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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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动保资讯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日,江苏省兽药监察所等12个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报送了2016年5月兽药监督抽检中经抽样确认的161批假兽药相关信息。

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6家(表1),涉及假兽药10批(表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151批(表3)。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及时将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1)对列入表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2)对列入表2的假兽药和表3的涉嫌假兽药,要立案查处,依法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3)对列入表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表3所列涉嫌假兽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摘编自:农业部兽医局2016-07-01)※曝光上海莱多士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泰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1家)江西农大永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1家)湖南衡阳科迪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1家)四川农大康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陕西(1家)西安通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2家)表1 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湖南衡阳科迪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勤县正大凯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50104氟芪混感康/上海莱多士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沛县瑞祥畜禽服务部20160312黄芪多糖/上海泰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爱国镇杨邦生饲料兽药门市/蓝藻分解酶/西安通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溧阳市社渚胜来水产饲料经营部20150702痢消/上海泰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爱国镇杨邦生饲料兽药门市/硫酸黏菌素预混剂/湖南衡阳科迪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勤县正大凯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50124乳酸恩诺沙星注射液痘消专家四川农大康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枣庄金科牧业有限公司20160328特效瘟毒清/上海泰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泗阳县爱国镇杨邦生饲料兽药门市/表2 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20%土霉素注射液/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青岛良鑫兽药有限公司150513阿苯达唑阿维菌素片百虫杀甘肃武威新天马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乌市牧源康兽药器械经销部20141101阿苯达唑片益威克山东谊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合川区兴旺兽药经营部20150601阿苯达唑片抗蠕敏四川巴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秀山红马饲料经营部150701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粉万虫杀广西北流市神龙兽药厂泗水济河办宏伟养殖场150401阿苯达唑伊维菌素预混剂/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凤台县百利丰养猪场151204表3 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汇总表. All Rights Reserved.动保资讯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山西鑫华泽药业有限公司武威市鼎祥牧业有限公司20150701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武威昶煜牧业有限公司20150901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四川豪士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张掖市绿康兽药有限责任公司20151201阿莫西林可溶性粉/四川饲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石门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防治中心150901安乃近注射液/山东正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泗水济河办宏伟养殖场15100702安乃近注射液/山东正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灵璧县灵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5031702安乃近注射液/上海瑞博(沈丘)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北县泰和兽药店20150701安乃近注射液/四川省隆昌佳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铜梁县郭氏兽药经营部20150112白龙散/四川齐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齐全兽药经营部20150901白头翁散/江西英特科胜动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乐县恒源兽药饲料经销有限公司20160108白头翁散快欣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泽县益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02161白头翁散/广西神威兽药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康达兽药店150801白头翁散爱迪止痢劲四川省简阳爱迪饲料药物有限公司常德石门县兽药饲料总汇20160101白头翁散/成都科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华德牧业有限公司20150809白头翁散/四川维尔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甘州区兴牧兽药有限责任公司20160201板陈黄注射液喘副康重庆康仕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高平市安盛养殖专业合社20150911-2板蓝根注射液/广州市百山制药有限公司秀山县奋进牧业经营部20150101板蓝根注射液/四川金瑞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怀化市沅陵县富民兽药经营部20160303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鱼用暴血止山西争跃化工药业有限公司泰兴市金水渔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0301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山西首爱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江都市兴平鱼药经营部20150603博落回注射液/泰州市鹏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莱西市志红兽药销售有限公司160302柴胡注射液维尔康感亢四川维尔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大店镇王志群兽药门市部150901穿心莲注射液原筋骨通吉林省华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爱德卫岗现代牧业(泗洪)有限公司150803穿心莲注射液/江西省火红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宿州市曹村镇闵贤街张小超兽药门市部20150101穿心莲注射液利感康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乌市新诚实兽药经销部151201穿心莲注射液/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勤县正康牧业有限公司20141201催奶灵散/四川省缔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秀山畜牧兽医服务部151102催情散/安徽省阜阳市顺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甘州区瑞丰兽药有限责任公司20150801恩诺沙星可溶性粉/阜南诺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建湖县近湖富农兽药经营部20151205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呼喘治山东金山动宝药业有