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匠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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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乙方:海南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海口市金龙路67号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460000000198751

电话:委托代理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本工程设计人:电话:

身份证号码:工程部负责人:电话:

电话:质量监督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附件:工程施工图、报价单项目)

1.3双方商定本工程施工个工作日,乙方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报价单中全部施工和安装项目。即自

年月日起(开工日期自乙方进料后的第二天起计)。工期计算以工作日计,每工作日工时为

小时,节假日顺延。

1.4 以上工程期限不含报建、业主自购家具安装、洁具安装、铺设木地板及配饰采购安装的时间花费,业主自行订做工程亦不计入本公司的保证工期内。

1.5 工程总预算(金额):详见合同附件二《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工程监理

乙方派出工程监理人员一名,现场负责本工程具体各项项目的落实,并将监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监理人员的职责通知甲方。

本工程监理:联系电话:

第三条施工图纸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详见附件一: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经甲方签字乙方才能施工。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 开工前三天,甲方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确保施工期间的水、电正常供应,并支付相应的水电费用。

4.3 负责协调工程队与物业公司及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负责物业管理处报批的一切费用.

4.5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增加楼地面负荷,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材料;

5.3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5因施工不当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5.6负责工程成品、设备的保护,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详见合同附件三:工程项目变更单)

第七条材料的供应

7.1装修所需的材料、设备均由甲方指定品牌,由乙方代为购买,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

7.2所有电线必须是国家免检产品。

7.3若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或规格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4 乙方应妥善保管所购装饰材料、设备,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5 乙方应根据装饰需要合理采购材料、设备,且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第八条工程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顺延等其他情况。

8.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8.3 甲方未按期如数支付工程费用,工期顺延,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和双方损失由甲方承担。

8.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8.5 因乙方原因(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期延误。

第九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9.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以下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隐蔽工程验收。

2、泥工、木工前期验收。

3、油漆、煽灰验收。

4、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验收单)。

9.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7

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详见合同附件四:工程验收单),结清工程款之后,办理移交手续(详见附件五:工程结算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验收,需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并承担乙方看管场地的相关费用。

9.3 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0.1有家具等细木制作的工程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首期工程款,即双方签字确认的报价单上工程总额的50%,乙方进场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泥、水、电工前期基本完成,木工进场前,甲方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即合同报价单总价的30%和工程增加项目金额的80%。木工前期基本完成,油漆、扇灰工进场前,甲方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即付满实际工程金额(原报价加上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的95%。余款到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完工结算时一次性付清。甲方所交定金自动转入首期款。

基础装修工程付款方式

注:实际工程金额=报价单金额+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竣工结算时定金自动转入首期款。

10.2 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工程结算资料送交甲方进行签字认可。甲方接到结算资料天内如无异议,即视同默认验收通过。

10.3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擅自增加的工程量甲方不予承认。

10.4 甲方所支付工程款以乙方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开出的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为准,此外任何个人所开的票据公司一概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收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未办理验收手续或甲方未结清全部工程款前,甲方提前使用工程用品,视为验收自动通过,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付未结工程款,如因此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11.3 因单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协商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1.4 如甲方未按期如数支付工程款,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每日以工程总价的‰计。

11.5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以合同工程总价的‰计。

11.6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验收标准,则乙方负责返工修理并承担物料损耗费用和延期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提交

仲裁。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规定

13.1 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大门钥匙一把交给乙方作保管,以方便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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