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3
11、我区伊斯兰教爱国宗教人士如何产生?
第一、宗教人士的产生要严格按照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推荐、信教群众民主评议、乡镇审查、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爱国宗教团体聘任的程序进行。影响较大的清真寺的宗教人士要经地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人士主要从当地产生,一般不从外地搬请。本地确无合适人选需要从外地搬请的,要经地区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二、选拔担任宗教教职的人员要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群众威望,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依法从事宗教活动。对擅自到国外或区外宗教院校学习的人员,一律不承认资格,不安排担任宗教教职。对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人员,以及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活动的人员,一律不能安排担任宗教教职。对犯有严重错误而被取消宗教教职的人员,一律不再安排担任宗教教职。
第三、新担任宗教教职的人员,必须从经过爱国宗教人士带培的塔里甫(满拉)和从中国伊斯兰经学院、新疆伊斯兰经学院,以及原各地举办的伊斯兰教经文学校(班)等宗教院校毕业、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第四、宗教人士要接受基层组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的管理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监督。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要对宗教人士进行定期评议考核,考核结果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
布。对那些经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宗教人士,要进行批评教育;错误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按照有关程序撤销教职。要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好的宗教人士在培训、参观考察、朝觐、政治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12、为什么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社会事务?
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是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这些法律规定,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政教分离和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第一,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是历史进步与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
第二,宗教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是当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宗教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国家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成为现代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和标志。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制度,完全符合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
第三、宗教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是保证社会稳定和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必然条件。只有在政教分离的国家制度下,国家不能推行也不禁止宗教,公民才可能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我们新疆是多民族多宗教地区,要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保持社会的稳定,也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政教分离、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原则,坚定地贯彻落实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决不允许少数人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事务,更不允许境内外“三股势力”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等,妄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制造社会动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