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行业(鸽)检验作业指导书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 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 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 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胸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 宰前检验4.1 入场检疫4.1.1 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4.1.2 检查畜禽饲料添加剂类型、使用期及停用期,使用药物种类、用药期及停药期,疫苗种类和接种日期方面的有关记录。
4.1.3 核对畜禽种类和数目,了解途中病、亡情况。
屠宰企业牛羊相关检疫、检验要点
牛羊相关检疫、检验及卫生控制要点一、宰前检收和宰前检疫;1、验收的方式;屠畜进场待宰时先有要进行询问和索证(三证:产地检疫证或运输检疫证、车辆消毒证、非疫区证明和牧户的饲养日志的用药和饲养的相关记录)。
验证由公司方和当地农牧部门派驻的检疫员同时进行,如果无证或是证照不全的,由驻场员进行补检出证,公司方留存证件。
针对我们公司的状况来自园区以外的屠畜均要求由牧户出具一份承诺书。
2、验收的意义:为了保证屠畜的健康,屠畜要来自非疫区,健康的食料和饲养环境良好,达到防疫和治疗用药安全。
只有原料来源安全,才能保证加工产品的安全性。
3、宰前检疫;(1)群体检查:屠畜进场经过验证后,观察其体表外表形态和精神状况。
(2)个体检查:逐只(头)进行测温,看其精神、行动、听叫声、呼吸动作是否正常。
检查皮肤上是否由隆起肿块等。
对一个屠畜的检查是要全方面的,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判定,才能得到正确的结果。
附:健康畜禽正常体温表4、牛宰前检疫要点:牛宰前主要是看牛结核、口蹄疫等。
(1)群体检查时要注意牛的精神外貌,运动姿态,呼吸和咳嗽、鼻镜、反刍、触检体表淋巴结的查看。
对精神委顿。
站立不稳、横卧于地,呻吟等有痛苦表现异常的牛,均应进行近一步的检查。
(2)逐斗测量体温,对检查多种急性传染病有很重要的意义。
有很多传染病体温相对升高。
5、羊宰前检疫:(1)羊宰前检疫主要是发现口蹄疫病,其他症状前不是很明显。
(2)大群检疫时应注意羊站立状态呼吸和咳嗽、反刍情况。
如有异常,应做进一步的检查。
(3)羊个体检查要注意检测体温、呼吸、外表体态。
二、经过宰前检疫的屠畜,在确认健康的屠畜,公司方宰前检疫人员可以开局健康准宰证明进入车间待宰。
如发现可疑症状,但没有办法确认是恶性传染病的屠畜,要拒收,并立即要求牧户尽快运出厂区外。
死畜不能够进入车间,如疑似传染病的死畜,应立即做销毁处理。
宰前检疫员应立即上报。
三、宰后检验:(牛、羊)1、方法:为了便于检验工作的进行以及检验结果与被检屠肉尸和内脏相附,在加工过程中,其头、肉尸和内脏进行编号进行同步检验。
屠宰检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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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检操作规程(大纲)一、屠宰前准备1.1场地与设施要求1.2人员配备与培训1.3动物接收与运输1.4动物暂养与休息二、屠宰操作流程2.1动物致晕2.2放血与悬挂2.3毛发去除2.4烫毛与脱毛2.5洗净与消毒2.6开膛与内脏分离2.7胴体分割与检验三、屠宰检验检疫3.1动物疫病检查3.2内脏检验3.3胴体检验3.4检疫合格评定与处理3.5检疫记录与报告四、屠宰后处理4.1胴体冷却4.2胴体分割与包装4.3产品储存与运输4.4废弃物处理与环保五、卫生与质量控制5.1屠宰场卫生管理5.2设备清洗与消毒5.3人员卫生与防护5.4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与运行六、安全生产与事故处理6.1安全生产制度与措施6.2事故应急预案6.3事故报告与处理6.4安全教育与培训七、法规与标准7.1法律法规与政策7.2行业标准与规范7.3检验检疫证书与标识7.4监督管理与执法八、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8.1屠宰技术改进8.2节能减排与环保8.3信息化与智能化8.4产业升级与创新发展一、屠宰前准备屠宰检操作规程中的屠宰前准备部分至关重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场地与设施要求屠宰前,首先要确保场地和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通风、照明等条件,地面应平坦、硬化,以便于清洁和消毒。
屠宰检疫操作doc
3、共2分。正确口述检查目的计2分,少一项内容扣0.5分,未口述不计分;口述不正确,每项扣0.5分。
4、共6分。正确完整口述检查结果计6分,未口述不计分;口述内容不完整,少一项扣0.5分;口述不正确,每项扣1分。
肝脏
检查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观察有无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寄生虫等病变。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少一项扣0.5分;口述不正确,每项扣1分。
