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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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其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ⅩⅩ辖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二章兑换标准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为“全额”和“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其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三章业务操作
第六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行“首兑责任制”,即首家受理金融机构负责完成兑换业务的全部流程。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或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
(一)对于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于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二)对于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第九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或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损污损人民币或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携带残缺污损人民币或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一)对于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原受理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二)对于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人民银行鉴定人员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
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鉴定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受理金融机构领取专用袋封存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相关联次;实物领取后,原受理金融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持有人前来办理兑换事宜。
金融机构核对人民银行转来的专用袋、《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和持有人出示的鉴定书各要素一致无误后,凭人民银行的鉴定结论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兑换时,金融机构不再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交存的全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相应的券别;对交存的半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现行人民币最大面额的券别。
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交存的残损人民币中如含有已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时,仍按有关规定进行点捆、卡把,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在办理特殊污损人民币复点业务时,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专用袋及封签是否完好无损;
2、检查《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或《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所列要素是否齐全;
3、验证专用袋内是否为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4、核对专用袋内实物金额、张数与兑换标准或鉴定结果是否一致。
复点无误后,将《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或《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随专用袋入库保管,作为待销毁残损人民币处理。
如发现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内
实物数量与兑换标准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审核,确非本单位责任的,按残损人民币短款处理。
如发现人民银行鉴定密封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的封签破损,袋内实物数量与鉴定结果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应查明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有关责任人赔偿。
第四章兑换工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为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为一式四联,一联人民银行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随专用袋传递给原受理金融机构,一联交持有人到原受理金融机构办理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式样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要求。填制时,内容完整,要素齐全,不得涂改。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各个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兑换业务监督电话。应制作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和“半额”戳记,配备《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和专用袋,保证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切实履行兑换义务,加强临柜人员上岗前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知识培训,配备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具(兑换尺或兑换仪),严禁发生推诿或拒绝现象。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货币管理职责,认真受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举报或投诉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