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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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比较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源,保护创新和知识创造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各国都制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运作。

然而,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国际上几个重要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比较,以期对各国的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进行深入了解。

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美国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为核心,为创新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

美国版权法覆盖作品的创作和使用,而专利法则保护新发明和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

此外,商标法用于保护商业标识和品牌价值。

这些法律不仅为创新者提供了充分的保护,也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欧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欧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就。

欧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由欧盟法和各成员国的法律构成。

欧洲专利和商标组织负责欧洲专利的申请和保护。

欧洲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相对复杂,但一旦获得专利权,其保护范围非常广泛。

欧洲还设立了统一的商标注册机构,为商标持有人提供便利的保护服务。

总体而言,欧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保护程度相对较高,有利于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为基础。

中国专利法保护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商标法用于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同时打击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保护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

中国还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保护,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四、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亚洲也是相对完善的。

日本的专利法与欧美国家相似,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诉讼法院,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日本的商标法用于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以及打击侵权行为。

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区别

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区别

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这两大地区的申请是常见的,除了显而易见的地域不同外,其主要的不同在于:欧洲专利指的是欧洲发明专利;而美国专利包括了美国发明专利、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以及美国植物专利。

下面,我们从保护客体、地域保护范围、授权条件等方面来对比下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不同点有哪些。

欧洲专利与美国专利的区别
对比项欧洲专利美国专利
保护客体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称
为欧洲专利,它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
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

美国专利保护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
观专利及植物专利。

1、发明专利:美国专利法中规定,
凡是发明或发现新颖且具有实用的
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
者对已知物质的新用途,或者是对现
有技术的进一步改进,都属于美国专
利法所要保护的客体。

2、外观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针
对产品的新的、原创的和装饰性的外
观设计。

3、植物专利:植物专利保护为以无
性或有性繁殖方式复制出的新且独
特的植物新品种。

地域保护范申请人可以请求授予对一个或数个美国
围在缔约国有效的欧洲专利。

(目前,
欧洲专利可在34个缔约国及4个延
伸国生效)
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使用性新颖性、创造性、信息披露义务审查制度实质审查实质审查
申请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英语
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①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②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
③美国植物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以上是欧洲专利和美国专利的主要区别,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首先,专利的类型不同,美国专利类型只有发明(Utility)和设计(Design),而中国专利类型还有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

除此之外,美国还可以申请植物专利(Plant Patents),而中国专利法规定植物新品种不可申请专利。

其次,专利新颖性的评价有所不同。

美国专利申请自2013年由先发明原则改为发明人先申请原则后,整体与其他国家专利法趋同,但对于新颖性的评判价在细节有所区别。

美国专利法对于评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的披露行为主体定义为由他人实施,对于发明人自己的披露定义了一个宽限期(grace period),宽限期为一年。

而中国专利法对于披露行为的定义是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即包括申请人自己。

中国专利法实际上也规定了宽限期,即专利法24条规定的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首次发表、非经申请人自己同意而泄露。

无论中美专利法规定下,在宽限期内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并不影响专利的新颖性。

再次,专利申请过程的处理有所不同。

美国专利申请人无需主动提出审查请求,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主动修改;一旦专利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提出继续审查请求,替代申请,直接上诉到申诉委员会等;专利授权后可以启动多种程序。

而中国专利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只有两次主动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一是提出实质审查申请的时候,二是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三个月内;专利驳回后只能启动复审程序;专利授权后只有无效程序。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各种专利的保护期限

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你了解多少?我国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

专利小常识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从申请日算起,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大家知道除了中国,国外其他国家的专利都有什么类型?保护期限有多长时间吗?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的专利,它们的保护期限是不一样的。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世界各国专利的有效保护期限: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①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②美国外观设计:自授权日起15年。

注意a.2015年5月13日前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4年。

b.2015年5月13日后提交的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期为授权日起15年。

c.美国的药品、食品、色素添加剂、医疗器械、动物药品、兽用生物制品等专利的专利期可以延长,一个专利最多可以延长保护5年。

d.在1995年6月8日或之后提交的部分续展、分割或续展申请中授予的专利,其有效期自最早申请的提交日起20年届满;1995年6月8日之前的专利,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17年。

