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室内灯标准(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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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室内灯标准(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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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室内灯技术条件

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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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室内灯具光色、亮度、延迟开关、灵活性及性能试验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灯仅限于用于照明的室内灯。

本标准由目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般规定、相关实验及检验规则等部分组成。同时在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1.1-2000、GB/T1.2-2002的规定。

汽车室内灯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室内灯的有关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驾驶室内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的有关内容: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2423.22-200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N: 温度变化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766.1-2008 道路机动车辆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4094-1999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QC/T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一般规定

3.1室内灯的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纸规定及相应的标准,并通过产品的型式试验。

3.1.1车辆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 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它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1.2室内灯总成的配光镜应用白色的透光性能良好的塑料制造。其外表面应光滑、不得有伤痕、斑点、气泡和裂纹.

3.2光色:用于车厢照明的灯具所用的光源必须发射白色光。并符合GB15766.1中3.8条款的要求。

3.3延迟开关:

用于驾驶室照明的室内灯应具备一个三位置开关。

A:OFF

B:DOOR

C:ON

当开关处于“DOOR”位置B时,如果打开车门,则灯亮起。

装有室内灯定时器,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室内灯灯持续点亮约15秒:

.在驾驶员侧车门关闭的情况下,从点火开关中拔出钥匙。

.在机械钥匙未插入点火开关时,点火开关转至“LOCK”位置。

.钥匙不在点火开关中时,打开驾驶员侧车门锁。

.点火开关中无钥匙时关闭最后一个车门。

在下列情况下,室内灯定时器将取消:

.驾驶员侧车门上锁。

.点火开关转至"ON"位置。当室内灯灯开关处于“ON”位置C时,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后阅读灯都将点亮。当开关处于“OFF”位置A时,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室内灯不点亮。

3.4灵活性

室内灯开关应挡位灵活,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室内灯开关的操作力应为1-9.8N。

3.5室内灯应保证灯泡(或其它光源)能顺利和牢固的安装在灯座中,在118N的作用下不应脱落或损坏。灯泡的安装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防止灯泡(或其它光源)的移动和振动,该系统应该是安全的,而且使用方便。灯泡(或其它光源)的安装,只允许有唯一的理想位置,而不得有双重性。

3.6室内灯上的图形标志应符合GB4094-1999的有关规定。

4配光性能

4.1室内灯在基准轴线上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4cd。

4.2每个灯具所发出的各个测量方向的光,投射到图1配光屏幕上的点的发光强度,不能低于图1上所示各点百分比值与4cd的乘积。

4.3在任何方向上,灯具发出的光强度应不大于40cd。

1

配光屏幕

4.4 H=0°和V=0°的方向对应为基准轴(安装在车辆上时,它为水平且平行于车辆的纵向面,指向所要求的可见度的方向),它通过基准中心。图1已经给出不同方向上的最小数值,它是用每个灯具轴上(H=0°和V=0°的方向)要求的最小值百分比表示。

4.5在本标准下述6.7的配光区域,应与本标准

5.

6.5相同,即它所发出在网格线形成的区域内的每个方向的发光强度应达到网格线上指定方向上百分比最低要求的值。

5相关的试验

5.1产品绝缘耐压性能

各不连接的导电零部件之间及导电零部件对机壳之间耐受50HZ、550V(有效值)正弦波形电压历时1min 试验,绝缘不被击穿。

5.2低温试验

产品应在-30℃的贮存温度下进行8h的低温试验。产品恢复常温后,其电气性能参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3耐高温试验

产品应在55℃的贮存温度下进行8h的高温试验。产品恢复常温后,其电气性能参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4温度变化试验

产品按照GB/T2423.22-2002的规定进行温度变化试验。试验时温度为:低温-20℃、高温65℃;在每种环境中暴露时间为1h,温度转换时间为20-30s,循环次数为5次。产品无要求时一般在不工作状态下经受试验。试验结束时,其电气性能参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5.5耐久试验

5.5.1灯泡的耐久试验。

在18-28℃室温下,将室内灯以实际使用状态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电压28V(或14V),点亮室内灯的两只灯泡历时120h。

5.5.2开关的耐久试验。

试验电压(28V或14V)、额定电流下,从C到A为一次,试验速度10-30次/min,应连续工作5000次。

5.5.3上述试验可两组样品同时进行试验。试验后其性能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的3.3及3.5条款的内容。

