度。
第十条商标设计应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标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和适用性,方便商标的制作和使用。
第十二条商标设计应由专业设计师完成,经过审核和确认后方可进行商标印制工作。
第十三条商标设计应建立设计档案,保存设计过程和文件,以备日后参考和查证。
第三章商标印制第十四条商标印制应选择正规的印刷厂家或商标印刷公司进行,确保印刷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商标印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印刷材料和工艺,保证商标的牢固、耐用和美观。
第十六条商标印制应按照设计稿和要求进行,确保商标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商标印制应经过质量检验和审核,确保商标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商标印制完成后应及时交付商标管理部门,记录并登记商标资料。
第十九条商标印制完成后应对印刷设备和印刷材料进行清洁和维护,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商标使用第二十条商标使用应符合商标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禁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印刷是商标管理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升品牌形象、维护市场信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标印刷的管理工作,加强监管,保护商标权益,特制定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一、商标印刷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商标印刷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商标印刷行为,保护商标权益,提升商标形象,维护市场秩序。
商标印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商标印刷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商标法和商标管理办法的要求。
2. 准确性原则:商标印刷必须准确传达商标的信息和意义,避免产生歧义和误导。
3. 统一性原则:商标印刷应保持一致的标志和风格,形成统一的形象,并与企业的其他宣传材料协调一致。
4. 安全性原则:商标印刷应注意防伪和防止侵权,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商标不被仿冒或篡改。
5. 环保性原则:商标印刷应注重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商标印刷管理的具体要求商标印刷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商标印刷资质要求:商标印刷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印刷资质和相关认证,且专门从事商标印刷工作。
2. 商标印刷程序要求:商标印刷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商标设计、印刷稿件制作、印刷生产等环节。
3. 商标印刷材料要求:商标印刷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材料,确保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4. 商标印刷印刷机械设备要求:商标印刷企业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印刷机械设备,确保印刷质量和产能。
5. 商标印刷管理制度要求:商标印刷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商标印刷管理规范、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追溯制度等。
三、商标印刷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了加强商标印刷管理的监督和检查,需要进行以下工作:1. 监督和检查机构:建立商标印刷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负责对商标印刷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监督和检查内容: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商标印刷资质、印刷程序、印刷材料、印刷设备和印刷质量等方面。
3. 监督和检查频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督和检查的周期和频率,加强对商标印刷企业的常态监管。
印刷商标管理制度
印刷商标管理制度商标印制业务审查管理制度1.1接印制稿件时,业务人员及生管人员必须仔细审查印制内容是否属于印制商标。
1.1.1、若确定印制内容属印制商标的,应请委托人出具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以下三种:A、《营业执照》副本;B、事业单位的证明;C、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1.1.2、若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还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
如果委托人是商标注册人,即要求印制自己的商标时,其只要出具下列文件之一即可:a《商标注册证》;b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
1.1.3、若属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则委托人除出具上述三种证件之一外,还应当出示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内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4、若属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被许可人印制商标需经许可人单独授权的,则被许可人在委托印制业务时,还应当出示授权书。
1.2查验属实后,应将委托人要求印制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样稿反复地、仔细地核对。
若两者一致,方可承印,并严格按商标样稿上的原形印制;若不全一致,不予承印。
1.3若确定印制内容属未注册商标的,则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或?R标记。
1.4印制未注册商标时,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即1.4.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4.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1.4.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4.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4.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1.4.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1.4.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1.4.8夸大宣传带有欺骗性的;1.4.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二)2024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二)引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商标印制过程,保障商标印制质量,维护商标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商标印制过程的准备工作、商标印制材料的选择、商标印制流程的管理、商标印制质量控制及商标印制后续管理等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一、商标印制过程的准备工作:1. 澄清商标印制需求及目标2. 制定商标印制计划3. 确定商标印制的预算4. 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资源5. 准备商标印制所需的原始文件二、商标印制材料的选择:1. 选择符合法定标准的商标印制材料2. 根据商标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印刷材料3. 考虑商标印制材料的环保性4. 考虑商标印制材料的耐久性和质量5. 选择具备合理价格和供货保障的商标印制材料供应商三、商标印制流程的管理:1. 制定商标印制流程及时间节点2. 分配商标印制流程中的任务和责任3. 建立商标印制流程监控与协调机制4. 优化商标印制流程,提升效率5. 配置商标印制所需的设备和软件四、商标印制质量控制:1. 设立商标印刷质量标准2. 加强商标印制环境的管理和维护3. 建立商标印制质量检测机制4. 加强对商标印刷质量控制人员的培训与考核5. 定期进行商标印刷质量评估与改进五、商标印制后续管理:1. 建立商标印制档案管理制度2. 定期对商标印制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3. 做好商标印制过程中的问题记录与整改4. 注重商标印制品牌形象的维护与推广5. 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总结: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商标印制过程,保障商标印制质量,维护商标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通过对商标印制过程的准备工作、商标印制材料的选择、商标印制流程的管理、商标印制质量控制及商标印制后续管理等五个大点的详细阐述,可以提高商标印制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保障商标权益的稳定和可靠性。
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第三条“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第四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发给《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第五条《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第六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向印制单位出示以下证明:(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
(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港澳台企业和个人适用此款。
