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制度11个(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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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内容和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发现健康证明过期后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健康证明有效后重新上岗工作。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常剪指甲,常理头发,保持手部清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现场加工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帽、口罩或防护罩。
第七条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等情况及时归档。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第二条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
第三条食品安全自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设施、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三)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职工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各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六)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
(八)其他事项。
第四条经营场所布局、食品经营项目、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第五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第六条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
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安全的食品。
第二条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等不符合食品运输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性状,标签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显著标识,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第四条严格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第五条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批次查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购入进口食品时应当查验并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和海关出具的通关证明。
第六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及时自查清理。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三、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不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
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或通过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及时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四、建立台账备查。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建档备查。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同时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一、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