2、共4分。有逐一检查蹄部动作计4分,每少检一肢蹄部扣l分。
3、共2分。正确口述检查目的计2分,未口述或口述不正确不得分。
4、共10分。正确完整口述检查结果计10分,未口述不计分;口述内容不完整,少一项扣2分;口述不正确,每项扣2分。
下颌淋巴结
检查
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坏死灶、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3、共10分。正确完整口述检查结果计10分,未口述不计分;口述内容不完整,少一项扣1分;口述不正确,每项扣2分。
腹股沟浅淋巴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附近的两侧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1、检查目的;主要检查有无猪瘟。
2、检查结果:腹股沟浅淋巴结有无出血、淤血、水肿、坏死、增生等病变。
1、检查目的:主要检查有无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检查结果:脾脏形状、大小、色泽、弹性是否正常,有无肿胀、淤血、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连等。
1、共4分。有视检脾脏动作计2分,有触检(必须用手将脾脏从头至尾触检~遍,并翻转背侧检查)脾脏动作计2分。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 程
浅析家禽屠宰检疫规程作者:吴凤伟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1期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发布,是检疫员如何进行家禽屠宰检疫的技术指南,对保护百姓身体健康及食肉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要求检疫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家禽的屠宰检疫,笔者就该规程做以探讨。
一、明确检疫对象及适用范围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的检疫目录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共九种。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二、检疫合格标准家禽入场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三、检疫申报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四、入场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检疫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屠宰作业指导书汇编
编制
校对
审核
检验
标准化
车间
批准
标记及数目
签名及日期
**香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肉牛屠宰)岗位说明
工序号
工序名称
设备
共27页
阿訇放血
名称
型号、规格
编号
位置号
第9页
工序内容及要求
工器具
工时定额(秒/头)
辅助材料
名称
编号
数量
操作
辅助
合计
名称
规格(mm)
1.放血:
阿訇依据伊斯兰教规操作,面向麦加方向,在牛喉骨下侧横刀切断三管(血管、气管、食管)。
2.第一次冲淋:
牛进待宰圈稍休息后进行一次冲淋,将待宰牛只赶至冲淋圈,打开冲水阀门直至牛体完全湿透为止冲淋不低于20分钟。冲淋结束后填写《牛体冲淋记录》
要求:环境气候温度较高时,用冷水冲淋为宜,气候温度较低时用温水对畜体进行冲淋。
更改通知号
编制
校对
审核
检验
标准化
车间
批准
标记及数目
签名及日期
**香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每屠宰一头牛后,必须对刀具及磨刀棍用82℃水浸泡消毒,时间不少于30秒。
2.沥血:
使倒挂的屠体在沥血轨道上进行充分沥血。
更改通知号
编制
校对
审核
检验
标准化
车间
批准
标记及数目
签名及日期
**香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肉牛屠宰)岗位说明
工序号
工序名称
设备
共27页
电刺激
名称
型号、规格
编号
位置号
第10页
电刺激设备
肉牛屠宰加工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
肉牛屠宰加工检验检疫作业指导书岗位名称:宰前检疫岗位定员:2人岗位责任人:公司指派检疫方法:1、检查、索取产地动物检疫证明,出县境检疫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防五证明。
了解牛在饲养过程中的饲料和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运输途中的伤病和死亡情况。
2、整车视检牛群体的精神状态,逐头视检形体动作,观察粪尿情况。
体表有无外伤、瘢痕、牛皮蝇卵块和机械性外伤,发现可疑病畜在卸车时进行隔离,入待宰观察圈。
3、卸车后的牛必须进行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激素等有害添加剂的检验,确定健康后入待宰圈。
4、对以上内容进行登记,确认无误后转下道工序。
