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的赠与合同撤销需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
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一、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
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撤销权行使期限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不同,导致撤销权的期限也不同。
如果赠与人自己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期限是1年;如果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那么期限一般是6个月。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在财产转移之前才能行使的,而且可以行使赠予与人撤销权的赠与合同也仅限于没有经过公正的合同或者非履行道德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可以补签吗
赠与合同可以补签吗在我们当今社会赠与合同是属于一种常见的合同,有些父母会在子女结婚时赠送房子或车子等贵重物品也会签订一份赠与合同。
但是为了避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有些人会去办理补签一份赠与合同。
,那么赠与合同可以补签吗?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赠与合同可以补签吗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将财产赠与他人时,要签订赠与合同,那么赠与合同可以补签吗?补签赠与合同有效吗?赠与合同是可以补签的,但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具有法律效力。
后补合同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具有法律效力的: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
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
合同的签订必须要慎重,签订了合同后必须履行,否则就会带来很多麻烦,对自身信用记录也有关系,不履行合同也有很多复杂的情况。
综上赠与合同是可以补签的,但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的含义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1、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1. 一方以虚假的陈述、隐瞒真相或者恶意串谋的手段,诱导对方订立合同;
2. 合同成立前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失去了合同的目的;
4. 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5. 一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一方履行合同后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
6. 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7. 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8.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合同撤销权情形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上述情形仅为一般性的总结,具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房屋赠与的撤销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撤销赠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甲方于20__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义购买了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4号楼1-6-2号154.03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元,已经向银行偿还两期贷款元,均系甲方支出。
甲方在办理购房手续之后,以乙方在甲方开办的某某公司任职尽责为条件将该房产赠与给乙方,并以未完全尽职为条件作为撤销赠与的附条件。
双方虽然未签订赠与协议、也未办理赠与公证,但双方对甲方以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的约定予以确认。
因甲方承诺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以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已经成就,经双方协议,决定由甲方撤销对乙方上述房产的赠与,本撤销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房产产权权利属于甲方,其房产所有权权属有效期限自购买时起有效。
因乙方未在该房产中有任何投资,甲方收回产权,乙方无条件同意。
因全部购房手续和相关文件自购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贷款清偿完毕后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出售房产。
乙方须无条件地提供身份证件配合甲方从事上述产权处置行为。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办理产权登记和出售房产。
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在产权登记和产权出售结束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返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房屋赠与的撤销2赠与人(甲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受赠人(乙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住所:电话:甲方是乙方的爷爷,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一、赠与标的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产籍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
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房屋交接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为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房屋赠予人撤回申请书模板
房屋赠予人撤回申请书模板尊敬的XXX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您好!我系房屋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因特殊原因,特此向贵局提交房屋赠与合同撤回申请。
敬请予以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合同背景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之前,双方系亲属关系,基于家庭情感考虑,赠与人同意将名下位于XXX市/县XXX街道/路X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赠与给受赠人。
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受赠人名下。
二、撤回原因然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后,双方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受赠人不仅未对赠与人履行赡养义务,反而对赠与人进行恶意虐待,严重损害了赠与人的人身权益。
赠与人深感痛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撤回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鉴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至受赠人名下,赠与人现依据法律规定,向贵局提交房屋赠与合同撤回申请。
三、申请事项1. 请贵局审查赠与人提交的房屋赠与合同撤回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请贵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位于XXX市/县XXX街道/路XXX号的房屋所有权重新登记至赠与人名下;3. 请贵局协助赠与人恢复房屋原状,确保赠与人能够重新入住该房屋。