△:本文讨论的是1995年6月8日及之后申请的发明专利。

一般情况下,美国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这里的“申请日”是指哪一天呢?或者说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我们先看一下客户经常问到的问题:上述美国申请A2、A4、A6、A8和A9获得授权后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哪一天呢?美国专利申请可以分为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 )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Application )和后续申请三种类型,不同申请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期如下:(1)临时申请临时申请本身不存在保护期限,但临时申请可以通过“转化”为正式申请,或者可以作为正式申请的优先权基础。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保护发明创造产权的管理制度,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繁荣经济技术贸易。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由初加工产品制造大国向高科技产品制造强国的转变,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专利强国的转变,而该转变离不开对国外专利制度先进经验与中国制度自身特点的深入分析,因此对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申请原则的差异美国现行《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而不管提出申请的先后。

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此项原则,加拿大和菲律宾也曾采用过“先发明原则”,但因为在落实“先发明原则”的过程中,为解决谁是真正的“在先发明人”的程序非常复杂,所以这两个国家分别于1989年和1998年改为采用“先申请原则”。

为确定最先发明人,美国专利局提供了一种“文件揭露程序”,发明人可以在发明过程中按照文件揭露程序的要求将自己的发明书面描述出来,并寄给专利局盖印保管,作为日后证明“发明构思日”的依据,今后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可以采用这种官方的备案来作为证据材料。

由于美国专利实行“先发明原则”,其他国家的发明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只有一年的优先权,而美国人即使申请在后,其发明日仍可以追溯到若干年前,因此,美国专利实行的“先发明原则” 对美国公民专利申请权的特殊保护与WTO的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一直以来受到其他国家的抗议。

我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国际通行的“先申请原则”。

根据《专利法》的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先申请的人就有权取得专利。

(二)专利保护范围的差异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

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除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外,美国《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动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但1987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了一项决议,准许经遗传工程改造的动物新品种申请发明专利,而且美国法院在近几年的判例中多次表示,凡属人为创造的生物品种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

美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对比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体系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对比一下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及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类作为智慧生命创造的各种智力产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它们为创造和保护人类智力成果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生产成果和知识全球交流的重要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促进创新,保护专利权和著作权,使得创新者有动力进行更多的研究与开发,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比较完善的,主要法规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法》,它规定了对新型、原始和有实用性的发明授予专利保护。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Federal Circuit)来处理专利诉讼及著作权诉讼等相关纠纷。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由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构成,但它们都遵循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欧盟的主要法规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法院协议》、《商标法》等。

欧盟的专利制度也是比较完善的,但相对于美国来说,欧洲的商标保护相对较弱。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1.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宗旨是保护创新,鼓励经济发展。

美国认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发人们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开发,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创造力,达到经济繁荣。

2.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宗旨是促进技术转移和创新,保护消费者。

欧盟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坚持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偏重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竞争。

四、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保护1.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在美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相对较强。

对于专利侵权,专门提供了Federal Circuit法院,专门审理专利诉讼。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

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for design)。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

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

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

包括SIPO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

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

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

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application)。

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的差异

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的差异

美国专利和欧洲专利的差异(Differences between US and EP)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

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国际专利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际专利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际专利制度的比较研究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愈加重要。

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专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分析各国在专利保护方面的差异和优劣势,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国际专利保护。

一、国际专利制度的核心原则1. 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在保护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美国为例,其专利制度广泛地包括了各种技术创新,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

而中国的专利保护范围则相对较窄,更注重对具体产品的保护。

2. 专利的授予条件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的授予条件也有所不同。

在美国,专利的授予要求是满足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

而在欧洲专利公约下,专利的授予要求是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3.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国家在专利的保护期限上存在差异。

以美国为例,一般情况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而在欧洲专利公约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最早有效的申请日后的20年。

二、国际专利制度的比较分析1. 美国专利制度美国的专利制度以其广泛的保护范围和灵活的授予条件著称。

该制度注重创新和技术进步,并鼓励创新者保护其独特的技术成果。

然而,该制度的审查过程相对较长,申请者需要耐心等待专利的批准。

2.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的专利制度通过欧洲专利公约实现了欧洲范围内的专利保护。

