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师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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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师背景分析

一、关于职业资格考试与职业认证考试法律定位的讨论

在我国,很多人认可司法考试及职业资格考试,可是职业认证考试在个人想法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这其实是社会的一种病态,与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传承和人们的思维惯性有关,总认为,职业资格考试强于职业培训考试。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和观点。

首先,从法律定位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在我国实行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这一规定说明在我国实行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三种制度并存的状况,从法律上来说他们的法律定位是同等的。

其次,从证书的发证机关来说,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而职业认证考试证书的颁发机构为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二者同属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厅级机构,所颁发的证书效力是完全一样的。

二、合同管理师制度确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首先,从国家的发展方向来说,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大政方略,而法治发展的专业化和系统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举例来说,法学分为刑法、民法、宪法、法理、经济法等等,而法律专业发展的再分类,比如经济法内包含公司法、合同法等,这是到目前为止法律专业的学术分类,针对社会实践来说,更加实用的合同管理师等就是合

同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为社会需求,所以其诞生这一职业定位,是不可违抗的社会发展规律。

其次,从国家的重视程度来说,正因为上文提到,由于国家教育制度的不平衡和不完善,所以在某一方面上造成现有学历教育和社会需求之间的脱节,这也是许多企业反映大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根本原因,而职业培训制度恰恰是弥补之一缺陷的关键环节,在此前提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属于一般职业,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又在国发【2010】36号文《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意见》中再次强调:“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为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人社部又再《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11】71号)文中将指标进行了细化。

第三、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合同管理这一岗位,历来都存在,所谓“官凭印信民凭契”,说的就是合同。而明确的提出合同管理师这一岗位,在国内属于首次。

综上可见,国家越来越重视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和推进,合同管理师考试的设立是符合国家政策潮流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就业问题的需求要求完备职业培训体系。

目前,尽管国家一直在调整政策,努力促进大学毕业生及社会人员就业,但形势仍不容乐观。

先从学生方面来说,据教育部统计,2011年我国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559万,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尤为紧张。以法学专业毕业生为例,现今的法学专业就业渠道大致为法律编辑、律师、公务员以及企业法务人员。那么这一类人员在现今北京的毕业生的就业薪资大致为法律编辑1500-2000/月;律师助理1200/月(要求此类学生还要名校毕业并通过司法考试);公务员这个就不用说了,但是真正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毕竟是少数;那么剩下的大多数毕业人员还是要流入到企业中去,或者被逼转行。。。。

而在这种前提下,国家首先政策要求是持证上岗,目前我国适合法律类学生的考试也就是说国家承认证书的考试有两类,一类为司法考试,另一类为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在这两类考试中,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报名条件为本科三年以上、专科五年以上,首先就已经人为的将法律学生排除在外,而司法考试,在国家上调后他的过关率为20%,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的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无法满足持证上岗的条件,而由于我国学历教育与企业需求间的脱轨,也导致大学毕业生无法上岗后就满足企业的需求,从而引发了就业问题的恶性循环,职业认证考试及合同管理师考试的推出,从这些方面补足并满足

了社会需求,为学生就业尤其是法学系学生提供了适应社会、顺应发展潮流的空间,可以说从根本上缓解了这一社会压力。

不只是学生,针对于企业的一些特殊团体,诸如军人、残疾人。首先谈军人,军人复员工作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内容之一,可是大多数正团级以下的干部,复原以后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司机、保安等工作,并没有为人民子弟兵提供足够的施展才华的空间,在这种前提下,能否为复原军人提供一个在就业的空间,让其在复原进入企业后,进入企业的管理层,为国家为人民二次发光,合同管理师等高技能的培训,为军人就业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渠道,可以说,既满足了企业需求又促进了社会就业,是件利国利民的大事。

而残疾人就业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按照国家政策,企业需按照1.5%的比例,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方便,可是现实的情况是,许多企业宁愿缴纳1.5%的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曾询问过个别企业的领导,他们的答复是,并不是不想安排,而是因为其企业的性质,他们的企业属于高新科技企业,在他们的企业中并不需要现今社会所输送的残疾人人才,诸如盲人按摩师或手工编织等人才。该企业的负责人曾表态,如果国家真的能够输送类似合同管理师的高新科技人才加盟的话,企业并不会拒绝残疾人的加入。由此可见,这个原因的造成,恰恰是由于我国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所造成的结果。

四、从社会需求谈合同管理师制度的产生。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经济社会,而经济社会的本身也是一种契

约经济。合同是企业经济往来的命脉,任何企业想在经济社会中生存下去,都离不开合同。在现今的经济纠纷中,大多数的法律问题集中于合同上,可以说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首先要把住的就是合同关。所以对企业来说,能够招募到一名合格的合同管理人才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所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在现今的职业培训体系中,无论是司法考试还是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它们所覆盖的都是法律的一个面,并非一个详细的点,解释一下,无论是经济法还是合同法,所覆盖的都是整个领域,而企业真正需求的是擅长某个点的专业性人才,比如合同管理师,我可能对其他的领域并不熟悉,但起码了解,可是针对合同的管理、审核、谈判、起草、、合同风险规避等内容非常的擅长,这恰恰是企业所需求的人才,而这类人才又正是现今社会所无法提供的。因此,合同管理师的考试正是针对这一点而确立,可以说真正满足了供需矛盾,解决了企业的需求。

五、从企业内部管理角度谈合同管理师制度确立的重要性。

在我国目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合同管理制度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合同管理体系,即使是有专门合同管理人员的企业,所起的作用也很少是真正决定合同是否合适的重要角色,也未必会参与到合同的谈判与起草中去,从某些方面来说,形同虚设,只起了一个保管员的作用。在这种前提下,就更不要提什么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而从企业用人制度来看,合同管理师用人体系也并没有确立。在员工的聘任中,法务人员所做的工作大多数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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