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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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结算行为,保证资金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现金的管理
1、公司经营取得的各项现金收入必须当日或次日全部交送出纳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截流或挪用。
出纳员收到现金款项,要当面点清,并辨别钞票真伪,若发现假币予以没收。现金收妥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
2、所有现金支付款项,必须在见到终审人签字后,方可支付。出纳付款前须对付款单据的金额进行再次复核,收款人收款后须在付款单据上签收,出纳办妥付款后须在付款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签名。
3、严格执行每周统一的报销付款制度,一般不办理大面额现金支付。
4、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
5、不得坐支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为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出纳须在每日工作结束后盘点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人民币一万元,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盘点发现溢缺,应立即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对现金无故短缺,出纳要负赔偿责任。财务负责人日常对库存现金也要进行不定期检查,月度终了必须盘点。
6、出纳员对保险柜密码要严格保密,并保管好钥匙,不得随意将密码和钥匙转交他人。保险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并要两套钥匙分两地存放。要定期修改保险柜密码。
7、出纳须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每笔收付款及时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还须编制资金收支日报表,且月末须与会计进行对账,确保账实
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1、支票的管理
收到支票,要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及时填写进账单送银行进账,不可延误。若收到暂不兑付的远期支票,要单独封装,放入保险柜中保管;
应及时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
出纳必须设立支票使用登记簿。须经有签字权人签署同意后,方可出具支票,并详细登记每张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使用人、收款单位等信息;
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或限额)、用途、收款单位,严禁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收,并注明报销期限;
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
办妥支票支付后,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转账付讫”戳记,将支票头与付款凭证一同交会计记账;
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统一注销,与存根一并妥善保管;
支票遗失,要立即上报财务负责人,同时向银行办理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支票必须锁在保险柜中,与现金一同保管。
2、印鉴的管理
银行账户印鉴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私章由出纳保管,不得集中于一人保管;
银行账户印鉴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或非财务文件资料上加盖银行印签。
3、账户的管理
不得擅自将银行账户出借或出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
4、汇票及其他结算方式管理
采用银行汇票、汇兑等其他银行结算方式,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和银行规定办理。
5、登记日记账
出纳须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每笔收付款及时按顺序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还须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得发生空头、透支资金的情况。且月末要与银行和会计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查找原因,及时入账。
第三条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
1、公司账户网银
网银制单人的UK与密码、网银审批人的UK与密码必须分别掌管,制单人的UK与密码由出纳掌管,审批人的UK与密码由财务负责人掌管,支付时要仔细核对无误后再提交支付。网银支付回单及账户余额表要及时打印作为支付和记账依据,支付人和审批人签名,作备查之用。
2、个人账户网银
密码和网银UK必须分别掌管,密码由出纳掌管,UK由财务负责人掌管,支付时要仔细核对无误后再提交支付。支付回单要及时打印作为支付和记账依据,支付人和审批人要签名。
3、日记账或日报表
每日的电子银行收付款业务,出纳应根据支付后打印的凭单和原始凭证按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结出余额,上报资金部负责人。月末与银行和会计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四条发票和收据的管理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有权拒收或要求重开;
空白的发票与收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购买发票后,按顺序用铅笔在发票封面右上角标明编号,以便备查;
设置收据使用登记簿,领用空白收据必须进行登记,使用后的收据必须及时交回核销;
空白发票和收据不得领出。开好的发票,领票人须在发票存根联背面签收;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必须在发票上加盖“现金收讫”或“转账收讫”戳记;
严格按照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在发票联和记账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作废发票和收据必须注明“作废”,全联保存,不得任意撕毁;
每本发票填开完后应在封面填好起讫号码、实际填票起止日期、填开金额、作废份数,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核销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随处乱放,以免丢失。发票一旦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五条其它
出纳员如请假或出差,将工作临时交付其他财务人员时,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交接,做好资金余额备忘记录,当事人双方签字,返回接班后也以书面方式交接工作。
签批: 编制: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