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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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总结
1、最早在英国颁布过很多强迫劳动的法律,“劳工法规”虽然是调整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法律,但还不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因为与现代意义的劳动立法宗旨相违背。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2、新西兰1894年《最低工资法》是世界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1890年通过立法,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强制制裁。
3、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
4、前苏联苏维埃政权1918年通过第一部《苏俄劳动法法典》。
5、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6、国际劳工组织机构(中国是创始成员国之一):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际劳动的立法决策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常设机构,是大会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此外还有一些技术委员会。
7、劳动法基本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8、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9、劳务关系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
(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
10、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特征:(1)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2)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3)客观表现为兼有人身与财产性的特定劳动行为和财物。
11、附随劳动关系:(1)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在实现劳动管理过程中
对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工会组织以及劳动者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实现劳动过程及各自利益提供服务活动过程中,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团体法律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团体,工会与其他成员,用人单位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2、个体劳权: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获得职业安全与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的权利。
集体劳权:组织权(团结权);集体谈判权(我国没有);民主参与权。
13、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14、劳动合同法分类:(1)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有效期限,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但容易产生短期化,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和无固定期限(比定期更稳定);(2)就业方式: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时工作)和非全日制(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3)存在形式:书面和口头;(4)用人单位所有制性质:国有投资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单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个体经济组织等。
15、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6、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目的在于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所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对彼此的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至3年,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4)法律意义:[1]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时须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具有其他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才可以解除。用人单位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期限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1)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