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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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

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目录(77)一法律、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3 《反不正当竞争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二部门规章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3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4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5 《商标评审规则》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护条例》7 《商标审查标准(05版)》8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9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2《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失效)1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1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16《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7《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18《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19《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3《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条例细则》三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批复通知1 《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已废止)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商标汇编类图书编辑出版加强管理的通知》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受理服务商标查询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7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书件装订方式的通知》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11《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12《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13《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已失效)14《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5《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8《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答复》19《关于商标印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做好商标印制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21《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2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7《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8《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纠纷”的复函》五国际条约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4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5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6 《商标商品详细分类中英文对照表》7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8 《商标注册条约》9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10《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1《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

商标专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方法

商标专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方法

商标专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方法一、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通过对评估目的的分析和对评估所依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的状态等的了解,我们判断本项资产评估尚无对评估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的使用条件的特别限制和要求,故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发[1992]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2005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文《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五)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9]94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八)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一)财政部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二)中注协2003年1月28日发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三)中评协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四)中评协2007年11月28日发布、2011年12月30日修订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五)中评协2008年11月28日发布、2011年12月30日修订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六)中评协2008年11月28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七)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2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1.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0年10月23日公布)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局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废止以下3件规章和7件规范性文件:一、废止的规章1.《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3.《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8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5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61号1989.3.24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工商总字第8号1980.1.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关于受理南朝鲜商标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37号1989.2.205.《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1989.3.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74号1994.10.77.《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05号1995.5.9局长王众孚2001年10月23日。

商标品牌管理规章制度

商标品牌管理规章制度

商标品牌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品牌管理,规范企业商标品牌的使用和保护,提高企业品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商标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标品牌的注册、使用、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树立正确的商标品牌观念,将商标品牌管理纳入企业整体战略,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品牌价值。

第二章商标品牌注册第四条公司在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前,应进行商标品牌注册可行性分析,确保商标品牌的独特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公司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品牌注册申请,提供真实、完整的商标品牌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对已注册的商标品牌应持续关注,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等手续。

第三章商标品牌使用第七条公司应规范使用商标品牌,确保商标品牌的图形、字体、颜色等符合注册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材料中显著标明商标品牌,提升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公司不得将商标品牌用于非公司产品或服务,不得授权他人使用商标品牌,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品牌相近似的商标。

第四章商标品牌保护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商标品牌保护机制,对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监测市场,发现侵权行为,及时收集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员工侵犯他人商标品牌,造成公司声誉和经济损失。

第五章商标品牌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商标品牌管理小组,负责商标品牌的管理工作,成员包括财务、法务、市场等部门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商标品牌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商标品牌管理现状,制定和完善商标品牌管理策略。

第十五条商标品牌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公司商标品牌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提升商标品牌价值。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本制度附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合同、商标品牌管理流程图等。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商标管理总则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品牌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提升.第二章商标管理职能第三条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核;4、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5、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6、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7、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8、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职责1、负责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4、物流管理控制中心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5、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初审公告——核准1、提出名称各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向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0—5*5范围内)。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商标资产的效益,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商标管理目标:规范公司商标的使用、商标运用与公司的市场拓展、公共关系、企业形象设计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活动结合,树立保护公司商标的意识;制订商标战略,把商标资产的利用,资产效益的发挥列入公司战略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公司商标管理实行知识产权主管领导牵头、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机制。

第四条作为公司商标管理的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履行商标管理的职责:1.策划商标策略;2.拟定和实施商标管理制度;3.办理商标注册,设立商标档案;4.负责商标使用管理;5.开展商标保护工作,打击侵权行为;6.配合公司宣传、广告部门进行商标宣传工作;7.与有关商标管理和服务机构联系及合作。

第二章商标的实施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注册商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计划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或开展其他市场活动时,应考虑在该国家注册商标,以避免商标在他国被人抢注。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计划,由公司决策层研究决定是否申请,必要时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讨论。

具体申请操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行。

第七条公司在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时,应到中国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主要是商标备案)。

在遇到出口商品的商标侵权情况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具体操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章商标资产的管理第八条为发挥公司商标资产的效益,公司允许注册商标对外的许可使用。

商标的许可使用必须由公司决策层决定。

许可使用的具体工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每一个商标许可使用都要签定书面许可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许可协议须经决策层批准。

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被许可方进行监督管理,如果被许可方出现损害公司信誉的行为,应立即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怎样评估注册商标的价值?

怎样评估注册商标的价值?