该制度强调在欧洲经济区内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并提供了统一的专利申请和审查流程。

但是,欧洲专利制度在保护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限制,仅能通过国家级专利来保护专利权。

3. 中国专利制度中国的专利制度在近几十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其专利审查速度得到了明显提升,成为全球范围内审查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

此外,中国专利制度注重保护本国技术创新,并逐渐在国际专利保护体系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国际专利保护的措施1. 完善国际专利协议各国可以通过制定更加一致和有效的国际专利协议,促进专利制度的互认和互惠。

在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加强专利保护的协调与合作,从而提高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法的国内外立法对比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国内外立法对比分析

知识产权法的国内外立法对比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内外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的国内外立法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立法措施的差异。

一、知识产权法的国内立法在国内,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文件进行。

这些法律文件的出台,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较弱,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其次,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侵权行为难以受到有效打击。

再次,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司法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经验有限。

二、知识产权法的国外立法在国外,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和立法措施有所差异。

以美国为例,美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军者之一,其《美国著作权法》、《美国商标法》、《美国专利法》等法律文件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美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较早,在保护措施和制裁力度上相对较强。

欧洲国家也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欧洲国家普遍采用《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商标公约》等法律文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法律文件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在欧洲地区的统一保护。

与国内相比,国外的知识产权法立法更为成熟和完善。

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更高,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司法保护更加严格和有效。

三、对比分析与启示通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法立法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立法者和司法机构的责任,企业和个人应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依法行事。

其次,加强法律执行力度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

不仅要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还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再次,加强司法保护力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环节。

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之比较

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之比较

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之比较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9期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发明法案》(AIA),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美国专利法的一次关键性的改革。

在AIA对专利法做出的众多调整中包括一项新程序,名为“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

这一程序有着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影子,但两者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本文重点列举了现今来看最为显著的几个方面。

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和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的一个相似之处是:两者都必须在专利授予之日起9个月之内提出。

此外,如果第三方针对一项美国专利提出重审申请,而后又发起专利无效申请,依据规定,无效申请将被延后处理。

同样,德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起异议的情况下或异议程序进行期间禁止针对欧盟专利发起无效申请。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美国,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只能由真正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起;而现行的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可以由“一个名义上的异议人”提起并被采纳。

这样一来,异议人可匿名挑战在特定商业形势下会产生利益关系的专利的有效性,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异议申请。

在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的初始阶段,如果异议人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的诸项权利要求中,至少有一项权利“很可能”不能取得专利权,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权拒绝受理该重审申请。

与此相对,如果申请符合特定的几项要求即可得到受理。

另外,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重审申请后,异议人不得上诉,而欧洲专利局驳回异议后,异议人可以继续上诉。

相较之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至少在初始阶段,对第三方来说,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比美国的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更易操作。

在提供证据方面,在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期间,美国专利商标局可能会要求证据开示(虽然与美国诉讼相比,要求证据开示的可能性较低);而在欧洲专利异议中,基本要靠异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专利无效,而不会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证据。

此外,异议人可以针对再次授予的美国专利提出重审申请;而在欧洲,在专利权人提出限制自己已授权的专利后,不能再对该专利提出异议。

专利法的演变与发展

专利法的演变与发展

专利法的演变与发展自工业革命以来,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为发明者提供政府保护,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新的推动力和技术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专利法的演变与发展,并对专利法在当今时代的重要性进行讨论。

一、专利法的起源专利法在封建社会已有雏形。

古希腊时期,发明者可以将其发明向政府申请利益保护。

但是,直到中世纪时期,欧洲才发生了明显的专利法制。

作为第一个专利法的英国,将专利法视为国家利益的体现,于1624年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案。

该法案规定,发明人可以在英国领土内获得14年专利保护,以获得其发明的利润。

美国成为第一个采用专利制度的新国家,于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法律。

法律规定,美国境内的创新者可以获得14年专利保护,与英国专利法相同。

此后,随着工业的发展,欧洲和一些其他国家相继制定了专利法。

二、专利法的演变专利法的演变主要集中在二十世纪,尤其是二战后。

以美国为例,它的专利法始终在不断完善中,这为新兴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49年,美国实行第一次综合专利法的修正案,用于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遇到的一些问题。

