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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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1)气象资料;(2)水文资料;(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四、《技术规定》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3 月 1 日之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 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原规定执行。
编制说明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 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力求从全 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 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 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的 品味和水平,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 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依据《技术规定》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 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 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 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术规定》)。请你厅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并做好 《技术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3(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12)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臵 (14)第四节城市绿地 (27)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31)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31)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31)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34)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38)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40)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 (43)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43)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 (44)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 (44)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 (45)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50)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50)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54)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56)第五节通信工程 (59)1第六节燃气工程 (60)第七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61)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63)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65)第十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 (65)第七章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 (68)第一节防灾系统设臵 (68)第二节消防 (69)第三节防洪排涝 (71)第四节人防 (73)第五节避难疏散场所 (74)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 (77)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82)第十章附则 (88)附录1 (89)附录2 (90)附录3 (93)附图A (108)附图B (10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new

晋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new

晋江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用地适建范围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规定执行.二、建筑容量控制(一)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指标执行。

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片区,其建筑容量应按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执行。

工业、仓库项目按照附表(三)规定的指标执行,教育用地按照《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执行,旧城改造项目按照旧城改造区域规划执行.(二)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原则上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三)建筑底层架空(不得封闭),作为公共活动场所或停车位的,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若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地下- 1 -室商业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单独列出来,但仍不计入容积率。

2、依坡地建造的半地下室(层高≥2.20米),有一侧至两侧露出室外地平面(或能够自然采光、通风),除作为设备用房不计容积率,其余按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层高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可不计算容积率。

3、利用地势高差,形成人工地坪,其标高不超过最高规划道路标高1米,并与规划道路有便捷联系,进行场地绿化,便于居民活动的,人工地坪以下部分建筑认定为地下建筑,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绿化面积计入绿地率.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成片综合开发项目和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市政公用设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泉政文〔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诚信福建”建设的部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5〕11号)和《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主义治理要求,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指导,紧紧抓住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保障,以解决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以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改善信用制度环境、强化信用文化氛围、拓宽信用服务领域为核心内容,以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工程为抓手,加快形成框架完整、运行高效、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泉州市信用经济的大环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泉政文〔2020〕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07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有关规定,我市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43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4件(详见附件1);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详见附件2);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8件(详见附件3)。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泉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四山两江”保护管理的通告泉政〔2000〕2号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5〕80号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泉政文〔2005〕120号4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通知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5〕347号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政办〔2005〕149号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泉政文〔2006〕149号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泉政文〔2006〕397号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号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6〕63号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06〕272号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7〕389号1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07〕215号1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7〕346号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13号1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08〕191号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8〕256号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2009〕7号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09〕15号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泉政文〔2010〕267号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0〕333号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339号2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18号2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0〕197号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泉政文〔2011〕21号2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惠女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泉政文〔2011〕171号2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1〕231号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11〕6号2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1〕62号2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泉政〔2012〕6号3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泉政〔2012〕7号3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处置移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2012〕10号3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13号3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6号3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17号3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医药发展规划(2012—2015—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59号3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37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97号38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152号3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40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推荐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12〕272号41泉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泉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2〕301号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2〕58号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民营企业项目对接长效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2〕65号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对接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2〕209号4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推进异地泉籍企业回归创业工作力度的通知泉政办〔2012〕267号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泉政办〔2012〕313号4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高校与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建立校企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3〕2号4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8号5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张贴、书写广告宣传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4号5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18号5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3〕63号5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3〕94号5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惠女水库引调水工程山美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泉政文〔2013〕180号5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3〕302号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45号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3〕125号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泉政办〔2013〕249号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290号6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湄洲湾南岸供水工程和水源保护的通告泉政〔2014〕1号6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2014〕5号6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级特大防汛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2014〕6号6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的通知泉政〔2014〕8号6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71号6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通知泉政文〔2014〕126号6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工伤认定职权的通知泉政文〔2014〕176号6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4〕192号6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14〕207号7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29号7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248号7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250号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7号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39号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语委会关于泉州市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00号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八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14号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148号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的通知泉政办〔2014〕173号7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泉州移动通信网络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4〕197号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9号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3年)的通知泉政文〔2015〕60号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市高速公路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告泉政文〔2015〕70号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81号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5〕93号8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质量品牌专项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94号8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28号8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145号8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15〕15号8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2015〕28号9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泉州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30号9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5号9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4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5〕59号9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的意见泉政办〔2015〕99号9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14号9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27号9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33号9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泉政〔2016〕2号9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泉政〔2016〕4号10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8号10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9号10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号10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6号10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36号10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37号10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40号10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41号10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泉政文〔2016〕46号1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59号11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6〕77号11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泉政文〔2016〕79号11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97号11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12号11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15号11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泉政文〔2016〕116号118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泉政文〔2016〕117号11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12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133号12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泉政文〔2016〕145号12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50号12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新型粮食市场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73号12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泉政文〔2016〕17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9号12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4号12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关于泉州银行业分类帮扶困难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16号128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53号12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57号13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61号13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62号13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67号13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城镇改革发展培育小城市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16〕71号13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7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86号13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88号13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2号13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13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97号14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8号14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0号14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14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文化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3号14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0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0号14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1号14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制造2025发展纲要的通知泉政办〔2016〕112号14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三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16〕113号14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18号15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19号15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0号15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和调整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1号15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25号15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2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交通运输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30号15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教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0号15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2号15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3号15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44号16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46号16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16〕149号16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社科联关于泉州市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泉政办〔2016〕151号16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16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6〕166号16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1号16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77号16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78号169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3号17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4号171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88号172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89号17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十三五”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泉政办〔2016〕192号17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17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海丝新城酒店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泉政办〔2016〕194号176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95号177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8号178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建筑和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9号179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7〕1号18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4号18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泉政〔2017〕5号182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2号18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18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行业文件资料】[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行业文件资料】[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01月一建筑专业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2005]50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 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处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少于50mm。

