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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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
一、修编背景及过程
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目前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市政府2011年批准实施的。该规定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后我局根据国家、省、市陆续出台新的发展思路及2012年《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2014年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多项新的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台,进行了多次的增补。
2017年1月,正式版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政府的批复要求,我局依据《省技术规定》,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启动了新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经过多轮的讨论研究、并多次征求各行业专家及全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意见,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修编思路
以市政府2011年批准的《市技术规定》的框架为基础,梳理历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的各类技术类文件,将涉及到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纳入此次技术规定修编。市技术规定具体内容以省技术规定为依据,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条文设置突出规划管理主旨、专注规划审批,条文内容力求精简、实用,尽量删除与规划管理职能无关的条文,删除主要指导规划编制的条款,删除原则性、“套话”性质的条款。文本尽量瘦身,对于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文件等已有专项规定的,相关管理内容不在全文引用。
跟踪先进城乡规划理念,将“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垂直绿化、公交优先、慢行系统、综合管廊”等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纳入此次修编内容。
三、篇章调整
原2011年版《市技术规定》共分10章,原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均引用其他规定,且与规划管理无关,故本次修编予以整体删除。本次修编后,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缩减为9章,条文总数由原有的282条缩减为238条。
四、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按照规划管理的阶段和主要内容,共分九章,分别为:总则、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市技术规定》修订目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结合泉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市技术规定》适用范围为泉州市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泉州历史城区(泉州古城和丰州古城)、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按照相应的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中心城区以外的规划区(2980平方公里)及市域范围的市属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安溪、永春、德化属于山地城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相应的要求按照省规关于山地城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技术规定》(2011年版增补稿)第三条“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下发的《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30号)的政策导向要求,因此予以删除。本市的城市坐标系统今后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城市绿地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原条文内容根据省规内容进行调整。
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并至少规定至中类。
增加了鼓励土地用途合理混合使用的条文,明确混合土地的用地类别归类方法及常用土地的混合使用索引。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条文内容根据省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
调整住宅、办公、旅馆、商业建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中用地面积的规模指标,并调整了相应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用地面积规模控制由原来的1万、2万、5万调整为3万、8万、8万以上。并补充明确“居住用地建设项目,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0%以下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的要求。
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进行了更新,规定了不同行业容积率下限、绿地率上下限(本次行业分类名称在省规基础上根据2017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更新)。同时,此次新增明确了工业和物流仓储项目容积率的上限要求,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为3.0,物流仓储项目容积率上限为4.0。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结合省规和我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了综合修改。
明确了街道、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根据省厅2017年3月新下达的《关于发布“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的通知》(闽建规〔2017〕4号),对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内容、标准、要求进行了更新调整。同时根据泉州相关部门的要求,相应配置内容中增加社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交警警务用房。
确定了依托电子商务发展的城市物流共同配送体系。
第四节:城市绿地,根据省规和我市实际管理情况进行了补充和更新。
新增了“建设项目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增加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绿地公园、街头绿地的用地规模要求。
根据我市管理需要,沿用了原市规关于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省规未规定)。
原市规“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管理,此次予以删除。根据省规,分别对居住用地、新建医院、休(疗)养院、老年人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等不同类别建设用地的绿地率指标予以明确。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日照分析、建筑间距控制、建筑退让控制、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结合泉州的实际管理情况,依照省规进行调整,基本采用省规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泉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零星危房改造项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和要求。
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根据省规更新了部分条款,并根据我市实际管理需要补充个别条款。
根据省规,将建设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该侧的建筑退让要求由5米提高至7米;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要求由30米提高至50米;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由5米调整为4米。
根据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新增规定了“单独建设的门卫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同时,明确了同属一个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退让如何控制;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空间,相互之间的建筑退让如何控制的问题。此外,还补充了“建筑退让空间范围内的地下室顶板标高设计应与周边室外地坪标高合理衔接”的要求。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主要是根据省规对部分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更新。
住宅建筑的标准层层高的上限标准由3.5m调整为3.3m。
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的上限标准由5m调整为4.5m。
原商业的层高要求中对商业的分类定义及相关的层高要求,此次根据省规进行了更新,基本对应采用省规内容。保留原市规关于商场经营特殊需要,层高超出标准时,容积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