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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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本文将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法律意义和适用要求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当行政机关采取一项某种行政行为时,应该考虑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合乎公正、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是否影响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其行政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违法的,因而可以受到合法性的挑战和诉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应该具有合理性,即行政行为应该符合机关行使公共职能的目的、职责和范围;二、行政行为应当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进行,而且决策过程应该是公开、公正、透明和可参与的;三、行政行为应该采取合法的形式和程序,而且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合理性的法律意义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一致的,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这些要求,就可能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这时候,公民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挑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不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其行政行为就会变得无序、混乱,而且也不具有权威性。

行政机关如果要使其行政行为更加明确、规范和权威,就必须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要求在行政实践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特定的环境来进行具体的适用。

这里,我们提出一些具体的适用要求,以指导行政机关进行正确的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二、行政行为要遵守法律原则和规定;三、行政行为要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职权范围的界限;五、行政行为要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不得随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浅谈说理式执法

浅谈说理式执法

浅谈“说理式”执法安徽省池州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姜宏年近几年来,说理式执法这个热词在很多行政执法领域被叫响。

今年,在全省文化市场座谈会上,安徽省文化厅市场局也明确提出,在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逐步实行说理式执法。

究竟说理式执法是一种什么方式的执法,与我们现在从事的日常行政执法有什么样的差别,说理式执法究竟怎样操作,其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如何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本文从规范工作方式的角度谈谈说理式执法的涵义、功能、操作模式和说理式执法的法律文书制作。

一、说理式执法的涵义1、涵义说明。

说理式执法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自始至终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的一种新型执法方式。

说理式执法其实是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具体操作模式。

以《行政处罚法》为例,在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方面,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方面,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在行政处罚应该合情入理方面,该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把执法模式特定为“说理式”,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便于更好地进行执法操作,同时,对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管理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来由。

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就已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民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正逐步深入,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

浅析行政裁量规制的几个问题

浅析行政裁量规制的几个问题

党建与社团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浅析行政裁量规制的几个问题滨州医学院 冯月朋摘要:随着社会公共事务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程度的不断提升,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了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显著特征和重要趋势。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个体正义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独立的价值诉求和正当性,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

因此,在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如何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使行政主体既能够高效率地处理行政事务,又能够避免通过自由裁量权进行权力寻租,是目前行政执法工作中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行政;裁量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所规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幅度,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合理的判断,自行决定行为条件,选择行为方式和做出行政裁定的权力。

可以看出来,这是一项体现国家管理的法定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某一管理的目标,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一种权力。

其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是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度范围的情形下进行裁量,而非一种绝对的、任意的裁量。

我国各项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行政处罚,一般具有一定的范围,也就是一定的弹性幅度,行政机关在对某一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时候,必然存在着一种对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选择。

这个选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许可的处罚范围内来确定。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必须接受监督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其本身存在着腐败的倾向,理应受到行政系统内部、司法机关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目前,我国立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备。

我国已有数十部法律,数百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

在如此广阔的行政自由裁量领域,却没有细致的立法加以梳理和约束,导致裁量权的极度“自由”,结果造成了种种不良后果。

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对该决定进行复查、复核和改正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在行政复议中,事实和理由的论述十分重要,它们是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就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展开讨论。

一、行政复议事实行政复议事实是指与行政复议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它们直接关系到复议决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行政复议事实的论述应当严谨客观,确保准确无误。

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可以列举与其案件有关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简要陈述案件背景:这部分应当阐述行政决定的内容、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以及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不满意。

2. 描述申请人受到的损害:申请人可以详细叙述行政决定对其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3. 引用相关证据:申请人可以引用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合同、证明材料、照片等。

4. 陈述案件相关情况:申请人应当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比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往经过、证人证言等。

5. 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处分进行举证和认定:申请人可以就行政决定的不当处分进行举证和认定,如行政机关是否超越其权限、是否存在证据不足等。

二、行政复议理由行政复议理由是指对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阐述为何认为行政决定违法或不当的依据和证据。

行政复议理由的论述应当严密合理,确保有力地支持复议请求。

在行政复议申请中,通常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如下方面的论述:1. 指出行政决定违反的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当具体指出行政决定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并列举相关依据。

2. 解释法律法规的适用:申请人可以分析解释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法规,并引用相关判例、法条条文等作为依据。

3. 辩解申请人的权益: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充分陈述其权益,并说明行政决定如何损害其合法权益。

