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预防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优先、人民至上、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支持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研制和技术进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的工程控制措施。
第五条国家倡导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设备,采取必要的环境和职业卫生措施,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国家依法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指导、监督地方和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决定。
第八条国家根据职业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职业病防治的重点行业、职业和工作场所,将重点行业、职业和工作场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七十九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在执法行使职权时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未采取必要的职业卫生措施,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工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2017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标准》(2017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鉴定标准》(2017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监测技术规范》(2017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判定标准》(2017修正)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指因劳动犯罪、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等因素引起的,发病率和病死率较高,并且有一定的潜在期,呈现慢性经过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提供防治技术和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分类管理、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国家重视发展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
鼓励研制、开发、推广有利于防治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第四条(劳动者权利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有关各方协商机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七条(群众监督)各级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工作场所要求)工作场所应当卫生,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依照国家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开工。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作出评价,拟订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修订信息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 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 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 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 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管理,稳定预防,防治职业病的风险;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代表大会的作用,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第四条国家支持科学研究,推进职业病的防治技术、管理标准、防护设备和检测方法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五条职业病的预防主要包括:(一) 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管理活动,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监测、评价和管理;(二) 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三) 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四) 设置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应当按照就近负责的原则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投入和基本职责承担,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开展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八条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源和工种进行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并向劳动者和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后,职业病危害超标的;(二)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建设、升级或者变更后的;(三) 劳动者作业场所或者个体劳动者的居住环境发生变化的;(四) 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需要的。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评价结果应向劳动者及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60号主席令颁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2月3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保障义务保险义务报告义务卫生防护义务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务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四、《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知情权培训权拒绝冒险权检举、控告权特殊保障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五、何谓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六、《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有哪些要求?1、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卫生法律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于201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此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水平,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预防、控制和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加强职业病的预防、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职业病监测、预报、病例调查和评价,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促进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劳动争议等可能会影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
解决办法:1、加强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和意识,促进职工参与;2、加强职业病检测手段和方法的研究,提高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预防能力;3、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和队伍培养,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力量;4、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增加惩治职业病违法行为的力度。
[公章]以上所列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方法规定》;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样本;5、《职业病诊断标准》;6、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样本。