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3000吨多晶硅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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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3000吨/年多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中心2008年2月1总论 (8)1.1评价任务由来 (8)1.2编制依据 (9)1.2.1法律法规 (9)1.2.2政策规定 (9)1.2.3技术规范 (10)1.2.4相关规划文件 (10)1.3评价目的 (10)1.4评价原则 (11)1.5环境功能区划 (11)1.5.1水环境功能区划 (11)1.5.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11)1.5.3声环境功能区划 (11)1.6评价因子 (11)1.7评价标准 (12)1.7.1环境质量标准 (12)1.7.2污染物排放标准 (13)1.8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15)1.8.1评价内容 (15)1.8.2评价重点 (15)1.9评价等级划分 (16)1.9.1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16)1.9.2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 (16)1.9.3声环境评价等级 (16)1.9.4环境风险评价等级 (16)1.9.5生态环境评价等级 (17)1.10评价范围和评价时段 (17)1.10.1评价范围 (17)1.10.2评价时段 (17)1.11项目外环境关系 (17)1.12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目标 (18)1.12.1控制污染目标 (18)1.12.2主要保护目标 (18)2建设项目概况 (20)2.1相关企业现状 (20)2.1.1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20)2.1.2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支撑条件分析 (20)2.2建设项目概况 (20)2.2.1项目名称、性质、地点 (20)2.2.2建设内容、生产规模、产品方案 (21)2.2.3项目组成及主要环境问题 (21)2.2.4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1)2.2.5项目建设进度 (22)2.2.6主要工艺设备 (22)2.2.7主要原辅材料、公用工程消耗及来源 (22)2.2.8辅助公用工程及设施 (22)3工程分析 (25)3.1工艺技术方案 (25)3.1.1工艺技术路线确定 (25)3.1.2生产方法和反应原理 (25)3.2.1氢气制备与净化工序 (27)3.2.2氯化氢合成工序 (27)3.2.3三氯氢硅合成工序 (28)3.2.4合成气干法分离工序 (28)3.2.5氯硅烷分离提纯工序 (29)3.2.6三氯氢硅氢还原工序 (29)3.2.7还原尾气干法分离工序 (30)3.2.8四氯化硅氢化工序 (30)3.2.9氢化气干法分离工序 (31)3.2.10氯硅烷贮存工序 (31)3.2.11硅芯制备工序 (31)3.2.12产品整理工序 (31)3.2.13废气及残液处理工序 (32)3.2.14废硅粉处理 (32)3.2.15工艺废料处理工序 (32)3.3水量平衡及物料平衡 (33)3.3.1水量平衡 (33)3.3.2项目多晶硅装置物料平衡 (33)3.3.3主要关心元素平衡 (33)3.4污染物产生、治理措施及排放分析 (33)3.4.1施工期污染物产生、治理及排放 (33)3.4.2营运期污染物产生、治理及排放分析 (34)3.4.3非正常及事故排污分析 (41)3.4.4项目“三废”产生及排放汇总 (41)3.5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环境合理性分析 (42)3.5.1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分析 (42)3.5.2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分析 (45)4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概况 (47)4.1自然环境概况 (47)4.1.1地理位置 (47)4.1.2地形、地质、地貌 (47)4.1.3气象条件 (48)4.1.4水文条件 (48)4.1.5主要植被及动物资源 (48)4.1.6矿藏 (49)4.1.7旅游资源 (49)4.2社会环境概况 (49)4.2.1行政区划、人口 (49)4.2.2社会经济概况 (50)4.2.3交通运输 (50)4.2.4文教、卫生 (50)4.3城市规划 (50)4.3.1城市性质及规模 (50)4.3.2市域城镇及用地规划 (51)4.4乐山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51)5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3)5.1大气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 (53)5.