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专利的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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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其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形式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如果申请提交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需要在提交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检索工作

1、由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的检索工作。如果申请人需要,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要求进行检索,以便加快审查速度。检索报告将参考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相关的文件来进行。

2、在检索的同时,欧洲专利局将审查发明主题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可以参考该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即是否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1、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申请将予

以驳回。

2、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后三个月内,需要在指定国家进行登记,以使得专利生效。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为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语言,则只需要登记即可,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不是英语、德语、法语中的一种,则在登记时还应提交翻译成该官方语言的专利文件,如说明书、或至少权利要求书。

授权公告期

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若提起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撤销、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他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保护。

上诉(Appeal)和异议程序

(1)上诉

对于不予受理、专利申请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收到审查决定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查决定。如果对欧洲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2)专利异议

针对欧洲专利,设有统一的专利异议程序,用于撤销欧洲专利权。以下为异议程序的要点:异议提出的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内提出异议。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异议提起方: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起异议。

异议主要包括以下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2.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规定;

3.专利的公开不充分;

4.专利的修改内容超出了原始提交的申请文本的范围。

异议受理方: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审查部。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存在欧洲统一的无效程序,在专利生效的各个成员国内,按照各个成员国的本国法来提起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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