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学的学科属性和地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监狱学的学科属性和定位,是监狱学的一个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它直接影响着监狱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而且还制约着有关政法院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建设。多年来,我国学术界围绕此问题众说纷纭,真可谓见仁见智。本文准备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监狱科学的名称
关于监狱科学的名称问题,在学术界长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起初是劳动改造法学与劳动改造学之争。有人主张将劳动改造科学(监狱学)称劳动改造法学,有人则主张称劳动改造学,而到了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以后,则转为监狱法学与监狱学之争,各之都有自己的理由。
笔者认为,监狱法学与监狱学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学科。二者虽然都是研究监狱的科学,但研究的重点和角度有所不同。监狱法学主要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有关原理、原则、制度和方法,即着重研究监狱的法律制度。而监狱学除研究监狱法律制度外,还要研究监狱历史、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劳动、罪犯心理、监狱经济管理、监狱医疗卫生、监狱建筑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等极其广泛的内容。由此可见,监狱法学与监狱学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上,监狱法学与监狱学的研究内容和范围经常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人们在研究监狱法律制度时,总是离不开监狱的一般原理和改造罪犯的各项措施和手段,同样人们在研究监狱一般学说和理论的时候,不能脱离有关监狱的各种法律规定。
纵观解放前我国出版的有关监狱的各种专著和教科书,称监狱学的居多。从所掌握的材料来看,称监狱法学的主要有柳大谧编译的《独逸监狱法》(1907年)和芮佳瑞编著的《监狱法论》(1933年)。有些论著虽然名为监狱学,但就其体系、内容而言,与监狱法学并无重大区别。例如,1936年9月,李剑华编写的《监狱学》,其中心内容是系统阐述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颁布的《监狱规则》,实际上是一部注释监狱法学,它与芮佳瑞的《监狱法论》所研究的内容基本相同。这说明,监狱学与监狱法学,都是以监狱这一特殊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很难将二者截然分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监狱理论研究的蓬勃发展,监狱学研究的范围不断拓宽,从监狱学的母体中相继派生许多新的分支学科,主要有:监狱史学、监狱法学、狱政管理学、教育改造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劳动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监狱经济管理学、监狱警察管理学、狱内侦查学、监管医学、回归社会学,等等。这些分支学科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监狱学的学科体系。目前,监狱法学既是监狱学的分支学科,又是法学的分支学科。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监狱法学研究会既是中国监狱学会下属的一个专业研究会,同时又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一个专业研究会,受中国监狱学会和中国法学会双重领导。
将监狱法学从监狱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这是监狱科学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1981年11月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组织的法学教材编辑部,在组织力量编写劳动改造教材时,将此教材定名为《劳动改造法学》,这是我国首次使用《劳动改造法学》的称谓。此后,1984年教育部决定把劳动改造法学作为一门法律专业课,列入《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1985年7月中国法学会下属的劳改法学研究会正式成立。这样,劳动改造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得到法学界和社会的公认。当时,由于我国的
劳动改造科学尚处于创建阶段,人们通常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作为法律依据来总结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实践经验,使之上升为科学理论。所以,将劳改科学称之为劳改法学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大家并不过分注意劳动改造法学与劳动改造学之间有什么原则区别。但是,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劳改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劳改专业教育和研究机构相继建立,亟须拓宽劳改科学的研究领域和范围,以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势下,如果仍然局限于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劳改实践,那就势必会阻碍劳改科学广泛深入的发展。于是,又相继诞生了一系列新的分支学科,如狱政管理学、教育改造学、罪犯劳动学,等等。而劳动改造法学则降为劳动改造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由此可见,将监狱法学(劳动改造法学)从监狱学(劳动改造学)的母体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这是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是监狱科学繁荣发展的必然产物和重要标志。
二、监狱学的学科性质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监狱学的学科属性问题持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1.属于政治学;2.属于管理学;3.属于教育学;4.属于社会学;5.属于法学;6.属于综合性社会科学。
主张属于政治学的理由是:监狱是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行使的刑罚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就监狱的本体来看,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因而以监狱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监狱学,应归属于政治学。
主张属于管理学的理由是:在监狱工作中,管理工作占据重要位置,诸如警察管理、狱政管理、生产管理、经济管理等等。监狱学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监狱的管理活动,因而属于管理学。
主张属于教育学的理由是:我国监狱的根本宗旨是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所实施的各种活动,如监管、生产劳动、行政管理、考核奖惩等等,都是以教育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出发点的,具有教育感化的功能。所以,以教育改造罪犯作为重要内容的监狱学,应属于教育学。
主张属于社会学的理由是:社会学是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不仅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同时还要研究社会或社会结构的某一部分,以及这一部分在整个社会及社会变动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等等。监狱本身就是一个小社会,存在着多种多样而又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相应的社会行为。因而以监狱中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作为主要内容的监狱学,属于社会学。
主张属于综合性社会科学的理由是:监狱学的综合性来源于监狱工作的综合性。新中国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不是单纯监禁罪犯的地方;从一定意义上说,新中国的监狱是特殊学校,又是特殊工厂或农场。正是这些特点,为监狱学的综合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二十年来,经过广大监狱理论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运用多学科原理,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将丰富的新中国监狱工作经验升华为理论,将原来研究对象比较单一的监狱学发展丰富成为包括十几门分支学科的学科群,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坚持属于综合性社会科学的同志认为:“监狱学既具有政治学、法学的属性又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