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
2020年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劳动合同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采取其他违法、不合理的用人方式。
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规范劳动合同签订。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要求劳动者以其他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三,鼓励灵活就业。
新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灵活就业契约,如短期劳动合同、临时工作合同等,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劳动力供需情况。
第四,完善争议解决机制。
新劳动合同法建立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双方权益。
总的来说,2020年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劳动者权
益保护、规范用人单位行为、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02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指导意见。
这些规定和指导意见意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制度保障,推动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下面,我们将介绍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订立1.合同书面化: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印章。
2.实签不合格: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合同的实际签约方具有合法的代表资格和授权,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3.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劳动者的专业特长、工作经历、学历等条件确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4.非全日制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为非全日制工作,但由于非全日制工作有可能给劳动者带来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所以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约定、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消费者保护。
5.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安排:在应聘过程中提前提供试用期、工作内容、薪资、福利、劳动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可以帮助劳动者做出明智的选择。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1.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2.劳动者提出变更请求的,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考虑并及时作出决定;3.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签字或加盖印章;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将变更内容写入劳动合同并签字或加盖印章。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除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合同外,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合同的要求。
2.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程序和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特别保护:怀孕的妇女、患病的劳动者等特殊群体,在合同终止时应当得到特别的保护和关怀。
四、经济补偿和赔偿1.未签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020年最新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解读模板可编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关系处
一、立法修订的背景
(一)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1、用工数量: 2000万;2500万;4200万。
2、派遣机构情况 全国有3万多家。上海注有“劳务派遣”经营
范围的企业约有1.5万家,实际从事派遣的 有966家。北京有9000多家,山东、江苏、 湖南、四川、湖北分别有2254、1858、 1598、1205、1007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知识 1.劳务派遣的定义: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的三方
案例:A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胡某到B用工单位,如 果胡某没有提前通知就突然辞职,给B用工单位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那么胡某是否应当向B单位赔偿 这个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 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 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 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 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 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 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 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 贴、房贴、水电贴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 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 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 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 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目录版
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
(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劳动合同法》、相关点评以及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一条基本信息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第二条各方身份雇主、劳动者作为本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第三条权利雇主有权根据公司需要安排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者有权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要求雇主进行工作调整或安排;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向雇主要求加班费或其他绩效奖励。
第四条义务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稳定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有义务履行与工作相关的各项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保护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履行方式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口头约定、书面协议或电子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原则并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职业类别、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内容。
第六条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和最短期限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争议。
第八条遵守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权力和义务雇主和劳动者在签订本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牢记自己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劳动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需要依法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责任。
总之,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理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切实利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解读,欢迎阅读!疑问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用人单位既不支付2倍工资也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会受到什么惩罚?很多人肯定会说申请劳动仲裁,但实际对劳动者来说申请仲裁的维权成本太高,先不说钱就是收集资料都要花大功夫!!所以有没有更好的实际可用的办法呢??疑问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2020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严重的标准如何衡量?(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020新劳动合同法政策解
2020新劳动合同法政策解《劳动合同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该法在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宗旨下,调整了劳动关系的内容,对社会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
为了让广大市民群众和用人单位能够正确的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现在以问答的形势为广大市民解读该法。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1、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通过制度设计和经济责任的承担,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又能以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符合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
2、劳动合同应当在何时、以什么形式订立?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2020年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
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一、概述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本篇文章将对其实施条例进行解读,并编写一份相关合同协议,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合同协议内容一、总则1.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制定。
2.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1. 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个人信息、岗位情况、薪酬待遇等。
2. 合同订立时,双方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3. 合同订立后,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三、劳动合同履行1. 劳动者应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双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和收取劳动报酬,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1. 劳动合同解除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劳动合同终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双方应遵守离职手续,劳动者应按照约定办理离职交接。
五、劳动争议处理1. 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解读与说明:(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实施条例强调了合同订立前的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确保双方在充分了解对方信息的基础上签订合同,避免后续纠纷。
同时明确了合同订立时需明确的内容,如工作内容、地点、时间等关键要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劳动关系,保护双方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本协议,以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劳动关系的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和约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1. 甲乙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2. 劳动合同订立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等信息。
3. 双方应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1. 劳动合同订立与变更:详细解读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2.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明确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定情形、程序和补偿标准,包括协商一致解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等情形。
3.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详细解读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特殊保护政策。
4. 违约责任: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
5. 劳动争议处理:约定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程序和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依法提供乙方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护甲方的财产和商业秘密。
3. 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五、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这份文档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该实施条例中一些关键概念和规定的释义:1. 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该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自愿、平等的原则订立。
-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基本事项。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可以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通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 若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4. 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进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以上仅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部分内容的简要释义,并不包括所有条款和细则。
