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1.5)
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1.5)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迫切,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对短缺、难以形成从业竞争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年度发布制度。
编制目录要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体现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管辖下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紧缺人才需求的问卷调查、会议座谈、意见建议征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紧缺程度、岗位职责、任职能力要求、学历经历要求等。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第六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发布程序:(一)前期准备。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完成目录发布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
市人社局组织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数据汇总。
市人社局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录入、数据汇总等工作。
(四)编制初稿。
市人社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目录初稿。
(五)会商讨论。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目录终稿。
(六)审定发布。
目录经审定后,由市人社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我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薪酬津贴、住房补贴及给予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大连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 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活环境,有效解决住房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住房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我市产业发展中相关行业相关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主要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
第三类: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住房可参照引进人才住房标准执行。
第四条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
租住人才公寓或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第五条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人才住房计划安排和推动落实。
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负责人才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人才住房的需求计划编制和具体分配。
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
第二章房源安排第六条市国土房屋局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住房需求计划,合理安排人才住房项目及补贴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七条人才住房房源安排渠道有以下方式:(一)现有房源。
在政府现持有的保障房源中,根据区域配套设施总体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一定比例的房源作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才公寓使用。
人才公寓应当独栋安排,并对社会公布。
(二)配建房源。
对已实施配建的项目,可根据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提供的年度人才公寓安排计划,选择地铁站1公里半径内或者距离公交站点较近、配套齐全的项目,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对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项目以及位于甘井子区、配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新配建房源项目,需安排一定比例配建房源作为人才公寓。
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2011年修正)
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04.1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2004年10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1年4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大大连”,吸引国内外人才来连工作或创业,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人才的工资待遇、参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国家机关按有关规定引进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或技术人才,由主管部门确定岗位薪金,对高出国家规定收入部分,可申请市人才发展资金补贴。
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
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自用的研究资料、书籍文献由海关审查免税放行。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及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市政府将通过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渠道,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创造条件。
其中,用人单位从大连市以外引进下列在职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贴:(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补贴100万元;(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补贴30万元;(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补贴20万元。
大连申请住房补贴条件是什么
大连申请住房补贴条件是什么
根据《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规定,符合住房补贴的申请条件的是可以到人社局申请补贴的,那补贴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大连申请住房补贴条件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大连申请住房补贴条件
A.凡是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五年;
B.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C.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D.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大连住房补贴的所需资料
A.毕业证
B.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截至申请之日当月,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处于有效期内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在市内四区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截止申请之日当月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F.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的证明;
G.《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认定申请核准表》一式两份(可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大连人才网、大连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填写、打印并由所在单位盖章)。
H.上述材料涉及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1份
大连住房补贴注意事项
因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需代办的,代办人须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方可办理。
受理审核程序具体如下:
(1)单位所在地社区受理登记、扫描材料。
(2)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3)市内四区国土房屋分局复审。
(4)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计划10月底完成)。
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1.5)
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迫切,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对短缺、难以形成从业竞争的人才。
第三条建立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年度发布制度。
编制目录要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体现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管辖下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紧缺人才需求的问卷调查、会议座谈、意见建议征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紧缺程度、岗位职责、任职能力要求、学历经历要求等。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第六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发布程序:(一)前期准备。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完成目录发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
市人社局组织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数据汇总。
市人社局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录入、数据汇总等工作。
(四)编制初稿。
市人社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目录初稿。
(五)会商讨论。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目录终稿。
(六)审定发布。
目录经审定后,由市人社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我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薪酬津贴、住房补贴及给予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大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规定
大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规定20XX年大连落户新政策一、落户政策再出新规在《举措》中,大连市公安局内保、治安、消防、交通、出入境等部门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推出了优化窗口服务、缩短审批时限、简政放权,优化企业办理行政事项3大类12条具体举措。
其中,为振兴企业发展所需的人才创造绿色落户通道,对博士以上学历人才,不需要网上申请,即可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申请落户。
二、附其他一些大连落户方式买房落户目前大连买房落户政策为:主城区为需购买单套新房70平以上全款或贷款还清,二手房90平以上或非住宅70平以上全款或者贷款还清,并且在大连有一年的社保,就可以在大连落户。
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新房或二手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并且在大连有一年的社保,就可以在大连落户。
人才落户(下列条件需全部符合)(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投资落户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投靠落户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六)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大连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大连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大连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是大连市政府促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一项重要政策,目的是为优秀人才提供更加完善的政策支持,推动创新创业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计划实施的背景、目标、政策等方面对大连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实施背景随着不断推进全球化以及中国经济的发展,大连市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下成为了东北亚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中心之一。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大连市必须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到这里创新创业,不断推动大连市创新创业事业的发展,以便实现产业迈入更高发展境界的目标。
