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整理1.商法的概念(选择题)广义的商法: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商法: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或以“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都有。
2.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联系;(1)就法域而言,二者同属私法。
因此,就适用对象而言,主体都具有平等性;行为方面都追求保护自由与意思自治;原则及立法理念上看,都倡导权利至上;法律救济的融合性,同为权利义务平衡法。
(2)从法律适用来看,商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民法为普通法,补充适用。
区别:(1)民法是一般性私法,而商法则属特别性私法;(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是民事关系,商法是商事关系;(3)特征不同,商法与民法不同的是追求营利性、国际性、易变性以及规则的相对强制性等。
3.商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4.★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P10⑴调整对象不同商法调整对象主要为平等主体之间从事商事交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⑵调整方法不同商法属于私法,调整方法多为市场机制个民事责任。
经济法属于国家作为,调整方法多为强制机制和行政责任。
⑶规范内容不同商法主要包括商人和商行为的原则性规定(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
经济法主要包括经济法主体及其经济职能的原则规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宏观调控法)。
⑷规范属性不同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
经济法多为强制性规范,同时存在少量的任意性规范。
5.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P19⑴商个人①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②个人对其经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我国的商个人具体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④个体工商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p34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成立的条件不同,享有的权利不同,缴纳的税费不同,清算程序不同,承担民事责任的除斥期间不同。
商法考试复习重点
1、商事概念: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活动的总称..2、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商法的概念: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商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2;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商品经济是商法的基础..5、商法的特点:1;公法与私法规范的融合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融合3;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5;具有国际性6、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我国目前立法中类型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3;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规则定型化;短期时效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5;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7、商事主体的概念: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8、商事主体的特征:1;商事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常业9、商个人特征:1须经过法定核准登记;才能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并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从事商行为..2不享有与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3商个人所从事的是商事行为4商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须承担无限责任10、商法人特征:1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具备一般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特点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依据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需经过专门的商业登记程序;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1、商合伙特征:1商合伙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共同经营体2是非法人企业3依商事法成立并受商法规范调整4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的主要特征..12、商事能力的概念: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13、商事能力的特征:1商事能力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2商事能力的内容具有差异性3商事能力依商业登记而确定.. 14、商事行为概念: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15、商事行为的特征: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16、商事登记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17、商事登记的特征:1创设性2要式性3公法性18、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公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2;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义务3;是各类商事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二;对第三人的效力:1;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登记或者已登记但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2;应登记事项在得到正确登记和公告后对第三人生效3;已登记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针对负有登记义务的登记人19、商事公告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将依法应当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20、商事公告的特征:1公告主体的特定性2公告的及时性2公告方式的确定性21、商事公告的效力:22、商业名称的概念:又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特征而使用的名称..23、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商业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适用的名称3商业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24、商业名称一与商标二的区别:1;一用于区分不同商事主体;二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2;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有一个一;但可以有多个二3;一只能以文字形态存在;二可以用文字、图形、数字等多种形态来表示4;一个商事主体可以没有二;但不能没有一..5;一的空间效力范围以被核准机关辖区为限;二的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25、商业名称的构成:1地名2字号3行业和经营特点4组织形式26、商业名称的选定:1严格主义:商业主体选定的商业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经营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以承认..2自由主义:商业主体的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27、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1排他效力2;救济效力28、商业名称权的概念:商业名称经登记;商业主体即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29、商业名称权的特点:1地域性..商业名称权的效力仅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2公开性..商业名称权经登记取得;而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3可转让性..商业名称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和继承..4时间上的无限性..只有在所有人营业终止并未转让的情况下;商业名称才绝对终止..30、商业名称权的权能:1专有使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业名称2许可使用权..商业名称权人有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名称的权利..3商业名称变更权..