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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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图表总结

【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图表总结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表一、支付结算的办理要求出票日期(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签章(1)单位、银行: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伪造与变造“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表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QFII专用存款账户生效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变更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向人行支行备案撤销法定情形:(1)开户单位驾鹤西游;(2)迁址+变更开户银行【注意1】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注意2】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基本户使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开户资格(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2)外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4)非个人一般户使用范围(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没有数量限制,但须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专用户使用规定(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户使用规定(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临时户证明文件除“设立临时机构”、“境外在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武警临时任务”和“注册验资”外,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规定(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可以支取现金但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罚则非经营性任何违规1000元经营性变更违规1000元伪造、变造开户登记证;开立、撤销违规1万以上3万以下使用违规5000以上3万以下表三、银行卡分类是否可以透支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按功能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美国运通、维萨、大来、万事达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发行对象单位卡和个人卡联名(认同卡)卡申领单位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个人卡年满“18周岁”,申请表签名,身份证复印件注销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清户挂失发卡行+代办行追偿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法院【注意】无“冻结”贷记卡(1)先消费后还款(2)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最低还款额:首月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3)存款无息(同储值卡)(4)透支超期或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按月计收“复利”【注意】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按规定的利率计算,记账日由各银行自行规定(5)个人可提现但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准贷记卡(1)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在信用额度内透支(2)透支期限:最长60天(3)存款有息(同借记卡)(4)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注意】记账日为刷卡的当日或次日(5)个人可提现单位人民币卡(1)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存入销货收入(2)销户时,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3)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清算市场(1)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2)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收单管理(1)特约商户管理:“实名制”+“本地化”(2)风险控制:“同名”单位账户结算+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30日”涉嫌违法可延长+发生退货根据“原”交易信息,退至“原”银行卡账户收费奢饰行业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汽车 1.25%一般行业百货、批发、培训、中介、旅行社、景区门票0.78%民生行业超市、仓储卖场、水电煤气、加油、交通0.38%公益事业医院、学校成本封顶房地产、汽车80批发26表四、预付卡记名卡不记名卡区分标准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单张限额5000元1000元挂失可挂失不可挂失赎回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不可赎回有效期无不得低于3年提供身份证需要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转账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转账充值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使用规定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不得用于购买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资金管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表五、结算方式汇兑单位、个人、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汇款回单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撤汇汇出银行“尚未汇出”退汇汇出银行“已经汇出”(1)收款人拒收,银行“立即”办理退汇(明确表示)(2)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未明确表示)托收承付适用范围主体限制必须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内容限制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_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_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 A.合伙人黄某出资的房屋 ❖ B.甲合伙企业接受丙公司捐赠的原材料 ❖ C.甲合伙企业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 ❖ D.合伙人李某对王某的货款债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中级《经济法》
保卫水果 普通合伙
冯 出售 李
张 王
老冯擅自将企业的笔记本电脑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四; 李四对其私自处理不知情,已支付价款并取走电脑——有效
中级《经济法》
❖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
的是(C )。
A.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只能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 B.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C.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D.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中级《经济法》
中级《经济法》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人数
2个以上

✓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外

国人)
人 资格 ✓ 机构和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
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中级《经济法》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 企业
普通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 企业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以其认 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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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 第三章 (单选、多选)

经济法 第三章 (单选、多选)

经济法第三章(单选、多选)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1.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单选题] *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正确答案)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2.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

[单选题] *A.贰零壹叁年零柒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叁年柒月壹拾伍日(正确答案)C.贰零壹叁年零柒月拾伍日D.贰零壹叁年柒月拾伍日3.2017年8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用途为服务费的转账支票,后发现填写有误。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支票记载的下列事项中,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的是( )。

[单选题] *A.出票金额B.收款人名称C.出票日期D.用途(正确答案)答案解析:(1)选项ABC:票据上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选项D: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

[单选题]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正确答案)B.涂改票据号码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D.修改票据密押答案解析:选项BCD:属于票据的变造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

[单选题] *A.挖补票据金额B.覆盖票据到期日C.涂改票据收款人名称D.假冒票据签章(正确答案)答案解析:选项ABC:属于票据的变造。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签发票面金额16000元的空头支票,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元。