四、承诺与保证1. 赠与人承诺,如贵局同意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撤回手续,赠与人将积极配合贵局完成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 赠与人保证,如贵局同意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撤回手续,赠与人将自行承担房屋维修、恢复原状等费用;3. 赠与人承诺,如贵局同意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撤回手续,赠与人将不再就此事向受赠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什么是赠与合同?简单点说赠与合同就是赠与⼈把⾃⼰的财产赠与他⼈的合同。
是促进⼈与⼈之间和谐发展的⼀种⼿段。
那么,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对于此问题,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赠与合同是赠与⼈单⽅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第六百六⼗四条【赠与⼈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六个⽉内⾏使。
第六百六⼗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店铺⼩编提醒您,赠与⼈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1年内⾏使。
赠与⼈的继承⼈或者监护⼈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6个⽉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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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可以撤销的合同有五种情形:
一、具有构成合同无效的违反规定性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违反道德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当事人之间因不正当竞争关系或因其他不合理因素而订立的合同;
五、当事人利用故意欺诈行为或者构成重大过失而形成的合同。
以上就是民法典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而这些情形的撤销还受到另一个具体规定的制约,那就是民事诉讼法有关撤销行为的规定,这里面也要说明,合同能够撤销之前,双方有责任履行并实际履行了相应义务才可以进行撤销,或者合同本身已经执行完毕之后,当事人才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另外,要想申请撤销合同,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诉讼时效,即:对于因构成无效合同的申请,这一诉讼应当在合同成立。
另外,对于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提出了撤销申请,在该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或履行完毕之前,立即申请撤销行为。
所以,民法典关于撤销合同的这五种情形,不仅要求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违反规定性规定,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有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违反宪法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关系以及欺诈行为等,而且还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和实际履行义务的要求,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能够申请撤销合同,否则,私人民事纠纷两方还需要根据民法典其他规定,借助司法行使其合法权利,解决纠纷问题。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备注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送给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服务中心企业名称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胡某申请附带蔡某为被执行人。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可以任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二、赠与合同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可以任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二、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未经交付,赠与财物的所有权人仍是赠与人,如果标的物交于受赠人,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或者赠与标的物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则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三、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是为了救灾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所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则属法定撤销:一、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所谓受赠人严重侵害的行为是指受赠人本人或唆使他人故意侵害的行为,且该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赠与合同可依法撤销,过失或者故意侵害的程度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在此限。
二、受赠人应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受赠人的不法行为妨碍赠与人进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权应在知道或在应当知道撤销赠与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赠与合同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赠与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撤销撤销的条件和方式
撤销撤销的条件和方式撤销是指撤回已经做出的决定或者撤销已经执行的行动。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撤销先前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行动,这就是撤销撤销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撤销撤销的条件和方式。
一、撤销撤销的条件撤销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原始的决定或行动被撤销的原因必须不再存在或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果原始决定是错误的、基于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者其基础已经失效,那么我们可以考虑撤销撤销。
其次,撤销撤销需要符合法律或合同的规定。
在许多法律和合同中,都规定了撤销条款。
如果根据相关法规或合同规定可以进行撤销撤销,那么我们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执行。
最后,撤销撤销还需要各方的同意或协商一致。
如果涉及到多个当事方,那么他们之间需要就撤销撤销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对方不同意撤销撤销,我们可能需要重新考虑或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二、撤销撤销的方式撤销撤销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方式:1. 书面通知:可以通过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向相关当事方发送通知,说明我们希望撤销之前做出的决定或行动的理由,并提出撤销撤销的请求。