商业名称进行变更;登记即可生效4商业名称转让权31、营业组织:供进行营业活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32、商事代理:是代理商不受雇佣合同的约束;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买或卖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商法上的商事代理是指专门从事各种商务代理活动的独立的职业代理商..33、商事代理的特征:1商人性2职业性3独立性:代理商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代理商的权利是独立的权利;代理商有自己独立的商号、营业场所、账簿;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商事主体;代理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本人所委托的事项;在商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身份;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选择向本人求偿;也可以向代理商求偿..4代理形式的灵活性5有偿性6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7连续性34、代理商:是指专门受他人委托;代理商品经销、货物采购及提供中介服务;从中获得佣金;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固定、独立、职业的商事经营者..35、商事账簿的概念:商事主体为了记载和表明其营业活动和财产状况;根据会计原则;依法制作的书面簿册..36、商事账簿的种类: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2会计账簿序时账簿、分类账簿、辅助账簿3会计报表第二编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3、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4、特征: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只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使用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造成了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6、公司a与独资企业b的区分:1设立主体不同:a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只能是自然人..2成员人数不同:3法律地位不同:a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组织;b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4财产关系不同a的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归公司本身所有;b的财产归独资企业主所有5经营管理不同6责任承担不同a中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b中独资企业主承担无限清偿责任..7、公司a与合伙企业b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a是基于章程;b是基于合同2法律地位不同:b是非法人组织无独立法人人格3财产关系不同:b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4人身关系不同:b中合伙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5管理权利不同6盈亏分配不同:b不一定非要按出资比例分配7责任承担不同:b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公司法的性质:1属于私法2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3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9、公司法的特点:1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3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4具有一定的国际性10、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鼓励投资原则2公司自治原则3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原则4股东平等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1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由2人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4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13、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解信任;不必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面;具有资合性..但是有限公司因其人合性和封闭的特点;一般很难成长为大型企业.. 14、股份有限公司概念: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5、特征:1股东具有广泛性2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16、对其评价:优点:1利于集资2分散风险3公众性强4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5管理科学..缺点:1设立程序比较复杂;设立责任比较大;管理机关比较庞大;因此较不灵活和不方便..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进行操纵、控制、垄断3股东流动性很大;不易掌握..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易于产生过度的投机..17、一人公司的概念:股东就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突出特征就是:股东的唯一性..18、对其评价:1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鼓励投资创业;减少公司冲突和矛盾2顺应全球立法趋势3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和债权人保护不矛盾..19、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1规定了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3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20、国有独资公司概念: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1、特征: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2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22、公司成立和设立的区别:1发生时间不同..设立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则发生于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2法律效力不同..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内外部关系一般视为合伙..成立的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实施行为的后果原则上由公司承担..23、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看法条24、公司设立的效力:课本p1952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主体条件..股东人数要求: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资格要求课本p273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一般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成为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也有所限制2;财产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资本构成要求;由公司自行掌握..3;组织条件..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以及依法建立的组织机构等..2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发起人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资格:须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财产条件:资金最低限额为500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股份;并且各股金额一般为均等..3;组织条件..同上27、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看法条或课本p20728、公司章程的概念: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29、特征:1法定性..制定、内容、效力、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须经登记..2自治性3公开性30、公司章程的制定:课本p21631、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性质但仍然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荣誉权..二;法律上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包括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和数额的限制..2担保的限制3借贷的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1基本概念与问题2比较法的考察332、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2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联系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33、公司资本的概念: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34、公司资本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目的是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降低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35、最低资本额制度36、增加资本: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7、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看法条38、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责任: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3违约赔偿责任4出资连带责任.. 39、股东出资的形式课本p264: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每个股东出资不得少于出资总额的30%..40、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限制: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股东..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41、股东的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股利分配请求权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9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0临时提案权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42、股东代表诉讼的含义: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法条43、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44、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45、股份的法律特征:1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2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3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的平等性..