岗位名称:待宰检疫岗位定员:2人岗位责任人:公司指派检疫方法:1、对进入待宰圈的牛只进行停饲给水工作,第一次给水在入圈后2小时进行,每间隔4小时给水一次,屠宰前3小时停止给水。
2、进入待宰圈休息给水的牛只,检疫人员要通过“眼观、鼻嗅、耳听、手摸”的方法对待宰的牛只进行群体的二次检验,确定健康后,通知车间进行屠宰准备,并开具准宰通知单。
3、按着畜主姓名、来源、品种、毛色、性别、月龄登记造册,存档。
要求:字迹清晰,分类准确。
岗位名称:头部检验岗位定员:1人岗位责任人:公司指派检验方法:1、头部检验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传染性水泡性口炎、放线菌病、结核病、巴氏杆菌病、炭疽、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2、首先观察下颌淋巴结,咽喉内外淋巴结。
纵剖咬肌及舌肌,内外侧咬肌各一刀,其目的主要检查牛囊尾蚴。
在检查咽喉内侧淋巴结,剖检淋巴结时,有白色结节,可初步诊断为结核;如果见到下颌、眼眶有鸡蛋大的硬节,可初步诊断为放线菌。
岗位名称:内脏检验岗位定员:1人岗位责任人:公司指派检验方法:1、内脏检验重点检查有无炭疽、结核、白血病、传染性胸膜肺炎、出血性败血症,布氏杆菌病、囊虫、肝片形吸虫、血吸虫、肉孢子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2、(1)脾:牛开膛后,首先观察脾的形状、大小及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检查有无肿胀、结节、充血、出血、淤血等变化。
畜禽屠宰检疫检验技术规范
国畜禽种业中2019.07作者简介:王亮(1978.4-),男,山西省高平市人,大学本科,高级兽医师,研究方向:动物疫病的检测检验及动物疫病防控及疫病免疫检测。
畜禽屠宰检疫检验技术规范王亮(河南省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458000)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肉质食品的安全问题。
为了让人们的食品安全进一步得到保障,本文首先阐述畜禽屠宰产品检疫合格标准,介绍与之相关的检验内容,其中包含检疫记录的保存时间及整个生产过程(从屠宰前到屠宰后的检疫等),并对不同种类的禽畜检疫进行详细说明。
关键词:禽畜;屠宰;检疫;相关技术;规范5杜绝滥用兽用抗菌药,下列情况不能使用兽用抗菌药一是病毒感染;二是发热原因不明;三是未查明致病菌;四是拒绝在饲料中添加促生长用兽用抗菌药。
6小结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加强饲养管理,注重防疫,消除病原,增强畜禽免疫力,控制疫病的发生才是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之根本。
1禽畜屠宰产品检疫合格的检验标准在检疫过程中,必须按照严格的流程进行,尤其是在屠宰禽畜入场时,需要对禽畜佩戴的禽畜检疫证明进行查验,然后了解禽畜运输途中的相关情况,最后是对禽畜进行临场检查。
临场检查这一过程包含多个环节,其中有禽畜排泄物状态、呼吸状态、外貌状态和精神状态等。
这一系列检查完毕后还需要进行消毒,尤其是运输工具的消毒。
另外,屠宰检疫记录还应保存,禽畜种类不同,检疫记录的保存时间也不一样,需要按照具体要求进行保存[1]。
2不同禽畜屠宰检疫检验的技术规范2.1家禽屠宰检疫不同品类的禽畜屠宰检疫规程不同,家禽屠宰检疫规程所使用的对象主要包含鸽子、鹌鹑及鸡鸭鹅等常见禽类,而检疫目标主要是禽结核病、小鹅瘟、禽白血病、致病性禽流感等。
家禽屠宰后的检疫检验也非常重要,尤其是组织脏器的检疫,其中包含内脏器官抽检和体表检查。
其中内脏器官抽检包含心脏、脾脏、肝脏、肾脏、肠道、肌胃、口腔、鼻腔、肌肉、皮下、胆囊体腔、气管和喉头等。
屠宰检操作规程
屠宰检操作规程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工作准确、规范,并提供了相关操作流程和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屠宰场内进行的屠宰检验工作。
二、术语定义1. 屠宰:指将动物从活体状态转变为宰杀状态的过程。
2. 屠宰检:指在屠宰过程中对动物进行的检验工作,包括内脏检查、肉品检验等。
3. 屠宰场:指专业的屠宰肉类加工场所。
三、工作流程1. 接待和登记(1) 屠宰场工作人员应在屠宰进场前迅速进行接待工作,接待检验人员,并核对其身份和证件。
(2) 检验人员应在进场前向屠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身份和资质证明,并配合登记工作。
2. 安全防护(1) 所有进入屠宰场的检验人员应佩戴办理过防护措施的特殊装备,包括帽子、口罩、手套等。
(2) 检验人员应遵守屠宰场的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卫生条件。
3. 内脏检查(1) 检验人员应对宰杀后的动物进行内脏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心脏、肺、脾脏等内脏器官的形态、颜色和发育情况。
(2) 检验人员应根据《动物内脏检验标准》进行检查,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记录。
4. 肉品检验(1) 检验人员应对经过内脏检查合格的动物进行肉品检验,检查项目包括肉质、骨骼状态和体表状况等。
(2) 检验人员应根据《肉品检验标准》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肉品及时予以处理,并填写相关记录。
5. 统计和报告(1) 检验人员应每日对屠宰检验工作进行统计,并编制相关报告。
