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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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题一、背景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用于打击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之力从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罪名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侧重于打击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问题。

二、罪名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要件:(1)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成员,但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2)以权力、影响力谋取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行使或者不行使职权,以权力或者影响力谋取他人利益。

2.主观要件:(1)明知受贿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自己是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

(2)故意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意获得不正当利益,并接受他人的财物、款项或其他利益。

三、案例分析以某地一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为例,详细分析该案如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例:甲某是某地政府某部门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担任财务处处长职务。

由于其在职务上享有审批行政支出的权限,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分析:首先,甲某作为某地政府部门的财务处处长,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其次,通过审批行政支出的权限,甲某可以行使职权,从而获得他人的不正当利益。

再次,甲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依然故意接受他人的财物,并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根据以上构成要件,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法律意义和应对措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打击和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可以维护国家机关行政纪律,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有效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透明度。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定和处罚力度,提高打击力度和威慑效果。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考试题库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考试题库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考试题库1、多选下列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是:()A.负责审批房地产项目申请的甲在审核某开发商的项目时,帮助其顺利通过审核,甲以30万元购买该开发商的某小区住宅,该房市值100万元B.证监(江南博哥)会工作人员乙在某公司上市前收受干股若干,答应帮助其上市,该公司成功上市后,乙所拥有的股票价格100万元C.某市副市长丙帮助某公司获得政府工程,该公司老总承诺送丙的儿子到国外留学,并负责所有费用D.某领导丁和房地产开发商打牌,打牌前某开发商老总刘某想让丁疏通关系,丁不置可否。

在打牌时刘某故意输给了丁几十万的赌资,第二天刘某的事办成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各种隐蔽新型的受贿行为。

全选。

2、单选刘某系某银行的副行长,其朋友孙某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孙某开发某小区向该银行贷款了1亿元,仍有1千万资金缺口。

孙某已无法申请新的贷款,遂找到刘某望其能够"借"银行1千万元几个月,并承诺全额归还,小区建成后送刘某一套大户型房子。

刘某遂先后三次以转账方式将银行1千万存款准备金"借"给孙某。

刘某的行为:()A.刘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B.刘某转账的资金是客户存款,不属于国家财产,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刘某转账行为并没有自己营利或者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D.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是既遂正确答案:D3、多选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中对"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gate/big5//index. asp?id=14599(更多法学司考资料免费下载)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

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

在西方许多国家,贿赂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二)特殊受贿:1.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变相受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9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以下受贿形式: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3.离职后受贿:必须事先约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年)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

2020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受贿罪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法律教育網(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受贿方式:(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2)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3)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4)商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方鹏 刑法司考分则讲义之二
(四)斡旋型受贿(第388条):出卖便利条件
第388条【斡旋型的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 2.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4.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对象:公款。(1)公款,包括现金,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等。(2)失 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
2007/2/94-97.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 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 甲好处费 5 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 100 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 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 下,一年后,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 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 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 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甲、乙、丙如何定性?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 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2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21)

利⽤影响⼒受贿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2-21)⼄的孙⼦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

⼄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

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

甲托丁对丙作⽆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

后甲收到⼄10万元现⾦。

关于本案,下列哪⼀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影响⼒受贿罪的实质进⾏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影响⼒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甲的⾏为同时触犯利⽤影响⼒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重罪论处【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利⽤影响⼒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选项A.B说法正确。

利⽤影响⼒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作⼈员关系密切的⼈,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财物或者收受请托⼈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为。

由此可见,利⽤影响⼒受贿罪的主体不仅包括亲友,⽽且包括其他与国家⼯作⼈员关系密切,因⽽能够通过该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或者利⽤该国家⼯作⼈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作⼈员职务上的⾏为,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因此,本案中甲的⾏为构成利⽤影响⼒受贿罪。

选项C说法正确。

丁违背事实和法律,使丙被作⽆罪处理,构成徇私枉法罪;甲胁迫丁徇私枉法,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选项D说法错误。

实施利⽤影响⼒受贿罪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准确的,应试人员应将准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

梁某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

如何评价梁某的行为?()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构成犯罪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C.梁某侵占的仅仅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贪污罪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不是公司的财产准确答案:B2.何某和蔡某系银行营业所会计、出纳,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业主刘某个人账户空存24万元,由刘某利用该账户24万元实行验资注册私人公司。