以上所列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安全;2、职业健康监督管理;3、工作环境;4、劳动条件;5、劳动保护;6、职业健康监测;7、职业健康预报;8、职业病评价;9、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劳动争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资源投入不足;2、职业病知识普及不到位;3、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不力;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体系不健全;5、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有待提高;6、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减少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从预防为主和综合防治的原则出发,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三条国家加强职业病防治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监测、评估和防治技术支持,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和防护技能。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技术、管理、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无职业危害的劳动条件,设置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个体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度,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估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内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限值或者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使用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物品或者改变工作方式,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指导、监督用人单位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附件:附件一: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职业病危害因素限值列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劳动者由于接触、吸入、摄入工作岗位上产生的特定粉尘、毒物、射线等危害因素,使其患上的疾病。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指工作环境中产生的对劳动者健康构成危害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其他性因素。
3. 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佩戴或者使用的用于保护其身体健康的防护工具和装备。
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
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版【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0.27•【文号】主席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
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精品文档最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是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条件;也是我国职业卫生与国际接轨、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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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 / 32精品文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1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2022版
职业病防治法2022版职业病防治法2022版目录一、总则二、预防措施三、职业病检测和诊断四、职业病报告和统计五、职业病鉴定六、职业病医疗救治和康复七、职业病危害特殊行业的防治八、法律责任九、附则一、总则《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法律。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因从事特定的工作、接触特定的物质或者工作环境等因素而致的某些疾病。
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其中各行业应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分别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定义务,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确保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定和制度,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控制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应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对职业危害因素和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预案。
劳动者在劳动期间浮现职业病前兆或者感到身体不适,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检查、诊断和治疗要求,用人单位应即将处理。
三、职业病检测和诊断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的检测和诊断条件,对于职业病疑似或者其他需要进行职业病检测的情况,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体检,确诊其是否罹患职业病。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病检测结论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诊治。
四、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发现职业病或者职业病疑似病例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并真实提供职业病发生及病情有关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对本辖区内职业病的发生、流行和其中具有典型性、特殊性、危害较大的职业病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发布职业病的监测和统计结果。
五、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的结果是确认劳动者是否罹患职业病;鉴定认定伤残等级,并对劳动者因职业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六、职业病医疗救治和康复职业病病人应当优先接受治疗,用人单位应当为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治疗,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三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得的疾病。
第四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开辟和成果推广。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技术与人员支持。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法准确、全面地评价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条未建立独立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工作场所,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以由有关设施、设备、工艺和流程等的部门负责,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及其代表组织公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确定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控制措施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伤害的评定参照治疗期满后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
...(以下省略正文内容)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录附件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附件三: 职业病诊断标准与分类附件四: 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材料附件五: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者: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人员,如建筑工人、化工工人等。
2.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性中毒等。
3.用人单位:指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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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职业危害和潜在职业危害(致癌 物、生殖/发育毒物、致突变物)明显 增加
问题(3)
尘肺发病年龄轻、接尘工龄短。浙江 温州市泰顺县一工程公司承包沈阳至 本溪吴家岭隧道工程,短短两年内 479民返乡民工中查出196人患有尘肺 病,发病最短的仅为一个月。我区目 前也出现了尘肺发病年龄轻、接尘工 龄短的趋势。
(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 治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建立 保证权利义务履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并 监督其有效地实施。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政府职业卫生防治监督部门
四.内容
1.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组织机构、人员、各种管理制度
建立作业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符合 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 家职业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 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 、 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 保护劳动着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 求。
1、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 化学因素
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 至今已登记的化学物种类达3246万种 国家环保局注册登记的化学物2.6万种 新化学物每年以2万种速度迅速增加 我国每年约有1000种新化学品投放市场 大约有200万种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 可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约40余类