限公司铜梁区宏达畜禽药品经营部2015090901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河南益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勤县秦武牧业有限公司2016022301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四川省博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秀山县湘洙饲料经营部20151101恩诺沙星片/安徽康牧兽药饲料有限公司平度市孙伟兽药经营部201601001恩诺沙星溶液/北流市铜州药业有限公司酒泉玉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151205恩诺沙星注射液/湖南亚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武威煜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关兽药连锁店150906芬苯达唑粉/四川省共创动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秀山旺畜兽药门市151101扶正解毒散黄芪多糖肽提纯原药山东佳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繁昌县凤祥生态有限公司20150601氟苯尼考粉呼泰乐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万州区宁波路陶大兽药经营部20151101氟苯尼考粉/重庆新宝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市永定区熊丹兽药店20151101氟苯尼考粉(水产用)扶安林施瑞客(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溧阳市南渡德安饲料经营部15041401氟苯尼考溶液/玉林市科联兽药厂民乐县兴旺兽药经销有限责任公司20150720氟苯尼考预混剂/中盛高科(许昌)制药有限公司南宁市惠农畜牧有限责任公司20150614氟苯尼考注射液氟乐泰石家庄市光华药业有限公司万州区龙都众康畜牧技术服务部15031308氟苯尼考注射液/江西双实药业有限公司甘肃省武威市宏杰牧业有限公司2015090173 . All Rights Reserved.动保资讯氟苯尼考注射液/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县镇东祥和兽药经营部150306 12氟苯尼考注射液/伟达(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五莲县许孟镇宇浩兽药经营部20150101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四川飞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昌吉吉木萨尔二工镇头工街徐氏兽药店20150801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中国南通市第二兽药厂有限公司南陵县张扬农牧技术咨询服务部151023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四川齐全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正大饲料酉阳经营部20151101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元丰胃动力四川永生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塔城裕民县牧威兽药店20150601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辽宁宏泰药业有限公司(如皋市)袁亚军养猪场20150301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伏红佳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兽药厂武威丰强牧业有限公司20150824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山东潍坊永昌药业有限公司乳山市涌涛生态养殖场20150901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山东易和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威市满应龙牧业有限公司151201磺胺喹噁啉钠可溶性粉球治四川国泰动物保健药业有限公司咸宁市孔庆栋兽药饲料店3261501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河南天纳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城县悦凯农森专业合作社兽药经销部20160107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求迪康河南鼎盛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金昌润丰兽药有限公司20150430磺胺嘧啶钠注射液/四川华西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荣昌兽药门市20150801鸡痢灵片/山东谊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合川区兴旺兽药经营部20150301鸡痢灵片火神瘟毒康(片)商丘市火神兽药有限责任公司峄城明俊兽药经营部20150503甲砜霉素粉/广西北流市神州兽药厂咸宁市艳辉兽药门市部20150802甲磺酸培氟沙星可溶性粉痢痰停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荣昌兽药门市150401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加强型产后康吉林和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启航牧业科技有限公司20150101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山东易和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钱江食品集团鑫隆生猪养殖有限公司151202金葛止痢散/四川飞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咸宁市孔庆栋兽药饲料店20151101金根注射液利菌清四川全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塔城市禽康兽药店9030801金芩芍注射液红景天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莱西市思超兽药销售有限公司151018荆防败毒散/湖南圣雅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小马兽药经营部15060501荆防败毒散/广西神达工贸有限公司神达兽药(原料)厂秀山县神通兽药批发部20151003精制敌百虫粉(水产用)/山西中达药业有限公司溧阳市南渡余超渔需物资经营部20150501聚维酮碘溶液/河南济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市中心店镇畜禽养殖协会兽药饲料服务部20160301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红迪康石家庄市九洲兽药有限公司邹城市中心店镇畜禽养殖协会兽药饲料服务部20150203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杆普乐石家庄市九洲兽药有限公司邹城市中心店镇畜禽养殖协会兽药饲料服务部20150153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广东贝奇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赤壁市亚东牧业有限公司20151201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泗县杨小冬兽药门市部160105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浆宁天津艾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张营镇张一村高善春养殖场20151221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四川省飞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莱西市志红兽药销售有限公司20150701硫酸黏菌素预混剂/中盛高科(许昌)制药有限公司南宁市惠农畜牧有限责任公司20150614硫酸黏菌素注射液/山东谊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区金龙兽药服务部20151201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四川飞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湘西龙门县饲料兽药大世界20150901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四川成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万州区龙都众康畜牧技术服务部20150601硫酸小檗碱注射液/洛阳市兽药厂随州市曾令健兽药部20151013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河南省奥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鸣牛奋兽药经销部20150328氯前列醇钠注射液氯胎舒赤峰博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翰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51201氯氰菊酯溶液(水产用)五亩捕杀净运城市海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泾鱼禽果蔬菜店20151203麻杏石甘散/罗定市天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塔城裕民县吉祥兽药店20150508 . All Rights Reserved.