怎样评估注册商标的价值?问:我是某私营羊毛衫厂的法定代表人,我厂因经营需要,准备将自己拥有的两个注册商标评估作价,以便测算和评估我厂的实际竞争能力,调整经营决策,同时也使金融部门和交易客户对我厂的投资状况具有更加全面正确的认识。

我对评估注册商标方面的规定不够了解,请问应怎样评估注册商标的价值答:商标价值的评估,简而言之就是对商标在某一特定时间点的价值进行测算。

商标的价值评估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复杂性作业,是一个系统工程。

为了规范商标评估市场,保证商标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国家工商局先后颁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和《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两个行政规章。

测算和评估一个注册商标的价值,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构成因素:(一)商标所有人在形成现有注册商标过程的各项投入,包括设计费用、申请注册费用,续展费用、广告宣传费用等。

(二)该商标的获利能力。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未使用该商标的同类产品在价格、销售量、利润上的差额所显示的就是该商品的获利能力。

当然在选择参照物时,既不能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来比较,也不能用质量低劣的商品来比较,而应选用商标信誉,商品质量。

企业生产能力和技术力量中等的产品来对比。

(三)该商标在相关消费大众中的知名度及商标注册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四)该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的社会需求量。

如果处于饱和状态或者将被淘汰,则应适当扣除价值。

(五)该商标上的附属权利情况。

如果商标注册人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或者已经用该商标作质押担保,则应适当扣除价值。

(六)其他因素。

如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否获奖;是否取得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称号;〖JP3〗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时间的长短,商品的销售量及所获利润情况等等。

商标评估

商标评估

编辑词条商标评估商标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商标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类型。

目录1定义2评估人资格3特点4法律特征5原则6标准7办法7.1收益法7.2成本法7.3市场比较法7.4自己与自己相比法8商标评估程序9资料清单10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11关键字展开1定义2评估人资格3特点4法律特征5原则6标准7办法7.1收益法7.2成本法7.3市场比较法7.4自己与自己相比法8商标评估程序9资料清单10本条目在以下条目中被提及11关键字1定义编辑本段商标评估(Trademark Evaluation),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

商标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类型。

2评估人资格编辑本段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商标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考核合格的,商标局颁发《商标评估人资格证书》,认定获得商标评估人资格。

3特点编辑本段现实性。

是指以评估基准期为时间坐标,按这一时点的市场、环境、商标信誉及其预期对资产进行评价;市场性。

是指商标评估是以模拟市场为依据,以商标市场和本金市场为参照系,对商标价格属性做重新描述;商标的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按市场标准检验;预测性。

是指商标在未来时空的潜能来说明现实、例如用预期收益来反映商标的现实价格;公证性和咨询性。

公证性是指商标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商标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相互矛盾的商标业务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需要、咨询性是指商标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评估意见,这个意见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4法律特征编辑本段1.商标评估的主体是特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5月26日起发布并实施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切从事资产评估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财务公司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规范商标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商标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信息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商标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和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违法行为。

第七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权评估和培训制度,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第八条依法从事商标注册、代理等商标业务的机构、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独立、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服务行业。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供必要的商标申请文件,并缴纳商标申请费。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商标的真实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后,应当及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注册商标。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十五条商标权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其商标,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商标权人应当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商标管理第十八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标纠纷处理机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商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公司商标权益,提升公司品牌价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标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管理、保护优先、合理运用的原则。

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第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对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品牌标识、广告语等。

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商标局的审查意见和补正要求,确保商标注册申请能够顺利获得核准。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存在侵犯公司商标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制定商标使用规范,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要求等,确保商标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品牌形象。

第十条商标的使用应当经过授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商标。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使用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等,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维护商标的声誉和形象。

四、商标的许可与转让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但应当签订书面的商标许可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商标许可合同应当明确许可的范围、期限、许可使用费等重要条款,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转让商标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商标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商标转让应当经过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转让价格合理、合法。

五、商标的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档案管理制度,对商标的注册申请材料、核准文件、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维权记录等相关文件进行妥善保管。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企业商标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企业商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一)转让商标;(二)以商标权投资;(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第八条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九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

商标资产管理制度

商标资产管理制度

商标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商标资产的管理,提高商标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商标资产的管理,包括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商标资产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运作高效、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商标资产管理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章商标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商标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商标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商标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和商标保护等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商标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导各部门开展商标使用和保护工作;监督和检查商标资产管理情况;协调商标侵权案件处理等。

