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专利的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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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基本规则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基本规则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基本规则欧洲专利侵权判定是指对专利权被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实施的行为进行法律裁决。

在欧洲,专利侵权判定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以及欧洲专利法(European Patent Law)来进行,这些法律文件构成了欧洲专利的框架。

本文将介绍欧洲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规则,并进行详细说明。

1.专利权的要件在欧洲,为了得到专利权的保护,发明必须满足以下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要求发明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过;创造性要求发明对于专业领域的人士来说是不显而易见的;实用性要求发明能够应用于实际产业。

2.专利侵权的构成专利侵权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形式。

直接侵权指被授权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例如制造、销售、使用等;间接侵权则是指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情况下提供或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

3.确定专利侵权的标准欧洲专利法对于确定专利侵权提出了统一的标准,即满足字面上解释(即文字含义)和等同解释(即多种等效实施方式)两种模式。

这些解释模式的选择要根据专利权的权利要求(claim)来确定,权利要求是申请人对发明的范围和保护要求进行定义的部分。

一般来说,权利要求应该被界定为广泛的范围,以尽量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4.授予专利权的后续规定专利权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时生效,持续至最后一个权利要求保护的期限结束。

权利要求的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但针对某些技术领域,例如药品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

5.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侵权事实,并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原告需要提供专利文件、专利权的转让证明或专利审查文件等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而被告可以以无效宣告或者无侵权为辩护。

6.临时禁令和赔偿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来保护其专利权。

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决定是否给予临时禁令。

此外,原告还可以申请损害赔偿,被告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和损害程度赔偿原告。

欧盟统一专利制度

欧盟统一专利制度
* 作者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欧洲专利在各成员国的生效和维持涉及翻译费、 代理费、年费等。同时,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多个国 家,专利权人需要在这些国家分别提起侵权诉讼并可 能面对被告相应的无效反诉,这也大大增加了包括管 理成本在内的诉讼费用。 作为选择,中国专利申请人也可以单独提交国 家申请来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如果想要获得 专利保护的欧洲国家是 3 个或者更多,这种单独提 交国家申请的方式往往会比欧洲专利产生更多的费 用,除了翻译费、年费等之外,代理费用也会成倍 地增加。 预计在 2017 年上半年,统一专利将正式运行, 这将为中国专利申请人在欧洲寻求专利保护提供第三 种选择。统一专利的实施依托于 3 个法律文件 :已经 生效的关于创设统一专利保护的第 1257/2012 号条例 和关于统一专利保护的翻译安排的第 1260/2012 号 条例以及关于统一专利法院的单独的国际协议,即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统一专利条例的实施有赖于 所述《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生效,所以二者紧密 相关。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在得到包括法国、德国
Experience Exchangement
图范围内都构成侵权。关于统一专利的限制、转让、 无效或者放弃及于所有成员国,但是统一专利的许可 可以仅仅适用于部分成员国。 对于未加入统一专利制度的西班牙、波兰和克 罗地亚及其他非欧盟成员国的《欧洲专利公约》成 员国,例如瑞士、挪威、土耳其等,专利权人仍可 以通过传统的欧洲专利的指定加生效的途径来获得 在该国的专利保护。所以,统一专利不会代替现有 的欧洲专利。欧洲专利的基础是《欧洲专利公约》 。 只要该公约的签署国认可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就会 继续存在。 统一专利与传统的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审查阶 段的费用是相同的。但是在授权阶段,统一专利更加 便宜。首先,相比于欧洲专利需要翻译成各国语言, 统一专利在授权时只需要另外一种语言的翻译 ;其 次,如果在 25 个国家取得专利保护的话,年费也会 降低到原来的 1/4。更何况,在不同的国家使欧洲专 利生效还会产生相应的代理费。 三、统一专利法院 统一专利法院将对统一专利和指定了一个或者多 个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的传统 欧洲专利具有排他管辖权。所以,统一专利的侵权和 无效不能在国家法院提出。但是,对于传统的欧洲专 利,其可以适用过渡期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相关 规定。在 7 年的过渡期(可以延展 7 年)内,欧洲专 利可以由国家法院或者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统一专利法院包括一审法院、一个上诉法院以及 一个注册处。如前所述,统一专利法院既是统一专利 的诉讼法院也是传统欧洲专利的诉讼法院,除非后者 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统一专利法院的一审 法院分为中央法院、地方法院和地区法院(这些法院 实际上视为一审法院的分院) 。中央法院的总部设置 在巴黎,在伦敦和慕尼黑设置有分院。伦敦、慕尼黑 和巴黎法院受理的案件根据技术领域进行区分,分别 为化学和制药领域的案件,机械工程、照明和加热领 域的案件以及包括电气工程在内的其他领域的案件。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第一章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以下是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________1.专利保护:________德国的专利保护制度依据《德国专利法》执行。

该法律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等。

2.商标保护:________商标在德国的保护由《德国商标法》规范。

该法律规定了商标的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的规定,以及商标侵权的制裁等。

3.版权保护:________德国的版权保护主要依据《德国版权法》进行。

该法律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权利转让等。

4.工业设计保护:________德国的工业设计保护主要依据《德国设计法》进行。

该法律规定了设计的保护范围、设计的注册程序以及设计侵权的制裁等。

第二章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欧盟作为一个经济与政治联盟,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以下是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________1.欧洲专利制度:________欧盟成员国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申请和获得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在欧盟范围内有效,具有较大的保护范围。

2.欧洲商标制度:________欧盟商标制度统一了欧盟范围内的商标保护规定。

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申请和注册欧盟商标。

3.欧洲版权制度:________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版权保护规定,用于规范成员国内的版权保护。

欧盟版权制度强调跨境版权保护的一致性。

4.欧洲设计制度:________欧盟成员国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申请和注册欧洲设计。

欧洲设计的保护范围包括外观设计和工业设计等。

附件:________本文档没有涉及具体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专利:________指对新的技术发明、产品设计或者工业设计等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

2.商标:________指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特定标识,用于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欧洲专利法

欧洲专利法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标题】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分类】知识产权【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1973年10月5日公布;1981年6月4日最新修订)经欧洲专利组织管理委员会先后于1977年10月20日、1978年2月24日、1978年12月21日、1979年11月30日、1980年12月11日和1981年6月4日修订。