4. 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解释进行辩论:申请人可以就行政机关对于法律法规的错误解释进行辩论,指出行政机关的解释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略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论文

略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论文

略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摘要在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范围上,我国应当确立以说明理由为原则,不说明理由为例外的基准。

以书面形式书说明理由是最理想的方式,因为它可以确保相对人全面地知悉做出行政行为的理由,更可以作为后续的救济途径中可以依托的证据。

关键词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做出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向相对人所必需阐明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其他考量因素。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法的精髓,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架构。

其本质对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尊重和法律宣示,并通过为行政主体设定一项程序性的“理由说明义务”加以保障。

一、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制度构建(一)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范围。

所有的行政行为在做出时都应当说明理由,还是应当有所选择,这在不同的国家鉴于行政程序的价值目标模式不同,范围也不相同。

如果以公正为行政程序的目标模式,那么就应当尽可能扩大说明理由的范围。

相反如果强调行政行为的效率,那么就应当适度缩小说明理由的范围。

而且从世界各国看,说明理由的范围也呈现出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规定甚微,仅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第9条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不予许可的,主管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可见我国行政行为适用范围规定上的及其狭窄和不完备。

纵观世界主要法制发达国家,其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范围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笔者认为,在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范围上,我国应当确立以说明理由为原则,不说明理由为例外的基准,而不赞成仅对损益行政说明理由。

因为国家行政权力属垄断性资源,行政机关无论作出哪种行为,都有可能使某些人受益,而使另外一些人受损。

(二)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是指说明理由的义务主体向特定当事人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说明理由义务时所向对方所传达的信息。

论行政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论行政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论行政程序中的说明原由制度对于详细行政行为说明原由制度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一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实因素、法律依照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二是行政行为说明原由制度时指行政主体在做出或拟做出波及相对人权益义务的行政行为时,以适合方式向相对人说明做出该行为的事实性依据、法律依据及其余原由 ( 如公益考量等 ) 的制度。

三是行政行为说明原由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作出波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判决,特别是做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判决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定在决定书、判决书中说明事实依照、法律、法例依据和政策依据及其余原由。

比较以上各样定义,能够发现,我国学者对说明原由制度的义务主体和说明原由的内容认识基本上时一致的。

都以为说明原由的义务主体是行政主体,内容包含详细行政行为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时所应当考虑的因素。

分歧在于对说明原由的合用范围和时间的认识。

第一种看法以为说明原由仅合用相对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即侵意行政行为,后两种看法则以为全部波及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应当说明,第三种看法还特别指出抽象行政行为也应说明原由。

在说明原由的时间上,第一种、第三种看法都以为是内行政行为做出后,向相对人宣布或送到时说明 ; 而第二种看法则指出是在“做出或拟做出”行政行为时说明,按作者的看法,是在拟做出时的首次说明原由和做出时的再次说明,需要两次说明原由。

笔者以为,行政行为说明原由是为了知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保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有防卫的时机,应当在做出最后的结论以前见告行政相对人原由的制度。

从范围上看,并不是全部的行政行为都需要说明原由,该制度是针对不利行为而言。

鉴于这样的认识,本书将行政行为说明原由制度界定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定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照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浅析药品监管行政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浅析药品监管行政程序中的说明理由制度
维普资讯
齐 鲁 药 事 Q l P am c taAf i 0 7V 1 6 N07 i hrae i I (r 2 0 o 2 , . u u c a s .
氧经 营 中出现 的网 点 不 足 的 问题 , 议 明 确 有关 医 建 用氧经 营 的具 体政 策 要求 , 而适 当设 置 医 用 氧专 进 门经营 网点 , 并规 范其 经营 行 为 , 保证 有效供 给 。进
利 于 当事 人 的行 政决 定 。说 明理 由制度 的具体 内容 包括 : 行政 主体 在作 出涉及 行政 相对 人权 益 的决 定 、
裁决 , 特别是 作 出对 行 政 相 对人 权 益 有 不 利影 响 的 决定 、 裁决 时 , 须在决 定 书 、 必 裁定 书 中说 明事实 、 法
二 是说 明理 由不 全面 性 。例 如 , 食 品 药 品监 某
督 管理局 在对 某药 店 因涉嫌非 法渠 道购 进药 品的行