通知应该清晰明确、合理有效,并包括相关的证据或支持材料。
2. 口头沟通:对于一些简单的情况,我们可以选择直接与相关当事方进行口头沟通,解释我们希望撤销撤销的原因并寻求他们的同意。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直接和迅速地进行沟通,但需要注意及时记录谈话内容和结果。
3. 双方协商:如果涉及到多个当事方,我们可能需要进行双方的协商和谈判。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撤销撤销的条件、时间和方式进行讨论和协商,并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耐心,但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4. 法律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我们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撤销撤销。
这可能涉及到委托律师、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一系列法律步骤。
在进行法律程序之前,我们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并确保我们的要求是有依据的。
申请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本
申请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本尊敬的XX法院:我,XXX(以下简称赠与人),因赠与协议书一事,特向贵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我与XXX(以下简称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书》。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赠与协议书签订背景1. 我与受赠人系亲属关系,双方一直保持较好的感情。
2. 近年来,受赠人因个人原因陷入经济困境,我出于关爱和同情,决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3. 20XX年XX月XX日,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我将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事房产)赠与受赠人。
二、申请撤销赠与协议书的事实和理由1. 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协议书后,并未按照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涉事房产,反而将其用于出租盈利。
2. 受赠人在获得涉事房产后,并未对我表示感激,反而与我关系恶化,对我个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
3. 受赠人在获得涉事房产后,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房产,而是将其用于盈利,使我失去了原本应有的利益。
4. 受赠人在获得涉事房产后,并未履行赠与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使我感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5. 鉴于以上原因,我认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书将对我造成重大损失,且赠与协议书的签订是基于不公平、不自愿的原则。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7. 受赠人在获得涉事房产后,与我关系恶化,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条件。
三、申请撤销赠与协议书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将撤销原因通知受赠人。
四、请求事项1. 贵法院依法审查并根据合同法规定,判决撤销我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书》。
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文
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文
撤销赠与协议书
甲方:(捐赠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乙方:(接受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鉴于甲方自愿将下述财产赠与乙方,并与乙方达成赠与协议书,但鉴于双方协议存在一些问题,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一致同意,共同撤销此赠与协议书。
具体事项如下:
一、撤销财产赠与事项
甲方原准备赠与给乙方的财产具体如下:
(列举具体财产名称和数量)
二、撤销原因
经过甲乙双方的充分沟通和磋商,我们发现在原赠与协议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因此双方共同决定撤销原赠与协议书,以便再次商讨和签署更为全面和完善的协议。
三、撤销手续
1.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撤销协议书后,原赠与协议书自动失效,所有权不再转移或产生。
2. 双方应互相交还所有与此赠与相关的财产和文件,并对已发生的任何费用双方各负相应责任。
四、协议生效
本撤销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试述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其效力
试述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其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被赠与人拒绝承受,或者不能接受赠与的标的物。
2. 赠与人在赠与前没有知道或不知道的瑕疵,而受赠人在收到赠与物后发现瑕疵,向赠与人要求退回或者赔偿。
但是,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瑕疵是难以发现或者无法预见的,那么赠与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4. 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 赠与人在赠与时无法处分该物品或者该物品无法转让给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撤销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撤销原因成立,即发生了撤销合同的情况。
2. 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解除合同。
3. 双方同意修改赠与合同,取消原合同。
4. 被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求退还赠与物后,应及时返还赠与物并赔偿赠与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费用。
撤销赠与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三年,自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那么撤销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赠与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仍然继续有效。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也一样,当事情发生了变化后,合同也会发生更改,或者是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许多人就有疑问了,那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择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撤销的五种情形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过程顺利进行。
1.2 各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以实现合作的共同目标。
定义2.1 合作方:指协议中参与合作的各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方。
2.2 项目:指协议中所描述的合作内容和目标。
2.3 成果:指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形式的产品、服务或其他输出。
合作内容3.1 各方同意在项目范围内共同合作,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3.2 每一方应根据自身的专长和资源,为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贡献。
