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9 年 1 月 7 日 16:37:48(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8 年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题库150题-精选版
《职业病防治法》题库一、单项选择(80题)1.2015年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周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DA.10B.20C.5D.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CA.2001年5月1日B.2001年10月27日C.2002年5月1日D.2002年10月27日3.《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
CA.安全生产B. 劳动保护C.预防控制D. 保护健康4.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A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分类管理,综合管理C.行业自律,职工参与D.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5.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是()。
B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分类管理,综合治理C.行业自律,职工参与D.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6.《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BA.企业、事业单位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C.企业、政府单位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7.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BA.公安B.卫生C.国务院D.工会8.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下列关于职业病诊断条件中,不作为界定法定职业病基本条件的是()。
DA、在职业活动中产生B、列入法定职业病范围C、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D、接触职业危害因素5年以上9.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等职业病共10类132种。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3∙2025年)实施情况自评报告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3-2025)中期评估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监局、人社局共同开展自查评估工作,现将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3-2025年)》内容,我市制定了《XX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3∙2025)中期评估的通知》要求,市卫生计生局牵头,人社局和安监局配合,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3-2025年)指标进展情况自查表》内容,全面开展了自查评估,重点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自查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深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工作落实情况XX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以来,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统筹协调,通过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构建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加强职业病监测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等工作任务,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源头治理。
一是“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办、企业抓整改”监管方式,投入95万元委托第三方社会化安全服务机构向85家企业提供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1-9月,共计检查企业130家次,出动技术专家及人员382人次,排查隐患905项,已整改857项,整改率为94.7%。
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解决了隐患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好的现实问题。
二是强化打击非法清洗油罐车小作坊。
协同临河镇、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对宁东化工基地周边宁东北高速出口亿丰混凝土拌合站旁及红石湾煤矿东侧3家非法清洗油罐车小作坊予以取缔拆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3•【文号】安监总安健[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卫生知识专题培训
及电绝缘鞋(靴)等; F. 躯干防护用品:通常称为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油服、放电
磁辐射服、隔热服、防酸碱服等。
个体防护
一些常见劳动防护用品的简单介绍
防尘口罩: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粉尘的生产作业产所,可以有效预防尘肺等。
3 官能性或器质性病变,引起职业病;
症状 后果
6 胎儿损害。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识别
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
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条件 人与危害因素有接触机会,危害因素侵害了人体;
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剂量超过了人的耐受能力;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识别
影响耐受力的主要因素
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
性别 营养状况
2 4
1
3
5
年龄
健康状况
遗传缺陷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识别
影响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
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
作用人体的剂量 A
体力劳动强度 B
危害因素形态 C
进入人体的途径 与作用部位
D
危害因素固有 的危害性
E
危害因素的 联合作用
F
人对危害因素的 耐受能力
G
05 作业场所 危害因素的控制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控制
职业卫生概述
职业病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如下:
1.对个人的危害:一旦患上职业病,往往很容易使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致 残、致死,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 2.对企业的危害:职业病人逐年不断累积的医疗和康复费用会给企业造成严 重的负担,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必须承担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 甚至被罚款)。 3.对国家的危害:由于职业病患者绝大多数是青壮年,直接影响到我国人口 素质和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比较普遍,特别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病故的农民工, 其家中老人和孩子无人抚养,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维护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权益,充分发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在预防职业病方面的作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或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活动及相关行政管理等。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危害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职业健康危害程度,对从业人员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并且按照国家的要求编制职业健康监护方案。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方案是用人单位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健康监护方案的编制应考虑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潜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和风险,制定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防范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供给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
第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提供完善、专业、严格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监督检查,推动公司等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具体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在职业健康监护服务领域内制定,经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职业病初发症状、职业病诊断及治疗情况等职业健康监护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国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
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国卫办疾控函[2015]26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a0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5.04.02【实施日期】2015.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国疾控中心: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主题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
二、宣传内容、对象和形式(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6.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
宣传形式包括召开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专题培训,开展新闻报道、现场咨询、专家在线访谈,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张贴宣传公益广告、探望职业病人等。
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如网站、公益短信、微博以及微信等进行专题宣传。
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关于职业病分类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23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硫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己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56.溴丙烷中毒57.碘甲烷中毒58.氯乙酸中毒59.环氧乙烷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7.冻伤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八、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2023年7月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人力和保障部
GB/T 16180-2014
3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06-03
2003-12-01
卫生部
GBZ158-2003
33.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9-1-30/2019-7-1
卫健委
GBZ41-2019
34.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8/2/1
GBZ/T195-2007
29.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2013/5/9
2014/2/1
GB/T 29510-2013
3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2008-12-15
2009-10-01
国家质监总局
GB/T 15236-2008
3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4-09-03
2012/4/27
2012/7/1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4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
2011/7/20
2011/7/20
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63号
42.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011/5/12
2011/5/12
卫生部
4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3/10
2011/5/1
卫生部令第80号
4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2010/1/22
2010/8/1
