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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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1、医务人员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3、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利器盒。

6、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回套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7、安全处置废弃物,运输废弃物的人必须戴厚度乳胶手套,处理液体废弃物必须戴防护眼镜,没有被血液或体液污染的废弃物,可按一般性医疗废物处理。

8、发生职业暴露时,按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报告流程处理,即:“挤”“冲”“消”“报”“诊”。

首先积极处理暴露部位,填写职业暴露报告卡到院感科,再针对感染源病毒种类做出相应的预防治疗和追踪工作。

9、专职人员对事发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与处置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与处置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与处置制度
1.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对择期手术的患者应进行血源性传染病标志物的检测。

3.当HIV初筛实验室检测出阳性标本后,应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报告,临床科室接报告后应做好相应的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

4.各科室应根据专业特点,配置合格的防护用品,预防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发生。

5.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被锐器刺伤或划伤。

6.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内,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针头帽回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锐器。

7.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局部处理措施,按“挤血一冲洗一消毒”的步骤进行。

8.局部处理后,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及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并填写《医院职业暴露报告卡》交感染管理科。

9.感染管理科根据暴露情况对暴露者进行评估,对其进行本底检测和交医院指定医生实施预防性用药。

10.医院感染管理科对职业暴露人员提供随访和咨询服务,并建立
健康档案。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及防护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及防护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及防护
一、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概念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occupational exposure)是指在医疗卫生
工作中,接触到患者体液、血液及其他感染源后,可能造成自身感
染的卫生事件,其中最常见的是职业性暴露感染(occupational exposure infection,OEI)。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不仅危害职业者自
身健康,而且有可能向他人传播疾病,从而构成公共卫生风险。

二、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主要风险因素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接触患者体液、血液和其
他感染源。

其中,感染源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患者、病人家属、科研、实验室等项业务中的感染源等等。

三、防范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方法
1、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医务人员应通过系统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学习并掌握职业暴
露发生的原因、表现及防范措施,提高职业暴露防范意识和自我保
护能力。

2、人员配备。

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性质和风险分析,在人员配置上科学合理
安排,鼓励对医疗安全有经验和充分培训的工作人员参与有关工作,以确保业务操作和安全愈加有序。

3、规范操作程序。

1。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置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置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与职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检验等工作过程中,因接触传染病病原体、化学毒物、放射性物质、生物制品等有害因素,可能导致感染、中毒、辐射损伤等健康危害的情况。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置制度,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培训和医疗保障,确保医务人员职业安全。

第二章职业暴露预防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职业暴露预防措施,明确各类职业暴露的风险和防护标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暴露防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指导医务人员正确使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防护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防护设施和用品,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第三章职业暴露处置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业暴露的报告、处置、跟踪和评估等环节。

第十条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并根据暴露程度给予相应的休息和补偿。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职业暴露评估与控制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职业暴露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暴露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暴露风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职业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的协作,共同预防和控制职业暴露。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管理,保护医务人员健康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因接触传染病病原体、放射性物质、化学毒物等有害因素,可能导致感染、中毒、辐射损伤等健康损害的情况。

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积极参与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第二章职业暴露防护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开展职业暴露风险评估,确定职业暴露类型、程度和范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职业暴露风险评估结果,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确保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职业暴露监测制度,定期收集、分析职业暴露信息,及时发现职业暴露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医务人员发现职业暴露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科室和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分析职业暴露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暴露防护设施建设,保障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需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科研、学术交流,提高职业暴露防护水平。

第三章职业暴露防护措施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接触传染病病原体、放射性物质、化学毒物等有害因素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暴露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实施有可能导致职业暴露的医疗操作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自身和患者的安全。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制度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和《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213)等法律、法规,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医务人员因职业暴露而引发的各种感染性疾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概念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实验、护理工作中意外被可能具有传染性的物质污染了皮肤、眼睛、黏膜或者被含有可能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传染感染性疾病的情况。

(二)基本要求1.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

2.标准预防的概念针对医院所有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

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等防护用品,安全注射,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等。

3.标准预防的核心内容标准预防基于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接触上述物质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另外根据疾病传播途径的不同,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还应采取空气隔离、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