动保资讯诺氟沙星粉/四川省精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慈利县惠丰兽药经营部150601平胃散健胃增食散上海申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丰县郑超兽药经销部20150311清解合剂/四川乾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万州区王牌路金瑞兽药经营部20140801清瘟败毒散/临沂金翠兽药有限公司沛县沛城大同畜禽门诊部150301清瘟败毒散/广东天山药业有限公司酒泉国牧农牧有限责任公司140811清瘟败毒散/四川好益特动物保健药品有限公司秀山红马饲料经营部20151201驱虫散(水产用)特效轮虫净山西康洁药业有限公司溧阳市社渚王杰渔需物资经营部20150501驱球止痢合剂驱虫三效丹东欣乐药业有限公司酒泉玉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0101三黄散(水产用)/运城春蕾药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水产动物疾病防治门市部20150801双黄连注射液/河南百草元兽药有限公司重庆英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4103001双甲脒溶液/四川省环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秀山旺畜兽药门市150301四季青注射液/四川康而好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华德牧业有限公司20150301四逆汤/安徽科技学院动物保健品公司(扬州市)邗江区金龙兽药经营部20160401缩宫素注射液/山西省芮城科龙兽药有限公司重庆新略农业有限公司20150101替米考星预混剂/河南省帝一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乳山市涌涛生态养殖场20160117替米考星预混剂/四川省缔一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万州区宁波路陶大兽药经营部140602替米考星注射液替诺康黑龙江省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郓城县聚大牧业门市部15062702替米考星注射液/江西利德菲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荔浦县自发养殖场15110902头孢噻呋钠预混剂头孢痢康定陶县强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泗县刘立昌兽药门市部20150401土霉素片/广西博云县云飞兽药有限公司巴里坤县萨尔乔克乡诚实兽药店20160219土霉素注射液乐米先河南中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阳泉市郊区益生畜禽技术服务部20150627土霉素注射液/四川通达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来得快兽药饲料总汇20160201维生素C可溶性粉代保苓郑州诺必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临泽县德和兽药经销有限公司201506241维生素C可溶性粉/四川好益特动物保健药品有限公司武威市同盛堂动保药业20150602维生素C注射液/河北奥龙药业有限公司济宁市安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150301维生素K3粉(水产用)败血宁运城春蕾药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水生动物动物疾病防治门市部20150701稀戊二醛溶液安可得青岛康地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六和樱桃谷种鸭有限公司20150801辛硫磷溶液(水产用)/运城市海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泾鱼禽果蔬菜店20150701烟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新肽克青岛新兴药业有限公司民勤县新希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20150120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贵州奔驰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新奥畜禽科技中心151003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林观呼清潍坊山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1512091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美福多南京科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高邮市春松兽药经营部2015120701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潍坊山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常州市美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1412051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四川乾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长寿区宏伟兽药经营部20151001盐酸多西环素片/罗定市天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塔城裕民县吉祥兽药店20150508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四川泷海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临泽县圆大兽药经销有限公司20150101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合肥华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县牧工商公司20151201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阿奇咳喘王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莱西市思超兽药销售有限公司150920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四川飞扬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金宇兽药门市2015/11/8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四川成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如皋市)洋泰羊业20160101盐酸沙拉杀星可溶性粉/山西易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哈密市益康动物保健品服务部20151001盐酸左旋咪唑粉鑫福康四川德润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潼南区杨华养鸡场160202氧氟沙星可溶性粉/安徽省阜阳市顺昌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鼎祥牧业有限公司20151002氧氟沙星可溶性粉雨泽康泰山东省文登市雨泽银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莒县陵阳兴源兽药经营部2015120275. All Rights Reserved.氧氟沙星注射液/江西欣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秀山县奋进牧业经营部20140915氧氟沙星注射液/北流市铜州市药业有限公司昌吉奇台县诚信兽药店150201伊维菌素溶液牛羊驱虫快丹东欣乐药业有限公司玉门市金峰兽药有限公司20150501乙酰甲喹粉/山西新世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宿迁市)泗阳县广源种猪繁殖有限公司140901乙酰甲喹注射液/江西邦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武威宝康牧业有限公司160104银柴注射液绿迪黑龙江省汇丰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郓城县聚大牧业门市部15091901银黄提取物注射液/河北奥菲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微山县隆源养殖有限公司20150801银黄提取物注射液/江西省特邦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加永宏科技有限公司20150413银黄提取物注射液/广西康普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略农业有限公司20141001鱼腥草注射液/山东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掖市金牧兽药有限责任公司20150802鱼腥草注射液/湖南圣雅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恒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15033101止痢散/四川齐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秀山县湘洙饲料经营部20150901注射用氨苄西林钠/四川超极制药有限公司长寿区宏伟兽药经营部20150401注射用苄星青霉素/四川省精华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铜梁县郭氏兽药经营部20151101注射用硫酸链霉素赛孚美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合牧业发展有限公司130601动保资讯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查处兽药违法行为典型案件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2015年,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中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要求,加大兽药监督执法力度,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兽药市场秩序,提高了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4科广 ̄ o2 , 1 21 年第1期 4