(2) 报告中应包括屠宰动物数量统计、内脏检查结果汇总、肉品检验结果以及异常情况的说明等。
四、操作要求1. 检验人员应熟悉动物的解剖结构和内脏器官的正常形态,具备一定的解剖学、病理学和肉品学的知识。
2. 检验人员应遵守屠宰场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或省略环节。
3. 检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保证检查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性。
4. 检验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羊屠宰加工作业指导书
羊屠宰分割操作规程官方兽医检验检疫人员(我方兽医人员配合)按着“四部规程”和“GB18393-2001《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依据兽检知识及经验进行现场诊断,我厂羊只入厂必须停食静养12h、宰前3h停水,对羊的检疫都采用群体检查为主,个体检查为辅(比例为抽检20%),发现明显临床症状的羊只分别进行急宰、缓宰、禁宰处理。
1、宰前检验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应采用看、听、摸、检等方法。
1.1验收检验:1.1.1卸车前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1.2.2卸车后应观察羊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管理。
a)合格的羊送待宰圈。
b)可疑病畜送隔离圈观察,通过饮水、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并入待宰圈。
c)病畜和伤残的羊只送急宰间处理。
2、待宰检验2.1待宰期间检验人员应定时观察,发现病畜送急宰间处理。
2.2待宰的羊只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停止饮水。
3、送宰检验3.1羊送宰前,应进行一次群检。
3.2羊送宰前进行体温抽测(羊的正常体温是38.5~40.0℃)。
3.3经检验合格的羊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宰前检验合格证》,注明畜种、送宰头数和产地,屠宰车间凭证屠宰。
3.4体温高、无病态的,可最后送宰。
3.5病畜由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明,送急宰间处理。
4、急宰羊的处理4.1急宰间凭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急宰证明,及时屠宰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于确认的病变时,应请检验负责人会诊处理。
4.2死畜不得屠宰,应送非食品处理间,及时处理。
5、卸羊赶羊过程:5.1接到《准宰通知单》后根据装羊车的高低选择合适的卸羊方式,严禁乱踢、乱打造成人为的损伤。
5.2屠宰车间安排专人及时把待宰圈内清理干净,在赶羊过程中要用鞭子赶羊,不准用棍棒、铁器打羊。
以免出现淤血或损伤。
5.3对羊品种进行区分,并且做好标识及记录。
5.4屠宰车间负责人接到兽检人员的《准宰通知单》后,赶羊人员要在进待宰圈之前按《准宰通知单》上的只数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在准宰通知单上签字。
家禽屠宰加工过程中宰前宰后检验及处理标准
家禽屠宰加工过程中宰前宰后检验及处理标准1.目的:为了确保毛鸡来自非疫区,感观健康,须实行严格的宰前宰后检验检疫。
2.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家禽屠宰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人员。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4.宰前检疫4.1毛鸡证件检查由验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牧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毛鸡《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进行检查,要求证件填写正确、规范、不得有涂改现象且有动物检疫员签名及检疫部门盖章,同时必须实行一车一证制。
证件不全的,禁止进厂宰杀。
4.2审查《商品鸡饲养生产记录》由验证员依据《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及用药免疫的相关文件对出栏禽群的《商品鸡饲养生产记录》进行审查。
要求宰前14天停止使用药物,饲养期间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免疫程序及疫苗使用必须符合公司要求,新城疫弱毒或灭活疫苗的接种日期必须在宰前30天内进行。
对不符合用药管理规定的禽群可以延期屠宰,作为非人类食用。
3鸡群的感观检查3.1群体检查:验证员检查禽群中有无精神委靡,羽毛松乱,动作迟缓外貌异常的禽只,发现可疑病禽送解剖室进一步诊断。
4.3.2个体检查:宰前兽医穿好工作服,戴上口罩和手套对毛鸡进行逐只检查,检查方法:用手轻捏鸡脖,大拇指按住嗉囔,检查嗉囔是否饱满;然后按照从爪、跗关节、腿部、肛门、腹部、胸部、翅膀、头部顺序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将病弱残鸡从链条上剔除,放在密闭的桶内,同时由助手做好记录,由专人及时送解剖室剖检。
