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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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章产品检验

第1 节一般规定

3.1.1 一般要求

产品检验是船舶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规范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

拟用于入级船舶的产品,其检验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篇章与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

对于规范规定的产品,可以接受相应标准作为替代。但在任何情况下,设备、部件和系统应经过设计评估、制造中检验、测试和功能试验,以确认其不低于规范规定的有效性。

本规范涉及的产品,如未规定具体技术要求时,可接受按制造厂确定的适用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对此类产品的检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产品图纸资料;

(2)船上使用条件;

(3)材料与焊接要求;

(4)检验与试验项目。

3.1.2 定义

本规范有关产品检验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如下:

(1)产品检验: 系指通过设计评估、对最终产品和/ 或其制造过程中检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

(2)设计认可:系指CCS 准予设计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规定用途的认定过程,一般包括图纸审查和原形/ 型式试验(如适用时)。

(3)型式认可:系指CCS 通过产品的设计认可和制造管理体系审核,以确认申请认可的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合CCS 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的评定过程,根据产品制造管理体系的证实程度,为型式认可A 和B 两级,其中申请型式认可B 的制造厂应具有申请认可产品的生产和测试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申请型式认可A的制造厂除具备型式认可B 的条件外,还应建立并保持一个至少符合ISO9000 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其产品的质量保持持续稳定。

(4)工厂认可:系指CCS 通过制造厂的资料审查、认可试验和产品制造过程的审核,对产品制造厂的产品生产条件和能力予以确认的评定过程。

(5)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9),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型式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6)原型试验;系指为评价产品的设计,对本条(7)产品原型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和测试。原型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

(7)原型:系指为评价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产品。

(8)样品:系指用于试验/ 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

或覆盖申请产品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

(9)单件/ 单批检验:系指由CCS 验船师为签发产品证书,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

(10)检验:系指由验船师在产品生产前和/ 或制造过程中和/ 或完工后对CCS 规范要求的项目进行

验证、检验和试验。

(11)最终试验:系指检验的一种方式,旨在为接受产品所进行的所有在产品检验证书中记载的试验。

(12)申请方:系指申请CCS 产品检验的组织。申请方可以是一家产品制造厂、代理商、产品设计者等。

(13)审核: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的目标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

(14)定期审核: 系指为确认型式认可A 和工厂认可证书保持持续有效而进行的审核。(15) 部件:系指构成设备和/ 或系统的零件/ 组成部分。

(16)设计:系指所有描述产品的性能、安装和制造工艺的相关图纸、文件和计算报告。(17)文件:系指描述设计、过程、产品或服务的所有必需的书面信息。

(18)制造厂:系指生产和/ 或装配最终产品,并对最终产品负有全部责任的组织。

(19)证件:系指证明设计、产品、服务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

(20)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行使职责所签发的事实陈述或证书,作为自检的结果。

(22)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以CCS 名义出具的,但经CCS 盖章和CCS 验船师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CCS 要求经过检验并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

(21)产品制造管理体系:系指影响产品制造过程的一组要素,这包括过程输入的控制、过程控制因素(如人员能力、程序、设施和设备、培训等)、过程输出以及旨在实现持续改进的质量、过程和产品的测量。

3.1.3 对制造厂的要求

凡已在CCS 入级或拟在CCS 入级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的入级产品的制造厂,应

申请CCS 进行入级产品检验。

凡CCS 受权进行法定检验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法定产品的制造厂,应申请CCS进行法定产品检验。

除和以外,CCS 可按申请方提供的标准(如规范或SOLAS 公约或IMO有关规则或主管机关规定或申请方提供的标准),进行产品的符合性检验。

3.1.4 产品检验的基本要求

规范规定的产品,在CCS 入级的船舶上使用或安装前或制造中,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CCS 规范要求,并持有的相应证件。

根据产品生产模式、产品的复杂性及重要程度等,分别规定各产品的单件检验的具体要求,见本章附录。

实行下列3 种产品认可模式:

(1)设计认可;

(2)型式认可,分型式认可A 和型式认可B 两种模式;

(3)工厂认可。

除CCS 规范和/ 或法定要求认可的产品外,产品制造厂可基于如下一种或多种目的,申请CCS 一种或多种产品认可:

(1)提供CCS 规范规定需要型式认可的产品;

(2)避免对相同产品的重复设计评估;

(3)由制造厂替代验船师进行部分或全部的现场检验;

(4)希望其提供的产品登录在CCS 的《船用产品录》中。

如产品业已获得CCS 的一种或多种认可,则其规定的单件/ 单批产品检验要求,可菜用下列要求替代:

(1)减少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

(2)由验船师验证制造厂提供的产品生产和质量控制资料。

通过连续型工艺批量生产,或完全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产品质量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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