3.3 项目进展和成果将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表进行。
权利和义务4.1 各方有权根据协议获得项目相关信息和资源。
4.2 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任务和义务。
保密条款5.1 各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2 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直至信息公开或其他方可知悉。
知识产权6.1 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合作方共同所有,除非另有协议。
6.2 各方应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对方的权利。
费用和支付7.1 各方应根据协议约定分担项目费用,并按时支付。
7.2 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表由各方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争议解决8.1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若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如协商未果,争议将提交至协议签署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协议的修改和终止9.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9.2 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终止协议,但应提前通知其他方,并处理好相关事项。
适用法律10.1 本协议适用协议签署地的法律法规。
10.2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其他11.1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一式多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若有必要,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协议。
撤销赠与合同书
篇一:赠与合同撤销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
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
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
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于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
白某妹妹又不具备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节,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
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郭凤杰)案例二:案例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
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
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最新取消无偿赠予协议书范文模板
最新取消无偿赠予协议书范文模板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的《赠予协议书》,甲方无偿赠予乙方位于________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现因________原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取消上述赠予协议,特订立本取消无偿赠予协议书。
第一条取消赠予1.1 甲方同意取消对乙方的无偿赠予,乙方同意接受取消。
1.2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原赠予协议书即告终止,双方均不再享有原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也不承担原协议书项下的义务。
第二条房产返还2.1 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生效后____日内,将上述房产返还给甲方。
2.2 房产返还时,双方应共同对房产进行验收,确认房产状况与赠予时一致,无重大损坏或减值。
2.3 若房产存在损坏或减值,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补偿,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费用承担3.1 本协议书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过户费等),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3.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房产不能按期返还,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房产价值的____%。
4.2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书的签订、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原因欠缺导致赠与财产返还的原理和规则
陈霖遗赠物上代位推定的教义构造与适用甄别主张遗赠,应抛开合同给付不能时是否对 债务人可归责事由 进行区分的争论,因为在遗赠这种身份财产复合型法律关系中,遗嘱人的遗产处分自由难谓 可归责 ㊂应根据导致遗赠标的物不存在的原因事实,并结合遗嘱人的 自愿 意思进行判断㊂如果导致标的物发生变化者为客观且非可归因于遗嘱人自愿行为的法律事实,在法律解释上肯定遗赠的物上代位性,将能便捷地解决受遗赠人能否对代位物主张遗赠这一争议㊂当导致遗赠标的物发生变化者是基于遗嘱人自愿行为,且此行为被认定为相反行为时,则会发生遗嘱撤回的效果,从而推翻遗赠物上代位的 推定 效力㊂不过,此种原因事实类型化的矩阵划分未必能网罗纷繁复杂的现实遗赠情形,某些法律事实本就居于遗赠物上代位推定情形与遗嘱相反行为的暧昧边界处,譬如在以债权为遗赠时,遗嘱人生前主动向债务人行使债权而使遗赠受清偿之情形,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上就出现截然不同的定性㊂由于遗嘱人生前并未对清偿物做出是否再为遗赠的表示,此时只能借助遗嘱解释来探究遗嘱人 沉默 的法律效果㊂不过,由于遗嘱解释本身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此时应结合案件本身进行全面㊁严密的分析,甚至有时为了避免真意探究的恣意性,可通过遗嘱解释的客观化,即强调 通常情况 下,一般可推知的遗嘱人内心真意来达致争议解决之目的㊂也无须担心此一路径会解消本文为解决争议而构架的遗赠物上代位推定与遗嘱相反行为的区别适用图谱,因为遗嘱解释主要是作为一种补充辅助手段,在对不易定性的模糊法律事实进行界定时发挥效能㊂A b s t r a c t A c c o r d i n g t o t h e d i f f e r e n t s u b j e c tm a t t e r o f t h e t e s t a m e n t a r y d i s p o s i t i o n,b e q u e s t c a n b e d i v i d e di n t or e a l r i g h tb e q u e s ta n dc r e d i t o r sr i g h tb e q u e s t.R e g a r d l e s so ft h et y p e,i ft h e s p e c i f i c s u b j e c tm a t t e r o f b e q u e s td o e sn o t e x i s tb e f o r e t h eb e g i n n i n g o f t h e i n h e r i t a n c e,i tm a y l e a d t o t h e p r o b l e mo fw h e t h e r t h e l e g a t e e c a n c l a i mt h e b e q u e s t a g a i n s t t h e s u b s t i t u t e.A l t h o u g h t h eb e q u e s t h a s f o r m e d t h e d e b t o r-c r e d i t o r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b e t w e e n t h e t e s t a t o r a n d t h e l e g a t e e,i t i s d i f f i c u l t t o f u l l y c o n f o r mt o t h e i d e n t i t y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o