具体的解释应当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全文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理解和适用。
请注意,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只提供一般性信息,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
最新202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详解】
最新202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详解】下面是由劳动合同栏目小编整理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202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详解.doc
202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详解下面是由劳动合同栏目我整理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迎春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202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详解】
202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详解】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202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详解】.doc
2020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详解】下面是由劳动合同栏目我整理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背景2019 年 11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该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落实和解释,也是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措施,对雇主和员工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并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守约守法的原则。
此外,劳动合同也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种、工作量、工作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便于劳动者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和权益。
劳动者应当主动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劳动合同要及时提出异议。
二、劳动报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与其工作量、工作岗位、工作效果及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工资报酬,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按月支付,并应当在约定的支付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在支付工资报酬时,为劳动者提供法定社会保险而不得减少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此外,对于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条例规定了采取的惩罚措施。
对于拖欠工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个人,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欠款,并由法院负责执行。
三、劳动保护条例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实施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实施这些措施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或附加任何条件。
对于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将面临惩罚和责任追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用人单位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将其安排在超时工作、夜班工作等特殊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为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明确的保护措施。
四、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
2020劳动法最新解读全文
2020 劳动法最新解读全文一月内不签署合同,赔劳动者两倍薪资签署无固按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排除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对稳固劳动关系有着踊跃的意义,是一种特别好的用工形式。
从外国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能够签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或以达成必定工作任务为限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很短,就不可以商定试用期。
这是从试用期的角度来说,由于有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限制。
为了应付《劳动合同法》,此刻有些公司想订立以达成必定工作任务为限期的劳动合同,以躲避赐予经济赔偿的规定。
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详细规定。
签合同最稳固的仍是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假如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纪乱纪,用人单位、公司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按限期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
自然,效益不好了,可裁汰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由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排除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远性合同,应当是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固按限期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况,能够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
比方:签了一个满 1 年的合同,按规定合用期是 2 个月, 1 年下来两方状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
假如签的仍是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理论上说不可以够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主客观原由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 39 条、 40 条规定的状况,用人单位就一定签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
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是没有停止时间的合同,不过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停止,可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排除合同。
签约后不可以随意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签约后不可以随意解聘员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对于排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 条、40 条、 41 条有 13 项详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2020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
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
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第19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中列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是为了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标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多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积极作用。
首先,这个实施条例的颁行,开创了我国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新模式,拓展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内涵。
应该说,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动用如此多的社会力量,经历这么多的立法程序,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
它的制定和颁行,并不像其它法律实施条例那样只是简单的法条细化,而是针对社会上存在的理解分歧和模糊认识,有目的、有原则、有选择地,以法典编纂的方式制定的,无论是制定方式还是具体内容,都具有开创性意义。
其次,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澄清了误解,回应了社会的需求和劳动者的呼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有些用人单位片面理解法律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将其等同于过去的“铁饭碗”、“终身制”,且认为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有些单位还以变相方式违法裁员,许多员工迫切要求有关方面制止这些行为。
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
再次,实施条例强化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为有关部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为《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扫清了障碍,铺平了道路。
对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利用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突出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协调。
实施条例准确体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六个条文细化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29条进一步强调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当的义务;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31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获得经济补偿;第32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被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第35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重复适用的分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赔偿金后,是否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有很大分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为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还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1)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支付二倍工资,以及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针对劳动者故意拖延或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3)针对部分用人单位故意曲解“连续工作满意十年”意思,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连续工作满2020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10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针对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费的认定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细化了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即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增加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借以提高劳动者的违约金数额。
(5)针对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大量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
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如:中间有短期中断的是否为连续工作,如何界定劳务派遣适用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范围等都是《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也会影响《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
随着国家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引导,随着《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随着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的增强,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随着国家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劳动合同法》必将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三种合同各自具有特点,彼此之间有所区别,签订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法律中也进行界定。
例如,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临时性工作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完成工作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方式" 约定选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关于合同期限的选择,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这一原理也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各自的第二款。
无论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都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条件地协商选择。
法定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选择是一般规则,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存在特殊规则法定选择,即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含义主要包括:第一,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