因此,大连市政府提出了“大连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通过一系列细则引导优秀的高层次人才来创新创业,推动大连市的经济发展。
二、实施目标大连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的主要目标是:1.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到大连市创新创业,支持企业发展,提升整个城市的创新创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2.建设人才体系,培养更多的人才,提升大连市的创新创业氛围和人才的竞争力。
3.激发人才创新创业的热情,提升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创造更多的科技成果,为大连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实施细则大连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包括了如下政策:1.优先落户大连市将落户支持的对象主要分为海内外杰出人才、“千人计划”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创新创业团队等。
这类人才在来到大连市时,政府将优先给他们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学校教育资源和优惠的政策支持。
2.创业资金政府将针对创新创业领域,为创业者提供更多的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资助免息贷款,支持创业项目的发展。
政府还将提供创业基金、股权投资、上市配套等多种金融服务资源,支持急需的医疗等经济领域开展资本运营。
3.服务保障政府将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系列服务保障,包括政策指导、科研课题支撑、人才引进和培养、医疗、健康保障、安全保障和居住环境等。
4.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将大力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工作,并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宏大的空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大政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3日大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全面落实中央因城施策方针,增加政策性住房供应,规范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结合我市住房供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配建,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市场租赁住房,是指以市场租赁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的普通租赁住房。
新毕业大学生优惠住房,是指以低于市场销售价格、面向新毕业大学生无房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新毕业大学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对象、套型面积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区(以下统称市内五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建设、合理布局、设施共享、社区融合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主要用于市内五区政策性住房的房源供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大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大政办发〔2016〕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化解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
要全面开展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库存变化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认真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
2016年全市要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以上,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市政府督查室)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的金融贷款政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全力破解融资难、拆迁难、管理难的问题。
各地区原则上不再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商品房解决安置问题,主城区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
2016年全市要完成棚户区改造1.3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金融局、国开行大连市分行、农发行大连市分行、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三、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各地区要合理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大人社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22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切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跨地区转任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跨地区转任属于下列情况的,需调入单位填写《公务员转任审批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表》,经审批,加盖“大连市公务员局”印章后,作为审批凭证用于办理商调手续:(一)转任到大连市直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处级及以下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二)从北三市、长海县及我市行政区域外转任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行政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上述情况以外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转任,仍按照《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大组〔2010〕51号)规定办理。
二、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大连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人选确定后,市公务员局对用人单位下发《录用通知单》,用人单位凭此办理人事关系转移和录用手续。
其中,需要办理落户的人员,待一年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和公务员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三、关于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入调入市属事业单位或在市属事业单位间调动的人员,统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报《大连市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调动报告表》。
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8•【字号】大政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关于引进人才的补充规定(大政发[2001]77号2001年11月8日)为进一步引进优秀人才,加快构筑北方人才高地,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现对《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政发(2000)14号)作如下调整和补充:一、凡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各类所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即可办理引进手续,不受指标限制。
二、对确属我市IT产业发展需要,年龄30岁以下,学习计算机专业的“五大”本科毕业生或虽无本科学历但通过国家计算机考试取得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系统分析员和网络工程师证书的专门人才,以及经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计算机专业的应、往届专科毕业生,只要市内四区软件企业聘用,市人事局批准,即可引进。
引进的IT产业人才在市内四区就业范围不再限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引进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和特别急需的应届中专毕业生。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组认定的拥有技术、工艺、市场营销等专长的特殊人才,虽无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可以引进。
五、国内外大企业总部、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以及其他研发机构迁入我市,其所需人才可成建制一次性办理调入手续。
六、下列人员免收城市增容费:(一)经批准引进的IT产业人才;(二)特殊人才及随迁的配偶和子女;(三)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引进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和特别急需的应届中专毕业生;(四)成建制一次性调入符合引进人才规定的人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承租的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者自行在社会上租赁,由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大政发[2000]1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2.13
【实施日期】2000.0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废止
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
(大政发[2000]14号)
第一条为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保障我市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社会科学领域内的知名学者;国外知名专
家、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
(二)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属国内外领先水平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资格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45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五)本市需要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省直和外埠驻连单位、办事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按本规定引进优秀人才。
第四条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优秀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即可办理调入手续。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在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办理手续过程中,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引进优秀人才作好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15〕3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15〕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工作原则,破解资金筹措难、征收拆迁难等问题,尽快启动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2015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1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积极引导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
各地区原则上不再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
积极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引导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
对采取货币化和购买存量商品房回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
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户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低于97%时,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
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执行“认贷不认房”的购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认定为首套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即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
