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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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财综[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印发《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编办2017年1月22日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推进全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积极稳妥、分类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及职能,明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角色定位、工作要求,逐步扩大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皖发改就业〔2020〕782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安徽省体育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市场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中央财经委第八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举措的同时,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加快新型消费扩容提质,助力形成强大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实物消费市场供给(一)提升省内商品竞争力。

全面提升省内产品质量和品牌,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知名度和占有率。

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倡导优质优价,提升消费品质。

皖价费〔2007〕17号

皖价费〔2007〕17号

皖价费〔2007〕17号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卫生监督和防疫防治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卫计秘〔2006〕481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 5〕6号)规定的卫生部门收费项目,制定我省消毒药械审批费、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食品审评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等9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防控及公共卫生技术管理服务时,应分别执行卫生监督收费和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交叉和重复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监督规范,并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监测时,在规定的监督监测频次内,方可执行附件中第五项的卫生监测收费。

除此情况之外,开展卫生监测一律不得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收费收入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规定,全额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同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5年。

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皖卫体改〔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在铜陵市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取得较好成效。

根据省政府年度医改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现就扩大试点范围、推广铜陵“分区包段”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基本原则,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为重点,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抓手,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创新完善医联体内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机制,全面促进医联体内部资源流通共享、信息互联互通、人财物统筹管理,真正使医联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

二、改革范围2019年在铜陵市全面推广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经验。

芜湖市、马鞍山市、蚌埠市纳入扩大试点改革范围。

同时,鼓励其他城市至少有1所三级综合医院“分区包段”,开展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

国家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城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以优质医疗资源为龙头,根据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组建紧密型城市医联体,统筹医联体内部管理,实行网格化布局管理,为网格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卫科教秘〔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现将《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省情、遵循规律,以培养合格医生为目的,以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健全培训体系为基础,以建立政策制度体系为核心,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提供人才支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皖政办秘[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审议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决议,统筹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组成人员组长:孙志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第一副组长:谢广祥副省长副组长:花建慧省长助理张武扬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秋保省政府副秘书长沈卫国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高开焰省卫生厅厅长陈先森省财政厅厅长朱勇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刘自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成员:郎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余群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罗昌平省人事厅副厅长张家麟省编办副主任李和平省教育厅副厅长叶如强省民政厅副厅长王林建省财政厅副厅长吴健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李劲风省卫生厅副厅长李天太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朱少春省国资委副主任潘传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巡视员程利民省法制办副主任戴培昆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迎春安徽保监局局长陈平省总工会副主席周永超省物价局副局长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沈卫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余群、王林建、吴健、李劲风、潘传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从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其他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负责人为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有关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皖人社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促进和稳定农民工外出就业(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四进一促”专项行动。

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工代训等援企稳岗政策,继续执行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线上线下搭建出口产品转内销平台,对外贸企业参加符合条件的线上线下促销活动给予支持。

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督促企业将补贴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开展在岗转岗培训等。

积极培育养老、托育、健康、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家政服务等消费新增长点,加大针对性政策扶持。

对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农民工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常态化推进贯彻“六稳”重大项目集中开工。

推动重大投资项目加速落地,抢抓国家重点支持“两新一重”建设、灾后恢复重建“四启动一建设”等机遇,抓紧谋划实施一批重大项目。

强化促消费、扩内需政策扶持,提升吸纳就业能力。

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考虑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吸纳农民工就业多的给予更大政策激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皖政办秘〔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优先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发改就业〔2023〕50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10月27日安徽省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以及国家关于促进消费系列文件部署,促进全省消费需求加快释放,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重点领域消费1.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对提前报废更新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老旧高排放车辆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对达到建设标准、建成投用并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予以补贴,农村地区补贴标准上浮,支持各市对接入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充换电服务费给予补助。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批准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鼓励优先购置新能源汽车。

(省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2.升级繁荣文旅消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各地积极探索财政监督工作新机制,特别是蚌埠市和枞阳县开展的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新机制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机制,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构建财政监督新机制的重要意义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督相分离”的分配制约机制,是现代财政管理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省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的财政监督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管理的要求,必须将财政监督关口前移,建立起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为重点,以事后检查为补充的现代财政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从体制和制度上保证财政管理的科学规范,减少预算分配和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新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监督对象包括财政收入监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查、国有权益监管和会计监督等财政管理和改革的各个方面,监督方式由主要注重事后监督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并重转变。

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实行有效监督,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省厅正着手开展本级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在本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力度,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省本级公共财政监督机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4•【字号】皖政办[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进一步治理淮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省淮河行蓄洪区及干流滩区居民迁建工作(以下简称“居民迁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居民迁建工作。

