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
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
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
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
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
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
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
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
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
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
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
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
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
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
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
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
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
◆操作建议(1)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内部文件一
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方合同约定;(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建议最好让员工直接在薪资条上进行签字确认,
因为薪资中不仅有薪资的数额,还有员工每月的加班工时及出勤工时,其每月确认的不仅是
工资总额,也是对其每月的出勤时间的确认。
■案例三:社保纠纷问题
余某(男)2000年进入深圳某制衣厂工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4
年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险,2007年1月份,公司才为余某参加医疗保险。2008
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
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依法参险;(2)公
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如需要应当如何支付?(2)余某的理由是否都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四
险,女职工还多一生育保险。本案例中公司直至 2008年1月1日之后,一直没有为余某参
加失业保险,按照广东高院、中院《指导意见》的规定,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
付其经济补偿金合法,但是经济补偿金只能要求支付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余某诉求用
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个理由中,仅有最后一个是会得到支持的,前两个一个
是2008年之前的,一个是未足额为其缴纳,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都不会得到支持
◆操作建议建议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否则从2008年开始,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案例四:企业规章制度问题某公司 2008年1月1日对其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是该公
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将新制定的条款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2008年8
月1日,该公司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没有对新增加的条款向其进行公示,
该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据以辞退胡某所使用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
可以作为辞退胡某的依据使用。
问题:该公司的答辩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公开公示或向员工
告知的,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为法院及劳动仲裁认定实施的证据。结合
本案例该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其辞退胡某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在2008年之前所制定,且
内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对辞退员工胡某没有影响的话,对胡某进行过公示就可以作为
处罚胡某的依据。◆操作建议虽然《指导意见》对企业指定规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动,但是依然强调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