(欧洲专利局公报第1/78期第12页和以后各页;第3/78期第198页和以后各页;第1/79期第5、第6页;第11-12/78期第447页和以后各页;第1/81期第3页和以后各页;第7/81期)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第五条译本的证明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第八条专利分类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第十七条发明人的指定第十八条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第十九条更正发明人的指定第三章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第二十条转让登记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第四章展出证明第二十三条展出证明书第三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三部分的条款第一章专利申请的提交第二十四条总则第二十五条专利分案申请的提交及条件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专利的请求第二十七条说明书的内容第二十八条涉及微生物的申请文件的写法第二十八条之二微生物的重新保藏第二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内容和形式第三十条权利要求的不同类别第三十一条应当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第三十二条附图的格式第三十三条文摘的内容和形式第三十四条禁止内容第三十五条关于提交申请文件的总则第三十六条申请后提交的文件第三章年费第三十七条年费的缴纳第四章优先权第三十八条优先权声明及文件第四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四部分的条款第一章受理处的审查第三十九条受理审查后的通知第四十条某些形式条件的审查第四十一条申请文件内容的补正第四十二条发明人的最后指定第四十三条附图的遗漏或迟交第二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报告第四十四条检索报告的内容第四十五条不完全的检索第四十六条发明缺少单一性检索报告第四十七条文摘的确定内容第三章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四十八条公布的技术准备第四十九条专利申请及检索报告的公开形式第五十条公布的通知第四章审查部的审查第五十一条审查程序第五十二条向共同申请人批准欧洲专利第五章欧洲专利说明书第五十三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形式第五十四条欧洲专利证书第五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五部分的条款第五十五条异议书的内容第五十六条不能受理的异议书的驳回第五十七条异议审查的准备第五十八条异议审查第五十九条证明文件的提交第六十条异议程序的自行继续第六十一条专利的转让第六十一条之二异议程序中提交的文件第六十二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在异议程序中的形式第六十二条之二欧洲新专利证书第六十三条费用第六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六部分的条款第六十四条申诉书的内容第六十五条不能受理的申诉书的驳回第六十六条上诉审查第六十七条上诉费的退回第七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七部分的条款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和通知第六十八条决定的形式第六十九条权利丧失的通知第七十条欧洲专利局通知书的形式第二章口头程序和审理第七十一条传讯参加口头程序第七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的审理第七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第七十四条审理费第七十五条证据的保留第七十六条口头程序的记录和审理第三章通知第七十七条关于通知的总则第七十八条经邮局通知第七十九条直接通知第八十条公布通知第八十一条通知代理人和代表人第八十二条通知的缺陷第四章期限第八十三条期限的计算第八十四条期限的长短第八十五条期限的顺延第八十五条之一交费期限的延长第八十五条之二请求审查的延长期限第五章修改和更正第八十六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第八十七条不同国家的不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第八十八条对申请文件中错误的修改第八十九条对决定书中错误的修改第六章程序的中止第九十条程序的中止第七章放弃强制性收回第九十一条放弃强制性收回第八章情报的公布第九十二条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簿上登记第九十三条非公开查阅文档第九十四条公众查阅的方式第九十五条文档中有关情报的通告第九十五条之二文档的保存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局的其他出版物第九章法律与管理的协调第九十七条欧洲专利局与缔约国行政当局的联系第九十八条向缔约国法院、主管当局或其中间人查阅文档第九十九条委托程序第十章代表人第一百条共同代表人的指定第一百零一条委托书第一百零二条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第八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八、第十、第十一部分的条款第一百零三条变更的公告第一百零四条欧洲专利局的受理资格第一百零四条之二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资格第一百零四条之三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的资格第一百零五条对审查的限制第一百零六条过渡期间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第一百零六条之二过渡期间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机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一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第一条在书面程序中不使用语言的规定(1)提出异议者和参加异议程序的第三者都可使用欧洲专利局一种正式语言制定的文件。

欧盟单一专利法院制度评介

欧盟单一专利法院制度评介

欧盟单一专利法院制度评介奉晓政(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3)[摘要]为了配合欧洲专利申请和保护一体化,欧盟建立了单一专利法院制度,但由于各国批准手续复杂,该法院仍在筹备中。

单一专利法院的设立能够避免由各个国家进行审理造成的矛盾判决现象,确保法律适用的安定性。

《单一专利法院协定》对法院设置、诉讼管辖、法官选任、审判语言、证据制度、救济方法、诉讼代理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属于法院审理纠纷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

单一专利法院作为各欧盟成员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将对各国的民事司法产生一定影响。

[关键词]欧盟;欧盟单一专利法院;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法院[中图分类号]D99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0)04-0037-06欧洲议会于2012年12月11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全会,投票通过了欧盟建立单一专利制度的相关提案,欧洲几十年来建立单一专利制度的梦想终于实现。

欧盟单一专利制度有利于简化申请欧盟专利的手续,降低申请费用,发明人只需在欧盟有审批资格的25个成员国中任何一国申请,就可获得在整个欧盟内有效的专利。

为了确保专利纠纷获得及时处理并防止各国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单一专利制度还包括了设立单一专利法院的计划。

2013年2月19日,当时的27个欧盟成员国中的24个成员国签署了《单一专利法院协定》①。

单一专利法院制度本有望于2017年开始实行,但由于各国批准手续复杂,加之英国脱欧拖延的影响,截至2020年3月,该法院仍在筹备之中。

为了确保各成员国有充足的时间熟悉新制度,欧盟设置了7年的过渡期,即在协定生效后7年内,有关专利纠纷仍可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过渡期届满后,原则上单一专利法院对发生于缔约国的专利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

作为例外的是,专利权人可在过渡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单一专利法院的登记部申请专属管辖除外登记,一旦获得登记,仍然可以对专利纠纷在其国内法院提起诉讼。

《单一专利法院协定》明确表明,单一专利法院为缔约国共同法院,属于欧盟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法院应确保高效地作出高质量判决,公平处理权利人与其他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简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一系列的法律、条约和规定组成,主要包括欧洲专利法、欧洲商标法和欧洲版权法等。

这些法律和条约的实施旨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创新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流通。