试问本案中,蔡某、何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A.何某和蔡某构成贪污罪,刘某不构成犯罪B.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刘某不构成共同犯罪D.何某和蔡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刘某构成虚假出资罪准确答案:B3.王某以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辞去公职以后,承包了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王某的行为构成:()A.贪污罪B.滥用职权罪C.侵占罪D.盗窃罪准确答案:A4.于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2006年利用负责房产管理所回迁工作之机,采取不下账、少下账的手段,从中套取商品房1户,面积为52.03平方米,价值93000元。

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归于某占有使用。

对于某的行为评价准确的是:()A.构成侵占罪B.构成贪污罪,且既遂C.因房屋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不构成犯罪D.构成贪污罪,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是未遂准确答案:B5.甲系某国有水泥厂的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以转账方式将本单位的资金共182万元给某俱乐部有限公司实行营利活动。

刑法案例分析(受贿罪)

刑法案例分析(受贿罪)

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刘某,原A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A区分局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调查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商人李某位于A区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处理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违建主体李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调查人刘某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执法总队原副总队长王某(另案处理),剩余的5万元被刘某个人实际占有。

二、情景讨论(一)李某知道刘某将5万元贿赂款交给了王某,且王某对刘某获取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知情。

1、刘某构成受贿罪共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行为人刘某的行为方式:在李某事先已知晓刘某将贿赂款中的5万元交给王某的情况下,且王某也知道刘某截留了5万元,说明刘某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行了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但同时刘某认为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不足以为行贿人李某谋取全部利益,因此,将受贿款5万元转送给自己的同事王某,请求王某为李某谋取利益。

属于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情形,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包括:第一,刘某利用本人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二,刘某为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刘某自己收受贿赂。

而王某知晓刘某和自己的受贿款的分配,也明知此笔款项的用途是收买自身权力的廉洁性,进而积极参与到受贿行为中,主观上与刘某有意思联络,具有承继共同犯罪的认识和意志,客观不法性阶层和主观有责性阶层的要件全部具备。

李某对刘某和王某的不法行为明确知晓和认可,因此,王某、刘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王某也是承继的共犯。

2、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收受贿赂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 司法考试二卷】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答案(10)【内容提要】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贿赂罪,是指行为人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的行为。

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如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这类犯罪的本质就在于以公权牟取私利,具有渎职性犯罪与贪利性犯罪的双重特点。

(2)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私人公共财物或国有资产,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牟取非法利益,亵渎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其中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对单位行贿罪恶的客观行为不具有渎职性,隐瞒境外存款罪是不作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属于持有型犯罪。

(3)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还有少数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为贿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物罪。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一、贪污贿赂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共计12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一) 贪污罪1.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多项选择题专项强化真题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1.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2题)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

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

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

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

丁构成受贿罪正确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贿赂犯罪的认定。

A项: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从事招生公务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权收取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故A选项正确。

B项:医疗机构中的医生利用自己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的,属于受贿,依据司法解释,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笔者认为,本例中行为人乙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可以满足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司考答案仍然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让人怀疑是教条主义理解司法解释的结果。

C项:丙以村主任身份,在办理村委会主管、管理的公共事务时收受贿赂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故C选项正确。

D项:丁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即使不具备正式的编制,在履行职务时也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的,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情形,成立受贿罪。

故D选项正确。

2.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

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

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

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二63题) A.甲构成受贿罪B.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正确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受贿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一、受贿罪(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受贿罪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相关法律知识

受贿罪相关法律知识[释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4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4十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国有单位)的区别法益:职务行为不可收买。

禁止权钱交易;职务行为不可收买的信赖。

侵犯职务公正,加重犯。

(一)法条和受贿类型1.“官员”(直接利用职权收财受贿)受贿罪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特点:直接利用职权受贿(收财):(1)本人职权;(2)下级职权;(3)下属职权。

例:甲法官和乙法官同在X 法院工作(单位同事),当事人丙的离婚案件由乙法官承办。

A.当事人丙(请托人)给乙法官4万元请乙法官关照,乙法官收下4万元并给与关照.第385条直接利用职权受贿。

B.X 法院院长收下当事人丙(请托人)4万元,要求乙法官给丙关照。

第385条直接利用职权受贿。

2.官员(利用影响力)收请托人财物,以受贿罪论处。

(1)官员(间接利用职权受贿)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利用影响力说情受贿(收财)①同事之间说情受贿(收财);②同行之间说情受贿(收财)。

§差别:(1)利用影响力说情者受贿(收财),但办事者没有收财;(2)是否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例:甲法官和乙法官同在X 法院工作(单位同事),当事人丙的离婚案件由乙法官承办.当事人丙(请托人)给甲法官4万元,托甲法官给乙法官打招呼关照。