6配光试验方法

6.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规定。

6.2应确定装置基准轴线方向上的视表面边界。

6.3配光测试时的电压

6.3.1对于可更换灯丝灯泡的室内灯,配光测试时使用无色的、符合GB 15766.1类型的标准灯泡,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6.3.2对于不可更换光源或其它光源的室内灯:应在13.5V或28.0V的电压下进行测量。必要时,制造商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专用电源,并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6.4配光测试前,应将光源以测试时的电压点亮,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6.5当进行配光测试时,应进行适当的遮蔽,以避免杂散光。

6.6对于不同光源室内灯的配光测量要求:

a) 对于不可更换灯光源,应用灯具内现有的灯光源;

b)对于可更换光源的室内灯:当使用灯丝灯泡,在13.5V或28.0V电压下进行测量时,必须修

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与试验电压(13.5V或28.0V)下的光通量平均值之比是修正系数。应使用每个实测光通量与其平均值偏差不大于±5%的灯丝灯泡;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丝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丝灯泡,在规定的试验光通量下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测量结果相加;

c)对于那些不装有灯丝灯泡室内灯,经过1min和30min的点亮后,它们的发光强度都应达到最

大和最小的要求值。点亮1min后的各点的配光值,可以通过点亮1min和点亮30min在HV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从点亮30min的各点的配光值中算出。

6.7当对配光进行测量时,测量方法及测量设备应达到下列要求:

a) 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b)从灯具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其接收器的张角是介于10'至1°之间;

c) 在上图中任何一个方向上测量时,其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

6.8当室内灯安装在车上,有不止一个位置或者在一个区域内的多个不同位置时,配光测量应在每个位置,或者在制造商指出的基准轴区域内的极限位置进行重复测量。

7、检验规则

7.1合格文件和标记

每件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7.2产品检验类型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7.3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产品的外形、安装尺寸、标志和电气性能参数,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7.4型式试验

7.4.1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几种情况:

新产品或老产品异地生产的;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7.4.2抽样和分组做

做型式试验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得少于9件。

第一组:绝缘耐压试验

第二组:温度试验

第三组:耐久性试验

7.4.3合格判定

产品的型式试验应全部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可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但对耐久性试验不合格时不应重新抽取,直接判为不合格。

7.5其他规定

当产品标准对温度、抽样数量、试验项目和顺序号另有规定时,则可按产品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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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分类国家标准

道路上行驶的汽车造型和性能特征等千差万别,如何区别这些汽车?一般来讲,根据新的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9417-89)就可方便地区分车型。中国汽车划分为8大类: 1.载货汽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微型货车(ga≤1.8吨)轻型货车(1.8吨<ga≤6吨)中型货车(6.0吨<ga≤14吨)重型货车(ga>14吨)2.越野汽车:依越野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越野汽车(ga≤5吨)中型越野汽车(5.0吨<ga≤13吨)重型越野汽车(13<ga≤24吨)超重型越野汽车(ga>24吨) 3.自卸汽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自卸汽车(ga≤6吨)中型自卸汽车(6.0吨<ga≤14吨)重型自卸汽车(ga>14吨)矿山自卸汽车; 4.牵引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 5.专用汽车:厢式汽车、罐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棚式汽车、特种结构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 6.客车:依车长(l)划分为:微型(l≤3.5米)轻型(3.5米<l≤7米)中型(7米<l≤10米)大型客车(l>10米)和特大型客车;中大型客车又可分为城市、长途、旅游及团体客车,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和双层客车; 7.轿车:依发动机排量(v)划分为:微型轿车(v≤1升)普通轿车(1升<v≤1.6升)中级轿车(1.6升<v≤2.5升)中高级轿车(2.5升<v≤4升)高级轿车(v>4升)8.半挂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半挂车(ga≤7.1吨)中型半挂车(7.1吨<ga≤19.5吨)重型半挂车(19.5<ga≤34吨)超重型半挂车(ga>34吨)本站点车型定义与分类本网站主要收集小型客车,如各种轿车,轻型越野汽车,微型货车,微型客车。在中国,根据公安部的车辆分类标准,小型客车的共分为四类,即:·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轻型小客车·本站点即主要采用这种分类办法。·本站点还同时收录适宜家庭使用的小型货车(皮卡,pickup),归类为小货车每辆车属于哪一种车型,请参阅该车的行驶证(不是司机驾驶证)正页第5行均已标明。·小轿车举例:桑塔纳,宝马,奥迪等;夏利、奥拓属于小轿车。切诺基小客车在北京行驶按照小轿车进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59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代替GB 4599—84 of head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照灯。 2 引用标准 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3 术语 3.1 配光 灯具发射可见光的光度(照度或发光强度等)分布。 3.2 近光 当车辆前方有其他道路使用者时,不致使对方眩目或有不舒适感所使用的近