卫生部GBZ/T225-2010
4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3/11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1面对企业跨越式的高速发展,以及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新招收人员增多、高科技设备复杂、职业健康管理点多面广等特点,我们始终秉承“创造安全健康作业条件、实现优质安全文明生产”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狠抓“基础和基层”工作,构建了“大安全”的安全职防管理体系;通过改善和优化作业环境,努力实现企业本质安全;通过“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通过完善制度、严格执法,形成了株机特色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围绕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创建标准,重规范,强基础20__年我公司被评为__市第一批“职业卫生示范企业”,两年来,我们围绕示范企业的目标管理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特别是加强基础管理和流程规范化,修订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劳保用品管理》,使劳动保护管理更贴近生产实际,便于操作;开展了劳保用品调研用于后续文件、标准修订的依据;编写了“职业健康三同时操作流程”并参与了项目三同时文件的编写,将职业健康三同时推进规范化的轨道。
二、围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重实效,促普及20__年,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探索利用新媒体,聚焦“职防宣传周”,实施几大举措取得良效,一是依托市安监在中心广场开展的“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的主题宣传活动,送展宣传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板报及组织员工前往观看;二是与3M公司联合,组织159名员工参加职业健康知识路演和防坠落体验;三是组织基层单位9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市安监局举办的取证培训;四是组织职业健康知识竞赛报刊答题,参与人员1200人;五是全员应知应会考试,职业健康知识达到安全试题的30%;五是组织了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知识培训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培训受众面达100%。
为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能力,20__年开展了《防暑降温应急演练》《辐射泄露应急演练》《生产作业现场外伤急救培训》《心肺复苏培训》。
让员工学会救自己、救他人的基本技能。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于2015年5月1日起被《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取代。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主任?2015年3月26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2.03•【文号】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医用辐射场所开展辐射监测(亦称检测,下同),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其辐射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避免给医疗机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现对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辐射监测”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医用辐射场所定期进行的监测活动,监测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承担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
具备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开展其医用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进行辐射监测。
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避免重复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应再提出对辐射监测机构其他资质方面的附加要求。
三、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依法落实其辐射场所的安全责任,并引导各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10篇)
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10篇)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篇1为了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我所对合阳县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了重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我所向经营者及一线工人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形式,就职业病防治、防范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人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
同时对企业法人及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督促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企业法人及其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提高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适应职业病防治需要,掌握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二、加大职业病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1)开展了预防性卫生监督:根据省卫生监督所下发的文件要求,上半年卫生监督所对部分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向合阳县郑萍煤矿、金水桥水泥、都汇水泥厂、源源化工厂下发了监督文件,督促企业尽快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对个别因生产原因不能正常开展评价的企业,要求其向县卫生监督所作出书面说明。
(二)卫生监测监督检查:对全县部分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备案,对企业职业病防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劳动者健康监护情况、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患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情况。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率低的问题,我们对某企业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撰写了3份现场监督记录并出具了监督意见书,提出了18条监督意见,有力地推动了用人单位的健康监护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9•【文号】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为贯彻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既关系到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更关系到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准确理解法律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职责任务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
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切实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各项工作,落实好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应当包含在预评价报告中。
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
2019年新职业病防治法全文与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长期接触和吸入有毒有害物质、劳累和精神紧张等因素所致的疾病,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进展也会造成很大的肯定程度的损失。
因此,对于职业病的防备和治疗,我国订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文将重要介绍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基础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是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自2002年起实施。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防治的原则和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掌控和监测、职业病防治的机构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是我国关于职业病防治的紧要法规。
该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人体致癌物质等三类,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掌控和监测有引导作用。
二、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措施1. 防备措施(1)推行工程掌控。
加强生产现场的掌控措施,如采纳防护设备、化学品替代、生产过程改进等方式。
(2)加强个人防护。
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
(3)开展职业病不安全因素的监测和评估。
加强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适时发觉和把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订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2. 治疗措施对于已经患病的职工,应尽早进行治疗。
治疗的重点是在使用科学、规范、安全的治疗方法的基础上,使职工尽快康复并返回工作岗位。
同时,治疗过程中也需多方面地考虑职工的个人情况和实际情形。
在不影响治疗效果的情况下,应注意节省财力、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3. 维权措施(1)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公诉等途径,为职工获得合法权益。
(2)弘扬中华职业整治惠民心声,充分发挥职业协会、工会、律师等组织的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愿望。
(3)上级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职责,将违规单位及个人予以惩处,维护职工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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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
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6]130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报
(国卫办监督函〔2016〕1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2016年3-7月,我委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规”)及其配套规章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按照我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真开展本次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自身履职情况进行了自查,同时检查了所有的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抽查了1971
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12357家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并报送工作总结。
2016年6-7月,我委对天津、山西、浙江、福建、陕西、甘肃、青海等7个省(市)进行了督导检查,深入13个地市、16个区县现场检查91家相关机构和单位,召开了57次座谈会,了解落实情况、存在问题。
在汇总分析各地报送材料和督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了全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法规体系逐步完备,保障措施更加有力。
各地人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地方立法以及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分地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检查显示,全国有30个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出台219个相关配套文件,25个省(区、市)以政府名义印发了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
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基本做到了规划先行、科学防治。
(二)机构建设持续强化,服务网络日益完善。
一是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持续加强。
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49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580家(较2009年分别增加了92.9%、39.4%)、鉴定办事机构315家,基本实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