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46、股票的法律特征:1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的名义发行的..2是一种证权证券3是一种有价证券4是一种要式证券5是一种流通证券6是一种永久性证券47、股东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48、股东会会议的分类:1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课本p30549、股东会的职权:课本p30650、董事会的概念: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51、董事会的特点:1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3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4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5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52、监事会的概念: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53、监事会的特点: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2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3监事会独立行使权力4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职权54、公司的合并和终止:看法条第三编破产法1、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2、破产原因:1国有企业:一;企业经营不善二;严重亏损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非国有企业:一;严重亏损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总而言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核准登记的企业;中级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核准登记的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移送管辖..4、破产申请概念: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5、破产人财产概念: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6、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2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3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7、破产财产的范围: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8、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依法成立的..全部接管破产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卖、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关;它随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而解散.. 9、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破产债务人2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3清理破产财产4变价、分配破产财产..10、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序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11、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12、破产费用的范围:1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费用..2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诉讼的费用..3管理人的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如果和解和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费用..13、共益债务的范围: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3债务人取得财产属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4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4、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维护自身利益..15、重整: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制度..16、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17、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法定职权;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18、破产债权的概念: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
商法复习重点
导论理解商法:商法是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通常所说的商法指的是狭义的商法。
商法的渊源:即商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理论上商法渊源主要包括:商事制定法、商人习惯法、商事自治法、商事判例、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法理以及学说。
我国商法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公约及国际惯例、法律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商主体: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
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商号:商号,又称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掌握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二、交易自由原则三、效益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社会生活的原则性规定,而商法所规定的内容则是特殊社会生活的具体性或技术性规定,故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对民法的一般法地位如下理解: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4商法中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补充与变更。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公平至上,商法效益至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以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为基础。
商法以市场经济(相对于非市场经济)为基础。
3、适用主体不同。
民事主体。
其主要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商事主体。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商法期末一、商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
1.特征:由商法法定;依法具有商事能力;身份或资格经由商事登记而取得;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2.种类:(1)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3)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二、商行为(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主体:商人)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1)绝对商行为,亦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主观、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认定未商事行为的行为。
三、商号1.概念: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身身份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的名称。
2.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2)字号应由两个以上字组成,禁止性规定: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除外)、数字。
3.商业名称登记:商业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商业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呕心沥血整理版】
一、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
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二、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
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
(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
三、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
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四、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商法重点