欧洲专利法欧洲专利法是欧盟内部对发明和创新的保护框架。

根据欧洲专利法,一项发明只需通过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序,就能够在欧盟内获得统一的专利保护。

这使得创新者能够更便捷地在欧盟内部进行专利申请,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欧洲商标法欧洲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根据欧洲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获得在欧盟内部的独家使用权,并可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商标。

这为企业在欧盟市场上建立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提供了保护。

欧洲版权法欧洲版权法对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软件等表达形式的著作权进行了保护。

根据欧洲版权法,作者或版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修改、传播或展示其作品。

这为创作者保护创作成果、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欧盟一直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者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

以下是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主要举措:欧洲专利法院欧洲专利法院是欧盟成员国间负责处理专利纠纷的专门机构。

该法院独立于欧洲专利局,并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案件。

欧洲专利法院的成立为专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和高效的途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

欧洲知识产权局欧洲知识产权局是欧盟的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欧洲专利和商标。

欧盟专利证书样本

欧盟专利证书样本

欧盟专利证书样本摘要:一、欧盟专利证书简介1.欧盟专利证书的概念2.欧盟专利证书的作用二、欧盟专利证书样本展示1.样本外观及结构2.样本中的关键信息三、如何获取欧盟专利证书1.申请欧盟专利的流程2.提交申请材料3.欧盟专利局审查及颁发证书四、欧盟专利证书的法律效力1.专利保护期限2.专利权的行使与限制正文:一、欧盟专利证书简介欧盟专利证书,全称为欧洲专利证书,是由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颁发的专利证书。

它是对在欧洲专利局申请并经审查批准的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确认。

在我国企业或个人申请欧洲专利时,成功获得欧盟专利证书意味着其发明创造在欧洲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

二、欧盟专利证书样本展示1.样本外观及结构欧盟专利证书采用A4 纸张,正反面打印。

证书封面上方印有“欧洲专利局”字样,中间是欧盟徽标,下方是证书颁发日期和编号。

证书内部有关于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名称、申请日、授权日、有效期限等详细信息。

2.样本中的关键信息(1)专利权人:即申请专利的个人或企业,是欧盟专利证书的持有者。

(2)发明人:对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一般为专利权人的员工或合作伙伴。

(3)专利名称:简短描述发明创造的主题。

(4)申请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

(5)授权日:欧洲专利局审查批准专利的日期。

(6)有效期限:欧盟专利证书的有效保护期,通常为20 年。

三、如何获取欧盟专利证书1.申请欧盟专利的流程(1)提交专利申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

(2)专利申请受理:欧洲专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是否符合规定。

(3)专利审查:欧洲专利局对申请的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授权条件。

(4)专利授权: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颁发欧盟专利证书。

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欧盟专利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专利申请书:包括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名称、申请日等信息。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中英对照)