f t h eb e q u e s t b y c o p y i n g t h e s o l u t i o no f t h e i m p o s s i b i l i t y o f p e r f o r m a n c eu n d e r t h e c o n t r a c t.T h e r e f o r e,i t i sa na p p r o p r i a t ea p p r o a c ht o a f f i r m t h e d o c t r i n a ls t r u c t u r e o fs u b r o g a t i o n p r e s u m p t i o n a b o u t b e q u e s t b y e x p a n d i n g t h e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o ft h ef u n d a m e n t a lr i g h t so fs u b r o g a t i o n.A c c o r d i n g t ot h ed i f f e r e n c e si nt h e r e a s o n sa n df a c t st h a tl e d t ot h e n o n-e x i s t e n c e o ft h e s u b j e c t m a t t e r o ft h et e s t a m e n t a r y d i s p o s i t i o n,t h e a p p l i c a b l e p r e m i s e f o r l i m i t i n g t h e p r e s u m p t i o no f s u b r o g a t i o no n t h eb e q u e s t i s t h e s i t u a t i o n t h a t i s n o t b a s e d o n t h e v o l u n t a r y a c t o f t h e t e s t a t o r,a n d i t i s d i s t i n g u i s h e d f r o mt h e c o n t r a d i c t o r y a c tu n d e rt h e w i l la u t o n o m y,w h i c h h a st h ef u n c t i o no fr e v o k i n g t h e w i l la n d m a k i n g i t i n e f f e c t i v e.I n a d d i t i o n,d u e t o t h e i n t e r w e a v i n g o f o b j e c t i v e a n d v o l u n t a r y i n s o m e c a u s a l l e g a l f a c t s,w h e n i t i s d i f f i c u l t t o c l a r i f y t h e a p p l i c a t i o no f t h e l a w,t h e o b j e c t i f i c a t i o no f t h e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o f t h ew i l l c a nb e u s e d t o e a s e t h e d i f f i c u l t y i nd i s t i n g u i s h i n g t h e p r e s u m p t i o n o f s u b r o g a t i o n f r o mt h e c o n t r a d i c t o r y a c t.K e y w o r d s B e q u e s t,S u b r o g a t i o n,C o n t r a d i c t o r y A c t(责任编辑:李贝)交大法学S J T U L a w R e v i e wN o.1(2024)原因欠缺导致赠与财产返还的原理和规则夏静宜*目次一㊁问题的提出二㊁赠与合同的拘束力来源三㊁否定赠与合同拘束力的具体路径四㊁原因欠缺导致财产返还原理的射程五㊁结论摘要赠与合同的原因体现为赠与人负担债务的 决定性动机 ,这种 决定性动机 欠缺时,应当否定赠与合同的拘束力㊂因此,若赠与合同的原因欠缺,即使在赠与人移转赠与财产权利后,仍有否定赠与合同拘束力,认可赠与财产返还的需要㊂关于否定赠与合同拘束力的具体路径,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构成建立在对当事人意思的拟制之上,有不当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嫌,应当区分赠与合同原因欠缺的发生时点,分别采用错误构成和情事变更构成㊂若原因欠缺自始发生,则原因欠缺可能构成错误,即使该项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也应当允许赠与人主张错误撤销㊂若原因欠缺嗣后发生,则原因欠缺可能构成赠与合同基础情事的变更,赠与人可依情事变更规则解除赠与合同㊂原因欠缺导致赠与财产返还的原理亦可用于对彩礼返还规则的解释和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置房屋后子女离婚所引发的财产返还问题的解决㊂关键词赠与合同财产返还原因错误情事变更一㊁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658条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限定在 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 ㊂但在实践中,赠与人移转赠与财产权利后,仍需否定赠与合同拘束力的情况客观存在㊂典型的,比如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其后恋爱关系终结而双方并未缔结婚姻的情形,赠与人常因请求返还赠与财产而诉至法院㊂*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㊁法学博士㊂本文系2022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研究 (项目编号:2022S J Y B21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㊂对此,在多数裁判例中,法院采用了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的法律构成,即将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的行为 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解除条件成就(未缔结婚姻)时,认定赠与合同失效,其结果,受赠人因此丧失继续占有赠与财产的正当化理由,应当予以返还㊂ 1 值得注意的是,在措辞方面,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的行为并非直接被认定为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而是被视为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㊂ 2 此外,在条文引用部分,法院在援引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2条㊁‘合同法“第45条;‘民法典“第158条)之外,还经常借力于其他的条文规定,比如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民法典“第663条)㊁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民法典“第658条)以及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合同法“第194条;‘民法典“第665条),尽管在说理部分法院并未提及是否符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或者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要件,似乎单纯的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构成并不足以推导出赠与合同失效的结论㊂ 3 与之相对,在某些裁判例中,法院明确反对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构成,认为 赠与目的与赠与所附义务或条件在法律上并非同一概念 4 , 婚姻自由是婚姻基本原则,将是否进行婚姻登记作为赠与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条件,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悖 5 , 所附条件不应涉及人身权利 等 6 ㊂此外,在另外一些裁判例中,法院将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的行为认定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但并未进一步采用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构成,而是基于公平原则,认可结婚目的不达时赠与财产的适当返还㊂ 