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制度(六篇)
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标是全体员工辛勤劳动的智能成果,是公司的无形资产,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觉维护商标信誉,对企业的整体形象和经济利益有很大影响,为维护公司自身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标管理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商标管理小组归口管理。
第三条商标管理小组的管理职能为:1)办理公司国内、外的商标注册工作;2)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使用;3)负责注册商标纠纷的办理;4)指导相关客商定牌生产的商标管理工作;5)指导检查各部门正确使用商标;6)管理公司商标档案。
第二章商标设计档案第四条商标的设计任务由总经办委托的广告公司完成。
商标设计主要通过电脑完成、电子数据等形式传送。
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商标一经被公司录用,则最终所有权(含财产)归公司所有。
第五条主商标原则上不变动或不予重新设计。
如果确因发展需要进行变动或重新设计,需将公司董事会确认的主商标报商标管理员办理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六条新品图案(品名)商标的设计,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
第三章商标使用管理第七条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准使用。
第八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其比例、尺寸等应严格等同于商标注册证的样稿,不得随意自选改变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九条公司接受国内外厂家定牌生产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证书或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证明。
在定制其注册商标标识或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公司有关部门应向商标管理小组提供资料,经核准后才可使用。
第四章商标的印刷、存放与核销第十条商标的印刷、存放与核销由采购部统一管理,有商标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标的印刷主要包括小包装、外包装、外箱上的商标印刷,宣传品上的商标印刷等。
第十二条涉及商标的外加工印刷或制作时,应在外加工合同中订立严密的商标管理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前,这些商标条款须商标管理小组审核。
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商标印制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保证商标品质和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商标印制活动,包括商标设计、印刷、制作、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坚持创新、规范、高效的管理理念,保证商标印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工作由商标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对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具体管理方法和制度。
第五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应注重信息安全,保护商标资料的机密性,避免泄露和滥用。
第七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应强调创新和环保理念,提倡绿色印制,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商标设计第八条商标设计应符合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品牌形象,体现公司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观。
第九条商标设计应遵循简洁、醒目、独特的原则,确保商标的辨识度和识别度。
第十条商标设计应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商标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和适用性,方便商标的制作和使用。
第十二条商标设计应由专业设计师完成,经过审核和确认后方可进行商标印制工作。
第十三条商标设计应建立设计档案,保存设计过程和文件,以备日后参考和查证。
第三章商标印制第十四条商标印制应选择正规的印刷厂家或商标印刷公司进行,确保印刷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商标印制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印刷材料和工艺,保证商标的牢固、耐用和美观。
第十六条商标印制应按照设计稿和要求进行,确保商标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商标印制应经过质量检验和审核,确保商标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商标印制完成后应及时交付商标管理部门,记录并登记商标资料。
第十九条商标印制完成后应对印刷设备和印刷材料进行清洁和维护,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商标使用第二十条商标使用应符合商标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禁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二)2024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二)引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商标印制过程,保障商标印制质量,维护商标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商标印制过程的准备工作、商标印制材料的选择、商标印制流程的管理、商标印制质量控制及商标印制后续管理等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一、商标印制过程的准备工作:1. 澄清商标印制需求及目标2. 制定商标印制计划3. 确定商标印制的预算4. 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资源5. 准备商标印制所需的原始文件二、商标印制材料的选择:1. 选择符合法定标准的商标印制材料2. 根据商标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印刷材料3. 考虑商标印制材料的环保性4. 考虑商标印制材料的耐久性和质量5. 选择具备合理价格和供货保障的商标印制材料供应商三、商标印制流程的管理:1. 制定商标印制流程及时间节点2. 分配商标印制流程中的任务和责任3. 建立商标印制流程监控与协调机制4. 优化商标印制流程,提升效率5. 配置商标印制所需的设备和软件四、商标印制质量控制:1. 设立商标印刷质量标准2. 加强商标印制环境的管理和维护3. 建立商标印制质量检测机制4. 加强对商标印刷质量控制人员的培训与考核5. 定期进行商标印刷质量评估与改进五、商标印制后续管理:1. 建立商标印制档案管理制度2. 定期对商标印制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3. 做好商标印制过程中的问题记录与整改4. 注重商标印制品牌形象的维护与推广5. 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总结: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商标印制过程,保障商标印制质量,维护商标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通过对商标印制过程的准备工作、商标印制材料的选择、商标印制流程的管理、商标印制质量控制及商标印制后续管理等五个大点的详细阐述,可以提高商标印制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保障商标权益的稳定和可靠性。
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商标印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对商标印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商标印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是这样定义的:“本办法中的‘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
”由此可见,商标印制的范围是很广的,可以说除在商品上直接使用商标以外,几乎所有制作带有商标的物品的行为都属于“商标印制”的范畴。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商标印制管理的基本框架是,商标印制单位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具备条件的才能开展商标印制业务,从事商标印制的企业除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外,其从事商标印制的业务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商标法律知识,以确保商标的印制依法进行。
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时,需要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至少应有三名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这些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