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中英对照)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EPO)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of 5 October 1973 as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 of 13 December 2001) •Bibliographic Entries •TextsSelect Language▼Table of Contentshttp://www.wipo.int/wipolex/en/t ext.jsp?file_id=126545/zcfg/flfg /zl/gjty/200804/t20080415_378153 .html•PART 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第一部分适用于公约第一部分的条款■Chapter I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Rule 1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第一条在书面手续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Rule 2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of the proceedings in oral proceedings第二条在口头程序中不使用正式语言的规定■Rule 3(deleted)第三条正式语言的改变■Rule 4Language of a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第四条专利分案申请的语言■Rule 5Certification of translations第五条译本的证明■Rule 6Time limits and reduction of fees 第六条期限和费用的减收■Rule 7Legal authenticity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第七条专利申请译本的法律效力■Chapter IIOrganis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二章欧洲专利局的机构■Rule 8Patent classification第八条专利分类■Rule 9Allocation of duties to the departments of the first instance 第九条一级机构的职责范围■Rule 10Presidium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第十条二级机构的职责范围■Rule 11Business distribution scheme for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and adoption of its Rules of Procedure第十一条二级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Rule 12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管理机构•PART I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II OF THE CONVENTION第二部分适用本公约第二部分的条款■Chapter IProcedure where the applicant or proprietor is not entitled第一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资格的规定■Rule 13Suspension of proceedings第十三条审查程序的中止■Rule 14Limitation of the option to withdraw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第十四条对撤回欧洲专利申请的限制■Rule 15Filing of a new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by the person entitled to apply 第十五条提出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资格■Rule 16Partial transfer of right by virtue of a final decision第十六条依据判决作出欧洲专利权的部分转让■Chapter IIMention of the inventor第二章发明人的署名■Rule 17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第十七条发明人的指定■Rule 18Publication of the mention of the inventor第十八条指定发明人姓名的公布■Rule 19Rectification of the designation of an inventor第十九条更正发明人的指定■Chapter IIIRegistering transfers, licences and other rights第三章在登记簿上登记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Rule 20Registering a transfer第二十条转让登记■Rule 21Registering of licences and other rights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及其他权利的登记■Rule 22Special indication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 licence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的特别说明登记■Chapter IVCertification of exhibition第四章展出证明■Rule 23Certificate of exhibition第二十三条展出证明书■Chapter VPrior European applications■Rule 23aPrior application as state of the art■Chapter VI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Rule 23bGeneral and definitions■Rule 23cPatentable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Rule 23dExceptions to patentability■Rule 23eThe human body and its elements •PART II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III OF THE CONVENTION第三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三部分的条款■Chapter IFiling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第一章专利申请的提交■Rule 24General provisions第二十四条总则■Rule 25Provisions for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s第二十五条专利分案申请的提交及条件■Chapter II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第二章专利的申请■Rule 26Request for grant第二十六条专利的请求■Rule 27Content of the description第二十七条说明书的内容■Rule 27aRequirements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relating to nucleotide and amino acid sequences■Rule 28Deposit of biological material第二十八条涉及微生物的申请文件的写法■Rule 28aNew deposit of biological material 第二十八条之二微生物的重新保藏■Rule 29Form and content of claims第二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内容和形式■Rule 30Unity of invention第三十条权利要求的不同类别■Rule 31Claims incurring fees第三十一条应当缴纳费用的权利要求■Rule 32Form of the drawings第三十二条附图的格式■Rule 33Form and content of the abstract 第三十三条文摘的内容和形式■Rule 34Prohibited matter第三十四条禁止内容■Rule 35General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presentation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第三十五条关于提交申请文件的总则■Rule 36Documents filed subsequently第三十六条申请后提交的文件■Chapter IIIRenewal fees第三章年费■Rule 37Payment of renewal fees第三十七条年费的缴纳■Chapter IVPriority第四章优先权■Rule 38Declaration of priority and priority documents第三十八条优先权声明及文件■Rule 38aIssuing priority documents •PART IV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IV OF THE CONVENTION第四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四部分的条款■Chapter IExamination by the Receiving Section第一章受理处的审查■Rule 39Communication following the examination on filing第三十九条受理审查后的通知■Rule 40Examination for certain physical requirements第四十条某些形式条件的审查■Rule 41Rectification of deficiencies in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第四十一条申请文件内容的补正■Rule 42Subsequent identification of the inventor第四十二条发明人的最后指定■Rule 43Late-filed or missing drawings第四十三条附图的遗漏或迟交■Chapter IIEuropean search report第二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报告■Rule 44Content of the European search report第四十四条检索报告的内容■Rule 45Incomplete search第四十五条不完全的检索■Rule 46European search report where the invention lacks unity第四十六条发明缺少单一性检索报告■Rule 47Definitive content of the abstract 第四十七条文摘的确定内容■Chapter IIIPub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第三章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Rule 48Technical preparations for publication第四十八条公布的技术准备■Rule 49Form of the publica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and European search reports第四十九条专利申请及检索报告的公开形式■Rule 50Information about publication第五十条公布的通知■Chapter IVExamination by the Examining Division第四章审查部的审查■Rule 51Examination procedure第五十一条审查程序■Rule 52Gra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to different applicants第五十二条向共同申请人批准欧洲专利■Chapter VThe European patent specification 第五章欧洲专利说明书■Rule 53Technical preparations for publicationand form of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第五十三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形式■Rule 54Certificate for a European patent 第五十四条欧洲专利证书•PART V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V OF THE CONVENTION第五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五部分的条款■Rule 55Content of the notice of opposition 第五十五条异议书的内容■Rule 56Rejection of the notice of opposition as inadmissible第五十六条不能受理的异议书的驳回■Rule 57Preparation of the examination of the opposition第五十七条异议审查的准备■Rule 57aAmendm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Rule 58Examination of opposition第五十八条异议审查■Rule 59Requests for documents第五十九条证明文件的提交■Rule 60Continuation of the opposition proceedings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f its own motion第六十条异议程序的自行继续■Rule 61Transfer of the European patent 第六十一条专利的转让■Rule 61aDocuments in opposition proceedings第六十一条之二异议程序中提交的文件■Rule 62Form of the new specif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in opposition proceedings第六十二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在异议程序中的形式■Rule 62aNew certificate for a European patent第六十二条之二欧洲新专利证书■Rule 63Costs第六十三条费用•PART V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VI OF THE CONVENTION第六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六部分的条款■Rule 64Content of the notice of appeal 第六十四条申诉书的内容■Rule 65Rejection of the appeal as inadmissible第六十五条不能受理的申诉书的驳回■Rule 66Examination of appeals 第六十六条上诉审查■Rule 67Reimbursement of appeal fees第六十七条上诉费的退回•PART VI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VII OF THE CONVENTION第七部分适用于本公约第七部分的条款■Chapter IDecisions and commun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决定和通知■Rule 68Form of decisions第六十八条决定的形式■Rule 69Noting of loss of rights第六十九条权利丧失的通知■Rule 70Signature, name, seal第七十条欧洲专利局通知书的形式■Chapter IIOral proceedings and taking of evidence第二章口头程序和审理■Rule 71Summons to oral proceedings第七十一条传讯参加口头程序■Rule 71aPreparation of oral proceedings ■Rule 72Taking of evidence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七十二条欧洲专利局的审理■Rule 73Commissioning of experts第七十三条专家委员会■Rule 74Costs of taking of evidence第七十四条审理费■Rule 75Conservation of evidence第七十五条证据的保留■Rule 76Minutes of oral proceedings and of taking of evidence第七十六条口头程序的记录和审理■Chapter IIINotifications第三章通知■Rule 77General provisions on notifications第七十七条关于通知的总则■Rule 78Notification by post第七十八条经邮局通知■Rule 79Notification by delivery by hand 第七十九条直接通知■Rule 80Public notification第八十条公布通知■Rule 81Notification to representatives 第八十一条通知代理人和代表人■Rule 82Irregularities in the notification 第八十二条通知的缺陷■Chapter IVTime limits第四章期限■Rule 83Calculation of time limits第八十三条期限的计算■Rule 84Duration of time limits第八十四条期限的长短■Rule 84aLate receipt of documents■Rule 85Extension of time limits第八十五条期限的顺延■Rule 85aPeriod of grace for payment of fees 第八十五条之一交费期限的延长■Rule 85bPeriod of grace for the filing of the request for examination第八十五条之二请求审查的延长期限■Chapter VAmendments and corrections第五章修改和更正■Rule 86Amendm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第八十六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Rule 87Different claims, description and drawings for different States第八十七条不同国家的不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Rule 88Correction of errors in documents filed with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八十八条对申请文件中错误的修改■Rule 89Correction of errors in decisions 第八十九条对决定书中错误的修改■Chapter VIInterruption of proceedings 第六章程序的中止■Rule 90Interruption of proceedings第九十条程序的中止■Chapter VIIWaiving of enforced recovery procedures第七章放弃强制性收回■Rule 91Waiving of enforced recovery procedures第九十一条放弃强制性收回■Chapter VIII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第八章情报的公布■Rule 92Entries in the Register of European Patents第九十二条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簿上登记■Rule 93Parts of the file not for inspection第九十三条非公开查阅文档■Rule 94Procedur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iles第九十四条公众查阅的方式■Rule 95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files第九十五条文档中有关情报的通告■Rule 95aConstitution, maintenance and preservation of files第九十五条之二文档的保存■Rule 96Additional publications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局的其他出版物■Chapter IX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第九章法律与管理的协调■Rule 97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and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第九十七条欧洲专利局与缔约国行政当局的联系■Rule 98Inspection