政策法规
Pl dt 。Y r i S c a
农 业 医发[0 2 1 2 1]6号 近 年来 . 级 畜牧 兽 医管 理部 门按 照 我部 统 各 部署 . 极 履 行 兽 药 监 管 职 责 . 断 加 大 工 作 积 不 力 度 . 化 1常监 管 . 入开 展 专项 整 治 。 强 3 深 严格 监 督执 法 . 取得 了 明显 成效 但是 . 当前兽 药质 量安 全 问题 仍 然 突 出 , 药监 管任 务 依然 艰 巨 。为 贯 兽 彻 落实 《 国务 院 关于 加强 食 品安 全 工作 的决定 》 ( 国发[0 22 2 1 10号 ) 要求 , 规范 兽 药市场 秩 序 , 提高 兽 药 质量 安 全水 平 . 障养 殖业 健 康发 展 和 动物 保 产 品质 量 安 全 . 现就 进一 步 加强 兽 药质 量 安全 监 管 工作 通知 如下

录制度 , 格执 行休药 期 。 严 f ) 入开 展兽 药市场 专项 整治 。组织 开展 二 深 兽药 市 场专 项整 治 . 对重 点 监 管对 象 和重 点查 针 处范 围实施 重点 整 治 。重 点监 管对 象 : 药 质量 兽
抽 检通 报 中被 通 报 的兽 药 生 产企 业 和重 点 监 控
政 策 法 规

