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2003年12月24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益,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额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以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交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关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驰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况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结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币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币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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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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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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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1.2003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发布2.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一、总前提为了加强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兑换办法。
二、兑换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钞票条例》规定的残缺污损人民币2、上级机关规定可以兑换的其他货币三、兑换方式1、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银行收缴面额完好的人民币,可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接受的面额不得低于5元,换出的面额不得高于50元。
2、人民币兑换其他货币:在银行收缴符合国家标准的人民币,可兑换由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货币,面额按公斤单位兑换,换出的货币不得超过收缴的金额。
四、兑换凭证对于每一笔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支出,应当准备充分的现金收入凭据及清楚价值,价值须由有权机关实款定额,经法定有权机关批准,实物须由有权机关负责交付,兑换后发起人担保企业必须提供以下凭证:1、原件凭据: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发起单,收款凭证,兑换通知单;2、复印件凭据:残缺污损人民币收款确认单,兑换凭证,支出清算凭证,支出结算凭据,兑换结果报告;3、其他附件凭据:汇出单证、兑换审核表、相关公文函等。
五、管理体制1、采取严格的财务政策,对残缺污损货币兑换进行有效的控制,保障财政收入;2、采取既定政策,合理安排人员,完善经营流程,确保良好的经营环境;3、加强兑换工作的管理,坚持规范的操作流程,实行安全的账务处理方式;4、完善人民币兑换的报表和监督系统,准确录入收付汇记录,及时处理遗留问题。
六、兑换结算1、发起人在收到凭证后,应当及时付款;2、支出结算后,发起人应当按照当期实收资金准确计算残缺污损货币兑换账户收付汇余额,将相应余款存入结算卡;3、当期结算卡欠款低于800元时,需要向发起人索要差额;4、对于每期残缺污损货币兑换实收资金大于800元的,企业必须及时将结算款存入指定账户,并按规定申报结算款的收支情况,待余额累积至800元以上方可退款。
七、义务1、发起人及其他参与人负责严格执行本兑换办法,不得擅自变更兑换条件;2、请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兑换情况,并配合监管检查;3、请严格按要求收取及存放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缺污损货币,禁止任何非法买卖;4、兑换执行部门应当实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注意财政费用的严格控制;5、收缴的货币有变形、污损、缺失的,可以拆除,并按规定登记处理;6、财务部门应当负责管理、监督残缺污损货币兑换情况,并定期发布监督报告给上级机关;7、发起人及其他参与人应当认真履行义务,及时完成收支、收支登记、核查、核对及缴纳工作;8、发起人应当不断提高参与人对残缺污损货币兑换的职业技能及素质,以及坚持正确的价值观。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法规类别】人民币【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9.10.23【实施日期】2009.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2009年10月23日)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金融机构和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的各自职责,不断提高我区市场流通人民币整洁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残缺或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分支机构和全区所有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全区所有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建立本系统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奖惩制度。
第五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行监督和管理,不直接对个人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分支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对金融机构人民币管理工作、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
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二次。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然而,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人民币可能会出现残缺或者污损的情况。
这些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于兑换标准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接下来,本文将就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标准做一详细的介绍。
首先,对于残缺的人民币,主要是指人民币的完整度不高,如出现了破损、缺角、缺损等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残缺的人民币如果残缺面积在50%以内,可以按照完整的人民币进行兑换;如果残缺面积在50%以上,但在80%以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兑换;如果残缺面积在80%以上,可以按照残缺面积的比例进行兑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人民币的残缺情况,需要经过银行或者人民银行的认定后才能进行兑换。
其次,对于污损的人民币,主要是指人民币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了污渍、涂写等情况。
对于污损的人民币,如果污损面积在50%以内,可以按照完整的人民币进行兑换;如果污损面积在50%以上,但在80%以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兑换;如果污损面积在80%以上,可以按照污损面积的比例进行兑换。
同样需要经过银行或者人民银行的认定后才能进行兑换。
另外,对于人民币的残缺污损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币的残缺或者污损情况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真实面额、防伪特征的识别,或者有其他影响人民币流通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法兑换。
因此,在日常使用人民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好人民币,避免出现残缺污损的情况。
总的来说,对于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兑换标准是有一定规定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并经过银行或者人民银行的审核后进行兑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爱护人民币,避免出现残缺污损的情况,保持人民币的整洁完好,以维护人民币的形象,促进人民币的流通。
XX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管理办法
XX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人民币现金业务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保护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XX银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及其他原因形成的,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我行各级营业机构均应按人民币相关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推诿。
第二章兑换标准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营业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营业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三章兑换程序第六条各级营业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采用人工、仪器手段分别鉴别真伪,在此基础上辨清面额、点清张数,并严格按照兑换标准进行兑换。
第七条各级营业机构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告知持有人兑换标准、认定的兑换结果及其享有的对认定结果表示异议和申请鉴定的权利。
不予兑换的,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八条持有人同意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营业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营业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九条各级营业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中发现故意毁损人民币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当地监管部门。
第十条持有人所持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属于可兑换范围或不符合兑换标准不予兑换的,应向持有人说明理由,并将不能兑换的残损人民币退还持有人。
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其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ⅩⅩ辖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二章兑换标准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为“全额”和“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其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三章业务操作第六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行“首兑责任制”,即首家受理金融机构负责完成兑换业务的全部流程。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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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其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ⅩⅩ辖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二章兑换标准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为“全额”和“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其中,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三章业务操作
第六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行“首兑责任制”,即首家受理金融机构负责完成兑换业务的全部流程。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
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或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
(一)对于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于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二)对于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第九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或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损污损人民币或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携带残缺污损人民币或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一)对于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原受理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二)对于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人民银行鉴定人员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
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鉴定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受理金融机构领取专用袋封存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相关联次;实物领取后,原受理金融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持有人前来办理兑换事宜。
金融机构核对人民银行转来的专用袋、《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和持有人出示的鉴定书各要素一致无误后,凭人民银行的鉴定结论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
兑换时,金融机构不再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交存的全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相应的券别;对交存的半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现行人民币最大面额的券别。
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交存的残损人民币中如含有已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时,仍按有关规定进行点捆、卡把,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在办理特殊污损人民币复点业务时,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专用袋及封签是否完好无损;
2、检查《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或《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所列要素是否齐全;
3、验证专用袋内是否为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4、核对专用袋内实物金额、张数与兑换标准或鉴定结果是否一致。
复点无误后,将《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或《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随专用袋入库保管,作为待销毁残损人民币处理。
如发现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内
实物数量与兑换标准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审核,确非本单位责任的,按残损人民币短款处理。
如发现人民银行鉴定密封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的封签破损,袋内实物数量与鉴定结果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应查明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有关责任人赔偿。
第四章兑换工具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为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为一式四联,一联人民银行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随专用袋传递给原受理金融机构,一联交持有人到原受理金融机构办理兑换业务。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式样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要求。
填制时,内容完整,要素齐全,不得涂改。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各个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兑换业务监督电话。
应制作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和“半额”戳记,配备《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和专用袋,保证残缺污损人民币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切实履行兑换义务,加强临柜人员上岗前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知识培训,配备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具(兑换尺或兑换仪),严禁发生推诿或拒绝现象。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货币管理职责,认真受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举报或投诉事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
行行政检查、处罚取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客观认定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认定的金融机构未能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或者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过程中存在的推诿或拒绝事实,情节较轻者,人民银行可处以高管人员诫免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人民银行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