商法1.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特征: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兼容性,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3.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商事交易主体要诚实信用3、交易效率原则:交易方式推定化交易行为定型化交易客体标准化交易时效短期化4、交易维持原则: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大可能维护商事交易的有效最大可能为过错或失误的商事交易行为提供补救机会5、交易安全原则确立交易当事人负有提示的义务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严格责任明确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4.我国商法的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和规章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司法解释7、商事自治规则5.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联系(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此外,商法中有关公司的代理,票据和保险行为的代理等制度,都要适用于民法中关于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等等。
商法与民法的区别(1)二者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
而在商法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其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2)二者适用主体范围不同。
作为民法,其基本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它适用于一切社会主体。
作为商法,其主要特点是通常仅适用于商人,即只适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商主体。
(3)二者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商法规范大量体现为的技术性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一定的易变性。
商事法律1.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商事法律关系是根据商法的规定商主体基于商行为而产生的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2.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其一,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一方至少是商主体。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在商业合同中,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1.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标的的法律对象、合同标的的合法内容和合同形式的合法要求。
2.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符合法律规范。
在合同的成立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一致,以及合同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条款及履行的方式和次序。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关系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法律风险。
5.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
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可以采取合同解除、违约金赔偿、索赔等措施,以获得合法的救济。
以上就是商业合同中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合同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对合同的了解和掌握是商业人士必备的基本技能。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的一部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公司法领域,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1.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组织形式和组织程序的合法建立。
按照中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程序,包括公司名称的申请、组织机构的设立、财产出资、股东大会的召开等程序。
2. 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机构和管理体系的组织形式和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
3.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是指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普通法:普通法是指在1066年诺曼公爵征服英国后,威廉国王为削弱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除发布敕令作为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外,通过设立王室法院,法官有选择地采用各地的习惯法审理案件而形成判例,推行全国所确立的法律制度。
因为普通法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所以又称为判例法。
2.衡平法:衡平法是普通法的对称,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衡平法也表现为判例法形式。
3.对价:在英美法中,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4.要约: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交叉要约: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6.法国法上的障碍性错误:英美法上的“误解”这一概念在法国民法典中未作规定,被法国学者称为障碍性错误。
是合同双方对于相对方“关于合同条件的认识”的错误理解。
7.附和合同:萨雷利斯主张,附和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因为它并不是当事人各方的意志达成真的一致的结果,而是起草合同的一方单方意志的体现和另一方对它的附和。
8.英国法上的合同“中间条款”:英国法把合同条款划分为“条件”和“担保”。
合同条件指合同双方认为该条款具有实质性,合同担保指合同双方认为该条款不是实质性的,而是附属性的或第二位的。
不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认定为条件或担保,而是把其视为这两种条款之外的“中间条款”。
对中间条款的违反是否会导致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履约义务,取决于该违约的具体的性质和后果。
9.德国法上的“积极违约”: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之外的其他形式的违约。
10.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如果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了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而不必等到履约期已到,对方在事实上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11.累积优先分红股:公司本年度的净利润不足以分配该股的股息,得由下年度的净利润进行补足,经补足以后剩余下来的利润,才能进行第二年的股息分配的股票。
商法学重点知识整理
商法学重点知识整理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牌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义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不同:1、非政府形态相同。
此为二者的最小区别所在:合资企业属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正数盈亏;而合作企业属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做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内容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企业组织形式不同。
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但必须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管理机构及方式相同。
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就是董事会及其许可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就是最低权力机构,参考双方实收注册资本的比例委派董事名额。
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备多样性,可以实行董事会制,也可以实行联手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使用委托管理制。
14、有没有先行废旧投资的规定相同。
合营企业中合资各方应当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中外方没任何一方可以优先领回先前的投资金额。
只有在合资企业依法退出时,外国合资者就可以归还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就是无法回去自己的资本的。
而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则可以在合作合约中签订合同:在合作届满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属于中国合作者所有的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废旧投资。
5、利润分享原则不同。
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按投入各方所占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这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一方享有保底利润或者多分配约定或者行为。
商法学重点
商法总论部分1、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标准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五〕商法的国际性2、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二〕公平交易原则⏹〔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3、商法和民法的关系a.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b.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
但民法是纯司法,商法是以司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
c.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
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
