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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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及成因分析瞿鑫馨赖宇婷*【内容摘要】转型期由于我国土地现有国情与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受限之间的矛盾,农村企业发展难与农村土地违规占用成本低、风险小之间的利益寻求,新农村建设村官们对于农村致富的期待与法律意识不强之间的矛盾,致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实践当中,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认识到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破坏了土地资源,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量和程度标准。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成因分析一、从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引发的思考2015年8月,群众反映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存在非法开采、占用林地及毁林的情况。

据调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在泉塘村与巨源村交界处开建云发页岩砖厂,2014年建成投产,占用林地面积40余亩。

其虽于2011年与2012年在湘东林业局分别办理了0.46公顷和0.433公顷的临时林地占用手续,但后期扩大林地占用面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所办临时用地两年到期后亦未续办或转办长期林地占用手续。

2014-2015为期两年的时间里,刘某某所创建的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打着生产红砖的幌子,开采露天煤出售以牟取暴利。

经调查,砖厂内的红砖生产线早已锈迹斑斑,地上的淤泥将部分生产设备淹没,厚厚的淤泥也已经干结,显然,该生产线早已废弃。

同时,烧制红砖的砖窑也是格外冷清,窑内没有工人码放砖头,只有一些油桶摆放在地上。

但在砖厂另一侧却是灰尘滚滚,一番热火朝天的景象,几台大货车排着队等候进入一个"天坑",每隔几分钟就有一台大货车轰鸣着从坑内爬出。

坑内,挖掘机、装载机忙得不亦乐乎。

在这个深达数十米的"天坑"四周并没有什么护坡措施,几台大型机械设备就直接在坑底挖掘煤炭,任由两侧的山体自由滑落,存在十分重大的安全隐患。

该厂老板刘某某将挖出来的废弃土直接倒进农田附近,致使多户村民家农田无法耕种及许多稻田无法灌溉。

破坏耕地是否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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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严 重 程 度是 否 要需 要 鉴 定 产 生 了异 议 。

3 丁 建 顺 非 法 占 用 农 用 地 案 。 2 0 年 2 至 、 06 月
2 0 年9 0 6 月期 间 ,丁建顺 以建设 北 白象镇第 五小学 的
名 义 ,未 经 批 准 ,擅 自在 北 白 象 镇 莲 池 头 村 集 体 土 地
规定 ,种 植 条件毁 坏 或者 污染 的 严重 程度 应 当是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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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但 是 ,在 耕 地 上 从 事 建 房 、挖 沙 、 采 石 、 采 矿 、
的话 ,对照 《 释 》的二项 规定就会发现 ,其中第一项 解
的规 定 是 没 有 必 要 的 ,也 是 没 有 意 义 的 , 因 为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 成 基 本 农 田五 亩 以 上或 者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造
示 》反 映 :乐清市 国土资源局 向乐清市公 安局移送 的
涉 嫌 土 地 犯 罪 的 案件 被 退 回 ,理 由 是 没 能 提 供 占非 法
法 》第三百 四十 二条的规定 :违 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
占用耕地改作他 用 ,数量较大 ,造 成耕地大量毁坏 的 。
处 五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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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 ,温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收 到 乐 清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关于 涉 嫌 国土 资源 犯 罪 案件 移 送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请
坏 或 严 重 污 染 的 认 定 为 由将 案 件 退 回。 那 么 ,破 坏 耕 地 是 否 需 鉴 定 ? 上 述 四个 案 件 是 否 须 要 鉴 定 ? 根 据 《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法占⽤农⽤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法占⽤农⽤地罪是指违反⼟地管理法规,⾮法占⽤耕地、林地等农⽤地,改变被占⽤⼟地⽤途,数量较⼤,造成耕地、林地等农⽤地⼤量毁坏的⾏为...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法占⽤农⽤地罪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法占⽤农⽤地罪相关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地管理法规,⾮法占⽤耕地改作他⽤,数量较⼤,造成耕地⼤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法占⽤耕地罪定罪处罚:(⼀)⾮法占⽤耕地“数量较⼤”,是指⾮法占⽤基本农⽥五亩以上或者⾮法占⽤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

(⼆)⾮法占⽤耕地“造成耕地⼤量毁坏”,是指⾏为⼈⾮法占⽤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其他⾮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条单位犯⾮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条、第⼆条、第三条的规定执⾏。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如何界定⾮法占⽤⾏为⾮法占⽤⾏为⾸先表现为⾏为的⾏政违法性,即⾏为是对有关⼟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性规范的违反。

如修订后的《⼟地管理法》规定:禁⽌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设、挖沙、采⽯、采矿、取⼟等;禁⽌占⽤基本农⽥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任何单位和个⼈闲置、荒芜耕地等等。