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53)5.3地下水环境监测及评价 (54)6施工期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56)6.1社会环境影响分析 (56)6.1.1拆迁影响分析 (56)6.1.2搬迁安置影响分析 (56)6.1.3减缓拆迁影响措施 (57)6.2施工期间水土流失的影响分析 (57)6.2.1水土流失评价标准 (57)6.2.2水土流失的预测 (57)6.3施工期间噪声影响分析 (58)6.3.1评价标准 (58)6.3.2施工设备噪声强度调查 (58)6.3.3施工期间噪声影响预测 (58)6.3.4施工期间噪声影响评价 (58)6.4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59)6.5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分析 (59)6.6施工期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60)6.7施工期的生态影响分析 (60)7运行期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61)7.1运行期大气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61)7.1.1地面常规气象特征 (61)7.1.2环境空气影响预测模型及参数 (63)7.1.3预测方案 (65)7.1.4预测及评价 (66)7.1.5环境空气预测评价小结 (70)7.2.运行期水环境影响评价 (72)7.2.1地表水环境简况 (72)7.2.2运行期工程废水排放情况 (73)7.2.3预测模型选择 (73)7.2.4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 (73)7.2.5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74)7.2.6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74)7.3运行期声环境影响评价 (75)7.3.1源强分析 (75)7.3.2预测方法 (75)7.3.3预测结果 (75)7.3.4评价结果 (75)7.4运行期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76)7.5生态环境影响影响分析 (77)7.6煤贮存及运输的环境影响分析 (77)7.6.1煤场环境影响分析 (77)7.6.2运煤对沿线区域环境影响分析 (78)8清洁生产分析 (79)8.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79)8.2循环经济分析 (79)8.2.1水资源综合利用 (80)8.2.2物料综合利用 (80)8.3节能减排情况分析 (81)8.3.1当前节能减排形势 (81)8.4清洁生产水平分析 (83)8.4.1生产工艺的先进性与可行性 (83)8.4.2原、辅材料及产品清洁性分析 (84)8.4.3设备及装置清洁生产分析 (84)8.4.4清洁生产指标分析 (85)9总量控制分析 (86)9.1总量控制的目的 (86)9.2总量控制因子和计划 (86)9.3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原则 (86)9.4总量控制目标值的确定 (87)9.5总量控制污染物来源及分配方案 (87)9.5.1乐山市“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指标 (87)9.5.2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及分配方案 (87)9.5.3总量控制目标确认 (87)10环境风险评价 (88)10.1项目原材料、产品化学性质毒性及储运方式 (88)10.1.1项目原材料、产品化学性质及毒性 (88)10.2风险识别 (88)10.2.1工艺系统及生产过程危险性识别 (88)10.2.2物质危险性识别 (88)按单项评价,本项目氯硅烷存贮工序中三氯氢硅储罐为重大危险源。