(三)职业暴露防护措施1.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实验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注意防止被针头、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2.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双手重新回帽,如需回帽只能用单手回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3.操作中传递锐器建议使用传递容器,以免损伤医务人员。

4.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透的利器盒中,利器盒满3/4应及时封闭。

5.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和实验操作时必须戴手套,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

6.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医用外科口罩、防护面屏/护目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穿隔离衣或者围裙。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职业暴露预防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职业暴露预防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要求1.建立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制度和相关措施,发现工作人员的医院感染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医务科。

一旦发生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放射损伤或事故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和医务处。

2.重点科室医务人员应定期体检,进行必要免疫接种。

工作人员患传染性疾病或感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离开直接触病人和无菌物品的工作岗位。

进行消毒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1)热力灭菌:干热灭菌时应防止燃烧;压力蒸汽灭菌应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的灼伤事故。

(2)紫外线、微波消毒时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

(3) 气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有毒有害消毒气体的泄露,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消毒环境中该类气体的浓度,确保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之内。

环氧乙烷灭菌及低温等离子灭菌对还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及操作不当造成的伤害事故。

(4)液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过敏和可能对皮肤、粘膜的损伤。

(5)使用和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人体的刺、割等伤害。

3.医院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严禁工作时间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和外环境。

4.放射性防护要求: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该具备放射性防护有关知识,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防护。

一旦发生放射损伤或事故立即报告科室主任,按照医院关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登记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登记报告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登记报告制度首先,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在医务人员从事日常工作中可能遭受到有害物质、有害生物等职业暴露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降低其受到伤害的风险。

职业暴露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接触患者体液、受到化学药品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受到传染病病原体感染等。

医疗机构应以保证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为首要目标,制定相应的暴露防护措施和规范,确保医务人员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其次,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防护设备和物品的提供:医疗机构应为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物品,如口罩、手套、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这些物品应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必要时应更新更换。

2.防护程序和培训:医疗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暴露防护程序,并将其纳入医务人员的培训内容。

该程序应包括职业暴露的预防、应急处理、事后处理等环节。

医务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暴露防护的知识和技能。

3.暴露事件的记录和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在发生职业暴露事件后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暴露事件的报告应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具体暴露情况和处理情况等内容,以便后续的跟踪和处理。

4.暴露事件的跟踪和处理:医疗机构应及时追踪和处理职业暴露事件。

对于因职业暴露导致的职业病病例,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同时进行疫情调查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最后,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登记报告制度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全面的配合和支持,同时也需要医务人员的积极参与和自我保护意识。

医疗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为医务人员提供全方位的防护。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防护规程和程序操作,自觉保护自己的职业健康,并及时报告职业暴露事件,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总之,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登记报告制度是医疗机构保障医务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制度。

它对于减少医务人员的职业病风险、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安全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措施和紧急处理流程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措施和紧急处理流程

医院感染职业暴露防护措施一、预防措施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损伤性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状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沈北维康医院院感部二、处理流程1、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2、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到医院感染部报告并填写锐器伤登记表,保证在24小时内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化验检查及疫苗接种。

3、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在上级医院及专家的指导下,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的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并做出相应处置。

沈北维康医院院感部医务人员意外职业暴露报告卡姓名:性别:年龄:科室:联系电话:职业:医生护士护理员保洁员检验人员其他人员其他既往传染病史:免疫情况:疫苗注射是()否(),种类()暴露时间:年月日(时分——时分)暴露地点:治疗室病房其它()暴露方式:锐器伤(损伤程度:轻、中、重)破损皮肤或粘膜接触刺伤器具:针头缝合针刀片剪刀玻璃其他暴露或刺伤具体部位:暴露源(病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科室住院号门急诊病人暴露源(病人)疾病情况:无传染病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不清楚暴露源: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经过:紧急处理情况:冲洗挤血局部消毒未处理暴露级别评定(只限HIV暴露):一级二级三级沈北维康医院院感部。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处理制度1 .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传染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或其他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等感染的情况。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通常是指艾滋病、乙肝病毒等的暴露,当发生职业暴露时应立即采取相应额措施,降低职业感染。