of files by or via courts or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第九十八条向缔约国法院、主管当局或其中间人查阅文档■Rule 99Procedure for letters rogatory第九十九条委托程序■Chapter XRepresentation第十章代表人■Rule 100Appointment of a common representative第一百条共同代表人的指定■Rule 101Authorisations第一百零一条委托书■Rule 102Amendment of the list of 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ves第一百零二条登记代理人名单的修改•PART VII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VIII OF THE CONVENTION第八部分适用本公约第八、第十、第十一部分的条款■Rule 103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in the event of conversion第一百零三条变更的公告•PART IX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X OF THE CONVENTION■Rule 104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 receiving Office第一百零四条欧洲专利局的受理资格■R ule 105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n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or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第一百零五条对审查的限制■Rule 106The national fee■Rule 107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 designated or elected Office —Requirements for entry into the European phase■Rule 108Consequences of non-fulfilment of certain requirements■Rule 109Amendment of the application■Rule 110Claims incurring fees Consequence of non-payment■Rule 111Examination of certain formal requirements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Rule 112Consideration of unity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the Convention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 (of 5 October 1973 as last amended by Decision of theAdministrativ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of 13 December 2001)CONTENTSRulePart 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 Chapter I: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 1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 of the proceedings in oral proceedings 2 (deleted) 3Language of a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 4Certification of translations 5 Time limits and reduction of fees 6Legal authenticity of the trans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7Chapter II: Organis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Patent classification 8Allocation of duties to thedepartments of the first instance 9Presidium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10Business distribution scheme for 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and adoption of its Rules of Procedure 11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12Part 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I of the ConventionChapter I: Procedure where the applicant or proprietor is not entitledSuspension of proceedings 13Limitation of the option to withdraw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14Filing of a new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by the person entitled to apply 15Partial transfer of right by virtue of a final decision 16Chapter II: Mention of the inventorDesignation of the inventor 17Publication of the mention of the inventor 18Rectification of the designation of an inventor 19Chapter III: Registering transfers, licences and other rightsRegistering a transfer 20Registering of licences and other rights 21Special indication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 licence 22 Chapter IV: Certification of exhibition Certificate of exhibition 23Chapter V: Prior European applicationsPrior application as state of the art 23aChapter VI: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General and definitions 23bPatentable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 23cExceptions to patentability 23dThe human body and its elements 23ePart I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II of the Convention Chapter I: Filing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General provisions 24Provisions for European divisional applications 25Chapter II: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Request for grant 26Content of the description 27Requirements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relating to nucleotide and amino acid sequences 27aDeposit of biological material 28New deposit of biological material 28aForm and content of claims 29Unity of invention 30Claims incurring fees 31Form of the drawings 32Form and content of the abstract 33Prohibited matter 34General provisions governing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35Documents filed subsequently 36Chapter III: Renewal feesPayment of renewal fees 37Chapter IV: PriorityDeclaration of priority and priority documents 38Issuing priority documents 38aPart IV: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IV of the ConventionChapter I: Examination by the Receiving SectionCommunication following the examination on filing 39 Examination for certain physical requirements 40Rectification of deficiencies in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41 Subsequent identification of the inventor 42Late-filed or missing drawings 43Chapter II: European search reportContent of the European search report 44Incomplete search 45European search report where the invention lacks unity 46 Definitive content of the abstract 47Chapter III: Pub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Technical preparations for publication 48 Form of the publica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European search reports 49Information about publication 50Chapter IV: Examination by the Examining DivisionExamination procedure 51Gra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to different applicants 52Chapter V: The European patent specificationTechnical preparations for publication and form of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53Certificate for a European patent 54Part V: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V of the Convention Content of the notice of opposition 55Rejection of the notice of opposition as inadmissible 56 Preparation of the examination of the opposition 57Amendm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57aExamination of opposition 58Requests for documents 59Continuation of the opposition proceedings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of its own motion 60 Transfer of the European patent 61 Documents in opposition proceedings 61aForm of the new specification of the European patent in opposition proceedings 62New certificate for a Europeanpatent 62aCosts 63Part V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VI of the Convention Content of the notice of appeal 64 Rejection of the appeal as inadmissible 65Examination of appeals 66 Reimbursement of appeal fees 67 Part V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VII of the Convention Chapter I: Decisions and commun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Form of decisions 68Noting of loss of rights 69 Signature, name, seal 70Chapter II: Oral proceedings and taking of evidenceSummons to oral proceedings 71 Preparation of oral proceedings 71aTaking of evidence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72Commissioning of experts 73 Costs of taking of evidence 74 Conservation of evidence 75 Minutes of oral proceedings and of taking of evidence 76Chapter III: Notifications General provisions on notifications 77Notification by post 78 Notification by delivery by hand 79 Public notification 80Notification to representatives 81Irregularities in the notification 82Chapter IV: Time limitsCalculation of time limits 83Duration of time limits 84Late receipt of documents 84aExtension of time limits 85Period of grace for payment of fees 85aPeriod of grace for the filing of the request for examination 85bChapter V: Amendments and correctionsAmendm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86Different claims, description and drawings for different States 87Correction of errors in documents filed with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88Correction of errors in decisions 89Chapter VI: Interruption of proceedingsInterruption of proceedings 90Chapter VII: Waiving of enforced recovery proceduresWaiving of enforced recovery procedures 91Chapter VIII: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Entries in the Register of European Patents 92Parts of the file not for inspection 93Procedur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files 94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e files 95 Constitution, maintenance and preservation of files 95a Additional publications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96 Chapter IX: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Communications betwee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nd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97Inspection of files by or via courts or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98Procedure for letters rogatory 99Chapter X: RepresentationAppointment of a common representative 100Authorisations 101Amendment of the list of 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ves 102 Part VIII: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VIII of the Convention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in the event of conversion 103Part IX: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to Part X of the Convention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 receiving Office 104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n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or 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105The national fee 106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s a designated or elected Office —Requirements for entry into the European phase 107Consequences of non-fulfilment of certain requirements 108 Amendment of the application 109 Claims incurring fees Consequence of non-payment 110 Examination of certain formal requirements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111Consideration of unity by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112PART IIMPLEMENTING REGULATIONSTO PART I OF THE CONVENTION Chapter I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第一章欧洲专利局的正式语言Rule 1Derogations from the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languageof the proceedings in written proceedings第一条在书面程序中不使用语言的规定(1) In writte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any party may use any official languag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The transla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4, paragraph 4,1 may be filed in any official language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1)提出异议者和参加异议程序的第三者都可使用欧洲专利局一种正式语言制定的文件。