7由此可知,当事人基于某种考虑(比如基于既存的恋爱关系而对将来缔结婚姻所抱有的期待)而订立赠与合同的情形,即使在赠与人移转赠与财产权利后,若构成合同前提基础的该项考虑落空(比如未缔结婚姻),一律否定赠与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㊂换言之,即使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后,仍有否定赠与合同拘束力,认可赠与财产返还的需要㊂为满足这种现实需求,我国法院多借助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这一构成,但后文将会论及,在多数情形,当事人有否夏静宜原因欠缺导致赠与财产返还的原理和规则1234567 在北大法宝上检索关键词 恋爱期间+大额赠与 所得裁判例中,半数以上采用这种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构成㊂参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0381民初539号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12民终2377号㊁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2民终1705号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27民终353号㊁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15民终2363号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6民终6821号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3民初11142号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4民终2713号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6249号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212号㊂也有部分裁判例采用 推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的表述,参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7民终1425号㊂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12民终2377号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7948号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终3327号㊂参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907号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17256号㊂参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黔26民终2591号㊁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726民初121号㊂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民终6435号㊂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民终6435号㊁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3423民初739号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6民终2709号㊁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23民初1100号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23民终1424号㊂将某种考虑明确设定为赠与合同 条件 的意思,存在较大疑问㊂因此,有必要在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构成之外,探寻赠与人请求返还赠与财产的原理基础,进而思考,在我国法的语境下,赠与财产的返还可能依据何种规则或制度具体地得以实现㊂这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㊂二㊁赠与合同的拘束力来源(一)合同拘束力的正当化理由: 原因我们在论及合同拘束力时,关注的往往是合同拘束力的具体表现,比如基于生效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务人不为任意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诉诸强制履行或者损害赔偿;满足特定要件的前提下,债务人才能通过解除合同来摆脱债务的束缚;因订立合同时未曾接受的风险致使合同债务无法履行时,债务人才能免于损害赔偿责任等㊂ 8 至于债务人为何受到合同的拘束,即合同拘束力的正当化理由,则少有追问㊂ 9在罗马法上,合同拘束力的正当化理由非常明确,即形式法定㊁类型强制㊂具体而言,在罗马法上,要式口约(s t i p u l a t i o n)是形成合同的主要手段,非要式合同则遵循类型强制原则,仅限于消费借贷㊁使用借贷㊁寄托㊁质押等要物契约类型以及买卖㊁租赁㊁合伙㊁委托等合意契约类型㊂ 10 除此之外,纯粹赤裸的合意(n u d u m p a c t u m,国内多译作 简约 )并不能产生诉权㊂在中世纪教会法时期,严格要求法定形式的观念被逐渐克服,诺成主义成为主流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纯粹赤裸的合意都能成为合同,赤裸的合意仍需 穿衣 才能成为合同,而这件衣服就是 原因 ㊂其后, 原因 一词成为 能够涵盖何以各种契约具有(或应该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理由的一般术语 ㊂ 11 这种立场为法国法所承继,发展出内容丰富的 原因理论 ㊂ 12一般认为, 原因 概念包含两个侧面:其一,作为债务存在理由的原因(抽象的原因);其二,作为适法性判断对象的原因(具体的原因)㊂ 13 本文主要涉及第一个侧面,即作为债务存在理由的原因㊂作为债务存在理由的原因通常依合同类型决定㊂ 14 首先,在双务有偿合同关系中,当事人负担债务的原因,是他将从相对人处获得对待给付㊂比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之所以负担交付标的物㊁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务,是因为他将从买受人处获得价款,反之亦然㊂其次,在射交大法学2024年第1期891011121314 参见解亘:‘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的重构“,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第70 71页㊂有学者提出,这可能与我们深受德国法上意志决定论(w i l l t h e o r y,W i l l e n s t h e o r i e)的影响有关㊂依据意志决定论,合同是对当事人意志的表达,因此,合意本身构成合同拘束力的基础㊂参见徐涤宇:‘原因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 12㊁97 103页;陈融:‘探寻契约效力的哲理源泉 以民法法系 原因 理论为视角“,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㊁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66 67页㊂参见[意]彼得罗㊃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96页以下; [德]马克斯㊃卡泽尔㊁罗尔夫㊃克努特尔:‘罗马私法“,田士永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00页以下㊂J.G o r d l e y,T h eP h i l o s o p h i c a l O r i g i n o f M o d e r nC o n t r a c t L a w D o c t r i n e,C l a r e n d o nP r e s s,1991,p.41, 50,4950.