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监理工作,包括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规范,维护公正公平,提高监理质量,严格把关。
第四条人防工程监理要坚决执行各项监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监理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接受贿赂、纵容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防工程监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八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理部门,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便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技术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人防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理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参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就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质量验收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及时发现和排除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档案和监理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章监理责任和权利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应当履行监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章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场地,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并提出监理意见。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有权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一、监理单位资质与监理人员要求1.监理单位资质:(1)有执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能够独立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3)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监理责任险,确保监理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监理人员要求:(1)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和监理经验。
(2)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3)严格遵守监理规范和标准,不得有违规行为。
(4)监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规法规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监理能力。
二、监理工作内容1.审图阶段:(1)监理单位应当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提出意见,并要求设计单位及时修改。
2.施工阶段:(1)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理,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和整改。
3.验收阶段:(1)监理单位应当协助业主组织人防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4.质量监督:(1)监理单位应当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5.安全监督:(1)监理单位应当严格监督人防工程的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及时提出解决方案,保障施工人员安全。
6.成本监控:(1)监理单位应当对人防工程施工成本进行监控,防止发生超支现象。
(2)对工程变更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合理合法。
三、监督与管理1.监理合同签订:(1)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内容、工作周期、费用支付方式等条款。
2.监理报告:(1)监理单位应当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向业主汇报工程进展和质量安全情况。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1010]2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
2. 人防工程监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全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3.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担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1. 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3. 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关键环节的质量。
4. 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下达停工令。
5.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监理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三、监理程序1. 施工前准备:监理单位应详细了解工程设计文件,掌握工程特点和难点,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包括材料进场、施工操作、安全防护等各个环节。
3. 施工后总结: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四、质量控制1.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2.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复核。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安全管理1.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2.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信息记录与报告1. 监理单位应详细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记录等。
2. 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质量和安全问题及处理结果。
3. 工程完工后,编制完整的监理档案,为后续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024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2024
引言概述:2024年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是针对人防工程监理的行业规范,通过对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需求、责任、程序和标准进行细致分析和规定,为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指导,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正文内容:一、人防工程监理细则范本的介绍1.1监理细则的目的和意义1.2监理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1.3监理细则的组成和发布机构二、人防工程监理的职责和任务2.1人防工程监理的定义和基本概念2.2监理单位的组织和管理2.3监理人员的职责和资格要求2.4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和时间安排2.5监理单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三、人防工程监理的程序和要求3.1人防工程的前期准备和资料收集3.2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方案评审3.3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要求3.4人防工程验收和移交程序3.5人防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和后续监管四、人防工程监理的标准和技术要求4.1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和材料的监理要求4.2人防工程通风、排烟和消防设备的监理要求4.3人防工程电力、照明和安防设备的监理要求4.4人防工程管线、通信和控制系统的监理要求4.5人防工程防护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的监理要求五、人防工程监理的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5.1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5.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5.3监理单位对施工中的问题和风险的识别和处理5.4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要求5.5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约和质量保证要求总结:2024年全新人防监理细则范本是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工作而制定的行业规范。
通过对监理细则的介绍、职责任务、程序要求、标准要求和风险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详细阐述,可以有效提高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指南,促进了人防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监理资料的有关规定
关于人防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监理资料的有关规定公司各处室、各监理部:为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控制,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合格,确保人防证工程发挥应有作用,根据上级人防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作规定如下:一、监理部人员资格要求:1、房建工程中的结建式地下室人防工程按规定应有独立的监理机构,不能以房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代替人防工程监理人员。
即:总监及各相关专业监理人员,且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的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培训,并取得响应的资格证书。
2、所配备的人防各专业监理人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不参与该工程日常的监理工作,但必须参加与人防有关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人防专题会议、人防工程的设备调试;上级各部门的人防检查、验收工作。
2、人防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及材料设备验收由房建工程专业监理负责;监理单位签证人必须是房建工程专业监理和人防工程专业监理人员共同签字,房建工程专业监理为第一责任人;二、所有人防工程资料必须与房建工程分离:1、人防工程监理内业资料必须单独编制整理:人防监理资格证件、监理合同;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通知单、人防工程专题监理例会纪要、图纸会审、设计变更、人防工程检查及整改回复、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
以上资料必须由人防专业监理签字;2、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报验资料:涉及到人防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报验;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见附件2)等质量报验验收资料及各专业功能试验资料,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房建工程和人防工程分别报送。
3、监理部要将人防资料要单独存放,分卷清晰、归档及时、真实完整、整齐有序、方便查阅。
5、总监全面负责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资料员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6、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人防监理资料的第一责任人;三、人防工程监理资料的归档要求:按青泰〖2007〗20号文件执行见附件1四、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下表格式填报:见附件3五、人防工程技术资料的其他注意事项:1、预拌砼保证资料: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出场合格证、发货单、预拌砼塌落度检测记录、混凝土试块台帐及试验报告2、混凝土试块留置规定:1)口部、防护密闭段应单独留置试块;2)同标号、同批次混凝土每100方应留置试块;3)变更水泥品种或混凝土配合比时,应分别留置试块;4)防水混凝土还应留置抗渗试块;3、各种混凝土试块评定规定:1)标养试块是验收时检验砼配合比的依据;同条件试块是检验砼实体质量的依据;商品砼厂家送的试块不参加评定,是砼出厂合格的主要依据;2)标养试块不合格,同条件试块合格时,不能判定合格;应对其标养试块所代表的验收部位进行实体检验,再进行判定是否合格;3)口部、三防段部位未留置砼试块的,应进行实体检验;4、施工用水应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用水证明(自来水)或水质监测报告(地下水)。
人防安装监理细则
人防安装监理细则人防安装是指在城市建设中,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防范措施和建设工程。
为了确保人防安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理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人防安装监理的细则:一、监理机构的选择1.监理机构应具备国家批准的监理资质,并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经验。
2.监理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
二、监理人员的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熟悉人防安装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流程。
2.监理人员应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3.监理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保守工程机密,不得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利益关系。
三、监理程序与要求1.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并记录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