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名单 (10大类115种)
尘肺(13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职业中毒(56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职业性皮肤病(8种) 职业性眼病(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职业性肿瘤(8种) 其他职业病(5种)
(三)我国职业卫生面临的新问题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作息制度不合 理;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劳动强 度过大或定额不当;个别系统或器官过 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 工具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因素、厂房建筑或布 局不合理、来自其他生产过程散发的有 害因素造成的生产环境污染。
意义: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促进经济 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加入 世贸组织,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 的必然选择,是我国所有用人单 位、劳动者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者 的共同任务
二.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据统计,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 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58万多人,相当于 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其中已 经有14万多人死亡,现有患者44万多人。 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厂矿企业劳动者的
体检低,报告不全,因此估计实际发病 要比报告的病例数多10倍,尘肺病实际 发生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
(三)经济损失
实际工作场所中,往往同时存在多 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 联合作用
(二)职业病
ILO:由于暴露源于工作活动的危险因素下而 患的疾病。
学术上的定义:凡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是职 业病。
立法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 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 素而引起的疾病。
(1)、职业性疾病发生了变化,传统 的职业危害形势依然严峻,新的职业 危害不断显现。 出现了过去罕见的职业病(如急性二 氯乙烷中毒性脑病、慢性正己烷中毒 性神经病、三氯乙烯所致剥脱性皮炎、 急性一甲胺中毒性肺水肿、亚急性二 甲基甲酰胺中毒性肝病等)
问题(2)
80年代曾获得控制的重度笨中毒(再 障、苯白血病)在民营企业的职工中 重新出现(如浙江的鞋厂、河北的箱 包厂),甚至造成死亡或致残。
WHO 统计:
全球每年发生1.6亿职业性疾病病例。
全球每年因工作有关损伤与疾病导致 死亡人数为1100万人,其中仅石棉一 项每年就杀死10万名工人。还有每年 发生2亿5千万次工伤事故,死亡达30 万人。
全球职业危害状况(续)
ILO统计资料的一组数据表明: 欧盟国家每年有8000人死于事故和职业
有毒有害物质
1.生产性粉尘的概念、来源和分类
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较长时间浮游 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叫做生产性粉尘。
常见的有铸件的翻砂、清砂以及化工、 冶炼、煤炭等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 粉末状物质。 生产性粉尘按其性质分为:无机性粉尘、 有机性粉尘和混合性粉尘
2.生产性毒物及职业中毒
在工农业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 质称为生产性毒物。其存在的形态包括气态、 蒸汽、雾态、烟气和气溶胶态。
据联合国的资料估计,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 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 值的4%。
职业病危害与职业病
(一)职业病危害(职业危害)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 生物等环境因素。
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 物理因素 生物因素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危害监测评价 危害公告、警示标志 危害控制措施:防护措施、事故
应急措施
2.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作业管理制度 作业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粉尘、放射性、急性危害作业特别规定
对原材料、设备供货商的规定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三.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特点
(一)广泛覆盖、重点防治
〈法〉广泛地覆盖了我国领域内从 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包括企业、事 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 的现实国情,重点解决当前严重危害 劳动者健康的最主要的职业病问题, 包括职业性粉尘危害、放射性危害和 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危害
职业病特点
职业病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 职业危害后果是远期的 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职业病难以治疗,但可以预防 职业病不仅仅是一个疾病问题,
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不采取有效 措施,必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因素:粉尘、毒物等 物理因素:电离辐射、非电离辐
射、高温、噪声、振动等 生物因素:细菌、病毒等 其他因素:功效学、精神因素等 国家重点防治:粉尘、放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简介
一.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 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 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职业病防治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问题(4)
传统的职业卫生管理模式面临市场经济的 挑战,乡镇企业的无序发展和大量外资 企业的涌人,职业病危害呈现转移趋势
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由城市向农村转移 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也存在职业病危害向西 地区转移的可能性
问题(5)
乡镇企业的无序发展促进了职业危害的 扩散。目前全国乡镇企业约2000余万个,从 业人员1.6亿,其中82%的 乡镇工业企业存 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可疑职业病人检出 率高达11.4%,个别个体或乡镇企业甚至与 工人签订生死合同;
化学因素引起的损害
中毒性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中毒性周围神经系统损害 中毒性呼吸系统损害(含尘肺) 中毒性血液和造血系统 损害 中毒性肝损伤(病) 中毒性肾脏疾病 中毒性心脏损害 化学性猝死 化学性眼部损害 化学性灼伤 生殖功能的损害
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2) 物理因素及其危害
高温和热辐射(日射病,热射病,热 痉挛等) 高(低)气压(潜函病,高原病等) 噪声(可引起听力损伤,噪声聋) 振动(可引起全身或局部振动病) 非电离辐射(包括紫外线、红外线、(3) 生物因素
如附着在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 森林脑炎病毒、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 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源物 等
病,已累计有1000万人是职业事故的受害者;
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更为严重,每年有21 万人死于职业事故,累计有1.5亿工人遭受职 业伤害.
全球职业危害状况(续)
经济损失
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对各国乃至全球 的经济有直接的影响。职业性疾病和损 伤所带来的负担和造成的整体经济损失 是巨大的,成为经济发展的沉重负担;
据统计,目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 患者累积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因职业病造 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百亿元人民币。
根据全国44个耐火材料厂的统计,每例尘肺病 人每年的经济损失为3.41万元,按照现患尘肺 病42万人计,直接损失就达120多亿元,新增 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在以每年6亿多元的速 度增加。
职业危害及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煤炭、冶金、化工、建筑、汽 车制造、医药等传统工业以及计算机、生物工程等 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等三十多个行业。接触职业病 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接触职业危害人数居世界
首位。
法定职业病名单涉及粉尘、急、慢性化学中毒、职 业肿瘤、传染病等10类115种。
(一)全球职业危害状况
问题(6)
3、用工制度的改变,加之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 量涌人城市,形成庞大的流动劳动力大军, 使原本局限于企业内的职业危害从职业人群 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大量职业病患者流入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