加 强 医用 氧 管理 的宣 传 培 训力 度 , 高 医疗 机构 对 提
医用氧管 理 的认 识 和遵法 守法 意识 。尽快完 善 医疗
机构 医用 分子筛 制 氧的管 理 , 出台药 用标准 , 逐步实 行《 医疗 机构 制剂 许 可证 》 理 , 保 医疗 机 构 自制 管 确
氧 的质 量稳定 和使 用安 全 。
从 行政 相对 人角 度来 讲 。说 明理 由首 先可 增强 人 们对 决定合 理性 的 信 心 , 可使 人 们 增 强对 决 定 的 信 服程 度 , 免对 立 , 避 有利 于事后 执行 ; 其次 , 于那 对 些 对决定 不满 而准 备 提起 申诉 的 当事 人 来 说 , 明 说
理 由可 以使 他们认 真 考 虑 是 否要 申诉 , 以及 以何 种

简述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及其作用.

简述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及其作用.

简述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及其作用.1. 嘿,你知道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吗?就好比你去买东西,售货员得告诉你为啥这个东西值这个价呀!这制度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得给咱老百姓一个清楚明白的理由。

比如说,为啥不给你办某个证,得说清楚原因呀!作用可大啦,能让咱心里有数,也能监督行政机关是不是依法办事呀!2. 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啊,就像是黑暗里的一盏明灯!比如你申请个啥被拒了,要是没这个制度,你都不知道为啥,多憋屈!但有了它,行政机关就得告诉你拒你的理由。

像有次我朋友申请个补贴没通过,后来知道是因为材料不全,这多清楚呀!它能保障咱的知情权,让咱明明白白的。

3. 哇塞,行政说明理由制度真的很重要呢!就好像走路有了方向标。

比如说政府要拆一片房子,如果不说明理由,大家肯定不乐意呀!但说明了是为了城市建设,大家不就理解了嘛!它能避免误会和矛盾,让行政行为更让人信服呀!4. 嘿呀,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可别小瞧了呀!这就跟老师给你批改作业打分还得写评语一样。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也得讲清楚为啥。

像有个企业申请优惠政策没批,知道是因为不符合条件,那就没啥好说的了。

它能让一切都透明化,这多好呀!5. 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啊,你想想,要是没有它,那不乱套啦!就好比你去餐馆吃饭,菜上得慢还不告诉你为啥,你不生气呀!有了它,咱就知道行政机关做事的依据。

比如办个许可证,为啥要这么久,给个理由咱也能安心等呀!它能让行政过程更规范呢!6. 哎呀,行政说明理由制度简直太有用啦!就像你迷路了有人给你指路一样。

比如你被罚款了,得知道是因为啥呀!不然心里多窝火。

有了这个制度,行政机关就得把道理讲明白。

这能让咱老百姓更好地参与和监督呀!7. 行政说明理由制度,这可是个宝呀!好比你跟人吵架,总得知道为啥吵吧!行政机关做事也一样呀,得告诉咱为啥这么做。

像有个项目没通过审批,知道是环保不过关,咱也能理解呀!它能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咱的权益呢!8. 哇哦,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可太关键啦!这就像解谜题,得给你把解题思路说清楚呀!要是行政机关啥都不说,那多让人抓狂呀!有了它,咱就能知道决策背后的原因。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正文: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及背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的行政对象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具体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职能所进行的一种具体行为,是行政组织对外界做出的一种积极的、有目的的、具体的、有法定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是行政机关对外界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国家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合法性的定义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符合法律精神的特点。

2、合法性的要素(1)依据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即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条文或法律法规来支持和授权。

(2)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形成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征得相关方面的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公开的听证等。

(3)目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即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1、合理性的定义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内容的合理性、适当性和合乎伦理的特点。

合理性是对行政行为最根本的要求,它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常理、伦理和道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合理性的要素(1)目的合理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合乎情理、合乎常理,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2)方式合理性:行政行为的方式必须合理,即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手段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和职权。

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还应当综合考虑行政效率、行政成本等因素。

(3)结果合理性: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合理,即行政行为的后果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等资料,请参见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负责行政管理的机关或由授权的其他组织。