3.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4.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要求和疑问进行解答和指导,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四、监理报告与备案1.监理人员应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详细描述工程施工情况、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情况等。
2.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3.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对问题进行跟踪和复查,并在监理报告中做出评价和建议。
4.监理报告应及时核实并备案,以备后续的验收和问题处理。
五、工程验收与竣工文件1.监理人员应组织工程验收,对人防安装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评估,并编制验收报告。
2.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竣工图纸、工程档案和竣工报告进行审查和备案。
3.监理人员应参与工程交接和移交手续,确保施工单位完成了工程保修和质量保证的责任。
以上是人防安装监理的相关细则,通过对监理机构的选择、监理人员的要求、监理程序与要求、监理报告与备案、工程验收与竣工文件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确保人防安装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2024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引言概述:本文主要围绕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二)展开讨论。
该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将围绕以下五个大点进行阐述:监理组织与职责、监理人员资质要求、监理合同与责任、监理程序与要求、监理报告与问题处理。
正文内容:一、监理组织与职责1.确定监理单位:根据人防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由福建省人防管理部门确定具体的监理单位。
2.监理组织结构: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监理人员资质要求1.监理人员的专业背景: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工程专业背景,如土木工程、结构工程等。
2.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需定期进行培训和持续学习。
3.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人员需全程参与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并在必要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
三、监理合同与责任1.监理合同的签订:监理单位与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监理人员的责任: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报告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
3.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向人防管理部门汇报。
四、监理程序与要求1.施工前期准备: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的审批和材料的采购等。
2.施工全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施工过程,包括现场巡查、照会整改和验收等环节。
3.施工质量把关: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五、监理报告与问题处理1.监理报告的提交: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人防管理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问题处理措施:人防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监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提高人防工程施工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人防工程的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内容。
第三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四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规范监理工作流程,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效率。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管理制度应当公布于社会。
第六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定期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由市人防工程监理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由管理机构制定实施。
第二章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要求第八条从事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监理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人防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服从领导安排,认真负责地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应当了解人防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监理工作流程和方法,具有熟练的监理技能。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监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监理质量管理制度的组织和管理应当遵循“三重设计、两重审核、一定责任”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包括市人防工程监理部门和各监理单位,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合作,做好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理工作应当按照人防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明确监理任务和目标。
第十六条监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监理过程和监理结果,保证监理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人防工程需要什么资质
人防工程需要什么资质人防工程是一种区别于普通工程的的防护建筑,因此对于建设人防工程的从业人员资质应该给予重视并进行考察,若是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是不允许开工的。
人防工程需要什么资质呢?小编查阅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为您解答。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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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_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为加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制定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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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日期:2008-8-5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一年二月一日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二章监理资质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3个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民防空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承担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七条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二(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八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四)监理业绩;(五)业务手册。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程设计单位所属的监理机构不得监理本单位承接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也不得请直接承担该工程设计的人员参加监理。
第十一条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一)无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第十三条承担人民防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及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监理的经验和较高技术管理水平,熟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三章监理业务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
各阶段主要监理内容:(一)建设前期l、投资决策;2、项目评估;3、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设计阶段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4、核查设计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实施阶段l、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3、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计划,分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及季、月度的进度计划;6、下达开工令;7、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8、检查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9、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10、检查工程进度,核定合格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11、监督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12、参与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13、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争议;14、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5、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验,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16、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保修阶段 (五定期进行回访,核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督促保修。
第十七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核验的原始记录、检验记录等资料。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参照国家监理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在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发布。
被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予以答复,如有书面通知,应予书面回复。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当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委托一名现场监理工程师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现场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监理范围及目标;3、监理依据;4、监理组织;5、监理控制流程图;6、质量控制;7、进度控制;8、投资控制;9、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10、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11、监理工作制度;12、工程监理资料。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三)按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五)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工程监理评估报告;(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监理有以下权利:(一)对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建议权。
选择分包单位有确认权和否认权;(二)对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或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设计施工图,报告建设单位后,有要求设计更改权;(三)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督权。
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停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四)建筑材料的检验权。
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五)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有签认权;(六)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罚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通报批评,并处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活动; (一(二)非法转让监理业务;(三)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五)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骗取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