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商标印制管理,维护公司商标形象,保护公司商标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工作包括商标设计、商标印刷、商标使用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商标印制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包括商标印刷标准、商标印刷流程、商标印刷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商标印标审核、商标印刷流程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有商标印制管理的职责,包括商标设计、商标印刷流程的执行、商标印刷质量的监督等。
第三章商标印制管理流程第七条商标印制管理流程包括商标设计、商标印刷、商标使用等一系列工作。
第八条商标设计要经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审核并下发商标设计文件,方能进行商标印制。
第九条商标印刷要按商标印标审核文件指导进行,办公用品采购部负责商标印制材料的采购。
第十条商标使用要按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和场合进行。
第四章商标印制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一条公司所有商标印制工作必须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下进行,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反馈。
第五章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第十三条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制度要定期向全公司发布,确保全员了解和执行。
第六章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公司每年要对商标印制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核和检查,确保公司商标形象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此为示例素材,实际情况可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和完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一、定义1.商标:指经商标局登记注册的特有的汉字、图形、字母、数字等的应用标志。
2.商标印制:指按商标法规定的形式印制商标的活动。
3.有关部门:指管理和受理商标印制申请的主管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商标印制管理1.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和督查机制。
实施登记管理,控制商标印制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商标印制应按商标法规定的形式展示,不得省略任何项目。
3.商标印制应以真实的样式印制,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形式展示。
4.商标印制机构须具备商标印制法律基础和技术能力,以及良好的商业道德,才能印制优质的商标样式。
5.商标印制机构应对其完成的商标印制有质量和保密保障义务,并具备相应的责任范围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商标印制通知1.有关部门应定期发布商标印制通知,公布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便于个人和企业合法使用和协调商标印制行为。
2.商标印制机构应认真阅读有关通知,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做到按时、按质完成商标印制任务。
3.商标印制机构和个人应当负责张贴和印制商标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商标保护规定,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处罚。
四、商标印制维护1.有关部门应及时维护商标印制,及时发现商标印制违法行为,对违反商标印制规定的个人和企业进行适当的处罚,并凭借有关文书及相关陈述进行证据保全。
2.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均不得有意侵犯、抢占、破坏或更换商标印制,违者,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惩戒,并付出相应的赔偿。
3.商标专用权利人或其准许人应对商标印制维护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使商标印制能在商标法规定的范围内正常发挥作用。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一、概述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区分商品的作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工作,保护商标权益,提高商标印制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此《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二、商标印制管理机构1.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由国家商标局设立,负责商标印制管理工作。
2.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负责商标印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订;b. 监督和管理商标印制企业,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c. 审核和批准商标印制企业的申请,颁发相应的资质证明;d. 组织商标印制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印制质量;e. 维护商标印制市场的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f. 收集和发布商标印制行业的信息和数据,提供市场参考;g. 推动商标印制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三、商标印制企业资质管理1. 商标印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商标印制资质:a. 具备法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b. 生产设备齐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c. 有良好的信誉和管理体系,无不良记录;d. 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实力。
2. 商标印制企业申请商标印制资质需要进行初审和复审。
初审主要针对企业资质和经营状况的初步审核,复审则是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更加细致的审查和评估。
3. 商标印制企业资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需提前申请续展,通过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商标印制业务。
四、商标印制质量管理1. 商标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核。
2. 商标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商标法和商标印制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印制工作,确保商标的准确性、清晰度和稳定性。
3. 商标印制企业应定期进行印刷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提高印制效率。
五、商标印制市场监督管理1.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商标印制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2. 商标印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主动配合商标印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合格的情况。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
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
《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保护商标权益,制定了《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
一、商标印制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商标印制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权益,防止商标被盗用、伪造,保护消费者利益。
原则上,商标印制必须符合商标法律法规,保证商标印品的质量和真实性。
二、商标印制管理的范围
商标印制管理的范围包括商标印刷、标识、包装等相关材料的印制与管理。
三、商标印制管理的程序
商标印制管理包括商标印刷申请、审批、印刷、验收等程序。
在申请商标印刷前,需要提交商标印刷申请书,并经过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商标印刷。
印刷完成后,还需进行验收,确保商标印品符合相关标准。
四、商标印制管理的责任
商标印制管理涉及多方责任,商标管理者有责审批商标印制申请,印刷厂有责保证印刷质量,验收单位有责确保商标印品符合标准。