第七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单位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或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第八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需印制其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印制单位与商标印制委托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若所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港澳台企业或个人适用此条。
第九条印制单位承印商标时,应当严格检查以下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印刷。
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商标印制管理,维护公司商标形象,保护公司商标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包括商标设计、商标印刷、商标使用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商标印制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包括商标印刷标准、商标印刷流程、商标印刷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商标印标审核、商标印刷流程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有商标印制管理的职责,包括商标设计、商标印刷流程的执行、商标印刷质量的监督等。
第三章商标印制管理流程第七条商标印制管理流程包括商标设计、商标印刷、商标使用等一系列工作。
第八条商标设计要经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下发商标设计文件,方能进行商标印制。
第九条商标印刷要按商标印标审核文件指导进行,办公用品采购部负责商标印制材料的采购。
第十条商标使用要按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和场合进行。
第四章商标印制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一条公司所有商标印制工作必须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下进行,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反馈。
第五章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第十三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制度要定期向全公司发布,确保全员了解和执行。
第六章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公司每年要对商标印制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核和检查,确保公司商标形象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此为示例素材,实际情况可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和完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一、定义1.商标:指经商标局登记注册的特有的汉字、图形、字母、数字等的应用标志。
2.商标印制:指按商标法规定的形式印制商标的活动。
3.有关部门:指管理和受理商标印制申请的主管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商标印制管理1.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督查机制。
实施登记管理,控制商标印制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商标印制应按商标法规定的形式展示,不得省略任何项目。
3.商标印制应以真实的样式印制,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形式展示。
4.商标印制机构须具备商标印制法律基础和技术能力,以及良好的商业道德,才能印制优质的商标样式。
5.商标印制机构应对其完成的商标印制有质量和保密保障义务,并具备相应的责任范围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商标印制通知1.有关部门应定期发布商标印制通知,公布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便于个人和企业合法使用和协调商标印制行为。
2.商标印制机构应认真阅读有关通知,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做到按时、按质完成商标印制任务。
3.商标印制机构和个人应当负责张贴和印制商标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商标保护规定,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处罚。
四、商标印制维护1.有关部门应及时维护商标印制,及时发现商标印制违法行为,对违反商标印制规定的个人和企业进行适当的处罚,并凭借有关文书及相关陈述进行证据保全。
2.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均不得有意侵犯、抢占、破坏或更换商标印制,违者,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惩戒,并付出相应的赔偿。
3.商标专用权利人或其准许人应对商标印制维护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使商标印制能在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内正常发挥作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一、概述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区分商品的作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保护商标权益,提高商标印制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此《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二、商标印制管理机构1.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由国家商标局设立,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工作。
2.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负责商标印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订;b. 监督和管理商标印制企业,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c. 审核和批准商标印制企业的申请,颁发相应的资质证明;d. 组织商标印制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印制质量;e. 维护商标印制市场的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f. 收集和发布商标印制行业的信息和数据,提供市场参考;g. 推动商标印制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三、商标印制企业资质管理1. 商标印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商标印制资质:a. 具备法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b. 生产设备齐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c. 有良好的信誉和管理体系,无不良记录;d. 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实力。
2. 商标印制企业申请商标印制资质需要进行初审和复审。
初审主要针对企业资质和经营状况的初步审核,复审则是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更加细致的审查和评估。
3. 商标印制企业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需提前申请续展,通过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商标印制业务。
四、商标印制质量管理1. 商标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核。
2. 商标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商标法和商标印制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印制工作,确保商标的准确性、清晰度和稳定性。
3. 商标印制企业应定期进行印刷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提高印制效率。
五、商标印制市场监督管理1.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商标印制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2. 商标印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主动配合商标印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合格的情况。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
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
《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保护商标权益,制定了《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
一、商标印制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商标印制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权益,防止商标被盗用、伪造,保护消费者利益。
原则上,商标印制必须符合商标法律法规,保证商标印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二、商标印制管理的范围
商标印制管理的范围包括商标印刷、标识、包装等相关材料的印制与管理。
三、商标印制管理的程序
商标印制管理包括商标印刷申请、审批、印刷、验收等程序。
在申请商标印刷前,需要提交商标印刷申请书,并经过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商标印刷。
印刷完成后,还需进行验收,确保商标印品符合相关标准。
四、商标印制管理的责任
商标印制管理涉及多方责任,商标管理者有责审批商标印制申请,印刷厂有责保证印刷质量,验收单位有责确保商标印品符合标准。