之后,美国相继通过了《专利法》和《商标法》,以符合积极追求技术创新的政策。

如今,各国在专利制度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多数专利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能够被保护的范围。

此外,各国专利法对不同领域的创意作出了细化的区分,包括机器、化学产品、医药制品等。

三、专利法的重要性专利制度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保护允许发明者独占其创新成果的收益,并鼓励其他人进行创新。

对于商业公司而言,专利的保护可以帮助其保护独有的技术和研发成果。

此外,专利保护也为研究机构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专利制度的保护有助于防止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侵犯,并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结论综上所述,专利法是技术进步和知识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国专利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和改革。

专利制度在推动技术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社会进步和创新至关重要。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专利法: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其性质而言,专利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既是确立专利权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又是规定专利申请、审査、批准一系列程序制度的程序法;既是调整在专利申请、审査、批准和专利实施管理中纵向关系的法律,又是调整专利所有、专利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横向关系的法律;既是调整专利人身关系的法律,又是调整专利财产关系的法律。

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申请和审査程序,获得专利的条件,专利代理,专利权归属,专利权的发生与消灭,专利权保护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转让和使用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是指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颁布,1980年12月最后一次修改。

美国专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査批准中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査制。

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1)发明专利,包括制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2)外观设计。

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3)植物专利。

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及植物专利17年。

外观设计为3.5年、7年和14年,由申请人选定。

保护期从专利批准之日起算。

美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较广,不能取得专利的主要有科学理论、原子核裂变物质。

内容介绍:《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专利法: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就其性质而言,专利法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既是确立专利权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又是规定专利申请、审査、批准一系列程序制度的程序法;既是调整在专利申请、审査、批准和专利实施管理中纵向关系的法律,又是调整专利所有、专利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横向关系的法律;既是调整专利人身关系的法律,又是调整专利财产关系的法律。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是指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颁布,1980年12月最后一次修改。

美国专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査批准中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査制。

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1)发明专利,包括制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2)外观设计。

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3)植物专利。

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及植物专利17年。

外观设计为3.5年、7年和14年,由申请人选定。

保护期从专利批准之日起算。

美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较广,不能取得专利的主要有科学理论、原子核裂变物质。

内容介绍:《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适合作为大学教材,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

国内外专利法的比较

国内外专利法的比较

国内外专利法的比较专利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创造性技术作出保护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和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对于国内外专利法的比较研究,对于各国之间的技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国内外专利法的比较为主题,对其在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和保护力度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适用范围的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国际上,以美国、欧盟、中国为代表的专利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美国专利法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对于发明者的创造性技术提供了广泛的保护。

欧盟专利法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其适用范围与美国相似,但欧盟专利在适用时需要同时申请在多个成员国,费用和程序相对较为繁琐。

中国专利法适用范围较为全面,与美国和欧盟相比具有较高的保护力度,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等。

二、申请程序的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在申请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申请条件、申请流程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

美国专利法对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较高,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技术细节,并通过实质审查来确定是否具备专利资格。

欧盟专利在申请时需要同时申请在多个成员国,程序相对较为繁琐。

中国专利法在申请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提出了明确的条件要求,并采取了实质审查制度。

三、保护力度的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存在差异。

主要表现在专利权的内容和保护期限等方面。

美国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提供了广泛的保护,而且保护期限较长,一般为20年。

欧盟专利法的保护力度较高,适用于欧盟成员国的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

中国专利法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专利提供了全面的保护,保护期限也为20年。

综上所述,国内外专利法在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和保护力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在国际技术交流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深入研究和比较国内外专利法的各项规定,有助于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和相互借鉴。