距离照明光束。 3.3 远光 当车辆前方无其他道路使用者时,所使用的远距离照明光束。3.4 配光镜 根据配光性能要求,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光学单元组合的透镜。3.5 灯光组 配光镜、反射镜和光源(灯泡或发光灯丝组件)等的组合体。3.5.1 封闭式灯光组 结合成一个不可拆整体的灯光组。 3.5.2 半封闭式灯光组 配光镜与反射镜固定结合,灯泡可拆卸更换的灯光组。 3.6 封闭式前照灯 采用封闭式灯光组的前照灯。 3.7 半封闭式前照灯

采用半封闭式灯光组的前照灯。 3.8 单光束 一灯光组中仅有一根灯丝产生的近光或远光。 3.9 双光束 一灯光,组申有两根灯丝可分别发光,一根产生近光,另一根产生远光或根据需要设计的辅助光束。 3.10 标称电压 灯泡(封闭式灯光组)上标明的电压(单位:V)。 3.11 标称功率 灯泡(封闭式灯光组)或其包装上标明的功率(单位:W)。 3.12 试验电压 测试灯泡或灯光组的光电参数时使用的端电压。 3.13 标准灯泡 测试配光性能的灯泡,具有无色的泡壳和缩小的灯丝几何尺寸公差,每一型

《车用汽油》国家标准标准

《车用汽油》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任务来源 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国标委综合[2012]25号“关于下达《车用汽油》等2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对修订《车用汽油》国家标准。项目编号:20120002-Q-469。 2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根据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汽车的产量达到1826万辆,占到世界汽车总产量的23.5%。汽车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大气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汽车排放的污染物分担率不断上升,为此,为了降低机动车的排放污染物数量,改善大气环境,中国目前正在制定我国未来第V阶段的汽车排放法规。为了满足这一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需要高质量的车用汽油与之相配套。 本标准在GB 17930-2011《车用汽油》附录A的基础上,参考了2012年北京市制定第V阶段地方标准时所做的一些研究工作,对某些指标进行适当的调整。 3 标准的编制过程及强制理由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年4月27日下发的国标委综合[2012]25号“关于下达《车用汽油》等2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GB 17930-2011《车用汽油》国家标准。 2012年5-6月,接到任务后,课题组首先对国内相关标准的变化情况和国外标准的现状以及目前国内炼厂的状况开展调研。由于本次标准制定的时间要求非常急迫,难于遵循过去在GB 17930-2006和GB 17930-2011起草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为此经课题组研究,本标准在GB 17930-2011《车用汽油》附录A的基础上,参考北京

汽车室内灯标准(正式)

. 汽车室内灯技术条件 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室内灯具光色、亮度、延迟开关、灵活性及性能试验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灯仅限于用于照明的室内灯。 本标准由目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般规定、相关实验及检验规则等部分组成。同时在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1.1-2000、GB/T1.2-2002的规定。