转引自前注 9 ,陈融文,第63页㊂关于原因理论的研究,参见李永军:‘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娄爱华:‘大陆法系民法中原因理论的应用模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 193页;前注 9 ,徐涤宇书㊂森山浩江’贈与におけるɛ契約目的ɑとその機能」私法61号(1999年)214頁参照㊂有学者从保护对象的角度对两者进行区分,称前者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 原因 ,后者是保护社会秩序的 原因 ,竹中悟人ɛ契約の成立とコーズ-要素とコーズの史的接点に関する考察ɑ(商事法務,2021年)98 151頁参照㊂与此同时,学者们也尝试从整体的角度去理解㊁把握作为债务存在理由的 原因 ㊂有学者将其置换为 目的 (b u t)概念,也有学者将其理解为债务人 所追求的均衡 ㊂见前注 13 ,竹中悟人书,第46页㊁第85 86页㊂幸合同关系中,当事人负担债务的原因,是他有一定概率将从相对人处获得对待给付,即对待给付+射幸性㊂比如,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之所以负担支付保险费的债务,是因为他有一定的概率将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㊂最后,在要物合同关系中,当事人负担债务的原因,是从相对人处既已获得的给付㊂比如,在使用借贷或消费借贷关系中,借用人之所以负担返还特定物或种类物的债务,是因为他先前从出借人处获得了该特定物或者同数量㊁同品质的种类物㊂(二)赠与合同的原因无论是对待给付或者对待给付+某种特殊考虑(比如射幸性),还是先前获得的给付,在上述合同类型中, 原因 都具有客观性㊂与之相对,作为无偿合同的代表类型,赠与合同的原因则很难以客观的面目呈现㊂一般认为,赠与合同的原因是 无偿给予的意图 (a n i m u sd o n a n d i)㊂如果对 无偿给予的意图 作抽象理解,则必然受到如下批判,即这种意图已经包含在赠与人同意赠与的意思之中,甚至可以说, 无偿给予的意图 就是赠与人同意赠与的意思㊂ 15 如果能够揭示 无偿给予的意图 的具体内容,则可以免于上述批判㊂这就需要进一步追问赠与人为何怀有 无偿给予的意图 ,即赠与人为何愿意以自己负担债务的方式增加受赠人的财产总量㊂ 16 事实上,考察赠与的现实类型可知,现实生活中的多数赠与并非纯粹无偿㊂首先,附负担的赠与具有某种类似有偿合同的构造,只不过赠与人基于受赠人的负担而获得的,并非纯粹的经济利益,还包括一些精神性回报㊂其次,基于社交需要而为的礼节性赠与㊁为维持和提高社会声望或者为谋取将来利益而进行的战略性赠与等赠与类型也大量存在㊂ 17 因此,与其说赠与人基于 无偿给予的意图 而负担债务,毋宁说他是为获得赠与合同之外的某种经济利益或者精神性回报而负担债务 比如既已或将要从受赠人处获得的馈赠或服务㊁社会地位的维持和提升等㊂当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之外未获得上述经济利益或者精神性回报时,赠与人的债务负担就无法得以正当化,应当否定赠与合同的拘束力㊂最后,纯粹无偿赠与的情形,赠与人负担债务的原因只能体现为某种 决定性动机 (m o t i f dét e r m i n a n t)㊂ 18动机 (m o t i f)是与当事人意思紧密相关的概念,但是,考虑到动机具有强烈的主观性和偶然性,不仅因人而异,而且不易为相对人所察觉(以房产买卖为例,出卖人决定缔约的动机千差万别,可能是为了更换更大面积的房屋,也可能是为了将房屋变价以从事其他投资或偿还对第三人的欠款),一般认为,动机既非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也非合同的原因㊂ 19 然而,如前文所述,在赠与合同的情形,对于原因的具体内容的追问,最终指向赠与人负担债务的 决定性动机 ㊂为了防止 原因 概念沦为纯粹主观的要素,有学者提出,作为赠与合同原因的 决定性动机 应当受有一定制约,即具备 最低程度的客观实在性 ,换言之,赠与合同的原因,即 具备最低程度客观基础的决定性动机 ㊂ 20 举例而言,X认可Y是有天赋的画家,决定资助其前往欧洲留学的情形,若事后发现夏静宜原因欠缺导致赠与财产返还的原理和规则151617181920 这是反原因论者对原因理论提出的批判之一㊂见前注 13 ,竹中悟人书,第119页㊂J.莫里(J.M a u r y)的观点㊂转引自前注 13 ,竹中悟人书,第119 120页㊂中田裕康ɛ契約法(新版)ɑ(有斐閣,2021年)72 73頁参照;潮見佳男ɛ新契約各論Ⅰɑ(信山社,2021年)39 44頁参照㊂有学者指出,诸如礼节性赠与㊁战略性赠与,赠与的现实类型往往呈现出某种 报偿性 ㊂参见刘勇:‘报偿赠与论“,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5期㊂见前注 13 ,竹中悟人书,第123 126页;前注 13 ,森山文,第217页㊂这一点在错误制度中有鲜明的体现,即 纯粹动机错误不得撤销 ㊂不过,后文将会论及,在赠与合同领域, 纯粹动机错误不得撤销 的命题并不成立㊂这一结论可以从原因理论中获得证成,即纯粹无偿赠与的情形,赠与人负担债务的 决定性动机 构成赠与合同的原因㊂见前注 13 ,竹中悟人书,第55 56页㊂见前注 13 ,竹中悟人书,第123 125页㊂Y并无天赋,由于有无天赋是纯粹主观的评价,并不构成赠与合同的原因,因此X不能以Y无天赋为由否定赠与合同的拘束力;与之相对,若事后发现Y并非画家,由于是否画家是一项事实评价,具有客观性,因此,Y是画家这一事实构成赠与合同的原因,当原因欠缺(Y并非画家)时,应当否定赠与合同的拘束力㊂赠与人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的情形,促使赠与人负担债务的 决定性动机 通常是对于将来缔结婚姻的期待,将来是否缔结婚姻,对于将来缔结婚姻的期待实现或是落空,可以进行事实判断,并非纯粹的主观评价,因此,该项 决定性动机 具备最低程度的客观基础,构成赠与合同的原因㊂当该项原因欠缺(将来缔结婚姻的期待落空)时,应当否定赠与合同的拘束力㊂至于某项动机是否具有 决定性 ,应当结合赠与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㊂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财产的情形,对于将来缔结婚姻的期待是否构成赠与人负担债务的 决定性 动机,要结合赠与财产的属性㊁当事人双方的沟通经过以及社会通常观念等因素进行判断㊂同样是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赠与大额财产的情形,法院往往将其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并在结婚目的未实现时认可返还; 21 赠与小额财产或者 特定节日给予的有特殊含义的款项 (比如520㊁1314等)的情形,法院则多以该项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为由而否定赠与人的返还请求㊂ 22 究其原因,赠与小额财产或者具有特殊含义之款项的情形,对于将来缔结婚姻的期待未必是赠与人的 决定性动机 ,至少无法排除赠与人基于社交需要而进行礼节性赠与的可能性㊂反之,依据社会通常观念,可以排除大额财产赠与和社交需要之间的关联性,除非存在特殊情事,否则应当认为,对于将来缔结婚姻的期待是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的原因㊂三、否定赠与合同拘束力的具体路径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在我国法的语境下,赠与人基于原因欠缺而否定赠与合同拘束力,请求赠与财产的返还,可能依托何种规则或制度而具体地得以实现?我国裁判实务所采用的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构成是否经得起推敲?除此之外,是否存在其他方案?下文将对各种可能的法律构成作逐一检视,探寻因欠缺原因而否定赠与合同拘束力的合理路径㊂(一)解除条件成就导致赠与合同失效的法律构成如前文所述,针对赠与合同原因欠缺的典型案例 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其后并未缔结婚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我国法院多将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的行为视为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认可在解除条件成就(未缔结婚姻)时赠与人的财产返还请求㊂依据‘民法典“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㊂一般认为,所谓 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 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强调流通性的票据行为㊁涉及相对人利益的形成权行使行为(撤销㊁抵销㊁解除等) 23 以及结婚㊁离婚㊁收养等身交大法学2024年第1期212223 参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23民终1424号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终4587号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983民初4161号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89149号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03民初5872号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3民终1494号㊁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624民初3992号㊂参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民终4587号㊂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20页㊂份行为㊂ 24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也不涉及身份法益或者票据流通性问题,因此属于可以附条件的法律行为㊂如前文所述,在少数裁判例中,法院认定,将婚姻的缔结或不缔结设定为赠与合同的条件有违婚姻自由,并以此为由否定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构成㊂这种理由并不成立㊂因为不同于负担,条件并不具有强制性,而只是控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手段㊂ 25 