虽然⾮法占⽤耕地、林地的⾏为通常会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是⾏为⼈对耕地、林地拥有合法使⽤权,但⾮法改变了被占⽤⼟地的法定⽤途。

如农民在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许可下,将其承包的责任⽥(基本农⽥)挖塘养鱼。

⼆是⾏为⼈对耕地、林地本⾝就没有使⽤权⽽占⽤,并且改变了被占⽤⼟地的法定⽤途。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一、乱占耕地建房会受到哪些处罚?1.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一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使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和配合。

第六条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集体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二)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四)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五)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案件;(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案件;(七)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案件;(八)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九)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案件;(十)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十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下列案件:(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4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裁判依据】

34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裁判依据】

34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于刑法第342条,系经2001年8月3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二修改,条文如下: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定罪量刑要点:一、犯罪构成要件需要注意,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5个要素,这5个要素必须同时符合,即:1.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3.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4. 数量较大,5.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本罪中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原。

此处4项构成要素均由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请查阅文后所附法律依据。

四、单位犯罪本罪的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同。

五、不认为犯罪的情况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

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

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依据20010831 刑法(刑法修正案二修改)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耕地罪最新立案及量刑标准

非法占用耕地罪最新立案及量刑标准

非法占用耕地罪最新立案及量刑标准我们知道,如果要使用土地,需要取得政府部门的审批。

如果非法占用土地的,可能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非法占用耕地罪如何量刑?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立案标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非法占用耕地罪如何量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zhi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6.1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分别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四种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鉴于当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现象十分严重(据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1996、1997年两年共发生22.2万件,涉及土地42.9万亩,其中耕地39.5万亩)。

刑法实施后,有多起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因缺乏具体的定罪处罚标准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起草了司法解释初稿,经征求部分下级法院、国土资源部、公安部、高检、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单位的意见,形成《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解释》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是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数量、获利数额两方面加以规定的。

其中面积数量标准,是根据土地的性质及近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的,控制在土地违法案件的5%以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分为基本农田(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其他耕地(基本农田以外的种植农作物或者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兼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或者耕种3年以上的滩涂和海滩以及前3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其他土地。

据国土资源部对湖南省洞口县、醴陵市、湘乡市、韶山市、湘潭县和福建省晋江市、宁德市等县市的抽样调查,1997、1998年两年共发生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20件,其中5亩以下的116件,约占97%,5亩以上的4件,约占3%;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案件182件,其中10亩以下的179件,约占98%,10亩以上的3件,约占2%。

涉及土地犯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涉及土地犯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涉及土地犯罪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2日法释〔2000〕14号节录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口二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系计的数量、数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仵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30日法释〔2005〕15号节录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持种用途林地数士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第七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仵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第六十七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士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童污染,被毁坏耕地数士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第一百条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立法解释参见228.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2年1月1日,第442页.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1986年6月25日节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257号节录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扩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杏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2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自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门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标准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的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相关司法解释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演职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违反士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追诉标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

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

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破坏农业生产罪是指故意、恶意破坏农田、农场、农作物、农产品以及相关农业设施设备等,影响农业生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和粮食安全。

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的利益,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立案标准。

首先,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要考虑到其主观方面的因素。

主观方面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人的故意和恶意程度。

只有故意实施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

对于有明确目的在破坏农作物、农产品等的行为人,其主观恶意更明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一些不具有明显故意和恶意的行为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通过其他手段进行处理。

其次,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要考虑到其客观方面的因素。

客观方面主要包括破坏的程度和结果。

破坏的程度越大,表明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越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对于一般的轻微破坏,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等非刑事处罚措施。

而对于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对国家经济利益和粮食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还要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

破坏农业生产不仅仅是个体行为,更是对整个农业生产系统的破坏。

如果破坏行为会导致大面积的农田受损,农作物歉收,会对农业生产和粮食供应产生重大冲击,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后果,以保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国家粮食安全。

最后,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还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

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情况不同,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应当灵活应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以确保立案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总之,破坏农业生产罪立案标准是保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利益的重要依据。