汽车室内灯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室内灯的有关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驾驶室内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标准的有关内容: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2423.22-200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N: 温度变化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766.1-2008 道路机动车辆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4094-1999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QC/T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一般规定 3.1室内灯的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纸规定及相应的标准,并通过产品的型式试验。 3.1.1车辆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 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它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1.2室内灯总成的配光镜应用白色的透光性能良好的塑料制造。其外表面应光滑、不得有伤痕、斑点、气泡和裂纹. 3.2光色:用于车厢照明的灯具所用的光源必须发射白色光。并符合GB15766.1中3.8条款的要求。 3.3延迟开关: 用于驾驶室照明的室内灯应具备一个三位置开关。 A:OFF B:DOOR C:ON 当开关处于“DOOR”位置B时,如果打开车门,则灯亮起。 装有室内灯定时器,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室内灯灯持续点亮约15秒: .在驾驶员侧车门关闭的情况下,从点火开关中拔出钥匙。 .在机械钥匙未插入点火开关时,点火开关转至“LOCK”位置。 .钥匙不在点火开关中时,打开驾驶员侧车门锁。 .点火开关中无钥匙时关闭最后一个车门。 在下列情况下,室内灯定时器将取消: .驾驶员侧车门上锁。 .点火开关转至"ON"位置。当室内灯灯开关处于“ON”位置C时,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后阅读灯都将点亮。当开关处于“OFF”位置A时,无论处于何种状态,室内灯不点亮。 3.4灵活性 室内灯开关应挡位灵活,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室内灯开关的操作力应为1-9.8N。 3.5室内灯应保证灯泡(或其它光源)能顺利和牢固的安装在灯座中,在118N的作用下不应脱落或损坏。灯泡的安装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防止灯泡(或其它光源)的移动和振动,该系统应该是安全的,而且使用方便。灯泡(或其它光源)的安装,只允许有唯一的理想位置,而不得有双重性。

汽车分类五花八门行业标准不统一

分类五花八门行业标准不统一 近年来,国内汽车市场车型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而企业在产品推广方面将车型分类描述得越来越乱。各车企推出的新车型,或是套用国外的分级标准,或是根据市场需要,给自己的车型冠上一个“显赫”的级别,以期获得良好的营销效果。不同的分类标准经常混淆了消费者的视线。而事实上,不仅市场上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就连国家各管理部门中,对于汽车的分类也不能做到整齐划一。 从国家标准来看,2002年3月我国采用了新的汽车分类标准,即《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它取代了旧标准GB/T3730.1-1988,并且在技术内容上采用了ISO3833国际标准的修订稿ISO/WD3833,将过去的8种汽车类型重新划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 正是这种新分类方法将私人购买作为代步工具的车辆,称之为乘用车;并将公务及商业经营的运输车辆称为商用车。“乘用车”概念的推出,改变了传统的将轿车视为奢侈品的观念,将其纳入私人消费的范畴。 GB/T3730.1-2001新国标将汽车分为乘用车(不超过9座)和商用车。乘用车下设11种类型,分别是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等;商用车分为客车、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其中,客车有8种类型,分别是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途客车等;货车有6种,分别是普通货车、多用途货车、全挂牵引车等。按规定,这份国标是汽车行业的“通用性分类”,适用于一般概念、统计、牌照、保险、政府政策和管理的依据。 与GB/T3730.1-2001同年实施的《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2001代替了旧标准GB/T15089-1994,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这份标准主要用于型式认证。 新旧国标并行实施近三年。从2005年1月开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统计中率先实行了新的分类标准。“乘用车”这一名词出现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统计里,并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目前采用的车型分类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乘用车分为基本型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运动型乘用车和交叉型乘用车;商用车分为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货车非完整车辆。据介绍,协会原本计划废止标准中“轿车”的分类,但考虑到“轿车”这个词在我国使用广泛,为了避免混乱,在现行分类时将过去人们认为属于轿车的车型归在“基本乘用车”的类别中。 随后,国家统计局在将汽车列入制造业一类中进行数据统计时,参考了新的国家标准,将车型划分为基本型乘用车(含活顶乘用车等),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如旅居车等),其他乘用车(含多用途乘用车等);客车(如小型客车等),半挂牵引车,货车(含越野货车等),专用作业车(如管道加油车等),专用货车(如罐式车等),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 在税收方面,新国标也逐渐成为通用的标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将消费税进行调整时,将小汽车分为了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但具体分类仍然使用了排量的细分方法。其中,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适用了六档税率,即小于1.5L(含)、1.5~2.0L(含)、2.0~2.5L(含)、2.5~3.0L(含)、3.0~4.0L(含)和4.0L以上。 由于历史沿袭的问题,很多管理部门的车型分类依然延续了老的汽车分类方法。例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机动车登记时,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 海关部门在统计汽车进出口数据时,同样沿袭了老国标,将汽车共分为8类,即载重车、小轿车、特种用途车、机动大中型客车、非公路用货运机动自卸车、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越野车(四轮驱动)、其他发动机型客车和装有发动机的底盘。 交通部在征收养路费时,根据《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车辆吨位大小进行收费。以北京为例,养路费按载重量计算,家用轿车1个座位为0.1吨,载重量一般按0.5吨计算。而在收取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时,交通部又以客车座位和货车吨位进行分类,收取费用。 而在汽车制造领域,关于车型的分类更是五花八门,各说各的渊源。一些跨国汽车集团按照自己的生产平台代号或按照轴距划分车型。在欧洲,多采用大众汽车的分级方法,即参照综合排量、车型大小、平台等因素,将车型分为A00级、A0级、A级、B级、C级、D级。 北美地区在进行车型产销统计中,乘用车分为Car(轿车)和LightTruck(轻型车,含皮卡、部分SUV 等),商用车则为CommercialTruck。 欧洲国家将汽车大体分为Truck(卡车)、Car(轿车)和Bus(巴士)三类,所有派生出来的车型都归