第七条公司部门应配合商标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商标资产管理岗位。

第八条公司商标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商标证书、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以及商标使用和保护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商标注册管理第九条公司商标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和产品布局,制定商标注册计划,合理布局商标注册范围。

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并且应当保护商标注册资格。

第十一条公司商标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商标注册申请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商标注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商标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商标注册维护制度,对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公司商标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及时了解商标权的有关情况,并保护公司的商标权益。

第四章商标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商标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商标使用规范,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用途、标准和要求等。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在使用商标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商标使用规范,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商标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商标使用监督制度,对公司内部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纠正不符合规范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核准程序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 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 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 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 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选择的评估机构一定要注意是否是工商、 证监会、国资委等特别关注对象;
选择评估机构后,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 师要有充分了解;评估机构一但确定参 加项目的评估师,则企业应要求其不得 中途更换相关人员。
不得与评估机构、评估师存在特别利益 关系。
企业在评估行为中的义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 匿或虚报资产。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者 行业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
管理者 各级国资委及其企业是资产评估报告的
使用者
国资委与评估行业协会关系
行业协会检查评估机构可能涉及企业或 国资委
国资委检查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必然涉及 评估机构
纳入清算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的确定比较特殊。 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进行资产评估时,由于其负 债的特殊性,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只 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而不对其负债发表意 见。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资 扩股,一般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吸收新股东入股,以及上述公 司、企业原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的增资扩股等。
要。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专利价值的准确评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的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包括专利权、专利技术、专利商标等。

第二章评估主体
第三条评估机构
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由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专业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条评估人员
评估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评估人员。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五条评估申请
评估申请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完整的评估申请材料,包括专
利资产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评估调研
评估机构应当对专利资产进行调研,了解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第七条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调研结果,编制详细的评估报告,包括专利资产的价值估算、评估方法和依据等。

第四章评估结果
第八条评估标准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价格和相关数据,制定评估标准。

