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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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管理制度
为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贯彻公司下达细分细化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节约挖潜强化内部管理,管好、用好车辆更好的完成公司的各项运输任务,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非标、通用产品的发货程序
1、申请发货部门必须提前3天将需发货产品名称、理论重量、起运地点,到达地点,发货时间以及货物超宽、超高情况以表格形式书面报运输部门,由运输部门组织竟标或比价后,并由各发货部门,根据发货日期提前二天用书面形式向运输部门申请用车。否则延误发货由申请部门负责。
2、运输部门根据各公司提供的发货明细,组织5-10家运输户进行竟标,各相关部门的参加人员必须及时的参加签到。
3、揭标后,集体签字,并报分管经理和副签字后送审计。
4、属招标、比价用车的申请用车部门在产品发货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提前三天通知车主备车,因产品没完工,用车型号不符,设备外型尺寸与实际尺寸不符,车辆到达后并不能及时装车或车辆放空的造成的增补费用由发货部门承担,并且提报责任人承担增补费10%。
5、申请发货部门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合理搭配装车,因装车不合理或装车不符合安全要求造成的增补费用由装车部门负担。
6、所有中标的设备,运输户无条件根据合同要求全部运出,因发货部门漏发、错发或增补件等原因需要另派车发货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签字后方能发货。因竞标设备不能按竞标日期发货或超出一个月以上,由运输部门和竞标户协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运输的,经分管经理和副批示后,运输部门组织需重新竞标,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7、需计重的设备必须在本公司内过磅,因急发设备需到公司外过磅的必须经发货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安排人员跟车签字。车辆的自重必须和本公司过磅重量相符,否则经查出弄虚作假,当事人负责全部责任,运输不予结算所产生的费用。
8、运输户到达卸货地点,因发货部门未经协调、,落实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时间不能卸货,造成的增补费用从车间利润中扣除,并由责任人承担费用的10%。
9、国家对改型、超限车辆的整治加大了公司对外运输设备的难度,为保障运输安全减少运输费用,特要求设计部门小型设备高度控制在2.6米、宽度在
2.3米以内,大型设备高度控制在3米以内,宽度控制3米以内。
二、车辆调派规定:
1、管理中心(运输)在接到各部门的货物运输申请单后,根据申请单两天内找到车辆(特殊偏远地区外),合理安排车辆,及时安排吊车进行装货,并提前通知申请经办人或负责人,及时到达货物装车地点。对运输部门不能及时派车的,由公司企管根据管理规定对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2、发送设备的各部门如有合适的车辆、合适的价格,经业务员接受同意后,在不经过物管中心(运输)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发货,但自负一切相关责任。经过运输结算费用的必须通过运输处比价同意,方可发货。针对特急发送的设备,需专车发送的经领导批准后,由运输安排专车进行送货。
3、通用产品装车后超出规定的偏差,由比价员根据运率结合面积进行合理增补运费,但必须由经办人及负责人确认。非标产品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超出所规定的偏差,导致运输户不能承运的,由运输比价员重新比价,根据比价单结算。
4、各单位需外雇车辆须提前书面申请并注明使用车辆型号、尺寸、时间及吨位并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和经理签字,由运输部门根据提供的数据合理雇用车辆。
5、各单位使用外雇车辆尤其是吊车一定严格把关,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车辆到位后,抓紧时间吊装,不得无故拖延时间,用车完毕后根据实际用车时间填写工时证明,当天雇用的车辆所有运输工件当天必须卸完,杜绝压车和连续用车现象。如发现用车单位组织不力,延误吊车时间或虚开工时,弄虚作假经发现各单位责任自负,运输费用不予结算。
三、配件客运发货规定
1、售后服务部门发客车前,要准确无误地填写客车发货申请派车单,并注明各项内容,尤其是货物的重量、面积、送货时间及到达详细地址,传递到管理中心(运输)部门。
2、申请派车单,需由申请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因重量、面积不
实,所增加的费用,由申请部门承担。凡超过200Kg以上的或异形货物(包括货物中转),情况特殊需要客车发货的,必须由各公司分管经理签字。
3、发货承运人持物管中心(运输)部门发给的货物运输结算单,到申请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在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售后服务部门在运输结算单签字确认,结算人持运输结算单到物管中心(运输)办理结算业务。
四、车辆费用规定:
1、需要外出的内部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运输进行登记,到所属公司部门报销。
2、以上经运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报企管处计入各公司部门成本。
3、以上规定由公司企管处督察,严格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