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案例(2)_合同大全.doc
无效合同案例
一、合同无效的案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与吴剑打算购装载机,供货商、银行、保险公司联合多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03年9月3日吴剑与西安松林公司签订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03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合同与光大三桥支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03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项帐号内。
此前,按西安松林公司安排,赵巧巧于2003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公司交了11万元首付款,当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03年9月17日西安松林公司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与吴剑2003.8.26给宝鸡常汇公司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
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毕。
随后,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
2004年1月19日,突然,宝鸡常汇公司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余欠款13万,否则休想要回装载机。
“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公司讨要装载机未果。
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
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客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03年11月19日完全还清完毕”。
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
88万元贷款呢?他们多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都以“保密”为由而拒绝。
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毕”贷款,讨回宝鸡常汇公司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公司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
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9篇)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案例篇一代表人:抵押权人〔乙方〕代表人: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产作抵押。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根底上,同意承受甲方的房产抵押。
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同意就以下房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房产坐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 ,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止。
第三条利息〔年息〕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给付乙方,不得拖欠。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需延长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1、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第七条抵押权的撤销:本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早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最高院发布】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2015-12-18 协力金融法律评论协力金融法律评论co-effortfinancelaw发布最热门的财经新闻,研究最重要的法律动态,传递金融法律界前沿信息,提供最专业的分析和最独特的见解。
目录(蓝色字体加粗部分为本篇容)1. 重铁物流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买卖合同纠纷案2. 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家花诉费县益客盛源食品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元丽、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某诉某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某、王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某某诉雷某、某某、某文化传播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乐活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秋霞诉中国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胡百卿与被告沂兴房地产开发于2010年8月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
2013年8月23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沂兴公司(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 944元,出卖人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原告又支付给被告沂兴公司购房款130 000元。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汽车抵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李某因购买汽车需要资金,向金融机构申请了汽车抵押贷款。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
然而在还款期限内,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李某抵押的汽车拍卖变现,用以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金融机构发现仍有部分债权未能收回。
于是金融机构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同时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评估和拍卖,因此对于未能收回的债权部分,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需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在处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李某也应予以承担。
本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在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还款能力,合理安排贷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遇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否则一旦违约,可能会面临财产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款,用于乙方开展业务。
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500万元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然而,由于乙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2022年3月1日,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但乙方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2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至于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甲方于2022年4月1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5.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甲方有权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担保无效案例
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应负民事责任案情?2000年1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
同年5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乙公司承诺于该年10月底之前还清借款,丙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对乙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00年10月初,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丁公司作为列席方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丙公司将股权的60%及其为乙公司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一并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同意承担。
之后,丙公司于2000年12月函告甲公司,通知其关于乙公司借款的保证责任已转移给丁公司。
2001年1月,甲公司复函丙公司,告知同意将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丁公司。
后来,甲要求乙公司及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丁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第一,丁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丁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承诺只能对丙公司产生效力,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二,丁公司与甲公司没有签订担保转让协议,也未签订书面保证协议,该保证责任并未发生实际转让;第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故丙公司将担保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其中的担保条款亦无效。
丙公司将保证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同意丙、丁之间的保证责任转让行为,故该保证责任转让成立。
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而仍为债务人担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借款协议无效;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返还借款,由担保人丁公司赔偿因此所致损失部分的三分之一。
点评?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保证责任是否可以转让,一个是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保证责任可以依法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也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民商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民事诉讼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刑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刑诉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行政法案例分析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8经济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合同法案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国际经济法案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8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无效的借条模板
合同无效的借条模板
借条无效确认书
致:[借出人姓名]
本人[借出人姓名],与[借款人姓名],于[借出日期]签订了一份借条,内容为:[借出金额]元,用于[借款用途]。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此确认该借条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无效。
原因如下:
一、借款人[借款人姓名]在签订借条时,存在以下情况:
1. 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精神状态不稳定,不能正确认识和表述自己的意愿;
3. 签订借条时,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影响;
4. 签订借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其他导致借条无效的情况。
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条无效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条的签订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借条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借条的签订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4. 借条的签订目的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5. 其他导致借条无效的情形。
三、本确认书签署后,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借条约定的义务,如有因继续履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四、本确认书一经签署,原借条即失效,双方不再受原借条的约束。
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借款人姓名]
借出人:[借出人姓名]
[借出日期]
【注意】:本借条无效确认书仅作为合同无效的示例,实际使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民间借款案例
民间借款案例【篇一:民间借款案例】案例要述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04. 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案例详解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基本案情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债务法律故事案例真实(3篇)
第1篇故事背景:某沿海城市,经济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的盛行。
在这个城市里,有一个名叫张明的年轻人,他因为一次偶然的机会,卷入了一场债务纠纷。
一、债务的起源张明,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
他性格开朗,人缘好,但生活并不富裕。
2018年,张明的表哥王强找到他,希望他能帮忙周转一下资金。
王强说,他急需20万元用于扩大自己的服装生意,但手头紧张,希望张明能借给他,并表示不久后就会归还。
张明知道王强是个可靠的人,而且这笔钱对他来说也不是很大的负担,于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
他将自己的积蓄和信用卡额度全部借给了王强,共计20万元。
二、债务的演变转眼间,一年过去了,王强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
张明催促了几次,但王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明有些着急,但他还是相信王强会还钱。