第九条评估意见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具体的评估意见,包括专利的使用和价值增值建议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资料保存
评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评估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保护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以上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概述,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商标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商标信誉和合法权益,树立品牌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标管理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第三条为培养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并确保公司商标的信誉,公司应集中并长期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的所有公司第二章商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集团商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拟定商标管理制度;二、组织拟定商标战略规划方案;三、负责审核、办理集团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变更、续展、补证、异议、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务;四、负责组织商标标识的设计、评选、印制与管理工作;五、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以指导;六、统一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代理集团商标侵权案件;1七、组织、协调集团的商标宣传和参加有组织的商标评估、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八、建立商标管理档案;九、承办其他与商标管理有关的事宜法务部应当与*的商标管理部门、商标代理机构或相关机构保持良好联系,查阅《商标公告》,接受专业指导,及时掌握商标的政策法规,了解商标动态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申请商标后及时处理第六条各部门是商标的使用部门,对公司商标的使用均负有如下职责:一、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商标权利义务;二、收集到与商标有关的侵权假冒信息后及时通报法务部;三、配合法务部办理商标事务;四、协助法务部对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事件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提供或配合法务部查取相关资料,协助开展打假工作;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及商标使用的监管工作;六、配合法务部做好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七、妥善处理其他商标使用管理事宜第三章商标的注册管理第七条集团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2注册为避免相同或相似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以致商标显著性淡化,集团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申请注册第八条集团研制开发、生产的产品投向市场,应根据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第九条各部门如有商标注册的需求,每年11月应向法务部提交次年度商标注册计划并于商标注册前提交注册申请,由法务部负责审核商标的图样可由各部门自行设计或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力求简洁、明了,显著性、独创性强商标图样的确认须报集团核准第十条商标申请人名称、印章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第十一条集团所属各企业需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应按下列流程提交材料,原则上由集团统一申请:一、提请商标注册的流程申请;二、提交拟注册的商标以及商标标识图样;三、提交拟注册的商标类别、商品名称明细,如申请国外注册,还须提供拟申请国家的清单第十二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经研究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3第十三条商标所有人是集团所属各企业的,需要办理商标注册、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注销商标注册、补发《商标注册证》,原则上委托法务部办理,特殊情况须自行办理的,应当将有关办理情况报法务部备案第十四条集团申请商标注册、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注销商标注册、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监测等商标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协助办理第四章商标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集团的注册商标,集团所属各企业需要使用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请使用注册商标的流程申请;二、审批通过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十六条集团所属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做到:一、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R ”或“注”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二、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三、确保商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四、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如发现涉嫌商标侵权情况,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五、所有商标在正式使用在商品、包装、产品手册及广告宣传资4料上之前,必须报经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类别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出口商品不得擅自在国外使用未注册商标第十七条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经过集团审批,并及时到法务部备案第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公司名称和地址第十九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得冒用注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二、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三、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第五章商标许可及投资管理第二十条内部许可集团各企业均可合理使用公司的商标集团的成员企业需要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外部证明或与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应当经公司领导、申请部门负责人与法务部一致同意第二十一条外部许可管理部门进行成品采购项目时,应与生产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法务部审查备案,同时本部门留档备案5第二十二条许可审查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应当审查被许可方的注册资金、资产信用、生产质量保障能力等,达到公司的要求后方可与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发现被许可方的产品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对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被许可方,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公司商标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使用监督承办商标许可或授权使用的部门对被授权或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企业行使监督职责,其监督范围包括:一、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二、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三、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四、其他违反商标管理规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商标作为工业产权,是集团的无形资产,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受让方或使用方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法务部报集团审批确定,由财务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第二十五条许可使用商标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6用该商标的责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二十六条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第二十七条集团所属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一、转让商标;二、以商标权投资;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第六章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标标识的印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必须选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单位印制商标标识第二十九条需使用商标标识的单位依照季度、年度生产计划确定商标标识印制数量,与印制厂家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第三十条各企业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由专人负责标识的管理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手续完备第三十一条商标标识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7对废、坏标识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由各单位组织集中销毁第七章商标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法务部负责领取和保管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补证等证件原件各部门使用商标时,应对商标档案和商标使用资料进行妥善归档、保管销售管理部门、品牌运营管理部门等应当重视留存带有公司商标的合同、报关单及在有关国家的销售发票、参加展览会等所有使用公司商标的广告、报刊杂志或照片等重要资料,并根据需要汇总年度广告费用统计、媒体报道情况和公司荣誉资料,以备商标异议、诉讼和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需要第八章驰名、著名商标评定第三十三条集团可以根据需要将符合中国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评定标准的注册商标,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所属企业的注册商标符合中国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评定标准的,根据需要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法务部办理第三十四条用于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材料,应当经过法务部的审核,财务资料应当经过财务部门审核,专门业务资料应当经过专门业务部门审核8第三十五条用于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材料,在准备过程中,经办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协助,相关部门应当全力配合第三十六条集团在办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评定申请的过程中,需要聘请顾问机构协助的,应当根据集团合同管理办法提交相应流程,签订顾问协议第九章责任第三十七条投诉举报各部门及员工发现侵犯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均有义务立即向公司举报或者提供线索接受举报的部门是法务部举报或者提供线索应当尽量提供全面、真实的材料第三十八条合作违规经销商、供应商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过失违反公司的商标管理规范或合同的,由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或法务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销商、供应商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公司商标权的,一律取消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销售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品牌运营管理部门等应当对经销商、供应商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做好商标规范使用的宣传教育第十章奖惩9第三十九条凡公司各部门或销售区域在维权过程中协助取证或提供相关证据被行政或司法部门采纳,对案件处理有积极作用的,在结案后将根据案件的实际处理效果(行政处罚或判决结果)给予—元的奖励第四十条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造成损失的程度,由公司对有关部门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一、在产品销售、推广活动中,擅自使用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公司商标被抢注或其他权益受损的;二、侵犯公司商标权案件发生后,有义务提供资料、证据而拒绝提供或相互推诿等影响办案进度或结果的;三、擅自改变商标文字、图形及组合或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造成公司形象受损或经济损失的;四、擅自提出注册申请或许可他人使用公司商标的;五、被许可方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管理规范,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或其他发现后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六、其他损害公司商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一章商标的侵权处理第四十一条各公司应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密切注意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他人侵犯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法务部举报,以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及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10第四十二条对收到的商标侵权举报信息或案件材料,法务部应当及时给出法律意见,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解决方案,办理或跟进相关案件法务部或其他经办案件的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各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十二章附则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1。

上市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商标管理办法一、关键信息项1、商标的注册与维护商标注册的范围和类别商标维护的责任部门与流程商标续展的时间节点与操作2、商标的使用规范内部使用的授权与审批流程外部使用的合作协议与监督商标使用的质量标准与形象要求3、商标的保护与侵权应对商标监测机制与侵权发现途径侵权处理的流程与责任分工维权行动的策略与资源保障4、商标资产的评估与管理商标价值的评估方法与周期商标资产的入账与财务处理商标资产的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二、协议内容11 总则111 本办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商标的管理,确保商标的有效运用、保护和增值,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1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子公司。