欧洲专利实质审查流程

欧洲专利实质审查流程

欧洲专利实质审查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欧洲专利实质审查流程是指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律规定的条件。

欧洲专利实质审查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通过审查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欧洲专利实质审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递交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欧洲专利局递交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

2. 形式审查:欧洲专利局首先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文件满足法定的格式和要求。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欧洲专利局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正或补充。

3. 公布专利申请:在形式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会公布专利申请,并在专利公布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实质审查。

4. 实质审查: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主要检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可新颖性、非显著性和工业适用性要求。

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以确定其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创造性和创新性。

5. 通知审查结果:欧洲专利局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通知中列出对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结果和意见。

申请人可以对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提供进一步的解释和证据。

6. 最终审查决定:在申请人提供回复后,审查员会再次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最终做出是否批准专利的决定。

如果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欧洲专利局会颁发专利证书,并将专利权授予申请人。

欧洲专利实质审查流程的特点是严谨、全面和透明。

审查员会根据法定的审查标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确保专利权的授予是合法和有效的。

申请人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可以充分参与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以确保专利权的正当保护。

第二篇示例:欧洲专利实质审查是指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程序。

欧洲专利局是负责实施欧洲专利实质审查的机构,其总部设在德国的慕尼黑。

欧洲专利的实质审查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才能获得授权。

在进行实质审查之前,首先要进行形式审查,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符合法定要求。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202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202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引言: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而建立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框架。

该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和设计等不同领域,并为创作者、发明者和企业提供了保护和监管机制。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概况和主要内容。

正文: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欧洲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等法律文件- 欧盟商标法和欧盟商标公约等相关法规- 欧盟著作权法和欧盟著作权公约等相关法律1.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原则- 有效性与保护创新- 公平竞争和防止滥用- 意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和合作1.2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管辖权- 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和有关领域- 欧盟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和权限2.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的受理、審查和授予- 专利的权利和限制- 专利侵权案件的解决和赔偿机制2.1 欧盟专利的获得和保护- 专利申请程序和审查要求- 有效期限和缴纳年费要求- 欧洲专利局的角色和功能2.2 欧盟专利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跨国专利申请和统一审查政策- 技术标准和专利权之间的关系- 创新保护与知识共享的平衡3.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商标保护- 商标注册和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使用和变更手续- 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3.1 欧盟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商标申请程序和审查要求- 商标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和功能3.2 欧盟商标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时代的商标保护- 模仿和侵权市场的应对策略- 品牌价值和商标保护的关系4.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 著作权使用和署名规定-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保护4.1 欧盟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 著作权的创造和登记要求-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转让规定 -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角色和功能 4.2 欧盟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 数字化媒体和互联网版权的保护 - 知识共享和开放许可的推动- 著作权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平衡5.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保护- 产品外观和工业设计的保护- 设计专利和设计版权的权利和限制 - 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和监督机构5.1 欧盟设计保护的申请和保护- 设计申请和审查程序- 设计的保护期限和使用要求- 设计保护局的职责和功能5.2 欧盟设计保护制度的挑战和改革- 跨国设计注册和统一保护政策- 自然人设计和公司设计的权益保护- 设计保护与市场竞争的关系总结: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实施为创作者、发明者和企业提供了广泛的保护和监管机制。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体系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对比一下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及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类作为智慧生命创造的各种智力产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它们为创造和保护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生产成果和知识全球交流的重要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进创新,保护专利权和著作权,使得创新者有动力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主要法规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法》,它规定了对新型、原始和有实用性的发明授予专利保护。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Federal Circuit)来处理专利诉讼及著作权诉讼等相关纠纷。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构成,但它们都遵循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欧盟的主要法规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法院协议》、《商标法》等。

欧盟的专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但相对于美国来说,欧洲的商标保护相对较弱。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宗旨是保护创新,鼓励经济发展。

美国认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发人们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开发,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创造力,达到经济繁荣。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是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保护消费者。

欧盟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坚持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偏重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竞争。

四、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相对较强。

对于专利侵权,专门提供了Federal Circuit法院,专门审理专利诉讼。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一、引言欧洲专利体系作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创新者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欧洲专利申请的策略,并简要介绍欧洲专利诉讼的相关内容,为创新者和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欧洲专利申请策略1. 选择合适的申请途径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通过直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申请,或者通过《欧洲专利公约》途径在多个国家同时申请。

创新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申请途径。

例如,如果创新内容具有全球范围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且市场需求广泛,那么通过《欧洲专利公约》途径可能更为合适,以便在多个国家同时获得专利保护。

2. 专利检索与分析在正式申请专利之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与分析至关重要。

通过检索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专利数据库,创新者可以了解现有技术和相关专利情况,评估创新内容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潜在商业价值。

这有助于避免重复申请和侵权风险,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3. 准备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是申请的核心,应包含详细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必要的附图。

这些文件需用EPO的官方语言(英语、法语或德语)撰写,准确描述创新内容、技术特点以及实施方式。

此外,还需注意权利要求的明确性,避免过于宽泛或模糊的描述。

4. 提交申请并关注审查过程准备好申请文件后,创新者可通过EPO的在线系统或邮寄方式提交专利申请。

提交后,需关注审查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关注申请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而实质审查则对创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深入评估。

创新者应积极配合审查过程,及时回应审查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欧洲专利诉讼概述欧洲专利诉讼主要涉及专利权的确认、侵权纠纷以及无效宣告等方面。

在欧洲,专利权的确认和侵权纠纷通常由各国法院管辖,而《欧洲专利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为这些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专利权确认方面,创新者需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

而侵权纠纷则涉及对他人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行为的指控和辩护。

欧盟专利的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欧盟专利的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欧洲专利局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

其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形式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

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

如果申请提交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需要在提交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检索工作1、由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的检索工作。