2 .及时报告:在临床工作中当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等职业暴露时,应立即报告感染办,感染办组织有关专家会诊,并进行处理指导。

3 .局部处理措施:(1)用肥皂水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或用刺激小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进行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的载量水平的评估和确定:艾滋病防治专家、感染管理人员、暴露着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暴露者的暴露源、沾染的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的时间、损伤的程度等进行评估,确定一、二、三级职业暴露。

4 .确定用药方案:(1)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方案:根据暴露级别在艾滋病专家的指导下用药,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2)乙肝病毒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时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IOUg、5ug、5ug(按0、1、6月间隔)。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管理,保障医务人员身体健康,预防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暴露的定义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护理、检验、预防等工作过程中,因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物品,以及被锐器、放射性物质等有害因素伤害,可能引起感染或疾病的情况。

三、职业暴露预防1.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登记报告制度》进行职业暴露防护,遵循标准预防原则。

2. 医务人员进行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3.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喷溅时,医务人员应戴手套、护目镜及具有防渗透功能的口罩;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喷溅时,应穿具有防渗透功能的隔离衣。

4. 医务人员的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操作时,必须带双层手套。

5. 医务人员进行侵入性技术操作过程中,要保证足够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6.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复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7. 使用后的锐器处理程序,参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执行。

四、职业暴露发生后的处理1. 皮肤刺伤:反复轻轻挤压伤口,尽量挤出破损处的血液,先用肥皂液和流动水冲洗,再用75%酒精、0.5%碘伏消毒。

2. 黏膜损伤:先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反复冲洗,再用0.5%碘伏消毒。

3. 完整皮肤的污染: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再进行一般性消毒。

4. 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职业暴露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评估和上报。

五、职业暴露教育与培训1. 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暴露防护相关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2. 医院应定期组织职业暴露防护知识讲座,普及职业暴露防护知识。

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一、医务人员必须熟悉职业暴露防护技术和知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

二、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等操作过程中,要做好标准预防工作,根据所接触病原微生物情况,采取戴手套、口置、
染粘膜。

(3)刺激局部出血,如有伤口,应立即用健手从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受伤部位,尽可能挤出损伤处血液,同时用肥皂水和流动净水进行冲洗。

(4)受伤部位皮肤消毒:受伤部位伤口冲洗后,应用0.5%
硬伏进行消毒,包扎伤口:被暴露粘膜,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2、职业暴露处理程序
(1)发生职业暴露后要立即进行局部应急处理。

(2)迅速向院感管理科报告。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及安全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及安全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及安全防护制度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毒、肝炎病毒等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病毒感染的情况。

一、预防1、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对于择期进行手术、介入治疗、内镜检查、及其他侵入诊疗(包括胸穿、骨穿等)的病人,手术前要进行手术免疫全套(HIV抗体、HBsAg HCV 抗体、梅毒血清学试验)检测,麻醉科医师在术前查房时要检查患者是否检查手术免疫全套,如为HIV、HBV HCV或梅毒阳性患者要及时告之参与手术的医师和护士;对于急诊手术,主管医师要检测手术免疫全套(快速检验HIV、HBV、HCV、Trust)。

检验科对于要求快速检验手术免疫全套应在2 小时及2 天内主动向临床报告检验结果。

3、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带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的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专用利器盒,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处理制度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处理制度

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处理制度
Ⅰ目的
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防护,规范职业暴露后处理。

Ⅱ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科室。

Ⅲ制度
一、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皮肤刺伤:
1.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血液,不得进行伤口
的局部挤压;2.抗菌洗手液和清水冲洗;
3.75%酒精或0.5%碘伏消毒。

(二)黏膜损伤:生理盐水或清水反复冲洗。

(三)完整的皮肤污染:
1.抗菌洗手液或清水冲洗;
2.常规皮肤消毒。

二、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判断暴露源性质,非阳性不需
再做进一步处理;暴露源阳性者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并上报感染防控科,节假日上报总值班,并通过医院感染实时监控平台填写职业暴露信息。

