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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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前期物业交付前,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人应当遵守本规约。违反本规约,对其他业主及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条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由业主共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区分所有权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其他依法应由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2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道路、绿地及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
3、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四条业主应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等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业主应保持物业外貌、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业主应按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告知利害关系人和物业管理人。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九条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应当事先将装修内容、计划工期、装修工程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相邻业主、物业管理人,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自觉遵守协议的事项和规定,按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位置安装空调、窗户护栏等,按要求使用载货电梯,
不在规定时间之外施工噪音扰民,装修垃圾堆放在指定位置,不占用共用部位的安全使用及维修养护,物业管理人在装修期间,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堆放杂物,应当事先告知相邻业主(或使用人),使用过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库)仅用于停泊机动车,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停车场规则,物业区域内的停车场(库),应首先满足业主使用需要。依法出售购买车库车位的业主并且已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小区业主公示车库车位。车库车位有空余的,可以向物业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租期一次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业主和使用人饲养宠物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得影响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饲养宠物的具体要求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实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外观,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五)乱丢垃圾,高空抛物,损毁树木园林;违反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人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进行抢修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住宅物业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付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人将物业交付业主后,由业主承担其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有关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人有权制止,要求停止经营、清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或违反本规约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和责任的,导致业主或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业主可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规约中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依据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之日起生效。在房屋销售时,应向买受人明示本规约。
建设单位:
年月日
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