如果申请人需要,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要求进行检索,以便加快审查速度。

检索报告将参考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相关的文件来进行。

2、在检索的同时,欧洲专利局将审查发明主题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

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可以参考该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即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1、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申请将予以驳回。

2、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后三个月内,需要在指定国家进行登记,以使得专利生效。

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为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语言,则只需要登记即可,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不是英语、德语、法语中的一种,则在登记时还应提交翻译成该官方语言的专利文件,如说明书、或至少权利要求书。

授权公告期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若提起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撤销、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

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他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保护。

上诉(Appeal)和异议程序(1)上诉对于不予受理、专利申请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收到审查决定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查决定。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讲解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讲解
▪ 双方当事人最初提交的文件 – 异议请求 – 专利所有人提供的意见 (细则第79条(1))
▪ 官方通知 – 对所有当事人 (细则第81条(1)) – 回应当事人的请求
▪ 口审程序 (欧洲专利公约第116条) ▪ 裁定
在先公开使用
▪ 举证责任: “充分证明" (T 472/92) – 何人 – 什么 – 怎样 – 何时
– 特定情况时,申诉扩大委员会重审申诉委员会的裁定 (欧洲专利公约第2条和 第112条a)
申诉程序概览
做出一审的部门:
▪ 受理处 ▪ 审查处 ▪ 异议处 ▪ 法律处
相关决定
局长 提议
申诉
申诉委员会
▪ 技术 ▪ 法律
提议
申诉扩大委员会
需要更多信息吗?
info@ Tel. + 49 (0)89 2399 - 4636
异议程序如何进行?
异议程序的对抗性:
▪ 专利所有人和异议提出人之间的博弈 ▪ 异议处进行仲裁并做出最后决定
异议提出人
专利所有人
异议程序:
▪ 异议请求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9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公约 第99条) ▪ 除专利所有人以外,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 (审查指南9/93) ▪ 异议是一个独立审查程序 ▪ 与双方当事人相关
– 导致中止 ▪ 裁定
申诉委员会
受理
检索
公布
审查
授权
异议
申诉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 法律事务申诉,如退费
技术委员会 ▪ 审查中的技术问题,如缺乏新颖性的驳回
申诉扩大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的重要法律问题
– 在申诉程序中 ▪ EPO局长提出的法律问题
– 各申诉委员会做出相互冲突的决定 ▪ 新EPC2000:

欧洲专利局发布新专利权利要求修改审查指南

欧洲专利局发布新专利权利要求修改审查指南

欧洲专利局发布新专利权利要求修改审查指南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11期欧洲专利局最近发布了新版《审查指南》,该指南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新指南特别涵盖了形式审查、检索、实质审查程序、可专利性、订正和修改等方面的内容。

新指南关于修订的部分涉及了《欧洲专利公约》(EPC)关于禁止对一个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做使该专利/专利申请的内容超出原申请内容的修改的规定。

新版指南更新并修改了这一部分关于修改能否被EPC所接受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内容还增加了关于删除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规定。

新指南指出,当权利要求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被删除,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仅限于原申请保护的发明的一部分,则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内容必须可根据原始发明申请本身直接且无歧义地推论出来。

换句话说,根据新指南,限定的发明必须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在被删除的技术特征缺失的情况下能够实施,且这一点在原申请中必须清楚说明。

新指南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修改是关于将附加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的规定。

该部分指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是允许的,只要修改后技术特征的组合(而不是单独每一个技术特征)明确且无歧义地在原申请中公开。

根据新指南,原申请中的这种公开可以是明确的或者隐含的,但必须呈现于原申请中。

不过,如果修改后的技术特征的组合相对于原申请时是新的内容——比如,在某种虚拟情形下,含有该技术特征组合的权利要求被包含在在后专利申请中,而正在审查中的专利申请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那么,根据最新指南,与技术特征组合相关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不应被认定为满足了“一项欧洲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导致其内容超出原申请的内容”这一要求。

新指南中关于对权利要求增加技术特征的部分进一步解释称,当修改后技术特征的组合可被视为与原申请说明书不一致时,其通常不足以成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应被允许的相应修改。

同理,如果修改后技术特征的组合相对于原专利申请的内容可被视为合理推断或者显而易见时,该修改亦不足以成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应被允许的修改。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中美欧外观专利审查制度之异同

随着贸易全球化发展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欧美地区的专利申请量不断增长,由于欧美地区的专利保护制度与我国不尽相同。

本文针对中国、欧盟以及美国的外观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关于外观的定义以及保护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得出,要取得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首先产品要适用工业应用;产品的性质具有客观存在性及稳定性,像水、气类物质不具备产品的稳定性,无法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2、《美国专利法》外观设计第17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者,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可见,在美国获取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即:第一,此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包括产品的形状,表面装饰,或者形状与装饰的结合;第二,此外观设计必须是装饰性的,排除功能性;第三,此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换言之,同其他同类设计相比,它必须有一定的外观的改进,而且这种改进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

3、欧洲外观专利法第4条规定一个设计如果是新的且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则应该得到保护。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与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两种制度:a)注册制欧盟外观设计,是指取得注册的申请人获得在欧盟范围内排他性使用该项外观设计的权利。

注册制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延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b)非注册的外观设计,指任何外观设计不需注册,可以自动获取保护,但是此种保护只能阻止他人故意抄袭外观设计,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独立创作完成的相似的外观设计。

其保护期限为3年,从外观设计所有人在欧盟范围内向公众披露该项外观设计之日起算。

欧洲专利审查流程

欧洲专利审查流程

欧洲专利审查流程
2.形式审查: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和费用等。

3. 发布公告:通过形式审查后,欧洲专利局会在欧洲专利公告上公布申请,同时向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局发送通知。

4. 实质审查:欧洲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创新性、可实施性和工业应用性等条件。

5. 通知答复:如专利申请存在问题,欧洲专利局会向申请人发送通知,要求其作出答复。

6. 再审查:如申请人对通知答复进行了修改,欧洲专利局将对修改后的专利申请进行再审查。

7. 授权公告:如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欧洲专利局将在欧洲专利公告上公布授权,并向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局发送通知。

总的来说,欧洲专利审查流程是一个非常严谨的程序,旨在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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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流程