优先安排频繁使用的行蓄洪区和经常受灾的滩区居民迁建工作。

二、总体安排(一)迁建范围。

居住在淮河行蓄洪区和干流滩区设计洪水位以下以及行蓄洪区庄台上超过安置容量的人口。

(二)安置方式。

居民安置采取迁入保庄圩、后靠安置、区外安置、投亲靠友或到城镇购买商品房等方式,尽量实行整村集中搬迁,也可分年分批搬迁。

(三)安置区(点)安排。

结合村镇规划,合理确定安置区(点)及其规模和布局,做到相对集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统一规划和建设供水、供电、道路、公共卫生、教育等基础设施,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留有空间。

安置区(点)要确保防洪安全,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内部排涝标准不得低于10年一遇。

(四)居民迁建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

省居民迁建总体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有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居民迁建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在征求居民意愿并逐户登记签字的基础上,编制当地本年度实施方案(农垦系统参照县执行),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省水利厅审查汇总,同时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皖编[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编〔2009〕1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九年五月八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和改革完善管理体制。

(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对各部门承担的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坚决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切实将职能转变落到实处。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下放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行程序,进一步强化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和执法监督职责,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通过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流程、规范运行程序、促进社会监督等方式,进一步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皖发改皖西〔2024〕272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3日安徽省落实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时代大别山革命老区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协同推动新时代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特色优势,以加快融圈进群联动发展为主抓手,聚焦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两大关键产业,着力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人才智力三大关键制约因素,探索新型帮扶合作机制,构建欠发达地区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

到2027年,落地一批跨区域合作重大事项,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打造一批承接产业转移合作平台,引进一批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建成一批标志性重大基础设施,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地区生产总值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发展质量效益显著提高,与全省发展差距进一步缩小。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1.深化区域协同发展。

加快推进合六同城化发展,高质量建设合六经济走廊,支持六安市建设合肥都市圈副中心城市,打造合肥中心城市功能配套和产业协作主要承载地。

推进安庆池州枞阳拥江发展,支持桐城市全面融入合肥都市圈,鼓励六安市、安庆市主动对接武汉都市圈。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体育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皖发改社会〔2021〕68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市级标准,确保按时出台。

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各市要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具体实施标准制定工作,及时出台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细化充实服务标准,严格界定范围。

各市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要对照《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市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落地落实。

《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已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安徽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标准》《安徽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市级具体实施标准。

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市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三节转让第四节置换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皖卫地[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安徽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地〔2012〕1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经信委(盐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文广新局(文化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除碘缺乏危害是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一项庄严承诺。

二十多年来,我省通过实施以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人群碘营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

2011年,经国家考核评估,我省所有县(市、区)以县为单位均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碘缺乏病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得到了有效控制。

2011年9月15日,卫生部颁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

按照此标准要求,经研究,我省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从35(±15)mg/kg下调为25mg/kg (±30%),于2012年3月15日实施。

为认真做好新标准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控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等8部(委、局)《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安徽省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实施意见为科学、规范、有序做好新标准加碘食盐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巩固碘缺乏病防控工作成果,按照卫生部等8部(委、局)对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碘缺乏病防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
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皖政发〔199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26
【实施日期】1994.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
(1994年1月26日皖政发〔1994〕5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我省自1952年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40多年来,它对保证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浪费严重,支出增长过猛,加重了国家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负担,不利于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卫生资源。

根据国务
院领导同志关于“公费医疗开支大量突破指标的问题不能任其发展,对公费医疗开支要逐步做到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财政和享受单位主动配合,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并适当与个人挂钩等办法”的要求,参照部分省市的做法,现就我省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为主的办法,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定额经费及时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以便把医疗管理和经费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实施意见,尽快付诸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日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现就深入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部署要求,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把“双招双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抓手,实施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加快构建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本链、人才链、政策链“多链协同”加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发展生态,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一)推动降低就业门槛。

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衔接做好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工作。

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和政策体系,广泛开展等级认定工作。

按规定做好准入类职业资格鉴定工作。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标准,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服务等工作,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网络交易活动,不需登记。

(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提升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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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社[2012]24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2〕2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
见》(皖政办〔2011〕61号)精神,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保障基层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含补充药品,下同)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认识,强化工作推进。

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及按时足额支
付,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久发展的民生之举。

各级财政、卫生、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能动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各项规定,把药品集中采购及药款结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千方百计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范、配送及时、结算有效、库存合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序运转和药品供应商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纪律,强化省级统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应急采购除外)一律通过省药采中心网上平台统一采购药品,不得擅自开展自行采购。

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时点,统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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