2、法律依据:指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论行政强制说明理由制度

论行政强制说明理由制度

缺, 就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行 政机关在 对行 政相对人作 出行政 决定 时 , 这两种情况都 可能存在 , 因此 ,
公益因素等 。” f ’ l 李春燕认为 , “ 行政行 为说 明理 由制度是指 行政 主体 在作 出或 拟作 出涉及 相对人 权利义 务的行政 行
为 时 ,以 适 当方 式 向 相 对 人 阐 明作 出 该 行 为 的 事 实 性 根
理 由的 制 度 。 其 不 同点 主 要 有 以下 两方 面 :
第一 , 行政 机关在对相对 人作 出行政 行为 时 , 是影 响 行政相对人 的“ 权利义务” 、 “ 合法权益 ” , 还是笼 统说“ 不利 影 响” 。 行政 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行政 决定时 , 如果事实清 楚、 证据确凿 、 定性 准确 、 程序合法 、 处 理恰 当 、 手续 完备 , 就不能认 为是影 响行政相对人 的合 法权 益 ; 相反, 如果事
2 0 1 3年 5月
黑 河 学 刊
He i h e J o u r n a l
Ma y . 201 3 S e r i a l No . 1 90 No . 5
总第 1 9 0期 第 5期
论 行政强制说 明理 由制度
⑧李 健
( 中原油 田井下特种作业处治安保卫部 , 河南 濮阳 4 5 7 0 0 0 )
【 摘 要】行政 强制说 明理 由制度就是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法律行 为人作 出强制措施时 , 必须 向违反 法 律的行 为人说 明作 出该强制措施的事 实根据 、 法律依据 、 理 由、 证据和 自由裁量的主要 考虑 因素的制度 。它的法
理基础是宪法 中“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的规 定以及行政控权理论 , 给予 强制措施 时没有说明理 由以及说 明理 由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

浅析行政法正当程序原则摘要: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在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美国行政法将其发扬光大,其内容包括行政公开、主持者中立、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和案卷排他等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已成为我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程序正義和实体正义并重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正义;行政法一、正当程序原则的涵义正当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它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作为一项程序性原则,它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是英国法官控制行政行为及公共行为的根据。

正当程序原则在英国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因为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二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原则。

行政裁决回避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是这一程序规则的反应和体现。

正当程序原则发轫于英国1215 年的《大宪章》,它原本只适用于司法判决,直到20世纪初,逐渐被适用于行政法之中,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

正当程序是指行政权力运行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程序公正的标准。

具体来讲,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应当符合高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符合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从而为人们提供一种体现最低限度公正的权益保障。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遵守“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基础(一)程序工具主义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创始人边沁认为:程序只是工具,程序法只是附属的法,它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的内在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程序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程序在保障实体法目标得以实现方面的工具性价值。

但是这种理论片面地将程序作为手段的属性推到一个极端。

(二)程序本位主义程序本位主义认为,程序并不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惟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也就是过程价值有效性。

行政行为如何说理:事实、规范和决定的法律证成

行政行为如何说理:事实、规范和决定的法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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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如何说理:事实、规范和决定的法律证成
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裁判文书缺乏释法说理的情况 相当突出,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专门下发指 导意见,希望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⑤ 这意味着,研究行政行为如何说理,在行政执法和 司法审查领域都是一个既具有理论价值又具有现 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尽管行政行为说理的意义已经被学界充分揭 示,但是,行政行为的说理在实践中却常常被忽视。 原因何在?除了滥用职权、专断执法的少数情形以 外,行政机关对如何说理认识不足甚至认识错误 是一个重要因素。以前引“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广告 违法行政处罚案”(以下简称“糖炒栗子案”)为例, 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理由与逻辑是:
2020 年第 3 期
法治研究
行政行为如何说理:事实、规范和决定 的法律证成
刘东亮 **
摘 要:行政行为的说理存在欠缺,是当下执法实践中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其主要原因 是行政机关对法律论证的要求认识不足。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并非简单的三段论推理或传统涵 摄模式所能概括。论证的核心是对事实和规范两个前提的证立:事实是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的建 构;规范须经一般规范到个案规范的证成;在事实和规范均已证立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最终的行政决 定。行政机关展开说理时,在内容方面,需要遵守说理的黄金圈规则(3W 规则),即说明行政行为 “是什么”“如何做”以及“为什么”得出如此决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说理形式上,需要遵守“对话式说理”“反思 性说理”“商谈和论辩中说理”等要求。 关键词:行政行为 说理 法律论证 法律证成
⑫ 笔者曾和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及本案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交流,他们至今认为,原处罚决定合法、合理,不 存在任何问题。