欧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流程

欧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流程欧盟外观设计专利可是个超有趣的东西呢!那申请它的流程是啥样的呀?咱来好好唠唠。

一、准备阶段。

这就像是出门旅行前得收拾行李一样。

你得先有个外观设计的方案,这个方案得是那种有独特性的,不能是大家都司空见惯的那种哦。

比如说,你设计了一个超酷的手机壳,这个手机壳的形状、图案或者颜色组合得是市面上不常见的。

然后呢,你得把这个设计清楚地呈现出来。

可以是绘图啦,也能是做个模型,只要能让人很直观地看到你这个设计的模样就行。

这就好比你给朋友介绍你的新发明,得让人家一眼就明白。

另外呀,你还得确定申请人是谁。

是你自己个人呢,还是你所在的公司呀?这个可不能含糊,就像你参加比赛得确定是代表自己还是代表团队一样。

如果是公司的话,可能还需要一些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啥的,像是营业执照副本之类的,来证明公司的身份。

二、提交申请。

好啦,准备工作做得差不多了,就可以提交申请啦。

你可以选择线上提交或者线下提交。

线上提交呢,就像是在网上购物一样方便快捷,不过你得熟悉那些操作流程哦。

线下提交的话,你就得跑一趟相关的机构啦,可能会有点小麻烦,但是感觉会更踏实呢。

在提交申请的时候,你要填写好多信息。

就像填一份超级详细的调查问卷一样。

这里面包括你的设计名称啦,对这个设计的简单描述呀,还有这个设计是用在什么产品上的等等。

比如说你那个超酷的手机壳设计,你得说清楚这是给某一款特定型号手机用的,还是通用的。

而且你还得按照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这个费用就像是入场券一样,没有它可不行呢。

三、审查阶段。

提交了申请之后,就进入审查阶段啦。

审查员就像是一个严格的评委一样。

他们会检查你的申请是不是符合要求。

比如说,你的设计有没有违反一些法律法规呀,是不是真的具备独特性啊。

这个过程可能会让你有点小紧张,就像等待考试成绩一样。

不过别太担心,如果有什么问题,审查员会给你发通知的。

可能会告诉你哪里需要修改,或者补充一些资料之类的。

如果你的申请通过了审查,哇塞,那可太棒啦!这就意味着你的外观设计专利有希望啦。

欧洲申请早期程序——简介与实务

欧洲申请早期程序——简介与实务

欧洲申请早期程序——简介与实务一、引言对于一件欧洲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EPO)在正式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OA)前可能会发出名目众多的检索报告(Search Report),例如不完全检索报告(Incomplete Search Report)、根据EPC细则62a(1)的邀请(Invitation pursuant to Rule 62a(1) EPC)、部分检索报告(Partial European Search Report)、扩展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补充检索报告(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

专利代理人在初步接触到欧洲专利申请时,面对上述诸多种类的检索报告,想要了解每一种检索报告针对的具体问题以及采取何种解决方案,难免会感觉头绪繁杂,难以下手。

笔者基于处理欧洲申请的一些经验,对欧洲申请早期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且有针对性地探讨适当的处理方式,希望对初步接触欧洲申请的专利代理人有所帮助。

二、欧洲申请早期程序的相关规定及相应的建议2.1. 不完全检索报告(Incomplete Search Report)如果EPO认为一件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者范围太大以致无法全面检索,会针对该欧洲专利申请发出不完全检索报告(Incomplete Search Report),要求申请人提交声明,指明要检索的主题。

这一通知的答复期限是2个月并且不能延期,也没有后续程序。

如果申请人不答复或者答复没有说服力,EPO可能不检索或者只检索部分主题。

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本通知书的时候,或者也可以在后续的审查过程(包括检索书面意见及后续的实质审查意见)答复中进行争辩和/或修改,如果争辩成功,那么EPO会进行全面的检索。

2.2. 根据EPC细则62a(1)的邀请(Invitation pursuant to Rule 62a(1) EPC)欧洲申请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即所谓“一类一独权”原则(a single independent claim in each category),例如产品、方法都只允许有一组独立权利要求(实际上,EPO将这个规定与单一性分开处理,可以理解为这是单一性以外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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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是一个地区性的国家间的专利组织,只对欧洲国家开放。

其审查制度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在形式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提供了完整信息和文件以确认申请欧洲专利的申请日,接着审查是否要求了优先权以及是否及时缴纳费用等。

如果上述审查合格,接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递交了申请所需的文件,包括专利申请的表格和内容,译文,发明人信息等。

如果申请提交时未提交权利要求书,需要在提交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欧洲专利检索工作
1、由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的检索工作。

如果申请人需要,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要求进行检索,以便加快审查速度。

检索报告将参考与评价新颖性、创造性相关的文件来进行。

2、在检索的同时,欧洲专利局将审查发明主题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

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可以参考该报告决定是否继续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即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
1、在实质审查中,将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将针对技术方案中的缺陷和障碍下发审查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消除障碍,专利申请将予
以驳回。

2、如果通过实质审查,并顺利授权,在授权后三个月内,需要在指定国家进行登记,以使得专利生效。

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为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语言,则只需要登记即可,如果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不是英语、德语、法语中的一种,则在登记时还应提交翻译成该官方语言的专利文件,如说明书、或至少权利要求书。

授权公告期
在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若提起异议,将启动异议程序,异议程序的结果可能是专利撤销、专利部分维持或者异议驳回。

若公告后9个月时间届满后,没有他人提出异议,专利将获得保护。

上诉(Appeal)和异议程序
(1)上诉
对于不予受理、专利申请驳回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在收到审查决定后的指定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EPO’s boards of appeal)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查决定。

如果对欧洲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2)专利异议
针对欧洲专利,设有统一的专利异议程序,用于撤销欧洲专利权。

以下为异议程序的要点:异议提出的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后九个月内提出异议。

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异议提起方:除专利权人外的任何人都有权提起异议。

异议主要包括以下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
2.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规定;
3.专利的公开不充分;
4.专利的修改内容超出了原始提交的申请文本的范围。

异议受理方: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审查部。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存在欧洲统一的无效程序,在专利生效的各个成员国内,按照各个成员国的本国法来提起无效程序。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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