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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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1. 引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一种预先存款的卡片,用于特定商户或特定商品的购买,并可在特定期限内使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广泛应用于零售行业、餐饮行业以及各类礼品卡销售等领域。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 目标本管理制度旨在明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要求,确保预付卡的合法使用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具体目标包括:•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兑换、结算等操作流程;•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中的不当行为。

3.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户和企业,包括零售行业、餐饮行业、礼品卡销售行业等。

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销售4.1 商户或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确保其与销售行为一一对应。

4.2 商户或企业应明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有效期、使用范围以及退款政策等信息。

4.3 商户或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

5.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兑换5.1 持卡消费者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出示卡片并提供相应身份信息,以验证卡片的合法性。

5.2 商户或企业在核实卡片合法性后,应根据卡片面值和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进行兑换。

5.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仅限于特定商户或特定商品的消费使用,禁止与其他活动优惠叠加使用。

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结算6.1 商户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结算制度,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2 结算时,商户或企业应提供详细的结算明细,包括卡片面值、实际消费金额、结算金额等信息。

6.3 商户或企业不得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结算金额与其他费用进行混淆,应单独核算。

7. 消费者权益保护7.1 商户或企业应妥善保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7.2 消费者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过程中如遇退款问题,商户或企业应按照退款政策及时进行处理。

最新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ⅩⅩ]25号)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ⅩⅩ年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及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根据商务部公告的具体情况调整认定标准):(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发卡企业与我行签订《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存管协议》”),并将预收资金按规定比例委托我行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

第五条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发卡企业认定我行为其预收资金的唯一存管银行,确定一个我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一、总则
单用途预付卡是一种可以预存资金且仅在指定商户使用的消费卡,由个人或单位购买,用于特定场景下的消费。

为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以下是管理办法:
二、发卡机构的责任
1. 发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确保发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开卡用户的身份合法且无违法记录。

3. 发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存资金进行核查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三、持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持卡用户有权根据发卡机构制定的规则在指定商户使用预付卡,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服务。

2. 持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报告挂失。

3. 持卡用户有义务确保预存资金来源合法,并且在消费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户规定。

四、资金监管
1. 发卡机构应当将预存资金存放在与运营资金相分离的独立账户中,确保资金安全。

2. 发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资金清算和核对,及时发现资金异常情况并处理。

五、风险防范
1. 发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和防范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性。

2.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六、监督管理
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2. 发卡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经过上述管理办法的规范,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将更加透明、合法和安全,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逐渐成为了商业领域的一种重要支付工具。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资金安全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等。

为了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制定和实施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责任与组织架构1. 管理责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

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发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合规运营。

2. 组织架构监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发卡机构应设立预付卡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预付卡发行与销售1. 发卡资格发卡机构应获得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并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实力雄厚、风控能力强等。

2. 发卡流程发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发卡流程,包括用户身份核实、资金来源调查等环节,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销售方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发卡机构应提供详细的销售渠道和购买流程,方便用户购买和充值。

四、资金安全与风控措施1. 资金存管发卡机构应将用户充值的资金存放在专门的资金存管账户中,与自身资金进行隔离管理,确保用户资金的安全。

资金存管账户应由监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进行监管和管理。

2. 风险评估发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模型,对用户的消费行为和支付习惯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3. 风险防控措施发卡机构应加强对用户账户的监控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密码保护、交易限额设置、账户冻结等,以减少资金安全风险。

五、信息保护与合规要求1. 用户信息保护发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严禁私自出售或泄露用户信息。

2. 反洗钱合规发卡机构应遵守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建立反洗钱合规制度,对用户充值和消费行为进行监控和报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和管理行为,保护持卡人的权益,促进商业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预付卡的定义商业预付卡是指预先由持卡人存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电子支付,在特定的商家或商业机构使用限定范围内的支付工具。

商业预付卡分为实体预付卡和虚拟预付卡两种。

第三章发行与管理机构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与管理机构应当具备《支付机构全国范围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销售、管理等相关行为负责。

第四章预付卡的发行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应当明确发行规模、有效期限、使用范围以及持卡人的权益和义务,制定详细的发行方案,并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预付卡的销售商业预付卡的销售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明码实价,严禁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

第六章预付卡的兑换和退换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如需兑换或退换预付卡余额,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发行方案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操作。

发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持卡人的兑换和退换要求。

第七章预付卡的使用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当遵循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额,并妥善保管预付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发行机构或管理机构报备。

第八章预付卡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预付卡行业的监管,定期对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第九章预付卡的处罚对于违反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的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并在严重违法情况下吊销其相关资质。

第十章附则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已经发行的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确保其合法合规。

以上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内容由领导部门制定并进行审查,以确保商业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卡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在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或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销售的,可事先储值并能够在特定商户或特定领域内使用的预付支付工具。

第三条发卡机构应当按照支付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预付卡业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发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发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发行的有关资料,及时反馈预付卡销售、激活、交易等信息,并配合支付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六条发卡机构应当制定和公布预付卡产品服务细则,明确预付卡的适用范围、使用规则、费用等信息,并向持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七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答相关问题,处理用户投诉。