甲收下4万元给乙打招呼,请乙办案中关照丙,为丙谋取不正当利益。

甲是第388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注意:乙法官是否成立受贿犯罪? 答案:不成立!因为既无通谋也没有收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试题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题目:1. 下列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B. 行为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C. 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本罪论处D.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E.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答案:正确答案是:BE。

解析:A项,按照《刑法》规定,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索取或收受五千元以上者。

B项正确。

C项所述行为按受贿罪定罪量刑,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D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他人应当得到的非法利益。

E项正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故正确答案为BE。

2.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A. 甲系某国有控股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B. 乙系某私营企业会计,利用做假账的方式侵吞公司财产10万元C. 丙系某外资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向合作方索要一辆宝马车D. 丁系某民营医院医生,接受患者家属财物后违规为患者安排手术答案:正确答案是: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A项错误。

甲系某国有控股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5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项错误。

乙系某私营企业会计,利用做假账的方式侵吞公司财产10万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14年3月27日]

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14年3月27日]

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2014年3月27日下列关于受贿罪,正确的说法是?A、张红请求县公安局局长刘刚帮忙,向县法院院长王猛转达,请求能够按照审理期限审理自己的案件。

刘刚答应,并收了张红5万元,然后请王猛能够按照审理期限审理,王猛答应并收下3万元,刘刚给自己留2万元。

王猛和刘刚均构成受贿罪,王猛属于普通受贿,刘刚属于斡旋受贿B、赵某欲找国税局的人帮忙,撤销对自己公司的偷税罚款单,问朋友张某(大学教师)有没有办法。

张某对赵某说:“国税局副局长王某是我表弟,你给我10万元,我帮你办事”。

赵某照办,张某便送给王某6万元,自己留下4万元。

张某构成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C、王权是国家工作人员,他的哥哥王威利用王权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则王威属于斡旋受贿D、公安局长乙接受张龙的贿赂五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张龙谋取了利益,但后来发现五万元是假币。

乙构成受贿罪(未遂)〔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A选项中刘刚帮张红托法院院长王猛按审理期限审理案件,属于正当利益,刘刚的行为不属于斡旋受贿,而与王猛一样,属于普通受贿,A选项错误。

斡旋受贿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B选项中张某系大学教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斡旋受贿罪,而构成普通受贿罪,B选项错误。

C选项中没有交待王威的身份,如果王威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属于斡旋受贿,而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选项错误。

D选项中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张龙谋取了利益,收取张龙五万元,但由于五万元属于假币,乙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五万元系假币,乙的犯罪意思因为意志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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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受贿罪【相关法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知识要点】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

不可收买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二是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一)违法(客观)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1.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如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同步练习】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

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

”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

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正确答案为C2.贿赂:财物,即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其本质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3.受贿方式:(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

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以将该贿赂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而接收、取得。

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不限于行为人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

如果第三者知道真相,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2)事后受财。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3)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敎育网(4)商业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4.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

(1)“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相应地,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2)许诺行为包括明示和暗示,包括直接对行贿人许诺和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包括真实和虚假许诺。

(3)虚假许诺构成受贿罪的条件: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的,成立受贿罪;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贿赂或者诈骗罪。

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否则构成诈骗罪。

其三,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

(4)“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一般违法乃至犯罪的利益)。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

(1)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2)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即使事后索要的),不成立受贿罪。

(3)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成立受贿罪。

(二)主观要件:故意。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思,即具有将对方提供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的意思。

如果没有接受贿赂的意思,事实上也没有接受的,不可能成立受贿罪;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收受了财物,或者只是暂时收下,准备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或者退还给行贿人的,也不成立受贿罪。

(三)受贿罪的认定。

1.特殊方式的受贿。

(l)以交易形式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上述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2)收受干股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以受贿论处。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擎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3)假合作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4)假投资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5)假手赌博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

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6)安排工作获取薪酬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情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7)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上述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土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8)收受房屋、汽车等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

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9)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10)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但应限定为在职时),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2.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骗对方,获取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应认定为索取贿赂。

(3)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索贿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索贿即既遂;收受财物即既遂,不考虑财物是否是违禁品。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交付的转账支票后,还没有提取现金的,成立受贿既遂。

(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购物卡后,即使还没有购物,成立受贿既遂。

(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成立受贿既遂。

【同步练习】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

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

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正确答案为B5.罪数。

(1)国家工作人员既可能先收受财物而后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可能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后收受财物。

(2)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数罪,实行并罚。

例外情形:“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步练习】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

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

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

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正确答案为BCD. 要点说明:甲、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两人受贿的数额都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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