浅析行政指导制度

浅析行政指导制度

仃 政 之 目的, 待 行 政 客 体 的一 定 作 为( 为 、 作 为 ) 实施 , 期 作 不 而 其 书 身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可 对 行 政 客 体 直 接 起 作 用 的 一 种 行 为 但 肜 式 行 政 指 导 是 行 政 机 关 为 谋 求 当事 人 作 出 或 不 作 出 一 定 行
㈣ 缺 乏 法 律 法 规 ④ 行 政 指 导 缺 乏 法 律法 规规 范 . 政指 导 的权 力 来 源 不 清 有 行 的行 政 指 导 有 法 律 、 规 依 据 . 的 行 政 指 导 没 有 法 律 、 规 依 法 有 法
旬以 实 现 一 定 行 政 目的 而在 职 责 范 同 内 实施 的 指 导 、 告 、 议 据 . 多是 政 府 部 门依 职 权 做 出 的 如有 的工 商 部 门“ 导 ” 业 劝 建 大 指 企 等小 具 有 国 家强 制 力 且 不 直 接 产 生 法 律 效 果 的行 为 有 国 外 内部 的 分 配 等 事 项 学 者 认 为 , 政 指 导 是 行 政 主体 在其 所 管 辖 事 务 的范 围 内 . 据 行 根 三、 建立 行 政 指 导 救 济 制 度 的 必 要性
浅 析 行 政 指 导 制 度
赵媛
( 西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广
中图 分 类 号 : D9

广西
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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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一来自一妻誓 0895 ( 1)803—2 号 10-2X2 1 — 160 0 0
摘 要 : 传 统 行 政 行 为 不 同 , 政指 导 不 直接 要 求或 命 令 行 政 相 对 人 为 或 不 为 某 种 行 为 。 只是 提 出建 议 . 受 与 否取 决 于 相 和 行 而 接 对人 的 自主 意 思 。 为 一种 柔 性 的行 政 管理 手 段 , 政 指 导 充 分 尊重 相 对 人 的 权 利 , 现 了I 作 行 体 以人 为 本, 现 代 精 神 . 利 于形 成 t 的 有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但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说复明议理 或由诉错讼误前市,说明民——行程序使瑕疵了,不公影响效安力 机关的调查权,交警不得以此为证据 进行处罚,遂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又两上法庭状告公安 赖先生认为这等于由市民行使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权,交警不得以此为证据进行处罚,遂申请行政复议而后又两上法庭状告公安局。
4、缺少必要的行政程序法规定
相而对在人 复说议明和其诉作讼出过该程行提政出行证为据的不事能实支因持素行、为法合律法依性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 、公益等其他因素。
说(明以理 法由定错形误式照,) 受罚而状告公安机关一案,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 行但政应行 由为法的律合加审法以性明判理确由规决和定正,当性终理由于尘埃落定。该案原告赖先生于2004年3 月5日收到一份交管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2、规定过于简单,使执法者难于把握
事实依据是指法律事实依据,即 被合法证据所证 产生的规则
符合证明逻辑规则
主要事实依据规则
法律依据是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 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规范。
全面展示法律规则
法律依据 产生的规则
法律冲突择上规则
排除非法律性规范规则
行政机关对事实的筛选行为是一种主观判断, 即“内心确认”。就本质而言是一种裁量活动。
对于一个事实已经确定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随
机面临着法律适用的选择权。这种法律适用的选择 权本质上是一种裁量权。
事实依据是指法律事实依据,即被合法证据所证实了的客观事实。
2004年底,引人注目的广州某市民不服交通违章被拍 概念: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
2004年底,引人注目的广州某市民不服交通违章被拍照受罚而状告公安机关一案,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于尘埃落定。

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

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其同级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以裁定是否合法、适当、正确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其中,“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自己的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者其他具有强制力的行为。

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裁决的基础行政复议的裁决需要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为基础。

其中,行政复议的“事实”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做出的具体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所涉及的相关情况、事实和证据等。

事实是行政复议裁决的基础,越具体、越详实、越客观,就越有利于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和正确。

行政复议的“理由”则是指在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的标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分析,从中找出不当之处,提出合理的建议或者要求。

理由是行政复议裁决的分析和判断,是行政复议的核心和关键。

行政复议中事实和理由的作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事实和理由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首先,事实不仅表明行政机关的实际操作过程,同时还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合法、适当和正确。

