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最新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ⅩⅩ]25号)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ⅩⅩ年第9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发卡企业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及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根据商务部公告的具体情况调整认定标准):(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发卡企业与我行签订《XX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存管协议》”),并将预收资金按规定比例委托我行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
第五条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发卡企业认定我行为其预收资金的唯一存管银行,确定一个我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
XX农村商业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农村商业银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存管账户和收款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第9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XX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及相关的操作管理办法,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账户是指符合商务部文件规定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用于存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获取的预收资金,并由我行提供存管监督服务的账户,包括存管账户和收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本办法所称存管账户是指发卡企业按照规定在我行开立的用于接收存管资金的账户;收款账户是指发卡企业在我行开立的用于接收由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的账户。
发卡企业在我行开立收款账户的户名应与存管账户名称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账户管理的基本当事人有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或XX市经济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开户银行(即我行)、发卡人(即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购卡人(即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门及各支行职责(一)总行公司金融管理部作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总体规划、产品研发、制定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
(二)各事业部和支行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业务的客户营销工作。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卡(以下简称“单卡”)业务资金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付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单卡业务中的资金管理活动,包括单卡的发行、充值、消费、退款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对单卡业务的资金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三)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单卡业务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持续改进原则:根据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不断优化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制度第四条单卡业务资金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单卡发行收入应当及时存入指定账户,不得挪用或截留。
第六条单卡充值、消费、退款等业务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充值资金:消费者充值后,资金应立即划入公司指定账户,不得滞留;(二)消费资金:消费者使用单卡消费时,公司应及时将消费金额从指定账户划拨至商户账户;(三)退款资金:消费者申请退款时,公司应及时将退款金额划入消费者指定的账户。
第七条单卡业务资金结算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公司应当定期与商户进行对账,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单卡业务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章内部控制与监督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单卡业务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单卡业务资金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对单卡业务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截留单卡业务资金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单用预付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预付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发行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或者一定范围内,用于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非记名预付凭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的预付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预付卡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卡机构第六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预付卡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人员;(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储备;(五)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业务许可。
第八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对预付卡持卡人进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持卡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预付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资金安全。
第三章预付卡业务第十一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退卡条件等事项,并在发卡时向持卡人明示。
第十二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充值、消费、退款等业务流程,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便捷性。
第十三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对预付卡持卡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持卡人预付卡的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付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持卡人投诉。
第十五条预付卡发卡机构不得利用预付卡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加强预付卡业务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法信汇编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单用途卡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逐渐在市场上得到广泛使用。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单用途卡业务的资金流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业务运营的效率,制定一套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单用途卡业务的资金管理行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三、资金划拨与归集1. 资金划拨:(1)资金划拨由授权的业务部门负责进行,需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进行申请、审批和执行;(2)划拨的资金需明确指定用途,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资金划拨凭证;(3)划拨资金的金额和账户信息需准确无误,否则可能导致资金流失或延误。
2. 资金归集:(1)资金归集需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确保实时掌握资金的动态;(2)归集的资金应及时充值到指定的账户,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性;(3)归集资金的账户和归集金额要及时记录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四、资金支付与结算1. 资金支付:(1)资金支付需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授权流程,确保支付的合规性和安全性;(2)支付资金需要核对收款人的账号和名称,以避免支付错误;(3)支付金额需与资金划拨或归集的金额一致,并填写相应的支付凭证;(4)支付过程中要对资金流动进行跟踪和记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2. 结算管理:(1)对于使用单用途卡进行结算的业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算;(2)结算时需核对账户信息和结算金额,确保结算的准确性;(3)结算过程中需及时记录和核对相关凭证,并进行存档备查。
