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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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
论我国铁路向非公有资本开放的有关规定及其意义铁路根据2004年国家修订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并考虑维护铁路网完整与保持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的需要,开放四大领域,鼓励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具体规定如下:
(1)铁路建设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投资参股、项目融资以及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地方铁路机器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检核与既有线的改造。
(2)铁路客运方面。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及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铁路旅客运输经营,其中合资组建铁路客运公司,需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此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包租方式经营铁路旅客列车行李车、行包专列、行邮专列。
(3)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参与铁路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与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与器材制造。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领域,可以采取合资、独资、合作、联运等多种方式,没有股权比例限制。
(4)铁路多元经营领域。在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改革中,鼓励与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副业领域,参与多元经营企业重组改制,并允许非公有资本控股或独资。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鼓励、支持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就是构建铁路多元投资主体、多渠道筹集铁路建设资金的迫切需要;就是快速扩充铁路运输能力、快速提升铁路技术装备水平,消除铁路运输瓶颈制约的迫切需要;就是优化铁路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盘活存量,扩大增量,促进铁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就是推进铁路股份制改革,实现铁路体制、机制与管理创新的迫切需要。
第二题:
(1)本案中,铁路某车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主要关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就是某粮食库与铁路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关系,另一个就是某粮库与某实业公司订立的供货合同关系。
在某实业公司与某粮库订立的供货合同关系中,由于某实业公司未能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某粮库依法可单方面解除它与某实业公司的合同关系。
在某粮库与铁路订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中,某粮库单方终止与铁路的运输合同,责任在某粮库,而不在铁路。因此,铁路某车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此案件中,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收货人仅就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其收货的权利由托运人设定,在收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托运人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某粮库托运货物之后,违反合同擅自破封卸车,损害的就是合同相对人承运人的权益,并不就是收货人的权益。领货凭证不就是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解除后领货凭证就要作废。承运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没违反法律及铁路规章,所以不应该接受处罚。而实业公司支付了货款,粮库没有供货的问题就是运输合同以外的法律关系纠纷,应另行起诉解决。
第三题:
(1)铁路部门应当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害赔偿。
因为铁路法规定,承运人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承运过程中的货物安全完好。本案中,承运人虽然没有超过运送期限,但就是由于运送货物的特殊性,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承运人没有尽到妥善处理的义务,造成货主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在本案纠纷中,铁路部门参与诉讼的主体就是某铁路局,因为某车站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就是铁路局的内部机构,其责任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铁路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