第八条预付卡不得用于购买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二章预付卡销售第九条预付卡的销售应当通过授权比喻发卡机构或合作机构进行,不得通过非法渠道销售。

第十条预付卡的销售应当完整、清晰地向购卡人提供各项费用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购卡人应当自行评估风险并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预付卡发售前需激活方可使用,激活方式可以是面对面或网络激活。

预付卡的激活应当与购卡人真实身份信息核实相结合,确保预付卡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购卡登记制度,记录购卡人的个人信息及购卡金额,并合法使用这些信息。

第十三条预付卡销售过程中不得要求购卡人强制激活其他增值服务或附加产品,不得设置任何附加条款限制或损害购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预付卡使用第十四条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当遵循预付卡产品服务细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支付行业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不得转让、出借或转售预付卡,不得将预付卡用于违法活动。

XX农村商业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存管账户和收款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第9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XX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及相关的操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账户是指符合商务部文件规定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存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获取的预收资金,并由我行提供存管监督服务的账户,包括存管账户和收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本办法所称存管账户是指发卡企业按照规定在我行开立的用于接收存管资金的账户;收款账户是指发卡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用于接收由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的账户。

发卡企业在我行开立收款账户的户名应与存管账户名称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账户管理的基本当事人有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或XX市经济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开户银行(即我行)、发卡人(即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购卡人(即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及各支行职责(一)总行公司金融管理部作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总体规划、产品研发、制定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

(二)各事业部和支行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客户营销工作。

单用预付卡管理规定(3篇)

单用预付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发行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或者一定范围内,用于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非记名预付凭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预付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预付卡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卡机构第六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预付卡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人员;(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储备;(五)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业务许可。

第八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对预付卡持卡人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持卡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预付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资金安全。

第三章预付卡业务第十一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退卡条件等事项,并在发卡时向持卡人明示。

第十二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充值、消费、退款等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便捷性。

第十三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对预付卡持卡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持卡人预付卡的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持卡人投诉。

第十五条预付卡发卡机构不得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加强预付卡业务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范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范文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范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用于特定商家的商品或服务,持卡人可以使用其面额在特定商家消费的预付卡。

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管理和使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合理规划,风险控制,信息安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发卡机构应具备有良好声誉、经营能力、风控能力以及严格的信息保护、风险监管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五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与使用,应遵循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报备手续。

第六条发卡机构应具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业务合规的权限,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审批,并履行相关的备案、报备手续。

第七条发卡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持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保留购卡凭证和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妥善保管;在使用预付卡时,应按照规定时间内使用,不得退卡、退款。

第九条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时,应遵守特定商家的消费规则,并将预付卡用于在特定商家进行消费。

第十条持卡人在遗失预付卡时,应及时向发卡机构进行挂失,以保护预付卡的安全;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发卡机构,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章发卡机构的责任第十一条发卡机构应保护持卡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不得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泄露或出售持卡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风控体系,对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进行监管,确保预付卡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三条发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持卡人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和解决。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预付卡业务的情况,包括发卡数量、存量、发行情况、投诉情况等,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应定期对预付卡的资金进行清查和核对,确保预付卡的资金安全和有效性。

商务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商务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制度

商务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制度

商务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成本,加强对商务活动的管理,公司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商务活动相关的预付卡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及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预付卡的领用、使用、管理、报销、台账记录等方面。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修订和解释。

第二章预付卡的领取和发放第七条公司内部各部门需要使用预付卡进行商务活动支出时,应提前向财务部门提出预付卡的领用申请。

第八条预付卡的领用申请应提交相关商务活动的计划、预算表、用途说明等材料。

第九条财务部门根据预付卡的用途和金额,审批相应部门的预付卡领用申请。

第十条预付卡领用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预付卡发放给申请部门,并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领用预付卡的部门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挪用或私自交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预付卡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领用预付卡的部门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领用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严禁超支或私自挪用。

第十三条预付卡使用过程中如需要进行充值或划账等操作,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预付卡使用时,需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或发票,并按照公司相关报销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预付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使用情况和报销申请,由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和审批。

第十六条预付卡使用过程中如有遗失或损坏情况发生,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预付卡的管理与台账记录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预付卡的领用、使用、充值、报销情况等,建立全面的预付卡使用管理台账。

第十八条预付卡使用管理台账应明确记录领用部门、领用日期、使用用途、使用金额、充值情况、报销情况等,以便随时查阅。

第十九条预付卡使用管理台账应定期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预付卡使用管理台账,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预付卡使用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购买预付卡的规定)

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购买预付卡的规定)

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购买预付卡的规定)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将退回余额。

规定预收资金存管,防止恶意卷款跑路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卷款跑路,北京市拟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

《条例》提出,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购买预付卡的规定)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位和个人购买预付卡的规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超过一定规模还将备案。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

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不得设置“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条例》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条例》提出,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将退回余额。

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示例)

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示例)