动物屠宰和检验的标准与操作规范
动物屠宰和检验的标准与操作规范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关注度的提高,动物屠宰和检验的标准与操作规范成为了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将就动物屠宰和检验的标准与操作规范进行探讨,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
一、标准的制定与要求1. 屠宰标准动物屠宰标准是确保肉类产品安全和质量的关键。
制定动物屠宰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屠宰过程中的操作,确保畜禽动物的宰杀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屠宰标准应包括以下要求:(1)宰前检查:屠宰前对动物进行健康状况检查,排除患病动物,确保屠宰动物的安全与健康。
(2)宰杀要求:屠宰过程中要采取合适的方法快速无痛地宰杀动物,避免动物痛苦。
(3)屠宰环境:屠宰场应具备清洁、通风、无异味等条件,以确保肉类产品不受外界环境污染。
2. 检验标准检验标准是评估屠宰动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的依据。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一系列的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检验项目:包括动物的健康状况、屠宰后的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等多个方面。
(2)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检验项目,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如化学分析、微生物检测等。
(3)检验结果判定:根据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对产品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操作规范与流程1. 屠宰操作规范为确保屠宰过程中的标准化和操作规范,下列步骤应被遵守:(1)动物准备:将待宰动物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疏导、验收和麻醉处理。
(2)剖宰操作:将麻醉后的动物依据宰杀流程进行剖宰,确保操作规范和效果。
(3)禽畜分离:如果屠宰场同时处理禽类和畜类,应分区进行,防止交叉污染。
(4)剔除与留存:根据检验判定,将不合格的动物或产品剔除,确保优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检验操作规范为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下列步骤应被遵守:(1)样品采集:根据检验需要,正确采集样品,并保持正确的标识和保存条件。
(2)检验设备校正:定期进行检验设备的校正和维护,保证检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背景动物屠宰检疫工作是维护食品安全和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动物产品的屠宰和加工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的检疫,以确保产品不带有疾病和有害物质。
为了保障屠宰检疫工作的高效进行,并确保食品安全,我们制定了本责任书,明确每位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在该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
责任细则1.动物饲养管理责任:动物的饲养管理是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的前提。
每位饲养员应加强对动物的日常饲养管理,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生长情况,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接种疫苗,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2.屠宰现场操作责任:屠宰现场操作的每位工作人员应遵守屠宰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标准,严禁违规操作。
在屠宰过程中,应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肉品检验,并检查动物是否具有疾病或异常情况。
3.动物产品质量把关责任:质检员应对屠宰后的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发现和报告任何不合格问题。
4.屠宰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责任:设施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屠宰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卫生可靠。
