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脚手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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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脚手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本规定明确了脚手架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加强对脚手架的控制,降低高处作业的风险,避免或减少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XXXXXXXXXX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建筑和安装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脚手架及组装式移动脚手架的管理。
第三条承包商执行本规定,并制定本方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承包商负责提出脚手架搭设及投用申请,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五条监理公司负责承包商脚手架搭设方案审核、批准,作业过程的监督,检查确认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并对搭设完成的的脚手架进行验收挂牌。
第六条装置项目部负责承包商脚手架作业的审批,对作业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HSE管理部负责对承包商脚手架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脚手架材料
(一)所用脚手架材料应符合JGJ 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3条“构配件”的要求,但竹脚手板不适合该工程施工使用。
(二)对脚手架材料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JGJ 130—2001《建
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8.1条“构配件检查与验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构配件一律不得入库保存,防止误用。
(三)管件、构件及结构等经目测应横平竖直,无裂缝裂纹、无过量腐蚀或其他缺陷,其端部应切齐并倒角。
(四)任何脚手架材料应进行良好维护,如经常用钢丝刷清理。
(五)任何破碎、损坏、锈蚀或有裂纹的扣件应报废。
(六)扣件应分类存放,并经常维护保持清洁。
(七)拆卸的钢管不得有压扁、裂纹、腐蚀等缺陷,弯曲的管子经调直后以不降低强度为合格。
(八)扣件入库前应检查是否有裂纹,螺栓是否有滑扣现象;入库前螺栓螺纹以及活动部分应涂黄油。
(九)所有脚手架材料应以适当和整齐的方式储存。
第九条脚手架的搭设
(一)架设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二)作业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工作环境、防护用品和工具是否安全可靠。
(三)搭设时的警戒与安全事项:
1.搭设的脚手架在当班未能完成时,应在通往作业面的所有底部梯子处或其它明显位置设置“未完架设,请勿使用”的红色
标识。
2.梯子应与架子的进程同步,在脚手架处于不完整的状态下,应在通往作业面的所有底部梯子处设置“未完架设,请勿使用”的红色标识。
3.各脚手架材料及使用工具严禁上下抛掷,搭设方应在作业下方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监护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第十条脚手架基础
(一)架子的基础必须平整,回填土必须夯实并有排水措施。
(二)不得在脚手架基础或附近进行开挖作业(除非采取了有效的加固措施),防止破坏脚手架的稳定性。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与通道
(一)作业层的外侧和端部应设置防护栏杆或挂立网防护。
(二)垂直通道高度超过3m应设置防护围笼。
(三)水平通道或马道的外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和挂立网防护。
(四)通道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便于识别脚手架是否可用。
第十二条文明施工
(一)现场应保持整洁,所有材料应分类码放齐整。
(二)搭设剩余材料与拆除后的材料应及时运至库房保管。
第十三条脚手架检查验收
(一)脚手架搭设完后,搭设负责人应自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
(二)未经检查验收的架子,除架子工外,其他人员严禁攀登,并挂牌告知,验收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拆改。
(三)不符合要求的脚手架不得投入使用,整改完成后仍需再次履行检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脚手架使用
(一)不得在脚手架上超载堆放与施工无关的物料。
(二)应从斜道或专用梯子到作业层,不得沿脚手架攀登。
(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脚手架,使用方负责对脚手架进行日常使用前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四)受大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后的脚手架,应由安全部门、搭设方与使用方联合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松动、折裂或倾斜等情况,架设方应及时进行紧固或更换,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冬季施工时,使用方应清除脚手架作业层上的积雪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六)脚手架必须有施工方案,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核,业主专业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七)所有高度在20米以上的脚手架及结构特殊的脚手架,必须至少在工作开始前3天向监理HSE工程师及业主HSE工程师提交搭设与拆除方案(含脚手架荷载计算)以供审批。
(八)六级及以上大风及大雨、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九)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必须坚固拉结。
(十)施工层必须设1.2m高防护栏杆和150毫米高的挡脚板。
(十一)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网间须严密。
第十五条脚手架拆除
(一)拆除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二)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三)拆除的脚手杆及脚手板应采用溜放,严禁从高空抛扔。
(四)拆除后的架设材料应堆放整齐,严禁随处摆放而阻碍交通。
第十六条引用文件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3505—1999)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