XX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确保XX卡(简称本卡)发放流程的准确、顺利,保证本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卡,是指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仅限用于在本公司购买商品和/或兑换服务的单用途购物卡。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管理、使用本卡。

第二章 XX卡的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第四条 XX卡的各项业务工作由本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各业务部门均须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协助财务部处理此项工作,并明确责任。

第五条 XX卡的各管理部门职能分工1. 部负责前台售卡的需求统计、卡片定制、空白卡领用、销售、售后服务等前台销售管理工作。

2.财务部负责本卡的保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监督、回收、销卡及其他本制度未明确的在本卡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事务。

3. 部负责保证本卡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一切问题。

4. 部负责空白本卡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章 XX卡的业务操作流程第六条空白卡的定制、验收、入库1.定制:部根据市场需求,按季度制定本卡需求计划(重大节假日须提前(几)日制定节日用卡需求计划)并提交财务部审核。

财务部审核通过后将需求计划提交部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2.验收: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负责按批次抽检所采购的空白XX 卡的卡面印刷质量及数量后,将定制的空白卡交付财务部,财务部在与需求计划核对后交本部保管员入库。

3.保管:财务部保管员负责空白卡的保管,并每周统计卡片余量,确保常备不少于张。

若卡片余量低于前述标准,财务部应通知部制定紧急需求计划。

第七条 XX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1.财务部根据部申报的本卡需求计划,由财务部保管员填写《XX卡注册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部记账,一联交操作员留存。

2.财务部专职人员根据《XX卡注册单》对空白卡进行开户、开通、充值、复核,在刷卡充值前应核对每盒空白卡的初始卡号,并在开通、充值后进行复核,以核实系统号与卡号的准确性。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三项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三项制度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三项制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新型支付工具逐渐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和使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三项制度,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全面介绍这三项制度,并探讨其对消费者和商家的指导意义。

首先,网络销售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是指在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消费者需要进行实名登记。

这意味着消费者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并与购卡的身份进行核验。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盗刷、冒领等风险的出现,保护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同时,也使得商家可以更好地进行客户管理和售后服务,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因此,这一制度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欺诈行为、促进购卡双方的信任建立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预付卡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要求预付卡发行机构必须将消费者预付的资金单独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资金专户中。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预付卡的资金安全,防止发行机构挪用资金或发生破产等情况。

由于预付卡资金与发行机构的其他资金相互隔离,即使发行机构出现问题,消费者的资金也能够得到保护。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高的保障,让他们更加放心地使用预付卡消费。

对于商家而言,也能够提高其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最后,预付卡费率和使用期限标准制度规定了预付卡的费用和有效期限的限制。

一方面,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避免发行机构提高费率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商家而言,规范的费率和使用期限标准可以促使其更加广泛地接受预付卡支付,扩大销售渠道,提高市场份额。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提升消费者购卡体验有着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三项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可以通过实名登记制度来提高支付安全,通过预付卡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得到更好的资金保障,通过费率和使用期限标准制度获得合理的购卡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最新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最新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最新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卡(以下简称“单卡”)业务资金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付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单卡业务中的资金管理活动,包括单卡的发行、充值、消费、退款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对单卡业务的资金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三)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单卡业务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持续改进原则: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不断优化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制度第四条单卡业务资金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单卡发行收入应当及时存入指定账户,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六条单卡充值、消费、退款等业务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充值资金:消费者充值后,资金应立即划入公司指定账户,不得滞留;(二)消费资金:消费者使用单卡消费时,公司应及时将消费金额从指定账户划拨至商户账户;(三)退款资金:消费者申请退款时,公司应及时将退款金额划入消费者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单卡业务资金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公司应当定期与商户进行对账,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单卡业务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章内部控制与监督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单卡业务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单卡业务资金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对单卡业务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截留单卡业务资金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预付商业卡资金管理制度

预付商业卡资金管理制度

预付商业卡资金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付商业卡的资金管理第三章预付商业卡的资金使用第四章预付商业卡的资金监管第五章预付商业卡的风险控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商业卡的资金管理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商业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预付商业卡的资金管理第二条预付商业卡资金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快乐十分规定,明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预付商业卡资金应由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对资金的存取、使用、核算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预付商业卡资金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资金的存放、划拨、使用、核算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预付商业卡资金管理应建立资金账户,明确收支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预付商业卡的资金使用第六条预付商业卡的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快乐十分的规定,合理、合法地运用资金,不得挪用、挥霍、滥用资金。

第七条预付商业卡的资金使用应严格审核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预付商业卡的资金使用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定,包括资金使用的用途、数额、审批程序等。

第四章预付商业卡的资金监管第九条预付商业卡的资金监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资金的存取、使用、核算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预付商业卡的资金监管应建立监控系统,及时掌握资金的动向,预警异常情况。

第五章预付商业卡的风险控制第十一条预付商业卡的风险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应建立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机制。

第十二条预付商业卡的风险控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审核程序、内部管理、岗位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黑龙江快乐十分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黑龙江快乐十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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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制度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
业收入的30%。

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
行资金存管制度。

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八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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