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维修、应急抢修车辆、机具、仪表管理制度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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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应急抢修

车辆、机具、仪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第73号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要求,现就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有关规程如下:

一、在本公司范围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安装、维修的负责人,必须取得相关安装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二、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由省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准上岗。未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任何人,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

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四、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按照企业服务制度标准以及与用户签订的安装、维修合同、协议或约定为用户提供安装、维修服务。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公司将追究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部追究到人。

应急抢险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抢险过程中的应急车辆保障能力,规范应急车辆管理,适应燃气燃烧器具应急抢险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职责

安全运营部是应急抢险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抢险车辆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工作。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车辆安排

(一)公司车辆管理员接相关部门人员抢险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当日值班驾驶员,由驾驶员与乘车人员取得联系,各乘车人员到较近的高速路口等待车辆。

(二)车辆管理员接抢险通知后,通知公司其他驾驶员到公司开展车辆行驶前安全检查,等待下一步安排通知。

(三)公司其他部门如事故当日因公务需使用车辆,车辆管理员可安排次日值班车辆出车,并依此顺延。如时间紧张,车辆驾驶员未能及时抵达公司,车辆管理员可先根据领导接送车辆的外出公务执行情况临时调配使用,并安排其他车辆执行领导接送任务。

第五条车辆管理

(一)建立应急车辆管理小组,机构如下:

组长:王海洋

组员:葛艳、伍静、胡小亮

(二)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每月由总办室牵头对公司车辆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各项保准达标。

2、检查内容:《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条》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要求有记录。

3、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检查和帮助应急保障车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奖惩

第六条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驾驶员予以表彰并

给予相应经济奖励;对工作态度消极、办事效率低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累犯不改的,辞退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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