《城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8年修订稿-(3689)

《城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8年修订稿-(3689)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 年 7 月 14 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 (4)一、工作背景 .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 (4)三、修编依据 . (5)四、主要内容 . (6)五、工作过程 . (8)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10)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1)1 城市总体规划 . (11)1.1 总体规划 (11)1.2 城镇群规划 (13)1.3 城乡统筹规划 (13)1.4 多规合一 (13)2 分区规划 . (14)3 详细规划 . (15)3.1 控制性详细规划 (15)3.2 修建性详细规划 (16)4 风景区规划 . (19)4.1 风景区规划大纲 (19)4.2 风景区总体规划 (19)4.3 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4.4 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21)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 (21)6 城镇体系规划 . (23)7 城市设计 . (24)7.1 总体城市设计 (24)7.2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5)7.3 专项城市设计 (26)7.4 其它 (27)8 镇规划. (27)8.1 镇总体规划 (27)8.2 镇详细规划 (28)9 乡、村规划 . (28)专业知识整理分享WORD 格式 ..可编辑9.3 村庄整治设计 (29)10 交通规划 . (30)10.1 综合交通规划 (30)10.2 交通详细规划 (32)10.3 交通详细设计 (33)10.4 轨道交通规划 (35)10.5 交通专项规划 (42)10.6 交通改善规划 (44)10.7 交通影响评价 (44)10.8 交通量化分析 (45)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4611.1 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46)11.2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47)11.3 综合管线规划 (48)11.4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8)12 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9)12.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9)12.2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50)12.3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51)12.4 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52)12.5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5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 .5513.1 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55)13.2 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57)13.3 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59)13.4 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59)13.5 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60)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 .6114.1 规划选址、选线........................................................................................................ .6114.2 规划设计条件 ............................................................................................................ .6415 信息技术服务.......................................................................................................................... .6615.1 信息咨询服务 (66)15.2 信息加工处理 (67)15.3 信息系统开发 ............................................................................................................ .6715.4 智慧“城市规划” (69)16 研究型规划 . (69)16.1 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69)16.2 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70)16.3 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71)17 规划咨询 . (72)17.1 顾问咨询服务 (72)17.2 开发策划 (73)18 编制标书 . (74)19 规划标底 . (75)WORD 格式 ..可编辑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 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终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修订稿)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市绿地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景观廊道、界面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导则(2020年修订版)》

《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导则(2020年修订版)》

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导则(2020年修订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10月前言2013年,深圳市编制出台《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试行)》,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发布实施《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导则(修编稿)》(以下简称“《导则》”),应用于全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设计和建设工作中。

《导则》有效提升了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促进了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设进程和标准化,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指标概念不明确、指标设置不合理、指标有待进一步科学化系统化论证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建设、使用等实践经验和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经全面调查调研及深入理论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同时参考国家、行业、深圳市相关规范标准,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本次修订成果。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建设内容;4 空间布局;5 设施设置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名称修改为《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导则》;2.梳理优化导则的章、节、条,将“4 建设规模”和“5 总体布局”等两个章节合并为“4 空间布局”一个章节;3.删减、修改和增加部分术语;4.优化调整到/发车位规模、出入口路缘石转弯半径、人行通道净宽、站务用房规模、变配电室规模等指标;5.新增充电桩与停车位的配置比例、消防设施等指标;6.条文说明补充大量示意图以便设计人员理解和执行。

本导则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设施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2号;邮政编码:518040)。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建设内容 (5)4 空间布局 (7)4.1 平面布局 (7)4.2 立面布局 (8)5 设施设置要求 (9)5.1 车辆运行区 (9)5.2 客流集散区 (13)5.3 站务用房 (14)5.4 人行设施 (15)5.5 充电设施 (17)5.6 其他配套设施 (18)附录A 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设计方案示例 (22)附录B 到/发车位布局方式示例 (25)本导则用词说明 (26)引用标准名录 (27)附:条文说明 (30)1 总则1.1 为提升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的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完善深圳市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的标准化设计,加快建筑配建公交首末站的建设进程,特制订本导则。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 指标核定规则" (201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3.2. 1 除低层住宅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编)》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编)》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14
•【字号】泉政办〔2020〕41号
•【施行日期】2020.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编)》的通知
泉政办〔2020〕41号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劲达临时综合停车楼设计方案联审会议纪要根据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加快我市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元月17日下午在交通科研楼A栋602会议室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质监局、市消防支队、交警支队、丰泽区住建局、丰泽区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召开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审查劲达临时综合停车楼设计方案,相关业主单位及设计单位参加会议。

该项目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坪山路与沉洲路交叉口北侧,拟建1栋4层机械式停车楼,总停车数量为432辆,为I类汽车库。

我局于2017年元月23日根据各部门会议书面意见出具建筑方案联审纪要,元月25日收悉各部门关于联审纪要的修改意见函,元月25日收悉设计单位的修改图纸,按闽建城〔2016〕6号文件要求于2017年元月25日至元月31日进行公示,现纪要如下:一、总体评价该立体停车库的建设,有利于缓解了项目周边停车难的问题,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6号)文件和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通知》(闽建城〔2016〕6号)文件有关精神,也符合市政府关于鼓励民间力量投资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有关政策,会议认为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原则同意泉州市劲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利用向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对外贸易公司的租用土地建设该临时停车场项目。