4、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特征: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5、经理人的特点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惟一前提条件,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只有明示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能生效。
因此,不存在隐示经理权或容忍经理权。
6.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
立法上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颇为广泛,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经理权在被授予时其权限范围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期末考试一.概念题·代理P23: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行为。
·信托P299: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新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合营企业P9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
·合作企业P9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用书面合同约定所有合作事项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P76: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P7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P86,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
·破产费用P130: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破产债权P131: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受理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能够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并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商法考试重点
“商” 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 ——> “第一种商” 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 ,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是一门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商业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商法的学习过程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特别关注和复习。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法复习资料的一些重点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它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的特点、商法的法源和商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理解和掌握。
商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商法所涉及的主要范畴和领域,如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等。
商法的特点包括专门性、实用性、灵活性等。
二、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合作等。
在复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需要了解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等。
三、商事合同和公司法商事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复习商事合同和公司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的组建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知识产权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竞争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限制行为等。
在复习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时,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等。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以规范商业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是指以商业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制定并适用于商业活动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领域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商法的特点商法的主体为商业主体,其内容主要为商业活动。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对象广泛、法律制度灵活、法律责任重大、法院特别设定等。
3. 商法的作用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
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契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形式和效力。
合同成立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实现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等。
商法重点知识点
商法重点知识点商法是一门研究商业领域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涵盖了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规避风险、促进商业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方面介绍商法的重点知识点。
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原则。
商业活动中的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合同法要求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相关原则,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的核心概念包括公司、股东、董事会等。
在商业活动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形式是关键决策之一。
公司法允许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进行组织,这为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原则,包括董事会的职责、股东会的权力等,旨在保护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
知识产权法也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商业领域中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至关重要。
专利法保护了发明者的技术创新成果,商标法保护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著作权法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
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申请程序,对于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商法的重点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和解除等法律原则,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的原则,知识产权法保护了商业领域中的知识产权。
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遵守公司法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以获得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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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复习6个名词,6个简答,3个论述一、名词解释1商人法立法体系强调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以商行为概念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商法规则并强调商主体资格对于商行为的依存性的体系2商行为法立法体系强调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对一切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基本规则的抽象的体系3折衷立法体系强调商人的概念与商行为的概念共同做为商法体系的基础并以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人定义的基础;商人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商行为的具体范围的体系4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民事法典与商事法典各自独立存在。
(30)5民商合一:即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将商事之规定,或编入民法法典之中,或将其制定为民法法典的单行特别法规,在立法逻辑和制度体系上具有内在的适应性。
(30)6注册商人:需要商业登记及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7任意商人:不需要商业登记及没有商业登记的强制性义务的商人8商事能力: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9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为商主体,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进行,都必然认定为商行为。
10相对商行为: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以及仅基于营业目的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11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12资产负债表:比较全面地反映商主体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情况报表。