五、资金监控与报告1. 资金监控:(1)建立资金监控机制,定期对单用途卡业务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2)监控范围包括资金划拨、资金归集、资金支付和结算等环节,确保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资金报告:(1)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利益方提交资金报告,包括资金流动情况、资金调度和风险控制等;(2)报告中需包含详细的数据分析、流程评估和处理建议,以提供决策参考。
单用途卡资金管理制度
单用途卡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单用途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以便明确公司单用途卡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则和流程。
一、适用范围本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所有单用途卡的管理和使用。
二、单用途卡的定义单用途卡是由公司开设的专用卡,用于特定的支出用途,例如员工差旅费报销、办公用品采购等,以便公司更好地控制和管理不同的支出用途。
三、申请与领用1. 员工需提出单用途卡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员工需要提供相应的支出用途,并由部门领导审核和批准。
2. 批准后,财务部门将对单用途卡进行开立,并将卡片交由申请人领取。
四、资金限额1. 财务部门会根据实际需求设定不同的单用途卡资金限额,以适应不同部门和项目的支出需求。
2. 在使用过程中,若需超出预设的资金限额,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超支。
五、使用规则1. 单用途卡仅限于所规定的支出用途,不得私自挪用于其他用途。
2. 使用单用途卡进行消费后,需及时填写相应的支出报销表,并粘贴相应的消费凭证,以便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3. 使用其他员工的单用途卡进行消费需提前经过申请人的同意,并在使用后需立即通知申请人。
六、管理和监督1. 财务部门需对单用途卡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审计和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和安全。
2. 部门领导需对所属员工的单用途卡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如有异常情况需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
七、丢失和挂失1. 若单用途卡遗失,需立即向财务部门进行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财务部门会根据挂失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例如重新开立新卡、冻结账户等。
八、违规处理对于超支、挪用、滥用单用途卡的行为,将会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例如降级、扣发奖金、解除合同等。
九、附则1. 本制度所称的“财务部门”包括公司内部的财务部门和相关的审计部门。
2. 本制度所称的“部门领导”包括公司内部的各级主管和经理。
3. 本制度所称的“申请人”指申请单用途卡的员工。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贵宾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将定期核对与贵宾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将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
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三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
第四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第五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第六条存管银行可对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
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七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八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
质量。
第九条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将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将渔券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
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填报的信息为准确、真实、完整,不故意隐瞒或虚报。
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
2013年1月25日。
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示例)
XX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确保XX卡(简称本卡)发放流程的准确、顺利,保证本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卡,是指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仅限用于在本公司购买商品和/或兑换服务的单用途购物卡。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管理、使用本卡。
第二章 XX卡的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第四条 XX卡的各项业务工作由本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各业务部门均须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协助财务部处理此项工作,并明确责任。
第五条 XX卡的各管理部门职能分工1. 部负责前台售卡的需求统计、卡片定制、空白卡领用、销售、售后服务等前台销售管理工作。
2.财务部负责本卡的保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监督、回收、销卡及其他本制度未明确的在本卡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事务。
3. 部负责保证本卡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一切问题。
4. 部负责空白本卡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章 XX卡的业务操作流程第六条空白卡的定制、验收、入库1.定制:部根据市场需求,按季度制定本卡需求计划(重大节假日须提前(几)日制定节日用卡需求计划)并提交财务部审核。
财务部审核通过后将需求计划提交部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2.验收: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负责按批次抽检所采购的空白XX 卡的卡面印刷质量及数量后,将定制的空白卡交付财务部,财务部在与需求计划核对后交本部保管员入库。
3.保管:财务部保管员负责空白卡的保管,并每周统计卡片余量,确保常备不少于张。
若卡片余量低于前述标准,财务部应通知部制定紧急需求计划。
第七条 XX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1.财务部根据部申报的本卡需求计划,由财务部保管员填写《XX卡注册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部记账,一联交操作员留存。
2.财务部专职人员根据《XX卡注册单》对空白卡进行开户、开通、充值、复核,在刷卡充值前应核对每盒空白卡的初始卡号,并在开通、充值后进行复核,以核实系统号与卡号的准确性。
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范文单用途卡(以下简称“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加强对卡的使用、申领、归还、结算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企业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使用的单用途卡业务管理。
涉及单用途卡使用的岗位、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单用途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差旅、采购、办公业务等,不得用于个人事务或私人消费。
第四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司单用途卡的安全、有效地使用,对卡进行审计和监管,防止滥用和损失。
第五条公司单用途卡的申领、归还、使用、结算等环节必须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操作,不得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第六条卡的具体管理单位为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卡的申领、发放、统计、监督、归还等工作。
第二章卡的申领和发放第七条卡的申领必须经过正式的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应填写《单用途卡申请表》,包括申请原由、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应提供申请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财务部要求的预算、采购合同等。
3. 财务部负责审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文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批准,并记录申请人、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八条卡的发放应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1. 财务部收到申请表后,安排卡的发放,填写《单用途卡发放记录表》,记录发放的卡号、金额、申请人、发放日期等信息,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2. 卡的发放应以签收形式进行,申请人应在《单用途卡发放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在卡上签名。
第九条卡的有效期为一个自然月,若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申请人应在卡到期日前7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经核实后可予以延期。
第十条卡的密码和安全性由申请人自行保管,不得向他人泄露或借用。
第三章卡的使用和归还第十一条卡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申请原由和金额的规定。