二、消防方面1.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20067-2014)第3.0.3条规定“I类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现设计停车楼未明确钢结构的燃烧性能等级,也未进行相关的阻燃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设计,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钢结构构件达到相应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从而确保该项目钢结构达到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设标准。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1 总 则1 总 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芜湖市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4 如本技术规定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以新的标准执行。

1.5 本技术规定解释权属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1.6 本技术规定自 2018 年1 月 1 日起执行。

1.7 市辖四县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2.1.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 大类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的规定。

2.2.2 在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3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2.3.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泉州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总则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城市建筑景观控制 市政工程设施控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附则目录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第一章总则1.1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在市城市规划区围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本市规划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围2.1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10 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1•【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2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3年6月11日泉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其他县(市、区)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办法所称的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涉及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关于《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关于《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关于《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泉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2024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黄阳春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容条例》)于2020年8月27日经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市容条例》施行以来,在规范泉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构建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1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为确保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有必要对《市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

二、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决定》共六条,主要内容有:(一)调整规范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明确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不得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发现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应当及时抄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处理。

(第一条)(二)调整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运输建筑垃圾无需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建议删去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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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政策解读一、修编背景及过程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我市目前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市政府2011年批准实施的。

该规定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后我局根据国家、省、市陆续出台新的发展思路及2012年《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2014年新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等多项新的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台,进行了多次的增补。

2017年1月,正式版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省政府的批复要求,我局依据《省技术规定》,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启动了新版《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

经过多轮的讨论研究、并多次征求各行业专家及全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意见,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修编思路以市政府2011年批准的《市技术规定》的框架为基础,梳理历年以来国家、省、市出台的各类技术类文件,将涉及到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纳入此次技术规定修编。

市技术规定具体内容以省技术规定为依据,结合泉州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条文设置突出规划管理主旨、专注规划审批,条文内容力求精简、实用,尽量删除与规划管理职能无关的条文,删除主要指导规划编制的条款,删除原则性、“套话”性质的条款。

文本尽量瘦身,对于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及文件等已有专项规定的,相关管理内容不在全文引用。

跟踪先进城乡规划理念,将“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垂直绿化、公交优先、慢行系统、综合管廊”等城市发展的先进理念纳入此次修编内容。

三、篇章调整原2011年版《市技术规定》共分10章,原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均引用其他规定,且与规划管理无关,故本次修编予以整体删除。

本次修编后,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缩减为9章,条文总数由原有的282条缩减为238条。

四、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主要内容解读2018年版《市技术规定》按照规划管理的阶段和主要内容,共分九章,分别为:总则、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城市防灾与公共安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明《市技术规定》修订目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结合泉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市技术规定》适用范围为泉州市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泉州历史城区(泉州古城和丰州古城)、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清源山风景名胜区按照相应的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中心城区以外的规划区(2980平方公里)及市域范围的市属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安溪、永春、德化属于山地城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相应的要求按照省规关于山地城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技术规定》(2011年版增补稿)第三条“本市各项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

”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下发的《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30号)的政策导向要求,因此予以删除。

本市的城市坐标系统今后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城市绿地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原条文内容根据省规内容进行调整。

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并至少规定至中类。

增加了鼓励土地用途合理混合使用的条文,明确混合土地的用地类别归类方法及常用土地的混合使用索引。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条文内容根据省规内容进行调整、补充。

调整住宅、办公、旅馆、商业建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中用地面积的规模指标,并调整了相应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用地面积规模控制由原来的1万、2万、5万调整为3万、8万、8万以上。

并补充明确“居住用地建设项目,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0%以下的,按住宅建筑指标控制”的要求。

工业、物流仓储项目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进行了更新,规定了不同行业容积率下限、绿地率上下限(本次行业分类名称在省规基础上根据2017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更新)。

同时,此次新增明确了工业和物流仓储项目容积率的上限要求,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为3.0,物流仓储项目容积率上限为4.0。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结合省规和我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了综合修改。

明确了街道、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根据省厅2017年3月新下达的《关于发布“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的通知》(闽建规〔2017〕4号),对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内容、标准、要求进行了更新调整。