/ 科广 21 年第 1 期 } 日 02 4
对兽 药 质量 加强 监督 抽 检 。根 据辖 区实 际情 况 . 科 学 合理 制 定 抽 检 计 划 。 大 经 费 投 入 . 一 步 加 进 提高 抽检 频率 和覆盖 面 各级 兽 药检测 检验机 构 要创 新 监督 抽 检工 作机 制 。 重点 监 管对 象实 施 对 跟 踪抽 检 和定 向抽 检 , 提高 监 测工 作 的客 观性 和 针 对性 进一 步健 全 完善 抽检 程 序和 通报 制 度 . 强 化 抽 检 结果 利 用 . 实施 “ 打 ” 动 . 到一 地 检 联 做 查处 。 系统通 报 , 国清 缴 。加 大进 口兽药 产 品抽 全 检 比例 . 严把 进 口兽 药质 量关 。 ( ) 六 加强 疫苗 质量监 管 。进一步 强化疫 苗质 量 监 管 . 大监 督 检 查 工 作力 度 . 格 实 施 日常 加 严 监督 、 飞行 检 查 、 厂 监 督 、 签 发 等管 理 制 度 , 驻 批 监督 企业 严 格按 照兽 药 G MP要求 组 织疫 苗 生产 和检 验 活动 。规 范疫 苗 的运 输 和保存 , 加强 疫 苗 使用 管 理 . 规范 建立 免疫 档 案 加强 规 模养 殖 场 重 大动 物疫 病疫 苗 采购 和使 用 的监 督 管理 . 立 建 真实 完整 的疫苗 采购使 用记 录 重点 打击制售 假 劣 疫苗 、疫 苗 生产 企业 利 用 “ 高端 疫 苗 ” “ 缩 、浓 苗 ” 宣传 手段 违 规销 售重 大 动物 疫病 疫 苗 以及 等 走私 疫苗 等违法 行 为 。 ( ) 七 进一 步加 大违法 行为查 处力 度 。对 日常 监 管 中发 现 的违法 、 规行 为 , 依法 进行 处 理 , 违 要 严 禁 有 案 不查 、 地 方 保 护 , 保 违 法 案件 得 到 搞 确 有 力查 处 对 非法 产 品一 律 实施 清缴 销 毁 。 追根 溯源 , 立案 查 处 , 涉 及 面 广 、 质 严 重 、 响较 对 性 影 大 的制售 假 劣兽 药 案件 . 要依 法 移交 公 安部 门查 处 对制 售 假劣 兽 药 的生产 经 营企 业 , 依法 严 肃 查处 . 问题严 重 的 , 依法 撤销 兽 药产 品批 准 文号 , 吊销《 药生 产许 可证》 兽 药经 营许可证 》 兽 或《 。建 立健 全假 劣 兽药 案 件举 报制 度 、 案要 案督 办 以 大 及案 件查 办 结果 通 报制 度 。要 集 中力量 , 法 严 依 肃查 处一 批违法 案例 并予 以公开 曝光 。

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农办医[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乡村兽医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

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为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农业部出台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要求加强乡村兽医业务培训,严格规范乡村兽医从业行为。

各地按照农业部要求,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

但总体上进展仍很缓慢,乡村兽医登记工作尚未全面推开,乡村兽医培训力度还不够,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仍不规范。

当前,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仍很严峻,畜牧业生产发展任务繁重,各地务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抓住重点,全面推进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一)加强乡村兽医登记管理。