一旦发现商标印制违反规定,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商标印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商标印制符合规定。
监督机构需要定期对商标印制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标印制行为,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了商标印制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该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商标印制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
商标印刷管理办法商标印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印刷管理行为,促进商标印刷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标印刷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要求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商标印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商标印刷质量和依法使用。
第四条商标印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标印刷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
第五条商标印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标印刷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二章商标印刷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商标印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商标印刷工作档案,记录商标印刷相关信息如商标设计、标志颜色、印刷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商标印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商标印刷规范,包括商标印刷图稿的规格、色彩标准、证明文件要求等。
第八条商标印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商标印刷信息系统,便于对商标印刷工作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九条商标印刷管理机构应定期审核商标印刷生产企业的资质,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商标印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商标印刷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商标印刷的技术要求第十一条商标印刷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设备、工艺流程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商标印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商标印刷规范进行印刷生产,保证商标印刷的真实、准确和恰当。
第十三条商标印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商标印刷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商标印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印刷原材料的质量控制,使用符合要求的印刷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商标印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标印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商标印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商标印刷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商标管理机构所有。
附件:商标印刷工作档案模板、商标印刷规范标准、商标印刷监督检查记录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行为,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市场的秩序,制定本办法。
二、商标印制申请1. 商标印制申请人应当向商标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商标印制申请表;- 商标设计图样;-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2. 商标印制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供的商标设计图样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致。
3. 商标管理部门对商标印制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商标印制许可证。
三、商标印制单位资质1. 商标印制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拥有商标印制设备和技术能力;- 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有专业的设计团队;-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2. 商标管理部门对商标印制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颁发商标印制单位资质证书。
四、商标印制行为规范1. 商标印制单位在商标印制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严格按照商标印制许可证要求进行印制;- 不得利用商标印制为他人制造假冒伪劣商品;- 不得泄露商标设计图样和商标注册证书信息。
2.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商标印制档案,保存商标印制相关记录和材料,确保追溯和监督。
五、商标印制监督检查1. 商标管理部门有权对商标印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2.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配合商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印制记录和材料。
3. 商标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商标印制质量监测和评估。
六、商标印制违法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违法行为,商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 取消商标印制许可证或商标印制单位资质证书;- 暂停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业务;- 处以罚款;- 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商标印制单位,商标管理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是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一份简要说明,目的在于规范商标印制行为,保护商标权益。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30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公司去印刷商标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商标印刷管理工作,确保商标印刷质量,保护公司商标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注册商标的印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印刷准备第四条印刷前,商标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商标设计、审核,确保设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
第五条商标管理部门需向印刷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 商标注册证书;2. 商标设计稿件;3. 印刷数量及规格要求;4. 印刷单位资质证明。
第三章印刷单位选择与管理第六条公司商标印刷业务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印刷单位。
第七条印刷单位选择流程:1. 商标管理部门收集印刷单位资质证明,进行初步筛选;2. 邀请符合条件的印刷单位进行报价、样品展示;3. 综合评估印刷单位报价、样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因素,确定合作单位。
第八条印刷单位合作期间,公司有权对印刷质量、进度、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印刷质量。
第四章印刷过程管理第九条印刷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件进行印刷,不得擅自修改商标图案、文字等。
第十条印刷单位在印刷过程中,应确保商标印刷质量,不得出现错印、漏印、模糊等现象。
第十一条印刷单位应定期向公司反馈印刷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印刷任务。
第五章印刷品验收与保管第十二条印刷品验收标准:1. 商标图案、文字清晰,无错印、漏印、模糊等现象;2. 印刷数量符合合同约定;3. 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验收合格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刷品,建立出入库台账,确保印刷品安全。
第十四条对不合格的印刷品,印刷单位应立即整改,直至合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印刷单位在印刷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司商标权益等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泄露公司商标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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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
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