因此,在进行行政复议时,需要充分收集和核实相关的事实,以充分评价行政机关的行为。

其次,理由是行政复议中的重要元素。

理由不仅表明复议机关对事实的评价和判断,同时反映了复议机关对相关法律、政策的认识和解释。

合理、准确、严密的理由,能够更加客观、科学、公正地解决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事实和理由的作用在于,充分评价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是否合法、适当和正确。

同时,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意见,合理运用量刑原则和“三重党”的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裁决。

行政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行政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篇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行政程序制度包括:一、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情报公开制度。

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

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

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

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

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

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

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

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

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1.公听。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

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也称为行政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或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明确表述其制定或执行该行政行为的原因、目的和依据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促进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作出不恰当的决策。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行政机关制定或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公开说明制定或执行该行政行为的原因、目的和依据;
2. 行政机关应当具备制定或执行该行政行为所需的相应权力和条件;
3.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4. 公民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行政行为。

通过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把握,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合法化、民主化水平,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法治保障。

行政法上“同一事实和理由”辨析与适用

行政法上“同一事实和理由”辨析与适用

行政法上“同一事实和理由”辨析与适用作者:王华伟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04期摘要:“同一事实和理由”在行政诉讼、复议、赔偿、信访等法规范中广泛存在,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产生较大的影响。

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和既判性考量、行政司法的权威性和效率性要求、当事人自由意志选择的限度性,是行政法上“同一事实和理由”的法理基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涉及诉讼中“一事”的判断与适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三相同”判断标准。

不过,“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辨析适用,在内容上还应正确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在适用时还应遵循一般的判断标准和特殊的判断规则。

关键词:事实; 理由; 一事不再理中图分类号: D912.1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ki.sxsx.2020.04.016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ame Fact and Reason” in Administrative LawWANG Hua-wei〔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handong Academy of Sciences), ShandongJinan 250353, China〕Abstract:“The same fact and reason” widely exis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tate compensation, petition and other legal norms, which has a great impact on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f “the same fact and reason” in administrative law includes the consideration of seriousness and res judicata, the requirement of authority and efficiency of administrative justice, and the limitation of the choice of the parties’ free will. Both the civil law system 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 are involved in the judgment and application of “one matter” in litigation. In China,the judgment standard of “three sameness” is adopted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civil litigation. However, the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ame fact and reason” should also correctly distinguish “litigation object” and “litigation claim” in content. In practice, it should also follow the general judgment standards and special judgment rules.Key words: fact; reason; non bis in idem“同一事實和理由”是行政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信访制度中均有其身影。

简述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及其作用。

简述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及其作用。

简述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及其作用。

1. 嘿,你知道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吗?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人家得告诉你为啥这个东西值这个价呀!比如说,政府要在咱小区附近建个垃圾站,那政府就得跟咱说明为啥要建在这里,而不是其他地方,这就是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啦!它的作用可大了,能让咱老百姓心里更清楚明白呀!2. 咱来说说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哈,就好像你找朋友帮忙,朋友得给你讲讲为啥能帮或者为啥不能帮吧!举个例子,你申请个许可证,人家得告诉你为啥通过或者为啥不通过呀!它的重要性可不小呢,能让行政过程更加透明公正呀!3. 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啊,你想想看,这不就跟老师给你批改作业写评语一样嘛!比如你考试没及格,老师得告诉你为啥呀!它的作用可厉害了,能保障咱公民的知情权呢,让咱对行政行为更有数!4. 哎呀呀,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呀,就如同你跟人吵架,你得说出你的道理来呀!像政府要修条路,就得给咱讲讲为啥要这么规划,这就是它啦!它能让咱更好地参与和监督行政行为哟,这多重要啊!5. 嘿,行政说明理由制度知道不?就好像你去看医生,医生得跟你解释清楚病情和治疗方案呀!比如说政府要拆迁一片区域,就得告诉大家为啥要拆,这就是行政说明理由制度的体现呀!它能避免很多误解和矛盾呢,多好呀!6. 来谈谈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哈,这简直就是给行政行为加上了一道解释的工序嘛!好比你去银行办业务,工作人员得告诉你每一步是为啥呀!它的作用可不容小觑,能增加行政的公信力呀!7. 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呀,你可以把它想象成是给行政决定穿上了一件说明的外衣!比如政府要调整某项政策,就得给咱老百姓讲讲原因呀!它能让行政行为更加合理合法呀,这不是很棒嘛!8. 哇哦,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呀,这不就是让行政行为变得有话可说嘛!就像你答应别人一件事,得告诉人家为啥答应呀!它的好处可多啦,能促进行政的民主性呢!9. 说说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吧,这就跟你给别人指路一样,得说明白为啥这么走呀!比如政府要限制某个行业发展,就得讲清楚理由呀!它能让行政行为更具说服力呀,这多关键!10. 行政说明理由制度啊,那可是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呀!就好像比赛要有规则一样!比如政府要推行一项新举措,就得告诉大家为啥这么干呀!它能让行政更加规范有序呀,这就是它的厉害之处!我的观点结论:行政说明理由制度真的太重要啦,它能让行政行为更加合理、透明、公正,能保障咱老百姓的权利,应该大力推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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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行为的内容非常广泛,哪些行政行为需要说明理由,各国规定不一。