1. 商务差旅:申请人在出差期间可使用卡进行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费用的支付。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支付越来越普及,预付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工具也开始被广泛使用。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预付卡进行洗钱、非法转账等违法行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背景、目标、基本原则和管理措施四个方面,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背景单用途预付卡是指指定用途的预付卡,仅限于特定领域或特定商户交易,如交通卡、购物卡等。
由于其使用的便捷性和广泛适用性,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在消费市场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成为人们日常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
然而,过去在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预付卡进行洗钱、非法转账等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另一方面,预付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未能对预付卡发行、销售和使用提出明确的要求。
为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目标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目标是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强对预付卡业务的监管,防范和打击预付卡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预付卡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预付卡发行、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
2.风险可控原则: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预付卡资金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3.信息披露原则: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及时向持卡人提供相关信息,确保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人民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便捷、安全的预付卡服务。
管理措施1.预付卡发行机构准入管理:对预付卡发行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发行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预付卡信息登记: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行的预付卡信息报送给相关部门,确保预付卡流通的可追溯性。
3.资金清算和监管:加强对预付卡资金的清算和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准备金制度,防范预付卡资金风险。
4.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预付卡持卡人的权益,并加强对预付卡合同内容的审查;建立预付卡争议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容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美容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美容单用途卡业务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制定本《美容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有从事美容单用途卡业务的人员。
三、资金管理职责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美容单用途卡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的使用和结算等工作。
2.美容单用途卡业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美容单用途卡业务人员要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每日的充值、消费和结余等情况。
四、资金的使用及管理1.美容单用途卡业务人员在使用美容单用途卡时,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金额进行消费,并保留消费凭证。
2.美容单用途卡业务人员不得将美容单用途卡用于非规定用途,并要保证使用的金额不超过卡内余额。
3.美容单用途卡的充值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人员不得私自充值或调整充值金额。
4.对于美容单用途卡内的资金,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
五、资金结算1.美容单用途卡业务人员在使用美容单用途卡进行消费后,要及时向财务部门报销,并提供相关的消费凭证和发票。
2.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流程核对和审核报销申请,确保报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财务部门要及时将已审核通过的报销款项返还到员工个人或公司指定的账户上。
六、违规处理1.对于使用美容单用途卡违规进行非规定用途消费的,一经发现,将会进行相应的扣款,扣款金额根据实际消费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2.对于故意挪用美容单用途卡资金的行为,将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等。
七、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2.对于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以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凭据。
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卡书面合同。预付卡书面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 本市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纳入预收资金存管的经营者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预收资金存管的经营者,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管账户,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 存管比例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支取。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 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 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经营者乃至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 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和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 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以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 体。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重大变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因前款情形不能继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或者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 消费项目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卡 余额。
第十二条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不满七日,并且尚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要求经营者退卡的,经营者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 者受赠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预付卡风险警示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 示: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应内容的; (二)发行预付卡拒不向消费者出具凭据的; (三)预收资金存管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依法在协同服务平台录入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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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贵宾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将定期核对与贵宾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
第二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将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
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三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
第四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第五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第六条存管银行可对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
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七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
第八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
质量。
第九条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将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将渔券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
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填报的信息为准确、真实、完整,不故意隐瞒或虚报。
桂平市万联百货购物城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