5.动物源食品运输管理责任:运输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对动物源食品进行安全运输,防止食品的交叉污染和质量变坏。
6.法律法规遵守责任: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执行《屠宰场卫生管理规程》等相关文件,确保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的合法、规范进行。
运行机制为确保责任的履行和检疫工作的高效运行,我们制定了以下运行机制:1.责任分工:根据工作的不同特点和任务,明确每位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分工,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履行。
2.考核评估:定期对每位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责任履行情况、操作规范、工作效率等,以确保责任的履行和工作的质量。
3.监督与培训:建立监督机制,对于责任履行不到位或存在问题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及时纠正和培训,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4.信息共享:建立动物屠宰检疫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检疫结果和经验,提高工作的统一性和监管效果。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X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XX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
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X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完整版)检验作业指导书
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操作员或反馈到生产单位加以纠正,问题严重时,要适时向有关部门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单》要求其改进。
2.4完工检验
2.4.1定义
完工检验,是指对全部加工活动结束的半成品、零件进行的检验。完工检验的工作包括验证前面各工序的检验是否已完成,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即对前面所有的检验数据进行复核。
2.3.2.6产品的标识和记录能否保证可追溯性。
2.3.2.7生产环境:生产环境是否适宜产品生产的需求,有无产品、物料散落在地面上。
2.3.2.8对生产中的问题,是否采取了改善措施。
2.3.2.9员工的技能能否胜任工作。
2.3.2.10生产因素变换时(换活、修机、换模、换料)是否按1完工检验要求:应该按照工序卡、产品图样、抽样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完工检验工作。
2.4.2.2完工检验的重点
2.4.2.2.1核对加工件的全部加工程序是否全部完成,有无漏序、跳序的现象存在。在批量的完工件中有无尚未完成或不同规格的零件混入。必要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防止问题的再发生。
取250毫升三角烧瓶,加35毫升硼酸和3滴混合指示剂,将冷凝管口侵于硼酸吸收液中。在盛消化液的凯氏烧瓶中添加防暴沸的锌粒2~3粒和30%氢氧化钠溶液40毫升,立即与定氮球连接好,蒸馏至瓶内液体减少约2/3时,将冷凝管品移出吸收液,切断电源,冲洗冷凝管,用0.1N盐酸标液滴定至灰红色为终点。同时作一试剂空白。
1.5检验结果的处理方式
1.5.1允收
经IQC验证,不合格品数低于限定的不合格品个数时,则判为该批来货允收。IQC应在验收单上签名,盖检验合格印章,通知货仓收货。
1.5.2拒收
若不合格品数大于限定的不良品个数,则判定该送检批为拒收。IQC应及时填制《IQC退货报告》,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交仓库、采购办理退货事宜。同时在该送检批货品外箱标签上盖“退货”字样,并挂“退货”标牌。
检测中心实验室作业文(畜禽)
将抽得的50只鸡、鸭、鹅蛋,每10只为一份,分成5份(鹌鹑蛋、鸽蛋每50只一份,分成5份),分别包装,其中一份样品随抽样单(第二联),贴上封条后交被抽检单位保存,另外四份随样品抽样单(第一联),分别加贴封条由抽样人员送交中心综合业务科。
六、样品运输
(一)为确保被分析物的稳定性和样品的完整性,采集的样品应由专人妥善保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中心综合业务科。
五、样品封存
(一)猪肉、牛肉、羊肉
将抽得的6kg样品,分成4份,2kg一份,1kg四份,分别包装,其中一份1kg样品随抽样单(第三联),贴上封条后交被抽检单位保存,另外四份随样品抽样单(第二联),分别加贴封条由抽样人员送交中心综合业务科。
(二)禽肉和猪肝
将抽得的样品,分成5份(鸡、鸭、鹅、肝每份1整只,鹌鹑、鸽子每份6只),进行包装,其中一份样品随抽样单(第三联),贴上封条后交被抽检单位保存,另外四份随样品抽样单(第二联),分别加贴封条由抽样人员送交中心综合业务科。
4、市场、冷冻(冷藏)库抽样
