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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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质监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安全监察三大职能。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之外,要采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概念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

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

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

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

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

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

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

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6.制作的合法性

表现为:

a、在法定的阶段、法定的时限内制作;

b、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

c、不仅做到制作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法。

7.实施的强制性

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文书形式表现出来,即得到政府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必须遵守。

8.法定的排他性

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照一定的管辖原则,由一个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二节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很多种不同的类型:

1.根据文书制作主体名义的不同

可以分为以个人名义制作的文书和以机关名义制作的文书。

所谓以个人名义制作,是指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名义制作,由制作人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正确性负责,如《调查笔录》;

以机关名义制作,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以机关的名义制作的文书,由该机关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2.根据制作主体级别的不同

可以分为上级机关制作的文书和基层机关制作的文书。

上级机关制作的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如《案件办理报批书》、《行政复议答辩书》等。

3.根据文书内容的不同

可以分为描述事实的文书和表示意思的文书。

描述事实的文书,是指制作人只对看见的、了解的、掌握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记录,不掺杂任何个人意思,不做任何主观评价的文书,如《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表示意思的文书,是指制作人对事实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等。

4.根据文书外在表现形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表格类文书、填空类文书和笔录类文书。

表格类文书如《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等;

填空类文书如《当场处罚决定书》等;

笔录类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

5.根据文书使用范围的不同

可以分为内部使用的文书和外部使用的文书。

内部使用的文书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如《立案审批表》等;

外部使用的文书,是指对制作机关以外的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的文书,如《封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外部使用的文书,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6、根据办案需要分为必用类文书和择用类文书两大类。其中:

立案的必用文书共12种,包括:(1)行政执法案卷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通知书;(7)案件审理记录;(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结案报告。

当场处罚案件的必用文书共5种,包括:(1)行政执法案卷封面;(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结案报告。

其余各种文书均为择用文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二、行政处罚用文书的种类(49)

行政处罚用文书共49种,包括11类:

1.受案、立案类

2.调查类

3.产品鉴定检验类

4.强制措施类

5.案件审理类

6.听证类文书

7.行政处罚类

8.罚没财物处理类

9.行政处罚执行类

10.立卷与归档类

11.其他行政执法文书

三、行政复议用文书简介

行政复议文书共13种:

四、行政赔偿用文书简介

行政赔偿用文书共2种:

第三节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

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性

(一)格式统一,结构固定

填空类、表格类文书必须严格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填写。

对于笔录类文书,行文结构一般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等;正文是文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事实、理由、证据和结论等;尾部包括署名、日期和签字等。这样制作出来的文书眉目清楚,一目了然,便于执行。

(二)特定用语规范化

要求使用统一规范性用语。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使用的文书用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几句话就是统一规定的。

(三)事项特定化

不能随意更改或增删。

二、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要求

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化,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对于行政执法文书就显得尤其重要。有时一个错别字、一个标点符号、一个歧义句都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要求分为“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两类。对“一般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1.文书的印刷规格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尺寸,即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2.文书的填写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要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立的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3.文书中的印章

依法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应当以其所属机关的名义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应当印制其所属机关的名称。(如市纤维检验所纺织执法)

5.文书中的附页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案件听证笔录》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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