12 商标的注册与维护121 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及时确定需要注册的商标,并涵盖适当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注册工作由指定的法务部门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122 定期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年费、关注商标状态变化等。

123 商标续展应提前进行规划,至少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启动续展工作。

13 商标的使用规范131 内部使用商标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授权和审批,确保使用符合公司的品牌策略和形象要求。

132 对外合作中使用商标,应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责任等事项,并对合作方的使用进行监督。

133 严格遵守商标使用的质量标准,保证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一致性。

14 商标的保护与侵权应对141 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能的侵权行为。

142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启动侵权处理流程,由法务部门主导,相关部门配合。

143 制定侵权维权行动的策略,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和影响,选择合适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15 商标资产的评估与管理151 定期采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对商标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周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求确定。

152 商标资产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入账和管理,反映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商标信誉和公司经营利益,确保商标注册、使用的合规性,促进商标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的商标事务由其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自有商标的商业使用由其自行决策。

专业化公司特指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包括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简称和字号等)、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和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地理标志等一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

第二章商标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由公司法律部门牵头,公司品牌管理部门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其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为:(一)公司法律部门1.根据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的要求,夯实品牌法律基础,推动品牌法律化,以商标工作为抓手,执行品牌战略;2.与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建立联系与保持合作,适时反映公司商标工作的问题和需求;3.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异议、争议、许可、转让、出资、质押、诉讼等相关法律事项;4.参与涉及公司商标问题的有关合同的起草或审核,以及对外商标问题谈判;5.统筹管理涉及公司商标的维权打假工作;6.推动公司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和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7.负责公司商标档案管理;8.与商标相关的其它法律工作。

(二)公司品牌管理部门1.根据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的要求,从品牌运营角度推动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的开展;2.制定公司商标的视觉识别系统;3.负责公司商标的许可使用工作;4.监控公司商标的市场表现,发现偏差及时纠正;5.评估公司商标作为品牌授权后,被授权单位的使用情况,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消费者的忠诚度;6.与商标相关的其它品牌工作。

商标评估合同管理规定

商标评估合同管理规定

商标评估合同管理规定一、总则商标评估合同是指商标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以商标评估为目的的合同。

为加强商标评估合同管理,规范商标评估行为,保护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商标评估合同的签订1.商标评估合同的签订双方应当是商标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商标评估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注明合同的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期限、评估费用等相关事项。

3.商标评估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双方在签订过程中应当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商标评估合同的内容1.商标评估合同应当明确商标评估的目的、范围和程序。

评估目的可以包括商标价值评估、商标权益评估等。

评估范围应当明确商标本身的价值、商标权益的损失、商标投资的回报率等。

评估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商标评估合同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评估依据等。

评估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可靠,并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证据材料。

3.商标评估合同应当明确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有权了解评估进展情况,评估机构有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商标评估合同的履行1.商标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商标评估合同的约定和程序进行评估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

2.委托人应当按照商标评估合同的约定支付评估费用,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商标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五、商标评估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商标评估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商标评估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解除原因可以包括合同期满、合同目标达成等。

3.商标评估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应当履行变更和解除后的相应义务。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
柯真
【期刊名称】《出版参考:业内资讯版》
【年(卷),期】1996(000)010
【摘要】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4月15日发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
构管理暂行办法》。

该项《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审批工作,并规定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暂行办法》对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申请、设立代理机构的条件、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等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总页数】1页(P5-5)
【作者】柯真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J], ;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52号令《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J],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J],
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 [J],
5.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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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商标评估正常秩序,保障商标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具备资格的,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

对属于国有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评定委员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资格的评定事宜。

第四条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及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专职人员各不少于2人;
(四)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第五条商标评估人员资格经考核产生。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商标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评估人员名单及其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商标评估机构开展商标评估业务,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商标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为委托人保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后1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四)终止。

第十二条取得《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评估业务。

停止或者恢复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商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签订商标评估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商标评估机构应当在每件商标评估终结后1个月内,将商标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其所在地及委托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标评估机构名称、委托人名称、评估的商标、评估
的目的、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结论等。

商标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评估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标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商标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第十六条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以广告宣传为目的的商标评估的;
(五)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商标评估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商标(包括服务商标)注册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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