在制定立案标准时,应当考虑到其主观方面的故意和恶意程度,客观方面的破坏程度和结果,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以及地方实际情况等因素。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破坏耕地程度的探讨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破坏耕地程度的探讨
田和普通 耕 地在 数量 上定 罪 的不 同 . 但 没有 进一 步 对 不 同质 量 的耕地 区别 对待 。实际生 产 中 , 不 同质 量 的
度认 定 中存在 的 问题 . 并 从制 定破 坏耕 地程 度鉴 定标 准方 面对 完善 非法破 坏耕 罪提 出建 议 。
耕 地 的作 物 产量 、 经济 效 益 区别甚 大 。全 国农 用 地 按
地行 为 中缺少 耕地 破坏 程度认 定 环节 , 使得 行政 机 关
地 面积 仅 为一亩 多 , 耕地 可谓 “ 寸 土寸 金” 。 把“ 十亩 耕
地” 和五 千元 的公 私财 物 相 比较 . 土 地 犯 罪 的数 量 认 定 明显 过轻 。 二 是破 坏 数量 不 同惩罚 程度 没有 相应 的
第 4期 总 第 2 2 6期
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 3年 4月
农 业科技 与 装备
Ag r i c ul t ur d S c i e n c e &Te c h no l o g y a nd Eq u i p me nt
N o. 4 To t a l N O. 2 2 6 Apr .2 01 3
释》 ) 中, 对“ 数 量较 大 ” 做 出了 司法 解 释 : “ 数量较大” 是指 造 成基 本农 田五亩 以上或 耕 地 十 亩 以上 种植 条 件 严重 毁坏 或者严 重 污染 。从 上述文 件 可 以看 出 , 仅
种破 坏类 型没 有 明确概 念 。 2 0 0 9年 7月 . 国土资 源部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1 1 6 1 ( 2 0 1 3 ) 0 4 - 0 0 1 7 — 0 2
耕地 是 土地 资源 的精华 ,必 须对 其进 行保 护 . 在 保 护耕 地 的 多种 方 法 中 , 以法律 手 段 最 为严 肃 和 规

耕地破坏鉴定标准

耕地破坏鉴定标准

耕地破坏鉴定标准
耕地破坏鉴定标准是指评估和鉴定耕地破坏程度的指标和规范。

具体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来制定。

一般而言,耕地破坏鉴定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壤质量评估:评估土壤质量的指标,例如土壤有机质含量、土壤肥力、土壤酸碱度等,判断土壤是否被破坏。

2. 土地利用变化评估:评估土地利用变化的程度,包括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耕地面积缩减等情况,判断土地利用方式是否合理。

3. 土地生态功能评估:评估耕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水土保持功能、生物多样性、土壤侵蚀等,判断土地生态功能的破坏程度。

4. 农田水利设施评估:评估农田水利设施的完善程度,包括灌溉设施、排水设施等,判断农田水利设施是否完备。

5. 农业生产情况评估:评估农业生产情况的指标,如作物产量、农业机械化水平、农业投入等,判断耕地的利用效益和可持续性。

这些评估指标可以综合考虑,并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
法规、农业政策等相关要素来制定具体的耕地破坏鉴定标准,以确保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土地性质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土地性质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土地性质的认定作者:李存海杨珺孟庆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4期摘要:我国土地管理中“多頭管理”的特点,造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适用中土地性质认定的殊异。

在认定土地性质时,面对土地使用权证、调查认定的现状地类与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规划地类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规划地类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权属证明、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土地监测调查成果、实际使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关键词:农用地土地性质现状地类规划地类一、问题的提出(一)典型案例[案例一]2005年至2019年11月,罗某在承租某村办企业农场期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球馆、健身房等建筑物作为商业门店向外出租,并大量硬化路面,后被查获。

经鉴定,罗某违法建设行为实际造成四十余亩土地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

根据涉案地块所在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的现状地类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涉案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水浇地和菜地),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村镇扩建区)。

[案例二]肖某以筹建建筑材料厂的名义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山坡荒地租用协议,约定将村集体办理了林权证的荒山荒坡20余亩租给肖某作来料加工场地使用。

协议约定,肖某在使用场地前必须办理好一切用地手续。

协议签订后,肖某未办理任何用地许可手续,便开始用机械取土、平整场地、建石棉瓦空心砖房、搭建生产设备、安装破碎机等,使场地的原始地貌彻底改变,并在场地上堆放、生产砂石料。

后肖某被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在办案过程中,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对肖某占用土地的性质认定出现了分歧。

国土部门根据森林公安局提供的GPS坐标点,对照县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图,称肖某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地类为裸岩石砾地,按照国土部门土地现状分类标准,裸岩石砾地为其他土地,不属于农用地。

林业部门则根据省级林业长远规划及县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该宗土地的用途确定为林地。

[1](二)争议归纳案例一中,司法人员对土地性质认定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占地行为发生时土地现状认定被占用的土地性质,本案中涉案土地被占用时,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因此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规划地类认定被占用土地性质,本案涉案土地被占用时,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因此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破坏土地立案标准

破坏土地立案标准

破坏土地立案标准在我们生活的土地上,破坏土地的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破坏土地不仅影响了自然生态平衡,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严格的立案标准,来规范和遏制破坏土地的行为。