一旦发现商标印制违反规定,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五、商标印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需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商标印制符合规定。
监督机构需要定期对商标印制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标印制行为,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了商标印制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该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商标印制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当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 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 0 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商标印制工作的管理,规范印制流程,确保商标印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公司为了保护公司商标的权益和形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制版、印刷、加工、检验等一系列工序进行的商标生产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印制业务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公司商标印制工作应坚持法律法规、品质第一、效率优先、客户至上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安全生产,确保商标产品符合标准,满足客户需求。
第五条公司商标印制工作要加强印制技术研究、设备设施改造和工艺流程的优化,提高商标印制效率和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公司商标印制工作须注重员工培训、技能提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综合素养。
第七条公司商标印制工作要关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积极推动绿色印刷,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商标印制工作由公司商标印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印制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属于公司生产部门。
第九条印制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司商标印制工作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商标印制工作政策和制度;(二)统筹协调公司商标印制工作,解决印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三)审议公司商标印制的工艺流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决策性意见;(四)掌握和研究商标印制业务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及时调整和完善既定印制工作方案;(五)监督公司商标印制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究责任。
第十条公司商标印制工作的具体落实由生产部门负责,设立商标印制科,科长直接报告生产部经理。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科的职责包括:(一)落实印制管理委员会的决策,领导协调公司商标印制工作的具体实施;(二)组织商标印制的具体制版、印刷、加工流程,确保印制质量和交期;(三)推动商标印制工艺的创新和技术的提升,提高印制效率和质量;(四)指导员工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素质和综合素养;(五)定期检查商标印制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卫生;(六)负责商标印制工作的文件管理和档案归档,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商标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商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管理工作,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标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单位所有商标的注册、维护、保护以及商标管理流程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协助各相关部门进行商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标管理工作包括商标注册、商标设计、商标维护、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方面。
第五条商标注册工作:1.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商标注册工作,包括商标审查、商标查询、商标申请等。
2. 商标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跟进、协助解决商标审查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条商标设计工作:1.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设计的组织和实施,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商标设计。
2. 商标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七条商标维护工作:1.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维护工作,包括商标年检、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等。
2. 商标所有人应及时办理商标年检手续,确保商标的有效性。
第八条商标使用工作:1.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使用管理工作,包括商标使用授权、商标使用合同签署等。
2. 商标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九条商标保护工作:1. 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保护工作,包括商标侵权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处理等。
2. 商标侵权投诉必须及时、准确处理,保护商标权益。
第十条商标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档案,确保商标管理工作的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商标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必要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商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商标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____商标法》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08•【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9月5日实施日期:1996年9月5日)废止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0年8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第三条“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二)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四)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第四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发给《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第五条《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第六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向印制单位出示以下证明:(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二)事业单位出示本单位证明;(三)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港澳台企业和个人适用此款。
第七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单位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出示《商标注册证》或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应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85]工商字第263号
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工商字第263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核定允许承揽商标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有关业务的企业,均可印制商标。