[单选题] *A.200B.800C.1000(正确答案)D.2000答案解析:16000×5%=800元,低于1000元,罚款1000元。

经济法-第3章【必刷题+答案】

经济法-第3章【必刷题+答案】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单选题1.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前提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A.1B.2C.3D.5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B.该背书转让无效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委托收款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通知银行付款,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A.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B.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C.付款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D.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4.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ATM机等自助机具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积提款不超过()。

A.1万元B.2000元C.1000元D.2万元5.2022年1月1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承兑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4月20日。

2022年3月1日,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2022年4月25日,丙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丙对乙的追索权的消灭时间是()。

A.2022年9月1日B.2022年7月25日C.2022年10月25日D.2024年4月25日二、多选题6.根据规定,下列专用存款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

A.基本建设资金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C.期货交易保证金D.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7.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

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见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是()。

A.甲B.乙C.丙D.丁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经济法(第三章1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1票据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

[单选题] *A.6 个月B.2 个月C.1 个月(正确答案)D.10 日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汇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单选题] *A.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可以更改,需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正确答案)B.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C.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D.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 个月后办理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公司盖章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正确答案)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单选题] *A.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B.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C.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D.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汇票(正确答案)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基本当事人的是() [单选题] *A. 出票人B.付款人C.收款人D.保证人(正确答案)年2 月1 日,乙公司因资金短缺而将甲公司于2022 年1 月1 日开具并承兑的一张付款期限为6 个月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向丙开户银行进行贴现。

丙开户行后将该票据在丁银行处办理转贴现业务,而未对该笔业务进行保证增信。

票据到期后,丁银行未经甲公司付款确认即进行交易,但甲公司未支付款项。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丙银行应向丁银行先行偿付B.乙公司应向丁银行先行偿付(正确答案)C.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甲公司付款确认,则应当由甲公司偿付D.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甲公司付款确认,但甲公司未支付款项,则应由丙银行先行偿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能超过的一定期限是() 。

经济法第0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03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项目具体要求格式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假冒或虚构他人;变造→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提示】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③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但需原记载人更改+签章。

签章法人签章: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自然人签章: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填写规范①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②出票日期:中文大写(月份:“壹、贰、壹拾”前+零;日:“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前+零,“拾壹至拾玖”前+壹。

目的→防涂改,如“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③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高频考点二:基本存款账户1.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开户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军警、社团、民办非企业、外地常设机构、个体户(不含个人)。

4.开户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高频考点三: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只存现金不取现金(只存不取)。

2.开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编号+借款合同/其他证明高频考点四: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种类: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银行本票)、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3.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设权、提示、交付、缴回)票据为文义证券(白纸黑字)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原因)特征和功能特征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支付功能汇兑功能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提示】票据功能记忆口诀:接知府会很荣幸(结、支付、汇、融、信)。

2024年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2024年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

经济法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本文将介绍经济法中的一部分关键内容,即合同法。

第三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的定义和种类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合同2.口头合同3.电子合同4.合同的形成和效力合同的形成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

只有当要约方接受承诺方的承诺,双方之间的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力2.自愿性3.公平性合同的约束力是指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各自承担的义务。

合同的自愿性是指双方在自己的意愿下订立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不能被强迫。

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应该符合公正、合理、公平、诚信的原则。

合同中的主要条款1.价款条款2.履行期限条款3.商品性质和质量条款4.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以上条款在合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变更需要双方或多方之间协商一致。

在协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合同各方的利益,合法合规地解除或变更合同。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争议,此时需要通过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或法律方式进行处理。

合同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协商2.仲裁3.诉讼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要充分了解双方的法律地位,仔细分析问题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合同法的社会作用合同法是保障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规定之一,其社会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经济交流,增进互信2.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公正交易3.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Conclusion: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中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了解和遵守合同法可以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

经济法(第三章)——公司法

公司法
10
第三章 公司法
第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二 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 节 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有 ted限with
司承担E责v任alu,ati公on司on以ly.其全部资产对 As公po司se的.Sl债ide务s f承or担.N责ET任3.的5 C公li司ent Profile
ted公司法withCAos••ppy司34or、、sig的eh公公.商St 司 司2lEi业0dv法 法0ea行4sl的 的u-f为2ao主 规0tr和i1o.体 范1Nn商EA内 主o业Tsn容 要pl3活yo.由 是.s5动e成强CPl文制iteyn法性Lt tP构规dr.o成范fil,e 5.2
开放性 公司 • 5、依据转让方式
封闭性 公司
公司法
6
第三章 公司法
人合 公司
• 6、依据信用标准 资合公司
人合兼 资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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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7、按公司资本构成来源属性
概 2、政府限制较多 述 3、保密性差
4、税负较重
公司法
3
第三章 公司法
第 一 节
四、特征 1、营利性
2、法人性
ted公司法withCAo345sp、、、pyor法符以sigeh定合章.St 2lE性 法 程i0dv0ea定为4slu-f要存2ao0tri求在1o.1Nn的和EAoTsn股活pl3yo..东动s5eC出 的Plite资依ynLt据tPdr.ofile 5.2

