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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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0.17【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的具体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告。
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燃放时间和地点。
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限制燃放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各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有关规定,提高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意识。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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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11号令)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7〕210号)同时废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预防事故发生,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1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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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下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对社会面和从业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12年12月31日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章的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内容及其名称、定义、术语和解释等,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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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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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一、烟花爆竹的管控管理1、烟花爆竹的采购烟花爆竹的采购应当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确保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安全性。
2、烟花爆竹的存放烟花爆竹应当在专门的存放仓库进行存放,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条件进行存放,保证存放场所的通风良好,干燥无潮湿,远离火源和易燃材料。
3、烟花爆竹的配发对于需要使用烟花爆竹的部门,应当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配发,不得过量使用,避免造成浪费和安全隐患。
4、烟花爆竹的回收烟花爆竹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即回收并进行统一的处理,严禁私自乱丢乱放,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二、烟花爆竹的使用管理1、烟花爆竹的使用对象烟花爆竹的使用对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人员,不得随意使用,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2、烟花爆竹的使用场所烟花爆竹的使用场所应当选用开阔无障碍的场地,远离人群密集的地方,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
3、烟花爆竹的使用工具使用烟花爆竹时应当使用合适的工具,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4、烟花爆竹的使用规范烟花爆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方法和程序,严禁私自调试烟花爆竹的点火装置和结构。
5、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对于烟花爆竹的使用过程,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的使用过程安全可靠。
三、应急处置措施1、烟花爆竹的事故预防对于烟花爆竹的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2、烟花爆竹的事故处理一旦发生烟花爆竹的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现场的人员和物品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警和求助。
四、烟花爆竹的安全宣传对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作为重要的安全知识进行宣传,让相关人员了解并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增强安全意识,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
总之,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才能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23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知识》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
![2023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知识》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c55adf85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9e.png)
2023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知识》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45题)1.以下不属于安全教育培训方法的是(C )。
A.实际操作演练法B.讲授法C.自学提高法D.读书指导法2.《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A )米。
A.50B.100C.1503. 以下哪种电流途径的触电方式最危险?(A)A.左手到胸部B.右手到右脚C.左脚到右脚D.臀部或背部到脚4.不准在( D )的设备上进行焊接答案。
A.带有压力B.带电C.高空D.带有压力或带电5.2023年安全生产月是第(A)个安全月,活动主题是(A)A.22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B.16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C.21 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D.20 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6.一个完整的应急体系应由组织体制、运作机制、( D )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构成。
A.属地为主B.公众动员C.法制基础D.分级响应7.各种气瓶的存放,必须保证安全距离,气瓶距离明火在(B )米以上,避免阳光暴晒。
A.2B.10C.308.《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B.火灾、交通事故C.重大、特大事故9.《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B )。
A.行政处罚B.处分C.追究刑事责任10.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实施建设项目劳动( C )。
A.安全认证B.安全评估C.安全预评价D.监督管理11.以下属于物体打击伤害的选项是(D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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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是我国民间的传统工艺品,但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成为各级各地安检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下文是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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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20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总局令第65号),为做好下一阶段烟花爆竹许可、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全省烟花爆竹市场稳定,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一、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衔接工作(一)落实许可工作责任。
根据《办法》规定,2013年12月1日起,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职能转由各设区市安监局承担。
请各市及时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工作的平稳过渡。
(二)依法实施许可。
各市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省安监局的布点规划,并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
省安监局对各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布点规划依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2013年12月1日前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向各设区市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不含变更)时,应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予以办理。
(三)规范许可管理。
各市要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行许可证统一编号制度。
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按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编号规则》(见附件)确定企业许可证编号。
对于违反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省安监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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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45题)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A )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预防为主、治理整顿2.企业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前提是(A)。
A.符合标准B.穿戴舒适C.外形美观D.便于更新3.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要求,下列哪些要素的活动需要建立并保持程序(A )。
A.管理评审活动B.机构与职责的确定C.目标的制定与传达D.审核活动4.下列关于劳保用品使用说法错误的是(D )A.员工必须按要求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防护性能完好B.凡从事多种作业的工种,按主要工作岗位发给劳保用品C.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D.劳保用品可以按员工自身需求佩戴5.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 C )。
A.上部B.中部C.根部D.火苗的外围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 )和被检查单位的( )签字。
( A ) A.检查人员,现场负责人B.检查人员,总工程师C.检查人员,安全员D.检查人员,职工7.建筑物起火的(B )分钟内是灭火的最好时机,超过这个时间,就要设法逃离火灾现场。
A.1-3B.5-7C.15-308.《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B.火灾、交通事故C.重大、特大事故9.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C )。
A.经济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10.离岗_ C_个月以上者,须重新进行车间、岗位安全教育。
(C)A.6B.5C.311.指出下述不包括在重大事故救援体系之中的组织(系统)有(B)。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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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章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第六条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堆放杂物。