又过了一段时间,王强突然失踪了。
张明这才发现,自己被王强骗了。
原来,王强根本就没有扩大生意的打算,他只是想利用张明的信任,骗取钱财。
张明这才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场债务纠纷。
三、债务的解决张明在悲痛之余,决定依法维权。
他收集了和王强之间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王强承认了自己骗取张明借款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归还全部款项。
然而,当法院判决王强归还20万元借款时,王强却消失了。
张明再次陷入困境。
他无法联系到王强,也无法追回借款。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张明想到了找律师求助。
律师告诉张明,虽然王强已经消失,但他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
律师建议张明,可以先尝试联系王强的家人和朋友,看是否能找到王强的线索。
同时,律师还建议张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协助追查王强的下落。
张明按照律师的建议,开始了艰难的追债之路。
他联系了王强的家人和朋友,但都没有找到王强的踪迹。
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张明终于找到了王强的下落。
原来,王强在骗取张明借款后,逃到了外地。
公安机关将他抓获,并将其移交给了当地法院。
借款合同无效案例_合同大全.doc
借款合同无效案例_合同大全篇一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案例要述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04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案例详解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2012年,王某作为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基本案情康某于、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的诉讼请求。
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律案例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证据支持或者程序违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分析四种无效法律案例,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四种无效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购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购房款,但甲未按约定过户房屋。
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履行合同。
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例二:缺乏证据支持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提供一份乙签字的借条,证明乙向其借款。
乙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反诉,称甲曾向其借款。
分析:本案中,甲提供的借条虽然表面上有乙的签字,但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其败诉。
(三)案例三:程序违法的案件案情简介:甲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甲聘请律师乙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并获取了乙提供的甲的犯罪线索。
分析: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未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对乙进行了询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本案中,侦查机关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律师执业权利,导致案件程序违法。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并认定案件程序违法。
(四)案例四: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案情简介:甲诉乙欠款纠纷,甲于2010年起诉乙,要求乙偿还欠款。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在签订合同时,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乙某的签字亦非乙某本人所签。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二、案情分析1.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定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过其他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来确定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2.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乙某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构成欺诈行为。
3.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导致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并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 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确保合同主体合法、有效。
2.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避免因合同瑕疵导致合同无效。
个人起诉银行案例
个人起诉银行案例
再审申请人袁X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重庆分
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蕈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6652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袁X申请再审称,(一)袁X系被迫与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在2014年12月16日补签《个人借
款合同》,该合同对袁X显失公平,袁x已通过向莱某银行重庆分行发法律催告函以及另案
起诉重庆xx公司(简称龙湖xX公司)要求退房退款等方式撤销《个人借款合同》,因此该
合同应为无效。
(二)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具有严重过错,导致袁x未能如
约获得贷款,即使认定《个人借款合同》有效,某某银行重庆分行应向袁×支付2015年5
月25日起至今的所有利息损失,对随之产生的高额利息、罚息和复利损失也应山某某银行
重庆分行承担。
《个人借款凭证(借据)》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某某银
行重庆分行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袁x有权要求某某银行重庆分行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所
有利息损。
借贷合同无效还款协议书
借贷合同无效还款协议书本协议书由甲方(借款人)与乙方(出借人)共同订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借款金额及用途1.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元整,用于________(详细描述借款用途)。
二、还款方式及期限1.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一次性偿还: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需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归还乙方;(2)分期偿还:甲方需按照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在每个还款期限届满之前,按期偿还应付的本金及利息。
2. 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利率及费用1. 借款利息按照_____(年/月)%的年利率计算,具体利率为______%。
2. 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如逾期未偿还借款或利息,甲方同意按照约定的罚息率支付滞纳金。
四、还款保证1. 甲方同意按时、足额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 若甲方无法按照约定还款,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还款保证。
五、其他约定1. 甲方与乙方均保证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变更、补充及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个人借贷款合同无效案例
个人借贷款合同无效案例
甲方(借款人)与乙方(贷款机构)签订了一份个人借贷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但未注明具体借款金额及利息,也未明确还款期限。
经法院审查发现,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等要素,缺乏必要要素即视为无效。
因此,该借贷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按法律规定处理。
最终,甲方被要求依法归还已借款项,并乙方被责令返还甲方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
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个人借贷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合法性,以免发生类似纠纷。
借钱合同无效还款协议书
借钱合同无效还款协议书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借款金额1. 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借款金额由甲方通过以下方式提供给乙方:a. 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二、利率及还款方式1. 借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2. 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还款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
3. 甲方同意将所约定的借款在还款期限内以整笔方式还清。
三、违约责任1. 乙方逾期还款的,按照逾期金额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2. 如乙方逾期还款超过__________________天,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要求借款全部提前还清。
四、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4. 本协议签署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签名: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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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案例(2)_合同大全
基本案情
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0000元,于偿还,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
范某、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薛某实际交付张某22500元。
,范某、张某偿还薛某32000元。
原告薛某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已偿还32万元,不同意继续偿还。
法院认为,薛某与范某、张某虽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但实际仅交付22500元,故应以22500元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借条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给付的金额不一致,在给付款额时,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载明借款数额,但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并按照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息。
04“分手费” 打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借条载明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
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
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
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基本案情
,邓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签有邓某名字。
现王某依此借条要求邓某偿还借款。
邓某辩称自己从未给王某出具过借条,该借条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
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邓某却表示放弃鉴定。
一审法院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条真实性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邓某拒绝提供对比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邓某对签字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邓某拒绝鉴定,故依法判令邓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申请法院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
当债务人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06当欠条系基于合伙、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形成时,应按照其
他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丁某向其借款6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清并出具欠条。
借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偿还借款6万元。
丁某辩称,从未向王某借过钱,这笔款是因为和王某合伙开公司,双方各投入6万元,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提出退伙,要求丁某为其出具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欠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某给付借款6万元。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故向王某进行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王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欠条不同于借条,法院不能仅凭欠条就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
而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07结婚期间借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孟某向范某借现金440000元,期限一年。
每月利息10500元。
借款发生于孟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借款到期后孟某未予偿还,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朱某立即偿还借款440000元,而此时孟某与朱某已经离婚,朱某辩称其对孟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