将婚姻的缔结或不缔结设定为条件,并不会导致婚姻缔结或不缔结的强制履行,因此并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㊂此外,只要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1048条)或者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1051条),基于既存的恋爱关系而对将来缔结婚姻抱有期待,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将日后未缔结婚姻设定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并无不可㊂但是,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构成可能遭受如下批判:设定法律行为的条件以当事人有此种意思为必要,但是,在这类案件中,很难想象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会明确约定 若日后未缔结婚姻则赠与合同失效 ㊂ 26 换言之,即使对于将来缔结婚姻的期待构成赠与合同的原因,这种原因通常也不会被表示出来,而是被作为默认的前提㊂因此,所谓当事人将日后未缔结婚姻设定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实质上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拟制,而这种拟制过于牵强,与生活实际和社会通常观念不符㊂ 27 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因此,条件的设定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明确合意㊂欠缺明确合意的前提下,轻率地认定当事人有设定某种条件的意思,无疑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恣意解释㊂这种恣意解释逾越了对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框架,与意思自治原理相悖㊂如前文所述,在采用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构成的裁判例中,法院并未将日后未缔结婚姻 认定为 解除条件,而是 视为 解除条件,或许说明法院已经或多或少认识到,将日后未缔结婚姻设定为赠与合同解除条件的 当事人意思 具有强烈的拟制性和虚幻性,进而试图通过援引其他条文依据的方式来补强这种 意思 的不足㊂(二)受赠人不履行负担导致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律构成与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相似的,是 附负担的赠与 的法律构成㊂如前文所述,附负担的赠与具有类似有偿合同的构造㊂换言之,赠与人负担债务的原因是他将从受赠人处获得一定的给付(受赠人的负担),若受赠人未履行负担,则意味着赠与合同原因的欠缺,此时,应当否定赠与合同的拘束力㊂就我国法而言,这一点主要体现为‘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即受赠人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时,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㊂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的情形,若将来缔结婚姻被设定为受赠人的负担,则受赠人不与赠与人缔结婚姻时,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㊂然而,在我国,并未见到将基于恋爱关系而赠与大额财产的行为认定为 附负担的赠与 的裁判例㊂这可能是基于如下考虑:认可受赠人负有将来缔结婚姻的义务有悖于婚姻自由原则㊂ 28夏静宜原因欠缺导致赠与财产返还的原理和规则2425262728 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54页;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111 1112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2页㊂见前注 24 ,王泽鉴书,第397页㊂这一点也在部分裁判例中为法院所指出,参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6民终127号㊂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5页;林城二:‘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页;杨代雄:‘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 德国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第71 72页㊂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终17256号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907号等㊂。
不可撤销赠予合同模板
不可撤销赠予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不可撤销赠予合同模板尊敬的双方:在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拥有的财产权益无偿赠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财产及权益1.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具体财产描述】无偿赠与乙方。
1.2 甲方保证赠与的财产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债务抵押等法律问题。
1.3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具体时间】内,将赠与财产过户至乙方名下。
二、赠与条件2.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合理使用赠与财产。
2.2 乙方应在赠与财产过户后,对甲方承担一定的赡养、关照等义务,具体内容双方协商确定。
三、赠与不得撤销3.1 除非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甲方不得撤销本赠与合同。
3.2 如甲方擅自撤销本赠与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赠与财产价值的【具体金额】作为违约金。
四、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4.3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五、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具体日期】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合同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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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需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
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39;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
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
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
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为预防和减少合同争议,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审查。
主要审查对方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履约能力状况等信息。
第二,选择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为避免履约纠纷,最好选择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白纸黑字把权利义务约定清楚。
对于时间紧迫而达成的口头协议,也应当在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第三,合同条款要清楚全面具体。
尽量参照同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没有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书中写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
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