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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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4 注册 监 理 1程 师 不少 于 6 、 二 0人 , 注册 造价 工
企 业监 理 责任 发生 三 级 以上 工程 建设 重、 级 乙
() 1 具有 独立 法人 资格 且注册 资 本不少 于 10 0
万元 。
程师 不少 于 5人 , 一级 注册建 造 师 、 一级 注 册建 筑 师 、一 级注 册结 构工 程 师或 者其 它勘察 设 计注 册
按照 本规 定取 得工 程 监理 企业 资 质 ,并 在工 程监 理企业 资质证 书 ( 以下 简称 资 质证 书 ) 可 的范 围 许 内从 事工程 监理 活动 。
综 合资 质 、 事务所 资质不 分级 别 。专业 资质分
为 甲级 、 乙级 ; 中 , 屋 建 筑 、 利水 电 、 其 房 水 公路 和
市政 公用专 业资 质可设 立丙 级 。 第 七条 工程 监理 企业 的资质 等级 标准如 下 : ( ) 合资质 标准 一 综 1 、具有 独立法 人 资格且 注 册资本 不少 于 6 0 0
万元 。
第 四条 国务 院 建设 主管 部 门负 责 全 国工 程
监理 企业 资质 的统一监 督 管理工 作 。国务 院铁路 、
2 、企 业 技术 负责 人 应为 注 册监 理工 程师 , 并 具有 1 5年 以上 从事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的经 历 或者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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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工 程类高 级职称 。 3 具有 5个 以上 工 程 类别 的专 业 甲级 工程 监 、 理资 质 。
技 术 、 案等 管理 制度 。 档
() 5 有必要 的工程试 验检 测设 备 。
企 业监 理责 任发 生三 级 以上 工程 建 设重 大 安 全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正文:---------------------------------------------------------------------------------------------------------------------------------------------------- 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以下部门规章: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

“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专业作业资质实行备案制,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综合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三)铁路、民航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及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二)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的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及专业承包乙级资质;“(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范本1:正式、规范风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工程咨询与设计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原则:1.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2.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3.分类管理,分级认定。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范围:1.大市场和大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2.地方市场和地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

2.资格审查。

3.现场检查。

4.资质认定。

第二章资质分级管理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原则:1.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的高低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咨询与设计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标准: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应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管理、技术实力和工程监理项目实际业绩等因素。

2.工程监理企业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分级申请。

2.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分级审核。

3.主管部门根据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企业资质分级认定。

第三章资质认定与评级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2.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资质认定申请。

2.审核。

3.现场检查。

4.评定。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级:1.主管部门对协会评价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评级。

2.资质评级采用五个等级,分别为AAA、AA、A、B、C。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格。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认定: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能力、业绩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行为,确定其资质等级。

建筑材料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建筑材料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建筑材料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号)
该规定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共分七章50条。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资质管理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企业资质等级和许可证书。

规定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企业应该如何申请和变更等级,并对许可证书的内
容和管理进行规范。

第三章: 企业资质的取得和变更。

对企业资质取得及资质等级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同时规范了各类资质文件的
管理要求。

第四章: 代理机构和技术人员资格。

对企业聘请的代理机构和
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做出规定,以确保资质取证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 信用评价。

规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依据,以落实企业信用记录的管理和诚信经营理念。

第六章: 附则。

共分四条,对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解释,如企业合并后资质的处理等。

该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有效推动了建筑材料企业的规范化运营和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建筑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法信汇编版)正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8.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 年发布)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 年发布)

【法规标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7-06-26【生效时间】2008-08-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甲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1.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4. 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电力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及承揽工程范围

电力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及承揽工程范围

电力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及承揽工程范围二O一×年××月一、电力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要求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3、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申请延期有效期延续5年。

5、电力乙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电力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6)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7、电力业务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资质升级考虑)序号工程类别甲级(人)乙级(人)丙级(人)1房屋建筑工程151052冶炼工程15103矿山工程20124化工石油工程15105水利水电工程201256电力工程15107农林工程15108铁路工程23149公路工程2012510港口与航道工程201211航天航空工程201212通信工程201213市政公用工程1510514机电安装工程1510工程类别一级二级(未做投资额要求)电力工程火力发电站工程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输变电工程330千伏以上330千伏以下(含配电)新能源:监理范围还包括300MW及以下风电、光伏电站等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

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

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监理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整理。

1、专业资质标准(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附表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a. 总库容1千万立方米以下;b.总装机容量50MW以下;c.引调水堤防等级4、5级;灌溉排涝流量0.5立方米/秒以下;河道整治面积3万亩以下;城市防洪城市人口20万人以下;围垦面积0.5万亩以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下。

3、资质申请和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a.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b.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c.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d.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e.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f.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g.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建筑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整理。

一、资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水利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请资质时,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设计监理专业特级资质要求

设计监理专业特级资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资质等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完整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完整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日期】2007-06-26【生效日期】2007-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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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发稿时间:2007-7-26 阅读次数:3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1、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

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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