(1)肉类每件500g以上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从3件~15件上取若干小块肉混合,样品重量不得低于1kg(全项检验不得低于6kg),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2)每件500g以下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取样混合后,样品重量不得低于1kg(全项检验不得低于6kg),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四)工具
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抽样结果造成影响。
1、肉类:不锈钢刀具、自带封口的食品卫生塑料包装袋、低温样品保存箱(盒)、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蛋类:洁净卫生的格状专用盛蛋盘、样品保存箱、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3、奶类:搅拌棒、取样器、温度计、塑料密封采样瓶、低温存奶箱、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禽类屠宰场检疫流程
禽类屠宰场检疫流程
一、禽类屠宰场检疫流程
1.检疫准备
(1)确定检疫要求
①国家和地方检疫法规
②行业标准
(2)制定检疫计划
①检疫时间安排
②检疫人员分工
(3)设备与材料准备
①检疫设备检查
②检疫消毒材料准备
2.入场检疫
(1)运输车辆检查
①检查车辆消毒情况
②检查运输证件
(2)禽类健康状况检查
①观察禽类行为
②检查外部症状
(3)检查检疫证书
①核对检疫证书信息
②确认证书有效性
3.屠宰前检疫
(1)进行体检
①体重测量
②健康检查报告
(2)采样检测
①血液样本采集
②组织样本采集
(3)记录检疫信息
①填写检疫登记表
②保存样本信息
4.屠宰过程监控
(1)现场监控
①指定检疫人员全程监控
②记录屠宰过程
(2)屠宰卫生检查
①确保屠宰设备清洁
②检查屠宰操作规程(3)确认检疫合格
①检查屠宰后的禽类情况
②记录检疫合格信息
5.屠宰后检疫
(1)检查处理和存储
①检查禽类肉品处理情况
②记录存储温度和环境(2)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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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编号: JX-JY-2013-A/0
检验作业指导书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3年6月1日批准 2013年6月1日执行
采购物资质量标准
1.目的
规定采购物资的质量指标,确保采购物资符合规定质量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规定公司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
3.职责
3.1 质检部制订采购物资技术标准。
3.2 负有采购职责的采购员负责按采购物资质量标准对采购物资质量进行控制。
4.质量标准
4.1白条鸽
4.1.1白条鸽必须符合GB/T16869《鲜、冻禽产品》GB/T5009.44-2003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
分析方法,GB/T 20809-2006 肉制品生产HACCP应用规范
4.1.2入厂验收毛鸽应来自非疫区,并具有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开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4.1.3感官要求: 1.先观察头部,注意冠鬓无羽毛处无苍白、发绀、痘诊现象
2.鼻、眼、喙无异常物分泌等
3.观察口腔与喉头无粘液、黏液膜,无其他病理变化
4.检查胸腹部、腿部肌肉无关节肿大、骨折、外伤等情况
5.注意肛门附近无粪污及潮湿
4.1.4安全要求:GB/T5009.44-2003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4.1.5理化指标:GB/T16869《鲜、冻禽产品》
4.1. 6验证要求:有毛鸽的检疫合格报告。
4.2塑料袋
符合GB9687-1998标准
4.2.1产品包装必须符合食品要求,能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单
4.2.2 感官:清洁,平整,封合好,印刷和规格符合规定要求。
4.3双瓦楞指箱
4.3.1符合GB9683-2008《食品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标准并能出具产品
性能检验合格报告单
4.3.2感官要求:清洁,平整,印刷和规格符合规定要求。
5 .相关文件
《产品检测规范》
成品检验质量标准
1.目的
规定采成品的质量指标,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质量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规定公司成品的质量标准。
3.职责
3.1 质检部制订采购物资技术标准。
3.2 负有检验职责的质检员负责按采购物资质量标准对采购物资质量进行控制。
4.质量标准
4.1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