经济法第三章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 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1)主体是共有人——与公有不同 (2)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3)产生根据广泛——可以是共同行为或身 份。 (4)不构成新的所有权类型 (5)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
2.共有的分类1
(1)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为人所能支配或控制 (3)须能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经济价值) (4)须是有形财产
2. 分类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动产与不动产
三、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人承担的义务。 (一)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独立性 (2)绝对性 (3)排他性 (4)充分性 (5)所有权客体是物
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人承担的义务。
1. 占有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实际控制或管领。 (1)所有权人占有。 (2)非所有权人占有——占有财产的人不是所有权人: ①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
——恶意,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
2. 使用
使用,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 或满足生活上某种需要。
使用权是直接于所有物上的权利,其存在以占有财产为前提。
3. 收益 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 4. 处分 处分,是指主体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的
1. 占有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实际控制或管领。 (1)所有权人占有。 (2)非所有权人占有——占有财产的人不是所有权人: ①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

《经济法》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概述笔记

《经济法》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概述笔记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在历年考试中分值较⼩,考点相对集中,属于⾮重点章。

第⼀节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对企业负责⼈的管理 (P56) 国有独资企业:“任命”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国有独资公司:“任命”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建议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国有控股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选的建议; 国有参股的公司: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选。

【例题】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答案】× ⼆、对企业重⼤事项的管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公司债券”等重⼤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定程序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破产、解散”(没有发⾏公司债券)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民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本级⼈民政府批准。

【例题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的下列事项中,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决定的有( )。

(2004年)A、股份制改造⽅案B、修改章程C、增减资本D、发⾏公司债券 【答案】ABCD 【例题2】某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该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 )。

(2007年) A、公司章程 B、公司分⽴ C、公司债券的发⾏ D、全部国有股权的转让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区分。

具体制度部分则较为重要,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掌握,灵活运用。

目录: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02物权变动03所有权04用益物权05担保物权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物的种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物的概念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例如:权利质押。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例如:要求对方完成授课任务。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拥有“中华会计网校”注册商标。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例如:北斗七星,一粒普通的大米等。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知识点: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康熙年间文物可替代物:普通大米4.原物与孳息天然孶息:熟透的果实法定孳息: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水非消费物:自行车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酒不可分物:汽车7.主物与从物主物:电视机从物:遥控器原则上,从物附属于主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经济法-第三章-反垄断法PPT课件

