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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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集团公司的商标所有权和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集团商标信誉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集团驰名商标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和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得自行注册商品商标,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商品商标由集团公司统一设计和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相应商标。
第四条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所有商标的设计、注册和监督使用,各种商标证书和有关资料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二章商标的设计和注册
第五条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启用新商标,应向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受理后应及时安排设计单位进行商标设计,设计方案不得少于五个。集团企业管理中心会同申请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定,报集团领导审核后,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第三章商标的变更、废止和续展
第六条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变更商标标志的,应向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本制度第五条重新进行商标的设计和注册。商标其他内容需变更的,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七条注册商标有效期内,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废止有关商标的申请,或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申请,经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集团发文停止相关商标的使用。
第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办理商标续展
注册。
第四章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九条凡涉及到本集团任何商标转让,都必须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对于确定转让的商标,集团公司应授权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拟定转让方案,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需经法律顾问审定),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第十条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只能许可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商标。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和其他单位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商标,应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报商标局备案。各子公司、受集团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和其他单位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商标应支付相应的商标许可使用费。
第五章商标的专用权保护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进行保护,对侵犯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华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安排处理。
第十二条集团各公司和全体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维护集团公司商标权益,发现任何损害或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和现象,应及时向集团领导、集团企业管理中心反映。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集团各单位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费用由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平摊,但商标所有权归本单位,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集团各单位未通过正常报批程序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许可他人使用本单位产品商
标的,其办理的商标使用许可必须撤消,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平摊,同时给予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商标管理事宜,由集团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企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