严格禁止无照或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商标印制业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需要印制其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商标注册证》,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需要印制其商标标识的,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需要印制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凭《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时,应当认真查验《商标注册证》。
对需要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审核是否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或(R)标记,是否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需要标明“优质”、“名牌”字样或标记的是否交验有关证明。
《注册商标印制证明》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时,应当认真查验《营业执照》。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一:总则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标印制工作,保护商标权益,加强商标管理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商标印制的相关活动。
二:商标印制申请1. 商标印制申请的受理1.1 商标印制申请应提交至商标印制管理机构,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1.2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准确,并收取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商标印制申请材料2.1 商标印制申请书2.1.1 商标印制申请书应包括商标所属单位名称、商标名称、商标图样等详细信息。
2.2 商标印制样品2.2.1 商标印制申请应提交商标印制样品,以便商标印制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2.3 商标注册证明2.3.1 如商标已注册,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作为申请材料的一部分。
3. 商标印制申请审查3.1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商标图样的合法性、商标分类的准确性等。
3.2 如商标申请符合规定,则进行商标印制准备工作。
3.3 如商标申请不符合规定,则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4. 商标印制准备工作4.1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商标印制样品,进行印刷版制作和设置印制规格等工作。
4.2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应保证商标印制的质量和准确性,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商标印制的进展情况。
5. 商标印制完成及交付5.1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完成商标印制后,应经过严格的质量把关,并进行相应的验收工作。
5.2 商标印制完成后,商标印制管理机构将商标交付给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 商标印制申请表格2. 商标印制管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3. 商标印制样品示例注释:1. 商标印制申请书:申请人填写的商标印制申请相关信息的书面材料。
2. 商标印制样品:商标印制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样品,在商标印制过程中起指导和参考作用。
3.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所有人可提供的商标注册相关文件,用于证明商标的合法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印制的管理办法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
下文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
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动态,以及企业对于商标印制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管理,于2004年9月1号正式施行了新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商标印制企业的资质条件、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商标印制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设置。
(一)商标印制企业的资格规定根据2001年新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者“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成为商标标识的印制承接单位。
依据2001年颁布的《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了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当出具的文件以及文件的具体要求。
根据第3条的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在第4条中规定,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在这里所称的《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在第5条与第6条中,针对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别规定。
在第5条中规定,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2)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3)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6条规定,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2)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通过对比1996年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我们可以发现,新的管理办法侧重于从商标印制委托人方面加强对商标印制的监管,对于商标印制委托人规定了较为具体的要求,同时这也为商标印制单位进行商标印制的自我监管提供了依据。
(三)商标印制单位管理制度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规范商标印制行为,其内容包括:1.商标印制的审核制度在《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7条中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3条、第4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2.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其中,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人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2年。
存档备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如实反映商标印制的情况,同时对于商标案件的审理工作也有重要的保存证据作用。
3.商标标示出入库制度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
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人社会。
通过此项制度,杜绝不法分子利用购买已有的废次标识,进行商标侵权的行为,从源头上进行商标标识的流通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四)违法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印制的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商标印制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依法处理:(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而擅自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Io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已经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但超过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63条第4项的规定处理。
(3)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第一种情况,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第二种情况,未取得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