13商业账簿:指的是商人在营业过程中所设置的以及形成文字记载的一切账务簿册。
14商誉:是指商事主体在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的商业交往过程中逐步累计而成的良好信誉。
15商业名称权:商主体取得的对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别称商号权。
16商事仲裁: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及其书面申请,对其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
17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18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19票据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20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而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简述题1商行为的特征:第一,营利行为第二,营业性行为第三,商人的行为2商业登记的效力:一、创设效力二、排他效力三、公信效力1.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时,已登记事项被推定为合法、真实、有效,社会公众均得信赖登记事项真实、合法、有效。
2.登记事项与真实情况不相符合时,登记申请人不得以所称真实情况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对抗效力1.凡应登记及公告事项,未经登记和公告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并公告之后.登记事项即推定第三人知情而对其发生效力,第三人应尽注意义务。
3.登记是真实的但作了不实的公告,一般情况下应以登记事实为准,不实公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不实公告的内容对善意第三人有利,则不得作对第三人不利的解释。
3代理商的作用:帮助企业迅速掌握市场;回避交易风险与投资风险;进行市场试销;降低销售成本;减少交易次数;提供售后服务4商业帐簿的设置原则:1.客观性原则2.相关性与及时性原则3.可比性和一致性原则4.全面性原则与重要性原则5商人习惯法的特征:1内容为海事习惯2它通常采取属人主义立场3以当事人自治为最高原则(任意性规范为主)4由商人自己组成商人法庭5不同地域所形成和适用的商人习惯往往又有内容差异。
6商主体法定原则。
一、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在确保商主体形态多样性的基础上,对可以进行商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以强行法予以明确设定和控制,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投资者不得任意创设或商主体自行变更法定类型之外的非典型或所谓“过渡型”的商主体形式,禁止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主体存在,如我国法律就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独资公司外)、“有限合伙”等。
投资者实质上仅享有在法定范围内选择所投资商主体类型的权利(而这也并非是完全任意自由的,即使符合法定商主体类型,还要符合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公示法定的实体要件及程序要件)。
二、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亦即商事能力法定,或者说实质性标准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等由法律予以明确的强行法规定。
投资者只有在完全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才得以成立相对应的商主体,不得在不完全具备法定的实质性要件下任意创设、变更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三、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法定必然要求与商事登记法定制度也就是商主体公示制度联系起来。
商主体登记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不仅必须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商事登记并公告而对外予以公示。
否则投资者便达不到设立商主体(或变更、注销商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商法对不同商主体规定有不同商事登记的公示条件、内容和程序,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注销登记的规定均为达到公示之目的。
综上所述,一个合格的商主体在内容上是合法的,范围上是合法的,同时在程序上也必须合法。
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更好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7国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协议前置原则(三)或裁或审原则(四)一裁终局原则(五)裁决独立原则8涉外商事仲裁原则:(一)独立自主原则(二)公平原则(三)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四)适当参照国际惯例原则9商法对商行为的特殊规制一、债权行为特殊规制1、意思表示的外观主义(客观主义)2.商人行为的有偿推定3、标的物瑕疵的通知义务4.约定违约金的强制效力5、默示承诺义务6、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二、物权行为的特殊规制1、善意取得——可针对非所有权人2、商事质权——允许流质3、商事留置权——成立条件低10现代商事活动的范围。
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事活动;2、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3、生产商或制造商: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也称为“第三种商”4、服务商: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11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一)商业名称权具有地域性(二)商业名称权具有公开性(三)商业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四)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特点12代理商的特点第一代理商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之委托第二代理商的行为具有营利性第三代理商不以显名为必要第四代理商须受商事习惯之约束第五代理商是完全商人,其行为具有独立性13商事能力的特征。
1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以及依法担当商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
2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能力基础上由商特别法附加于商主体的能力。
3商事能力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
4商事能力作为法律拟制主体经登记核准而取得的能力,其起止时间取决于商业登记这一公法行为。
14商事习惯法产生的根源。
商事惯例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标准合同国际商事仲裁15商事能力的限制(一)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二)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之限制(三)对于外国人的商事能力之限制(四)对于特殊身份者的商事能力之限制1、公职人员2、失权者(罪犯、破产者)16商法的基本原则。
23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二、企业维持秩序原则基本含义: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
价值:维护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利益相关者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1、市场准入2、风险分散3、市场退出四、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3、定型化交易规则五、保障交易安全1、公示主义2、外观主义3、严格责任六、其他原则的讨论1、关于交易公平原则2、关于交易确定性原则3、关于诚信原则4、关于社会责任原则17合伙企业的类型一、普通合伙1、关于普通合伙人的条件2、关于劳务出资3、关于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及自我交易禁止的义务4、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5、合伙企业适用破产制度二、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1、合伙人包括有限责任者和无限责任者2、合伙人数限制3、有限合伙人更大的自由4、出资形式及合伙事务处理受限5、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例外三、特殊的普通合伙18商法人的特征1它具有独立的人格2它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它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4它为有限责任主体。
19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一、与民法1.处理上的独特性(1)民、商房屋租赁之不同民事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场所的用途;商业承租人可以从事主活动,也可不经同意从事辅助活动。
(53年法令)民事租赁受时间限制,是临时性权利;商事承租人有“续约延展权”。
(稳定的客户群)(2)民、商“无能力制度”的差别民事无能力制度为保护无能力者;商事无能力者,要么完全被排除从事商事活动,要么一旦从事不的主张无效。
如,公司股东成立协议不因个别股东无能力而是公司不成立。
(3)民、商“不能清偿”处理上的不同民法上的清偿不能也可带来债务重整,但只是确定分期付款;商事重整是有限清偿、公平清偿制度。
即商人有破产,自然人不存在真正破产。
2.技术上的差异(1)个人身份差异民事合同强调个人意思能力、表示是否有瑕疵;商法很少考虑当事人的人身资格,商法上的活动者有相同的理性和能力。
(2)民法重意思,商法重形式。
民法上讲意思主义;商法强调形式主义(3)民、商借贷规则有别民事消费借贷为偶然,且多数债务人时,一般推定按份责任;商事借贷为常规,多数债务人推定连带责任。
3.民法来自传统,商法来自实践民法具有稳定性,商法具有多变性学理上的一般归纳: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
2,法律形式要求不同。
有些商行为不象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要求严格。
3,责任原则不同。
民法上过失责任原则在商法上很少适用,商事主体有时对无过失行为也要负责任。
4,性质和特征有别。
民法注重各国固有传统,纯属私法;商法具有国际性及公法性质。
5,稳定性不同,民法比商法更稳定。
二、与经济法1,调整的对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