乡村兽医登记是最基本的乡村兽医管理制度。

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到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办政函[2012]24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兽药管理条例>施行中两个问题的请示》(鲁牧药便函〔2011〕15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无证经营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结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5•【文号】国药管市[2000]85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5日国药管市〔20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畜牧(农业、农牧)厅(局):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药品、兽药市场秩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为满足兽药使用需求,以人用合格药品弥补兽药品种不足时,采购的人用药品必须是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收载的品种,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加盖“兽用”标志,违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经销假兽药进行处罚。

凡未加盖“兽用”印章字样的,视为非法经营人用药品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必须对其所采购的人用药品在购进或入库时加盖“兽用”印章。

“兽用”印章应加盖在所购人用药品的外包装箱上和其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盒(瓶、袋)及产品标签上。

“兽用”印章的位置、字体、颜色应清晰、醒目。

二、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采购的人用药品及兽药只限于动物临床医疗时使用,严禁用于人体或转售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和兽医医疗机构。

对用于人体的或转售其他卫生医疗机构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转售其他兽医医疗机构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违者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严禁药品经营单位非法经营兽药及在所经营的药品包装上加盖“兽用”印章。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食安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问题整治。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农办医[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强化兽药行业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2014年3月3日,我部发布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

现就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当前,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不容乐观,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力度,从重处罚公告中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兽药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及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要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流程科学,切实把各项规定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支持,积极探索,推进公告的有效实施。

三、依法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公告的各项规定,用准、用足、用好处罚尺度,确保在查处上从严,在处罚上从重,使违法者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兽药违法行为。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津牧医[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津牧医〔2012〕5号)农业部兽医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特此呈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06]100号)和《批转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区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27号)精神,紧紧围绕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总目标,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部署和要求,转变政府兽医工作职能,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基层兽医执法能力建设,创新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为进一步强化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农业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形成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的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管理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步骤(一)兽药产品生产环节1.2015年7月31日前,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已赋兽药二维码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产品,不再加贴现行的防伪标识。

2.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3.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在上述3个截止日期前生产的未赋二维码相应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二)兽药产品经营、监管环节1.2015年7月1日起,广东、广西和内蒙古启动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环节追溯管理试点。

2.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销存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实施要求(一)凡在我国市场销售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企业可对两级以上包装进行赋码建立关联关系,并上传产品出库信息。

(二)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0•【文号】农医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4]8号)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建立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对兽药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目前追溯系统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我部计划于2014年2-9月组织开展运行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追溯管理的重要意义兽药是动物养殖的必需品,直接关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为进一步履行好兽药监管责任,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我部不断创新监管措施,通过对兽药产品实施“二维码”标识,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系统,实现对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追溯管理。

为稳妥实施追溯管理工作,我部将按照“先行试点、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原则,逐步推进追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

各有关兽医管理部门、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追溯系统建设对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实施追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追溯系统运行试点实施工作。

二、任务分工农业部兽医局负责追溯系统运行试点组织管理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追溯系统运行试点具体实施和技术保障工作;各试点兽药生产企业(见附件1)、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监督执法部门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运行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追溯系统运行试点管理工作。

三、试点及测试内容重点测试兽药生产、经营和监督执法等3个不同角色使用追溯系统情况,数据扫描设备、采集数据系统等硬件应用情况,进一步完善追溯系统。

具体内容见附件2。

四、时间进度安排2014年2-3月,我部召开试点现场培训会,培训试点兽药生产企业;试点兽药生产企业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

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

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修订的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这标志着我国兽药监管工作迈出了新的一步。

为了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加强兽药管理,农业农村部对兽药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进一步维护了兽药市场秩序,确保了畜牧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公告,对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将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假冒伪劣兽药、销售过期兽药、虚假宣传兽药等行为,以及多次违法违规,累计处罚金额高达100万元以上的情况。

对于这些行为,农业农村部将会依法严惩不贷,不仅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罚款,还可能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还提出了相关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农业农村部指出,对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先行立案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听证程序,最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正义,真正做到了依法严惩,确保了兽药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公告还明确了各级兽药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级兽药监管部门要强化兽药市场监管,严格落实兽药GMP认证工作,加强对兽药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兽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还要大力宣传兽药监管政策法规,提高兽药企业和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和兽药安全使用意识,共同维护畜牧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在当前畜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兽药的使用成为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兽药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关系到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安全和健康。