概而言之,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该国对公正与效率的关切度,受制于不同的行政价值取向。

目前,我国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单行法,并缺乏惩罚性的强制措施,部分行政机关对此还仅仅停留在倡导性要求上,没有纳入程序化、标准化范畴。

一、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法律依据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

1.行政处罚行为说明理由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及处罚的内容和依据等。

该条规定明确提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了包括《行政处罚法》规定载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外,还应包括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2.行政许可行为说明理由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延期行政许可决定时,应该向申请人告知延期办理的理由。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国务院文件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规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在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同时,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4.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广说理式处罚文书。

说理式处罚文书要求工商机关在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将所掌握的、用以判断违法事实的证据列举出来,说明证据的来源。

同时,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认定、法律推理展示出来,进而说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的因素。

二、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事项
1.事实依据
在说明事实依据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3个规则。

一是主要事实依据规则。

主要事实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基础事实,包括行为主体、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及其相关联的情节,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予以说明。

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次要事实依据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可以不予说明。

二是禁止主观臆断规则。

行政机关不得依据主观臆断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将这种臆断强加给行政相对人。

三是符合证明逻辑规则。

事实依据应该在遵循证明逻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增强行政行为理由说明的说服力。

2.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在说明法律依据时应当把握3个规则。

一是全面展示法律,不能保留、部分保留或者断章取义误导性地展示法律依据。

有的行政机关在说明理由文书中采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的方法,这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禁止。

二是法律冲突选择上位法。

面对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时,应该选择适用上位法。

三是排除非法律性规范。

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必须是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

3.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是用于支撑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排除非法证据,遵循证据间的因果联系,按照疑惑事实从无、遵守惯例公理等适用原则来把握。

目前,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中明确将自由裁量权纳入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内容的还不多。

三、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时间和方式
任何行政程序都包括两个重要因素:时间和方式。

说明理由也不例外。

1.说明理由的时间
说明理由应该在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进行。

在行政行为生效之前向行为相对人说明理由是行政告知行为,其目的是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将作出的行政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据此对行政行为进行再次复核,以最终作出处理决定。

2.说明理由的方式
法定的强制性说明理由是要式程序性行为,应该采取书面方式作出。

行政机关遇到紧急情况,不能适时履行该程序时,应该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向当事人及时履行说明理由的程序义务,该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当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前就已经依法取得的。

四、行政行为不说明理由的效力
从依法行政角度看,行政行为不说明或错误说明理由属于程序违法或是程序有瑕疵,但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法学界争议颇多,在实践中亦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说明理由被法律规定为羁束性程序,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遵守,那么不说明理由必然会导致对行政主体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国《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确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也规定,行政主体不依法履行说明理由义务的,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但如果法律没有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附随理由说明,未说明理由也不会当然导致行政行为的效力受到影响。

分析世界各国法定不说明理由的范围,主要有5种情形: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公理、不言而喻的事实和法定推理,没有涉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没有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可能侵犯司法职业特权的;行政行为相对人需申请,而在规定时效内没有提出申请的。

行政机关考虑对行政行为是否说明理由、如何恰当说明理由时,应该注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否是法定的程序要求;另一个是行政效率。

行政机关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难易、公众知晓率和接受程度选择不同的方式说明理由。

因此,笔者建议,在实践中可以将说明理由划分为充分说理行为、一般说理行为及简易说理行为,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采取不同的说理方式,既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满足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要求,又节约行政资源、兼顾行政效率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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