汽车灯标准测试报告

25991-2010 Passing Beam 15 25991-2010 Passing Beam 15 Function Min Max x y Value H V N.O. K. 50V(15min3%)6- 1.9400.00°-0.86°< H - V-0.70.1640.00°0.00° B 50L-0.40.131-3.43°0.57° 75R12- 1.838 1.15°-0.57°< 75L-120.485-3.43°-0.57° 50L-15 1.459-3.43°-0.86° 50R12- 2.339 1.72°-0.86°< 50V6- 1.9500.00°-0.86°< 25L2- 1.773-9.00°-1.72°< 25R2- 2.5959.00°-1.72° ECE-Zone III (15°)00.7(0.075) 0.362 (-9.00°) 9.00° (4.00°) 2.50° Zone IV 3-(1.219) 2.534 (-5.14°) - 2.39° (-0.86°) - 1.72° < Zone I -2E50R(1.794) 3.408 (-9.00°) - 0.75° (-1.72°) - 9.00° 1-0.70.078-7.97° 4.00° 2-0.70.1030.00° 4.00° 3-0.70.1067.97° 4.00° 4-0.70.106-4.00° 2.00° 5-0.70.1200.00° 2.00° 6-0.70.127 4.00° 2.00° 70.10.70.138-7.97°0.00° 80.20.70.150-4.00°0.00°< Color Point(stability)--0.37130.3728 2.2430.00°-0.86° 1+2+30,3-0.286< 4+5+60,6-0.353<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最新)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汽车修理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际操作教师: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600m2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工具、夹具、量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奈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两门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鉴定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员与考生配比为1:5。 1.8.5 鉴定时间 根据职业等级不同,理论知识考试为90~120min,技能操作考核为150~240min,论文答辩不少于40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枝在具有必备的设备、仪器仪表,工、夹、量具及设施、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和安全措施完善的场所进行。 2. 基本要求

关于汽车的所有国家标准

B/T3730.1-1998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及定义车辆类型 GB/T3730.3-1992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及定义车辆尺寸 GB/T3730.2-1996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17347-1998商用道路车辆尺寸代码 GB/T16735-1997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及固定 GB/T16736-1997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 GB/T16737-1997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GB/T16738-1997道路车辆世界零件制造厂识别代号(WPMI) GB/T17349.1-1998道路车辆汽车诊断系统词汇 GB/T4782-1984道路车辆-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词汇 GB/T4971-1985汽车平顺性名词术语和定义 GB/T12549-1990汽车操纵稳定性术语及其定义 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 QC/T34-1992汽车的故障模式及分类 QC/T571-1999汽车清洁度工作导则名词、术语 GB/T9417-1988汽车新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T17349.2-1998道路车辆汽车诊断系统图形符号 GB4094-1999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17676-1999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T4781-1984牵引车与全挂车的机械连接装置互换性 GB/T4606-1984道路车辆半挂车鞍座50号牵引销主要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GB/T4607-1984道路车辆半挂车鞍座90号牵引销主要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QC/T538-1999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QC/T535-1999重型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1495-19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16170-1996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GB11561-1989汽车加速器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 GB11553-1989汽车正面碰撞时对燃油泄漏的规定 GB/T7031-1986车辆振动输入路面平度表示方法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7259-1998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QC/T245-1998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 QC/T247-1998液化石油气汽车专用装置和安装要求 QC/T251-1998矿用自卸汽车应急转向性能要求 GB/T16887-1997卧铺客车技术条件 QC/T635-2000双层客车技术要求