加强兽药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兽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兽药市场的质量和安全,无疑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之后,兽药监管工作将会进一步健全,兽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打击。

对于那些触犯法律法规的兽药企业和个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04•【文号】农牧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4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2.23•【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公告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结合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明确官方兽医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实现官方兽医与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

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当分别出具检疫证明。

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三、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五、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台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等情况。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鲁牧屠管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鲁牧屠管发〔2024〕4号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为维护全省良好的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省畜牧兽医局制定了《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举报电话,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村公示栏、传统大集、县域交界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周边隐蔽区域、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和私屠滥宰集中村镇等重点区域广泛印发张贴。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加大对生猪屠宰、加工、流通、餐饮、消费各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公告》涉及内容,引导广大业户守法经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并落实有奖举报措施。

各地落实《公告》有关情况请于4月10日前上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4年4月2日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样式)为保障全省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农医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兽药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一)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审批关。

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129号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129号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129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我省实施兽药GSP工作至今,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兽药经营领域转型升级取得重大突破,得到农业部和社会的充分肯定。

3月份,全省统一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各地农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依法取缔非兽药GSP经营企业。

截止3月底,全省共有兽药经营企业(店)4283家,比3月1日开始“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月”行动前的4882家减少599家,基本清理了辖区内非兽药GSP经营企业。

根据全国兽药监管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清理月工作总结“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月”已经结束,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及时认真做好清理月工作总结,要将非兽药GSP经营企业原持有的旧版经营许可证全部收回;要及时发文公告注销非兽药GSP经营者(包括签收告知书阶段主动放弃申请实施GSP的)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通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并跟踪工商管理部门是否已注销其营业执照或更改经营范围。

请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将清理月书面工作总结和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于5月2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传真************,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日期:2018-05-20 13:33文号:第20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08•【文号】农办医[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为加大兽药GMP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行为,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我部自2006年组织开展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兽药GMP飞行检查(简称飞行检查)是对兽药GMP企业实施执法监督的检查形式,重点检查被举报、有不良记录以及有必要实施检查的企业。

被检查企业必须接受检查,主动配合,不得拒绝。

二、我部兽医局负责飞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GMP办)承担飞行检查组织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协助检查活动。

三、GMP飞行检查事先不通知被检查企业。

参与飞行检查的组织和检查人员事前不得向企业通报消息。

四、我部兽医局与GMP办共同确定飞行检查的企业和检查项目。

GMP办负责组织检查组,确定人选。

并确定检查重点环节,通知被检查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飞行检查组由2—3名GMP检查员组成,按GMP办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进行检查。

六、GMP飞行检查重点核查企业兽药GMP实施状况。

检查组应根据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以澄清事实、查找核实问题为原则,检查工作应有针对性。

检查方案形成后应及时以电话等形式征得GMP办同意。

七、检查组到达被检查企业应说明检查目的、项目,并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及有关数据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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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6]1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我部发布
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农业部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加大通报和舆论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威慑力。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
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报送范围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活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

各地在实施兽药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查处的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也要纳入重点报送范围。

(二)报送时间
1.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以及落实过程查处的需提请我部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在查处任务下达后3个月内报送;
2.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信息,以及吊销或注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后提请我部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案件材料要随时上报;
3.2015年度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查处信息请于3月25日前报送我部兽医局,此后各地查处的案件信息按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送。

(三)材料要求
1.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通报等落实情况,按照规定格式(附件1、附件2)规定格式上报处理处罚汇总情况,并附个案查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提请农业部撤销或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材料,应以正式公文提请撤销或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所附材料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涉嫌违法的证据材料。

3.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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