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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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的民事行为 1、概念 P42 2、认定 (1)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损害国家 利益; (2)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事行为。 实例:企业间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行 为。 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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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 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 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 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 2、认定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实例:厂商免责条款) (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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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比较
成立要件 • 当事人 • 意思表示 • 标的 有效要件 • 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标的、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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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欠缺有效要件的 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违法行为、损害 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意思 表示有瑕疵的行为)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四)三种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学习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成立;有效 和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与分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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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民事法律行为帮您实现梦想 享受社会分工的最大利益 ——运筹帷幄 决胜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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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2、在近代法虽然依据“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 的思想,赋予一切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者,却不能自为之。需要补充无行为能力或限 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以使其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参与 31 社会生活。此为私法自治的补充。
(二)代理制度的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或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行为人 的意思真实,行为人对自己的意思负责。 代理行为则要求:本人对他人的行为及意思负 责。 1、在古代法阶段,崇尚简明,他人的独立行为, 不能视为当事人的意愿,早期的法律并不认可代理 制度。 2、因由代理具备补充自治能力、扩张意思自治 范围的功能,后期罗马法承认了监护人制度,成为 后世“法定代理”的雏形。 3、17、18世纪,自然法学家突破债只能自为的 狭隘思想,开始发展今天的代理制度,直到19世纪 终于清晰地显现,纷纷为各国法典所承认。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分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六、无效民事行为 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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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 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法通则》定义:第五条:“民事法律行为是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的合法行为。” 2、学理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依法产生民事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法行 为。 思考: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要强调“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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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 民事法律行为
3、条件的分类 (1)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注意:当事人不应当恶意促成或阻碍条 件的成就。
实例:合同附条件——前例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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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2、特征: 与条件相比较,期限是必然到来的、 确定的事实。 3、分类: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确 定必然发生但不知何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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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内心意思与其表 示内容相符,下列情形,属意思表示不真实: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 •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按最高法 院的意见,凡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 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 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视为重大误解。 3、法律行为的内容须确定、可能、合法并 具有社会的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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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种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1、效力不同。 2、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欠缺的是根本性的要件) 3、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无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可:变更或撤销权人;未: 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 4、受时间限制不同。(无:不受;可: 一年;未:在法律规定的催告或追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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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国法律对代理概念的规定 大陆法系:狭义代理、直接代理的概念。如德 国、日本、我国台湾、我国等。 英美法系:广义代理的概念。如英国、美国、 澳大利亚等。 6、我国民法关于代理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 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 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 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 理。”可见,我国民法上的代理用的是狭义或直 接代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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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
行为成立(可变更、可撤销)
变更
撤销
(有效) (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 (1)期限(从行为成立时起1年) (2)机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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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概念 2、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 行为; (3)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 3、效力 (1)成立时效力有待确定; (2)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追认权的第三人。 (3)确认后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拒绝后 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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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是对事实状态的描述;
• 有效是法律意义的价值判断;
• 生效是实际发生约束力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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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特别成立要件: (1)交付标的物; (2)意思表示一致; (3)其他特别的形式(如形式上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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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因法人与自然人的 不同而不同。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 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 的民事行为及满足日常生活零用的小额购买。 法人:注意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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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社会作用
1、在现代经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从事交易活动, 事必亲躬,不大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
个人虽可依自己的意思处理社会生活关系,虽然是近代 法的理想,但个人之精力、时间有限,假手自己信任的人, 利用他人的才能,可以扩张私法自治的范围,满足社会经济 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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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 亲属突患危重病症。 (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损 害对方的利益。 (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
(4)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 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例:博士和房子不能两全? 赏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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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
欺诈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 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 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 作为)。 (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 (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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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 律行为制度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民事法律 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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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一) 以法律行为人数为标准,分单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二) 以法律行为中有无对价为标准,分有偿行为 与无偿行为; (三) 以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以物之交付为要件, 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四) 以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依一定方式,分要式 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 (本人) 第三人 (相对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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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为法 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为律 行为,其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 4、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 狭义代理:即直接代理。 广义代理:既包括直接代理,又包括间 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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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注意:这一点作为代理的基本特征值得商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 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 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 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 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 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可见,我国已放弃“显名主义”,不宜将此 作为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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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后果
注意: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是不会产生法律 后果,它同样会产生法律后果,只不过这种法律 后果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追求的。 (一)返还财产 1、双方返还 2、单方返还 (二)赔偿损失 (三)其他法律后果(追缴国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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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与期限,合称为法律行为之附款,指依当事 人意思对法律行为所加之限制。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条件,指依当事人之意思而决定法律行为生效 或消灭的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2、构成要件 (1)将来;(2)不确定;(3)当事人约定; (4)合法;(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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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概念
1、民法中的代理通常有三种意义: (1)代理法律制度,即关于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代理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法律关系,即代理人依代理权与 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 理人承担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所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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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的基本概念:指一人代另一人 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 属于所代的另一人。(民事法律制度/民事 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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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 理
一、代理概述 二、代理人的义务与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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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委任乙,并授予代理权,向丙公司购 买一幅画,与丁董事进行磋商。经过磋商, 乙致函丁表示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该画,丁 外出时,才知道此事,当即告知其秘书通 知乙出售该画。 问:此例中,乙、丁、秘书在法律上是 何种地位?他们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 果? 2、甲是一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但他 却继承获得了一大笔财产,请问:他应当 以怎样的方式才能管理好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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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 胁迫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 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 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而为民事行为。 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即正在发生或 者在将来可能发生危害,并且足以使被胁迫方产 生恐惧,害怕胁迫的发生。 (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该被胁迫方因受胁迫而 被迫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并实施相应的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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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口说无凭” 2、书面形式——“立自为据” 3、推定形式——“事实胜于雄辩” 4、沉默——“此时无声胜有声”(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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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法律行为的 成立与有效
(一)三个概念的区别 ——成立、有效与生效 例:甲公司希望与乙公司联合开发一房地产 项目。甲公司负责获取项目用地,但存在相 当风险。甲公司希望能订立一份合同,既能 保留甲乙的合作机会,同时又为自己留有回 旋余地。甲公司应如何订立此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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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 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 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2、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表示= 意思 +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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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属于民事 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发生民事主体 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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