专利法的发展史研究

专利法的发展史研究
未来专利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创新成果,强化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 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国际合作
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未来专利法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加强 与其他国家的专利协调和沟通,共同应对全球性的专利挑战。
促进技术转移和转化
未来专利法将更加注重促进技术转移和转化,为科技创新提供更 广阔的空间和更多的机会。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专利法在保护 创新成果、促进技术转移等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例 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准确地把握专利技术的价 值和市场前景,为专利保护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同时, 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也使得专利审查、维权等变得 更加高效和准确。
专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方向
更加注重保护创新成果
04
专利法的发展趋势与未来 展望
当代专利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随着科技创新的快速发展,专利法面临着保护创新成果 、维护公平竞争等多方面的挑战。例如,随着技术的更 新换代,某些专利技术可能已经失去了保护的价值,但 仍然可能被滥用。此外,随着国际贸易的全球化,专利 法的国际协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机遇
02
世界专利法的发展历程
欧洲专利法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欧洲最早的专利法可以追溯到15世纪中叶的威尼斯共和国。该国为了鼓励创新和工业发展,授予了一些发明人 以专利权,使他们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发展
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欧洲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专利制度。其中,英国的《安娜法令》(1709年)和法国 的《拿破仑法典》(1803年)对专利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早期的专利法主要关注的是对发明人的 奖励和保护,以及防止欺诈行为。
推动专利制度创新与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专利法修订了几次

专利法修订了几次

专利法修订了几次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都加紧了对于专利法的修订工作。

专利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创新和发明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专利法修订的次数进行梳理和分析。

1. 专利法修订的背景专利法修订的背景可以追溯到近一个世纪以前。

早在20世纪末,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开始制定和颁布专利法来保护创新和发明。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变革,原有的专利法渐渐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因此修订成为必然选择。

2. 专利法修订的重要性专利法修订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创新和发明:专利法的修订旨在强化对创新和发明的保护,为创新者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权益保障,鼓励他们进行更多的研发工作。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修订专利法能够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参与到研发和创新中来。

•国际合作和竞争力提升:修订专利法也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增加国际间的技术互通。

•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流程:专利法修订还可以优化专利申请和授权流程,降低申请的门槛,提高专利的授予效率,从而更好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3. 专利法修订的次数专利法修订的次数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下面将以几个国家为例进行分析:•中国:中国的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以来进行了3次修订。

分别是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修订。

每次修订都在完善专利制度、加强对创新的保护和提高专利质量等方面做出了重要改进。

2019年,中国专利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益保护等内容。

•美国:美国专利法自1790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

其中最重要的修订是在1952年进行的,该修订奠定了美国现行的专利制度基础。

此后,美国专利法还进行了多次局部性的修订,以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

•欧盟:欧盟成员国的专利法在加入欧盟前已有一定的基础。

自1994年欧盟成立以来,欧盟委员会推动了几次专利法的统一修订,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专利制度。

专利分类法

专利分类法

专利分类法专利分类法是对专利进行分类和编码的一种方法,它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专利信息而发展起来的。

专利分类法的使用可以使专利信息更加有序和便于检索,有助于专利申请者、专利检索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利用专利。

专利分类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当时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分类专利,人们开始尝试对专利进行编码和分类。

最早的专利分类法是根据专利的技术领域进行分类,例如机械、化学、电子等。

随着专利数量的不断增加,单一的技术领域分类已经无法满足对专利的更精细分类和检索需求。

因此,人们开始探索更加细分的专利分类法。

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专利分类法是国际专利分类(IPC)系统。

IPC系统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和管理的,它是对专利技术领域进行精细分类的一种国际标准。

IPC系统将专利技术领域划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A至H。

每个部分又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类别,每个类别再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组。

IPC系统的分类原则是根据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分类,即将专利技术领域划分为一系列技术细分领域,然后根据专利申请的具体技术内容判断其应该属于哪个领域。

IPC系统通过使用层级结构的编码方式,使得专利可以被精确分类和检索。

例如,对于一项关于汽车发动机的专利,它可能被分类到IPC系统的F02B类别(内燃机的发动机)。

除了IPC系统,不同国家和地区还有自己的专利分类法。

例如,美国专利分类(USPC)系统是美国专门为了实现对专利的分类和检索而制定的。

USPC系统将专利技术领域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子类别,通过使用数字和字母的组合编码来表示不同的类别和子类别。