三、感染防控科组织专家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用药按专家提供方案进行。

四、感染防控科开展随访工作,督促暴露者定时检查,结果上报感染防控科备案。

Ⅳ参考依据
1.《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
2.《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价》(WS/T 592—2018)。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医院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医院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预防职业性疾病和职业伤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等。

三、职业安全防护原则1. 预防为主:医院应当加强职业安全防护工作,预防职业性疾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2. 分类防护:根据不同的职业风险,采取相应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3. 标准操作: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用品。

4. 持续培训: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职业安全防护措施1. 个人防护措施(1)医务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防护鞋等。

(2)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时,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操作、手术等高风险操作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

2. 环境防护措施(1)医院应当保持诊疗环境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通风。

(2)医院应当合理布局,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设置明显的标识。

(3)医院应当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

3. 设备防护措施(1)医院应当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

(2)医务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医疗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医院应当加强对放射性物质、化学试剂等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4. 管理防护措施(1)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医院应当加强对职业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医院应当建立职业暴露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五、职业安全防护培训与教育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安全防护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2. 医院应当对新入职医务人员进行职业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防护技能。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5篇)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5篇)

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一、职业防护原则1、基本防护防护对象: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工作的所有医、护、技人员。

着装要求:工作服、工作帽、医用口罩、工作鞋。

凡接触传染病人时要加穿隔离衣。

2、加强防护:防护对象:进行体液或可疑污染物操作的医务人员;传染病流行期的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等区域的工作人员;转运确诊或疑似为传染病患者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可按危险程度加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外科口罩/N95口罩、鞋套、手套、防护眼罩、面罩等。

3、严密防护: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特殊病人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等操作和作传染病人尸解的医务人员。

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全方位防护,应使用面罩、呼吸防护器。

二、基本预防控制措施1、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常见感染病的传播途径、隔离防护技术,减少职业危害。

2、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在接触病原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在接触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时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喷溅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或防水围裙等。

(3)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尽量减少创口出血,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处理针头时不要太匆忙,手持针头和利器时,不要让锐器面对着他人,在为不合作的病人注射时,应取得他人的协作,使用的针头不可再套回原针帽内,如果一定要套回,则采用单手复帽技术,不要将锐利器具直接传递给他人,使用后的锐器直接放入利器盒,不要折毁锐利器具等。

(5)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须戴双层手套。

3、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飞沫隔离。

4、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

5、对手术前及输血前患者必须严格进行“感染筛查”。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为了保证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降低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过程中发生职业暴露的风险,有效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

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指导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对医务人员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医务人员自觉接受职业暴露防护知识,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

2、医务人员在接触患者前后必须洗手,接触任何含病原体的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清洁等工作时应戴清洁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或进行卫生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面部时,应戴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可能发生大面积飞溅或可能污染医务人员身体时,应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防水围裙。

(3)接触患者黏膜或破损的皮肤时应戴无菌手套。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3、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排泄物、血液、体液无论是否被污染或接触非完整皮肤和粘膜都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传播的隔离、空气传播的隔离和飞沫传播的隔离。

4、消毒供应中心、医疗废物暂存处等高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5、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和护理操作过程中,应保证充足的光线,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划伤或割伤。

6、使用后的针头不应回套针帽,确需回帽应单手操作或使用器械辅助;不应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废弃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的专用锐器盒中;重复使用的锐器,应放在放刺的容器内密闭运输和处理。

7、锐器物的装放量不得超过容器的3/4满,利器盒盖应保持密闭状态。

8、处理污物时严禁用手直接抓取污物,尤其是不能将手伸入到污物袋中向下压挤废物,以免被锐器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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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制度
一、为维护急诊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急诊医务人员
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传染病,医务人员预防传染病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急诊车接送传染病病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
三、
四、急诊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有可能接触传染病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
须穿防护服、戴手套。

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
进行手消毒及急救车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
溅到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
护眼镜或面罩;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
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性能的隔离衣或防水
围裙。

五、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
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六、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
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伤。

七、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以防
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
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八、医务人员发生传染病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
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
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酒精
或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九、医务人员发生传染病职业暴露后,经科室负责人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登记处理,登记的内容包括:传染病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传染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丛性情况。

根据暴露源情况由院感科指导下一步处理,并定期检测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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