经济法-第三章-反垄断法PPT课件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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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 何为市场支配地位? • 何为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 哪些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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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 1.概念
• 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 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 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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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 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 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020/3/28
•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 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 围。
20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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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二)纵向垄断协议 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包 括固定转售价和限制转售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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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 亲属突患危重病症。 (2)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损 害对方的利益。 (3)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
(4)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 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例:博士和房子不能两全? 赏金索取
被代理人 (本人) 第三人 (相对人)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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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为法 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为律 行为,其法律效果间接归属于本人。 4、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 狭义代理:即直接代理。 广义代理:既包括直接代理,又包括间 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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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 理
一、代理概述 二、代理人的义务与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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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委任乙,并授予代理权,向丙公司购 买一幅画,与丁董事进行磋商。经过磋商, 乙致函丁表示愿意以100万元购买该画,丁 外出时,才知道此事,当即告知其秘书通 知乙出售该画。 问:此例中,乙、丁、秘书在法律上是 何种地位?他们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 果? 2、甲是一名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但他 却继承获得了一大笔财产,请问:他应当 以怎样的方式才能管理好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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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注意:这一点作为代理的基本特征值得商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 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 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 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 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 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可见,我国已放弃“显名主义”,不宜将此 作为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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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 民事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注意:当事人不应当恶意促成或阻碍条 件的成就。
实例:合同附条件——前例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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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2、特征: 与条件相比较,期限是必然到来的、 确定的事实。 3、分类: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确 定必然发生但不知何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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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是对事实状态的描述;
• 有效是法律意义的价值判断;
• 生效是实际发生约束力的动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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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特别成立要件: (1)交付标的物; (2)意思表示一致; (3)其他特别的形式(如形式上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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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因法人与自然人的 不同而不同。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 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 的民事行为及满足日常生活零用的小额购买。 法人:注意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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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后果
注意: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是不会产生法律 后果,它同样会产生法律后果,只不过这种法律 后果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追求的。 (一)返还财产 1、双方返还 2、单方返还 (二)赔偿损失 (三)其他法律后果(追缴国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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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与期限,合称为法律行为之附款,指依当事 人意思对法律行为所加之限制。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条件,指依当事人之意思而决定法律行为生效 或消灭的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 2、构成要件 (1)将来;(2)不确定;(3)当事人约定; (4)合法;(5)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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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
欺诈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 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 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民事行为。 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 (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 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 作为)。 (3)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 (4)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4
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 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 部,从而使对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2、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表示= 意思 +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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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属于民事 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即发生民事主体 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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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种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1、效力不同。 2、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欠缺的是根本性的要件) 3、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无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可:变更或撤销权人;未: 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 4、受时间限制不同。(无:不受;可: 一年;未:在法律规定的催告或追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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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概念
1、民法中的代理通常有三种意义: (1)代理法律制度,即关于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代理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法律关系,即代理人依代理权与 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 理人承担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3)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所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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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的基本概念:指一人代另一人 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 属于所代的另一人。(民事法律制度/民事 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学习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成立;有效 和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与分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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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民事法律行为帮您实现梦想 享受社会分工的最大利益 ——运筹帷幄 决胜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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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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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 胁迫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 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 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 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而为民事行为。 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即正在发生或 者在将来可能发生危害,并且足以使被胁迫方产 生恐惧,害怕胁迫的发生。 (3)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 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该被胁迫方因受胁迫而 被迫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并实施相应的 民事行为。
2、在近代法虽然依据“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 的思想,赋予一切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者,却不能自为之。需要补充无行为能力或限 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以使其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参与 31 社会生活。此为私法自治的补充。
(二)代理制度的产生 民事法律行为或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行为人 的意思真实,行为人对自己的意思负责。 代理行为则要求:本人对他人的行为及意思负 责。 1、在古代法阶段,崇尚简明,他人的独立行为, 不能视为当事人的意愿,早期的法律并不认可代理 制度。 2、因由代理具备补充自治能力、扩张意思自治 范围的功能,后期罗马法承认了监护人制度,成为 后世“法定代理”的雏形。 3、17、18世纪,自然法学家突破债只能自为的 狭隘思想,开始发展今天的代理制度,直到19世纪 终于清晰地显现,纷纷为各国法典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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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口说无凭” 2、书面形式——“立自为据” 3、推定形式——“事实胜于雄辩” 4、沉默——“此时无声胜有声”(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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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法律行为的 成立与有效
(一)三个概念的区别 ——成立、有效与生效 例:甲公司希望与乙公司联合开发一房地产 项目。甲公司负责获取项目用地,但存在相 当风险。甲公司希望能订立一份合同,既能 保留甲乙的合作机会,同时又为自己留有回 旋余地。甲公司应如何订立此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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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 律行为制度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民事法律 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 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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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一) 以法律行为人数为标准,分单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二) 以法律行为中有无对价为标准,分有偿行为 与无偿行为; (三) 以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以物之交付为要件, 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四) 以法律行为之成立是否依一定方式,分要式 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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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社会作用
1、在现代经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从事交易活动, 事必亲躬,不大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
个人虽可依自己的意思处理社会生活关系,虽然是近代 法的理想,但个人之精力、时间有限,假手自己信任的人, 利用他人的才能,可以扩张私法自治的范围,满足社会经济 生活的需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分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 五、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六、无效民事行为 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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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 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法通则》定义:第五条:“民事法律行为是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的合法行为。” 2、学理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依法产生民事主体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法行 为。 思考: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要强调“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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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
行为成立(可变更、可撤销)
变更
撤销
(有效) (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 (1)期限(从行为成立时起1年) (2)机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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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概念 2、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 行为; (3)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 3、效力 (1)成立时效力有待确定; (2)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追认权的第三人。 (3)确认后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拒绝后 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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