首先,破坏土地的定义需要明确。

破坏土地是指任何对土地资源进行破坏、破坏或污染的行为,包括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非法毁林开荒、非法填海造地、非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需要严格加以规范和打击。

其次,立案标准需要明确。

针对不同类型的破坏土地行为,应该制定相应的立案标准。

比如针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应该根据破坏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立案标准;针对非法毁林开荒的行为,应该考虑到土地的生态环境和植被恢复的难易程度来确定立案标准。

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此外,立案标准的执行需要加强。

一旦发现有破坏土地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该立即依据明确的立案标准进行处罚和打击。

同时,还应该加大对破坏土地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立案标准得到全面执行。

只有严格执行立案标准,才能有效地遏制破坏土地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

最后,对于破坏土地的行为,应该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

对于严重破坏土地的行为者,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修复机制,对破坏土地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

只有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才能有效地震慑破坏土地行为者,维护土地资源的整体利益。

总之,建立严格的立案标准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只有明确立案标准、加强执行和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破坏土地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大力度,切实保护好我们生活的土地。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合法与非法的界限1. 土地是国家资源,其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土地的违法地类判定,是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违法地类包括非法占用耕地、森林、湿地等违法行为。

2. 非法占用耕地被视为土地违法地类之一。

耕地是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占用耕地指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由于耕地资源的有限性,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将导致粮食生产能力下降,对国家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 非法占用森林也属于土地违法地类的一种。

森林资源是地球的肺脏,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非法占用森林包括违法砍伐森林、非法采伐木材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气候和水源的稳定性。

4. 非法占用湿地也是违法地类之一。

湿地是自然界的净化器和自然调节器,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非法占用湿地指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面积占用湿地进行非湿地建设的行为。

湿地的破坏不仅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还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巨大风险。

5. 针对土地违法地类的界定和判定,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包括《土地管理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一系列与土地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非法占用土地的界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为土地违法地类的判定提供了依据。

6.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森林、湿地等违法行为,应加强执法力度,严格追责问责。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土地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罚款金额以及刑事追究的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威慑。

7. 应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的推动加强土地的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土地使用强制调整机制,优化土地使用结构,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了规范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委托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认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交办和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立案查处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认定委托]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认定的前提条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严重毁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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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了司法解释,即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但是,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对于什么是“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如何进行认定、由谁出具认定结论等问题认识不一,致使相关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最终处理。为了规范此项工作,及时移送及惩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有必要对破坏耕地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二、起草过程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本办法的起草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研究内容。部执法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研究,并在一些省份进行了调研。在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意见,修改后报送法规司。法规司会同执法局于2009年5月在广州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起草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六条 [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界定]
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
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的;
第五条 [认定的前提条件]
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当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
(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严重毁坏的。
认定结论,自接到认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
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可以从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认定终止]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原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踏种植条件确已恢复的,可以终止认定。
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10亩以上的,才构成犯罪。据此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前提条件作了规定,即必须要以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为前提,并且达到了法定的面积标准。
(三)关于耕地严重毁坏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毁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非农业建设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二是挖沙、采石、采矿、取土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三是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
第三条 [认定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交办和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立案查处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授权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
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认定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
2000年6月16
第四条 [认定委托]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所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本办法以是否硬化了地面为界定标准;对于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虽然没有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但致使原来的耕作层被破坏。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对耕作层不易作出具体厚度的规定。但各地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可以作出认定。据此,本办法将耕作层被破坏界定为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对于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规定为“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属于耕地被严重污染。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技术力量对此进行认定,因此在办法中规定,此项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认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耕地毁坏的认定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耕地及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职责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因此,本办法把耕地毁坏认定的部门规定为省级或市(地)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认定程序]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出具认定结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成认定组织;
(二)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踏勘非法占用耕地的现场;
(三)进行有关勘测计算,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形成认定报告;
(四)出具认定结论。
第九条 [认定报告内容]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自行立案侦查或者检察院、法院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对此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上述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需要进行认定的,经其申请,由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对于部直接查处的案件需要出具认定结论的,责成有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耕地毁坏认定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毁坏耕地达到基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
第七条 [污染认定委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认定事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受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委托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认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事项涉及的耕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
(二)该宗耕地的类别(指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的具体情况表述及相关勘测数据;
(四)耕地是否被严重毁坏的认定意见;
(五)相关的数据、图表等资料;
(六)承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
涉及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的事项,认定报告应当附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十条 [认定结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报告,以本部门名义出具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结论。认定结论应当附具认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注明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期限要求]
认定报告,自组成认定组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案情复杂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关于认定的程序
考虑到对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才能作出科学准确的认定,本办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如组成认定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有关勘测计算,形成认定报告后承办人要签字等。为了保证工作效率,对有关时限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五)关于公安部门自行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法院办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案件涉及耕地毁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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