(三)经营场所内不得有明火、吸烟等违规行为。
(四)经营场所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灭火器、防毒面具等。
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八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确保所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从合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产品,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对所经营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五章销售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设立专柜销售,不得在非经营场所销售。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熟悉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知识,向消费者宣传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粘贴安全警示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1f6ff9e9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f7.png)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0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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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补考,直至合格。
3. 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各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生产安全管理制度1.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2.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
3.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六、安全设施与器材1.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备等。
2. 安全设施和器材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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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事用途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具体名称,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军事机关所属地方工程队或者承包给地方承建的非军用的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在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违反者,公安机关有权制止和表令其拆迁,拆迁费用和拆迁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和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本细则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协同公安机关监督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本系统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本细则。
(二)组织安全业务培训和安全检查,并督促协助消除事故隐患。
(三)听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检查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村民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有一名主管领导人负责安全工作。
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条例、细则、规定、规程等。
(二)组织并领导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三)开展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考核。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全省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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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全省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全省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质量技监局、工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6号),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等各项活动规范有序,经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春节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为重点,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要求,强化各地、各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突出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治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检查内容(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对非法生产活动要从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检查,做到发现一家,坚决查处一家。
2.加大对非法经营及其储存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市场,对查处的非法产品要追查产品来源。
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3.加大对非法违规运输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二)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1.规范经营单位行为。
严格检查批发经营企业执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等情况,重点检查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商品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执行情况,在源头上阻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
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控制零售场所烟花爆竹存放数量,严防零售单位从事批发活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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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浙政办发[2002]69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隐患较多,爆炸物品流向监控不够严密,特别是对硝酸铵、氯酸钾等物品缺乏有效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安全管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活动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炸药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
现有的化肥生产厂(点),其硝酸铵化肥生产工艺必须进行改性处理,将硝酸铵制成复合肥或混合肥,使之失去爆炸性能且不可还原后,再作为化肥销售。
在没有落实改性措施前,一律暂停生产;今后,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
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严禁将氯酸钾作为烟火剂原料出售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
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民用炸药定点经营单位持企业凭照、与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经省或者所在地市(设区的市,下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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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是我国民间的传统工艺品,但属于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成为各级各地安检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下文是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照《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协调、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与法制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需要转产转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场所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
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再加工;(二)购买烟花爆竹带药半成品进行再加工;(三)将烟花爆竹生产作业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区域、成品和原材料仓库以及燃放试验场地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三章经营安全第十五条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网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网点的布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当与加油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与车站、码头、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
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存放场所的面积以及安全条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具体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生产或者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配送或者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配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收回。
第二十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对供应、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负责;因供应、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
前款规定的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式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本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备的购销合同后,应当予以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
第四章运输和燃放安全第二十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按照县(市、区)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同时搭载其他货物和人员。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飞机、火车、汽车、轨道交通、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商品交易市场。
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条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警示标志上载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可以通过公约等形式,按照本办法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约定本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燃放的时间、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经营者购买,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和燃放。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