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一法律、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3 《反不正当竞争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二部门规章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3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4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5 《商标评审规则》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护条例》7 《商标审查标准(05版)》8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9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2《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失效)1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1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16《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7《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18《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19《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3《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条例细则》三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批复通知1 《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已废止)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7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书件装订方式的通知》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11《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12《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13《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失效)14《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8《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答复》19《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21《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2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7《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8《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纠纷”的复函》五国际条约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5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6 《商标商品详细分类中英文对照表》7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8 《商标注册条约》9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10《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1《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
商标专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方法

商标专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方法一、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通过对评估目的的分析和对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的状态等的了解,我们判断本项资产评估尚无对评估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的使用条件的特别限制和要求,故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2005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文《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五)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9]94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八)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一)财政部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二)中注协2003年1月28日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三)中评协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四)中评协2007年11月28日发布、2011年12月30日修订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五)中评协2008年11月28日发布、2011年12月30日修订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六)中评协2008年11月28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七)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2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1.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0年10月23日公布)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局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废止以下3件规章和7件规范性文件:一、废止的规章1.《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3.《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5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61号1989.3.24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工商总字第8号1980.1.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受理南朝鲜商标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37号1989.2.205.《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1989.3.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74号1994.10.77.《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05号1995.5.9局长王众孚2001年10月23日。
商标品牌管理规章制度

商标品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品牌管理,规范企业商标品牌的使用和保护,提高企业品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商标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标品牌的注册、使用、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树立正确的商标品牌观念,将商标品牌管理纳入企业整体战略,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品牌价值。
第二章商标品牌注册第四条公司在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前,应进行商标品牌注册可行性分析,确保商标品牌的独特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公司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品牌注册申请,提供真实、完整的商标品牌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对已注册的商标品牌应持续关注,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等手续。
第三章商标品牌使用第七条公司应规范使用商标品牌,确保商标品牌的图形、字体、颜色等符合注册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材料中显著标明商标品牌,提升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公司不得将商标品牌用于非公司产品或服务,不得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品牌,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第四章商标品牌保护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商标品牌保护机制,对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监测市场,发现侵权行为,及时收集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员工侵犯他人商标品牌,造成公司声誉和经济损失。
第五章商标品牌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商标品牌管理小组,负责商标品牌的管理工作,成员包括财务、法务、市场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商标品牌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商标品牌管理现状,制定和完善商标品牌管理策略。
第十五条商标品牌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公司商标品牌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提升商标品牌价值。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本制度附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合同、商标品牌管理流程图等。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商标管理总则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品牌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提升.第二章商标管理职能第三条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核;4、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5、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6、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7、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8、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职责1、负责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4、物流管理控制中心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5、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初审公告——核准1、提出名称各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向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0—5*5范围内)。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商标资产的效益,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商标管理目标:规范公司商标的使用、商标运用与公司的市场拓展、公共关系、企业形象设计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活动结合,树立保护公司商标的意识;制订商标战略,把商标资产的利用,资产效益的发挥列入公司战略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公司商标管理实行知识产权主管领导牵头、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机制。
第四条作为公司商标管理的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履行商标管理的职责:1.策划商标策略;2.拟定和实施商标管理制度;3.办理商标注册,设立商标档案;4.负责商标使用管理;5.开展商标保护工作,打击侵权行为;6.配合公司宣传、广告部门进行商标宣传工作;7.与有关商标管理和服务机构联系及合作。
第二章商标的实施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注册商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计划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或开展其他市场活动时,应考虑在该国家注册商标,以避免商标在他国被人抢注。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计划,由公司决策层研究决定是否申请,必要时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讨论。
具体申请操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行。
第七条公司在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时,应到中国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主要是商标备案)。
在遇到出口商品的商标侵权情况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具体操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章商标资产的管理第八条为发挥公司商标资产的效益,公司允许注册商标对外的许可使用。
商标的许可使用必须由公司决策层决定。
许可使用的具体工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每一个商标许可使用都要签定书面许可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许可协议须经决策层批准。
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被许可方进行监督管理,如果被许可方出现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应立即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怎样评估注册商标的价值?

怎样评估注册商标的价值?问:我是某私营羊毛衫厂的法定代表人,我厂因经营需要,准备将自己拥有的两个注册商标评估作价,以便测算和评估我厂的实际竞争能力,调整经营决策,同时也使金融部门和交易客户对我厂的投资状况具有更加全面正确的认识。
我对评估注册商标方面的规定不够了解,请问应怎样评估注册商标的价值答:商标价值的评估,简而言之就是对商标在某一特定时间点的价值进行测算。
商标的价值评估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复杂性作业,是一个系统工程。
为了规范商标评估市场,保证商标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国家工商局先后颁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和《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两个行政规章。
测算和评估一个注册商标的价值,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构成因素:(一)商标所有人在形成现有注册商标过程的各项投入,包括设计费用、申请注册费用,续展费用、广告宣传费用等。
(二)该商标的获利能力。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未使用该商标的同类产品在价格、销售量、利润上的差额所显示的就是该商品的获利能力。
当然在选择参照物时,既不能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来比较,也不能用质量低劣的商品来比较,而应选用商标信誉,商品质量。
企业生产能力和技术力量中等的产品来对比。
(三)该商标在相关消费大众中的知名度及商标注册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四)该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的社会需求量。
如果处于饱和状态或者将被淘汰,则应适当扣除价值。
(五)该商标上的附属权利情况。
如果商标注册人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或者已经用该商标作质押担保,则应适当扣除价值。
(六)其他因素。
如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否获奖;是否取得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称号;〖JP3〗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时间的长短,商品的销售量及所获利润情况等等。
商标评估

编辑词条商标评估商标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商标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类型。
目录1定义2评估人资格3特点4法律特征5原则6标准7办法7.1收益法7.2成本法7.3市场比较法7.4自己与自己相比法8商标评估程序9资料清单10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11关键字展开1定义2评估人资格3特点4法律特征5原则6标准7办法7.1收益法7.2成本法7.3市场比较法7.4自己与自己相比法8商标评估程序9资料清单10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11关键字1定义编辑本段商标评估(Trademark Evaluation),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商标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类型。
2评估人资格编辑本段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商标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考核合格的,商标局颁发《商标评估人资格证书》,认定获得商标评估人资格。
3特点编辑本段现实性。
是指以评估基准期为时间坐标,按这一时点的市场、环境、商标信誉及其预期对资产进行评价;市场性。
是指商标评估是以模拟市场为依据,以商标市场和本金市场为参照系,对商标价格属性做重新描述;商标的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按市场标准检验;预测性。
是指商标在未来时空的潜能来说明现实、例如用预期收益来反映商标的现实价格;公证性和咨询性。
公证性是指商标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商标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相互矛盾的商标业务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需要、咨询性是指商标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评估意见,这个意见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4法律特征编辑本段1.商标评估的主体是特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5月26日起发布并实施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切从事资产评估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财务公司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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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商标评估正常秩序,保障商标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具备资格的,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
对属于国有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评定委员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资格的评定事宜。
第四条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及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专职人员各不少于2人;
(四)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五条商标评估人员资格经考核产生。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商标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评估人员名单及其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商标评估机构开展商标评估业务,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商标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为委托人保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后1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四)终止。
第十二条取得《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评估业务。
停止或者恢复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商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签订商标评估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商标评估机构应当在每件商标评估终结后1个月内,将商标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标评估机构名称、委托人名称、评估的商标、评估
的目的、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结论等。
商标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评估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标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商标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第十六条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以广告宣传为目的的商标评估的;
(五)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商标评估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商标(包括服务商标)注册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