例如,对于一项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它可能被分类到USPC系统的705类别(数据处理:金融、商务、物流、工业管理、计算机处理等)。

除了国际和国家级的专利分类法,还有一些特殊的专利分类法。

例如,大专利分类(ECLA)系统是欧洲专利局(EPO)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检索欧洲专利而制定的。

ECLA系统将专利技术领域划分为若干个主要领域和子领域,通过使用数字和字母的组合编码来表示不同的领域和子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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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

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First to file versus first to invent先申请制VS先发明制When two people apply for a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the first person to have filed his application will get the patent (assuming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of course). This holds even if the second person did in fact come up with the invention first. The only thing that counts is the filing date.若两名当事人就同一个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权,那么率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该专利权(假设该发明确认是具有可专利性的)。

由此认为,尽管此项发明是由第二个申请人先提出的,但仅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In the USA, a slight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used. In case of two applications for the same invention (aso-called interference), a determination is made who invented it first. This usually involves examining laboratory logbooks, establishing dates for prototypes, and so on. If the person who filed later is found to have invented earlier, he may be awarded the patent.而美国则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方法。

为了避免两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即所谓的干扰),于是由先发明制决定专利权的所属人。

依据通常包括:检查实验室研发日记,专利原型的创建日期等。

如果后申请人能证明是其先做此发明的,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Grace period宽限期If the invention has become publicly available in any way befor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was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Article 54 EPC). "Publicly available" includes selling the invention, giving a lecture about it, showing it to an investor without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publishing it in a magazine, and so on. I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whether the person making it publicly available is the inventor, one of the inventors, or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若发明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的,该申请将被拒绝(《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

公开发布的形式包括出售发明,召开讲座,未规定保密协议(NDA)就向投资者展示,在杂志上发表等。

无论做出此行为的人是发明者、发明者之一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该申请都将被拒。

The USA has a one-year grace period (35 US Code section 102). This means that the inventor can freely publish his invention without losing patent rights. However, this only applies for the USA. If an inventordoes so, he automatically loses all potential patent rights in Europe (as well as many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美国对此有一年的宽限期(35美国法典第102条规定),这意味着发明人能在此期限内自由发布其发明的信息且不会因此失去专利权。

然而,此规定只适用于美国。

若发明人做出了以上行为,他将自动失去欧洲国家的潜在专利权(全球除美国以外的任意国家均不支持此项规定)。

Best mode requirement最佳模式的要求US patent law requires the inventor to include the best way to practice the invention in the patent application (35 US Code section 112). This way, the inventor cannot get a patent and still keep some essential or advantageous aspect a secret.美国专利法案要求发明者在专利申请书中要包含一个实现该发明的最佳方式(35美国法典第112条规定)。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防止发明人在获得专利的同时还保留一些必要或有利的方面作为秘密。

In contrast, European patent law has no such requirement. At least one way of practicing the invention must be included in the application (Article 83 EPC), but there is nothing that states this way must be the best way, or even a good way.相反,欧洲专利法案并没有做此规定。

但是,申请人要在递交申请书时包含至少一项该发明的实践方式(《欧洲专利公约》第83条规定),然而没有在实践方法的好坏程度上做规定。

Publication of patent applications专利申请的公布Until recently, US patents were only published after grant. This has been changed, and now in the US patent applications are published 18 months after their filing date, unless they have been withdrawn or they arefiled with a non-publication request, stating that the application is US only.直至最近,美国专利只有在经过授权之后才能公布的规定已被更改。

除了专利申请被撤销或者提出非公开裁决的要求这两种状况之外,美国的专利申请将会在申请之日起的十八个月后进行公布,并声明该规定只适用于美国。

This is very similar (except for the request) to the European situation, where all patent applications are published 18 months after their filing date, unless they have been withdrawn. If the novelty search has been completed by that time, the search report is included with the publication.欧洲公布专利申请的规定与美国的情况相似(要求方面有所不同),除了专利申请被撤销的情况以外,欧洲专利均能在申请之日起的十八个月后进行公布。

若发明新颖性的检索能在同一时期完成,那该检索报告就会包含在公布的内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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