同时根据泉州相关部门的要求,相应配置内容中增加社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交警警务用房。

确定了依托电子商务发展的城市物流共同配送体系。

第四节:城市绿地,根据省规和我市实际管理情况进行了补充和更新。

新增了“建设项目包含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增加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绿地公园、街头绿地的用地规模要求。

根据我市管理需要,沿用了原市规关于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省规未规定)。

原市规“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管理,此次予以删除。

根据省规,分别对居住用地、新建医院、休(疗)养院、老年人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等不同类别建设用地的绿地率指标予以明确。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日照分析、建筑间距控制、建筑退让控制、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结合泉州的实际管理情况,依照省规进行调整,基本采用省规的规定。

同时明确了泉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零星危房改造项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和要求。

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根据省规更新了部分条款,并根据我市实际管理需要补充个别条款。

根据省规,将建设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该侧的建筑退让要求由5米提高至7米;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要求由30米提高至50米;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由5米调整为4米。

根据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新增规定了“单独建设的门卫房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米,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同时,明确了同属一个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退让如何控制;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空间,相互之间的建筑退让如何控制的问题。

此外,还补充了“建筑退让空间范围内的地下室顶板标高设计应与周边室外地坪标高合理衔接”的要求。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主要是根据省规对部分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更新。

住宅建筑的标准层层高的上限标准由3.5m调整为3.3m。

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的上限标准由5m调整为4.5m。

原商业的层高要求中对商业的分类定义及相关的层高要求,此次根据省规进行了更新,基本对应采用省规内容。

保留原市规关于商场经营特殊需要,层高超出标准时,容积率计算的相关规定;取消原建筑底层店面层高5.4 m的规定。

第五节:停车设施及物业管理用房配建。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置标准此次采用省规的标准,与我市原市规相比较,对于如医院、体育馆、影剧院、商业、写字楼、餐饮娱乐等可以通过城市公共交通解决出行的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标准略有降低,对于如住宅、学校这类需日常固定停车的建设项目的停车标准则有所提升。

同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用地周边200米范围内布置有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的(小黄人),项目的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按正常标准的60%控制。

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的指标计算基数由原来的计容建筑面积改为总建筑面积。

第六节:交通影响评价。

该节是此次新增的,具体内容与省规不尽相同。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省规的要求侧重在项目前期的选址阶段,而我市目前的主要在方案审查阶段,应该说这两者评价的目的和内容不尽相同,但都有现实的意义。

因此,此次明确“在建设项目方案报批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这样就涵盖了两个阶段,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掌握。

第四章建筑环境景观规划管理,包括景观廊道、界面控制、建筑形体与空间尺度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控制、建筑风格与建筑环境、色彩控制等内容。

该章的内容基本沿用原市规内容,个别条款根据我市实际管理情况进行修正,同时根据省规补充了个别条款,如新增重要项目建筑方案报规划审批时宜将周边200米范围的现状及已批建筑纳入,并建立整体三维空间模型,提供不同角度模型分析、效果图的工作要求。

增加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设置隔音设施、城市高架桥应考虑桥下空间的绿化设计及高架桥桥体和护栏的立体绿化设计的要求。

根据管理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原规定中关于建筑墙面色调比例的条文,不在明确具体比例要求,仅留导向性的条文。

第五章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供电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建筑工程公用配套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导则等内容。

第一节:城市道路与交通,根据《省规》更新了部分条款,并根据我市管理实际与市相关部门意见调整个别条款。

根据省规,调整了平面交叉口的路缘石转弯半径要求;新增了公共停车场的布局原则和设置形式、行人二次过街设置安全岛、城市自行车系统的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具体管理实际和市相关部门意见,对省规“公交车道宜设置在内侧车道上”的规定,补充调整为“公交车道宜设置在内侧车道上,在临道路交叉口时,可结合公交交通组织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对省规中关于公交首末站的配建标准进行细化,将公交首末站的类别细化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并分别从“场地面积、线路数、站房用地面积、公交蓄车位、的士蓄车位”五个方面进行管控。

第二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结合省规和市相关部门意见补充、更新了个别条款。

新增了生态保护红线、《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的内容,细化了饮用水水源分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根据《关于北渠水源管理保护的通告》,城市水源引水渠道和输水干管两侧的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调整为50米。

明确城市自来水厂生产区、单独设立的供水泵站或清水池,其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污水坑和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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