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5.3)
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5.3)第一篇: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5.3)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机制,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连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全职引进人才,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国籍随迁配偶未在连就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分为三类:第一类:高层次人才。
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三个层次。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
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类:其他人才。
指除上述两类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实施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坚持“谁受益、谁负责,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一般采取“身份对等、专业对口”的办法,有重点、分层次、多渠道协助解决。
人才引进单位隶属关系或纳税登记所在地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的,主要由人才引进单位及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协助解决。
属其他情形的,由人才引进单位及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事权协助解决。
第五条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一)对于有意愿到我市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可打破身份障碍,根据其任职能力等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安排,有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二)对于属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且在编在岗的,根据其原工作单位、岗位及专业等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安排到我市党政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有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三)公务员转任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选聘,可不受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限制。
选聘到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任存在矛盾的,可给予必要政策倾斜。
涉及编制和职数等事项,由组织、编制和人社部门按事权协调解决。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大连市农村人才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大连市农村人才周转性宿舍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9]139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17【实施日期】2009.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大连市农村人才周转性宿舍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建委、规划局、审计局、环保局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大连市农村人才周转性宿舍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大连市农村人才周转性宿舍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励各类人才投身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我市新农村建设人才的临时性居住问题,确保完成“启动23个低收入乡镇人才周转性宿舍建设”这一市政府2009年为市民办的实事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人才周转性宿舍建设各项条件具备程度和人才吸纳规划,按照分期分批实施、细化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或改建的方式,利用2年时间,在北三市完成23个低收入乡镇人才周转性宿舍建设。
宿舍参照居住型公寓标准建设,要求生活设施较为齐全、服务功能较为完善、使用维护成本低廉,具备安全、卫生、方便、节能、环保等特点,适合中青年人才及专家临时性居住。
二、建设标准每个宿舍容量60人,建筑面积控制在120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左右。
按每平方米建设资金1500元计算,每个宿舍项目建设投资180万元,总投资额4140万元。
三、建设方案根据23个乡镇的人才周转性宿舍建设方式,在22个新建人才周转性宿舍设计过程中,为节约成本、便于实施,由市制定出2至3套设计方案,供北三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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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9-02 20:43 浏览次数:245次
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解决引进人才住房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2015年1月1日之后,本地新晋的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等国内外顶尖人才住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包括安家费)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高层次人才住房采取一次性发放安家费的方式;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住房采取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做到应保尽保;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根据申报数量和年度计划安排,采取轮候和摇号方式分批解决。
第四条市人社局负责编制年度人才住房总体需求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送交市国土房屋局。
市国土房屋局安排各类人才住房(含补贴)计划,并将此计划及当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列入年度住房保障计划。
人才住房实行计划单列。
第五条申请人才住房的条件。
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应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才分类标准。
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以外的高校毕业生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二)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出具自主创业的相关凭证;
(三)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四)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第六条申请人才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到市人才服务窗口申请人才住房,其中对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安家费配套资金证明;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需提供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租房情况证明。
人才住房申请经市人才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市人才服务窗口转交给市住房保障中心。
对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或本人需持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单、用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所在
社区提出申请,按照大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办理。
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人才住房补贴于每年8月、9月受理。
(二)对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备案,出具《人才住房安家费或住房补贴通知单》,由人才服务窗口将通知单反馈给用人单位。
申请人在领取通知单15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
对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申报数量和年度计划安排进行轮候和摇号确定保障对象,为其出具《人才住房补贴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通知单30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同时在市内四区租房后,应按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到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登记窗口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三)市财政局按照人才住房财政预算拨付资金后,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备案的人才名单将住房补贴或安家费,划拨到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四)现有的保障房源中安排的人才公寓,以及配建的租赁房源中安排的人才公寓公布后,对申报人才公寓的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申报数量和房源数量确定人才公寓租住对象。
租住人才公寓对象名单在大连市住房保障网公布。
租住人才公寓的,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人(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七条人才住房按照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分类,实行差别化保障标准。
(一)高层次人才。
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三个层次给予不同标准的安家费。
国内外顶尖人才安家费为300
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15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安家费为80万元。
高层次人才安家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
依据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且每个层次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学历等方面分高、中、低三个级别,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市场租金补贴比例。
对不同层次的人才,实行不同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不同级别的人才,按不同的市场租金比例给予补贴。
非常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100平方米,比较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一般紧缺人才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每个层次中,高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70%给予补贴;中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60%给予补贴;低级别的,按市场租金的50%给予补贴。
(三)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的30%补贴,并适当提高保障比例。
市场租金标准参照市国土房屋局《关于发布大连市泉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12〕226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为25元/月·平方米,甘井子区为20元/月·平方米,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暂按甘井子区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八条市人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人才住房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同年度计划一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人才住房租赁期为5年。
人才住房5年租赁期满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及时退出。
如拒不退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才公寓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经市人社局认定的重点产业人才购房的,由市人社局出具认定单,认定单包含人才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认定单,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方式拨付补贴款。
购房补贴款、人才住房、公租房保障之间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尚未提出人才住房申请的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住房补贴标准及操作流程,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