汽车前照灯的基本要求

汽车前照灯的基本要求: 对车辆前照灯光源的基本要求: 1、安全、高效、节能 车载能源特别是车载发电机容量的限制使车辆前照灯的功耗和 电耗受到了制约,所以必须采用高效光源、在尽量低的能耗下取得尽可能好的照明效果。曾经或正在使用的几种车用前照灯光源的主要参数如下: 一只标准的35W车用氙气金卤灯的功耗仅为标准卤素灯的64%,而辐射光通量则为卤素灯的三倍,光效比卤素灯高4.5倍,寿命超过10倍,由此可见车辆前照灯的最佳选型必是氙气金卤灯。 车用氙气金卤灯的功耗小、体积小、光点也小,这使光利用率更高、灯具设计更为简单、体积更小,从而使汽车头部设计的自由度更大,更少需要考虑头灯的形状和体积。小的头灯可使车身更为流线型、车灯安置位置降低、灯俯角减小从而使光束的射程更远。在设计优良的灯具配合下标准车用氙气金卤灯的有效照射距离约200米,远远超

过55W卤素灯,而右侧(右行车)照宽范围也超过卤素灯的一倍以上,其照亮情况示如Fig.2。 试验及计算结果表明,35W车用氙气金卤灯的照亮距离及宽度对时速120~150km/hr的车辆已经够了,能使驾车者有充分时间应对200m处的突发事件,保证行车安全。 2、严格的光型要求

当驾车者在风驰电掣驾车夜驶、前照光束划破夜空、远探200m 内的路况时,其光束不应刺入对侧驶近的驾车者的眼帘构成眩光,否则可能酿成惨祸。因此对汽车前照灯的光形、照度分布和照亮范围有严格的规定。ECE R 98(对以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的汽车前照灯总成光束参数法规)有严格规定,严格执行这一法规是保证驾车安全的前提。 该法规规定在车辆前方25m处的竖直平面上的照度分布数据,右行车辆的照度要求示如Fig.3,图中标定的每一点都规定了照度范围,尤其是区域Ⅲ中(即图中H—HV—H2线以上区域)照度不能超过1lx,这是保证出射光束不至影响由对方驶近的驾车者视线的必要条件,同时驾车者有足够的视野,能看清前方200m及右侧足够宽的范围内各种事物和地面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这一要求除由精确设计并精密加工的前照灯灯具保证外,对光源也有非常苛刻的要求,这在欧共体法规ECE R 99中有严格规定。 为保证灯的发光中心处在灯具中的设定位置,除严格的灯头结构和尺寸外,灯中电极和电弧也必须处在严格设定的位置,ECE R 99 对此有严格规定(Fig.4、Fig.5)、灯轴偏斜度必须小于1°,对于需要先将石英熔融再夹封的灯电极位置,这样高的精度要求是很难但又必须保证的。 法规还规定电弧宽度S不得超过1.1±0.4mm(实际上合格的S灯通常<1.0mm),电弧弯曲度r不得超过0.5±0.4mm范围(实际约为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 2013) 中华人民国标准 GB/T 30341–20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Specifications of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site 中华人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I 1 围 (1) 2 规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场地规模 (1) 5 场地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条件1 6 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2 7 安全条件 (3) 8 环境条件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场地面积计算方法 (4) 附录B(规性附录)教练场训练项目设施配置要求 (6) 附录C(规性附录)教练场训练项目设施技术要求 (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长安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诚、蔡凤田、家欣、莉、窦秋月、殷国祥、王生昌、韦勇、施溢源、顾敏、家齐、学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的场地规模,场地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条件,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安全条件,环境条件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场。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 CJJ 1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GA/T 963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 JGJ 100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site 为机动车驾驶学员提供教练场地、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驾驶训练的教练场所。 4 场地规模 4.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的训练场地建设规模应该根据预定的训练规模确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的教练场地面积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4.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的最小训练规模应达到教练车总数不少于100辆。 注:教练车总数中不包含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等车型教练车。 5 场地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条件 5.1 场地训练项目设施条件 5.1.1 教练场配置的训练项目设施总数量及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教练场可根据培训车型训练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增加其它训练项目设施。 5.1.2 项目衔接处应设置缓冲路段,一般应大于1.5倍训练车长。 5.1.3 训练项目场地路面应压实、平整和硬化。 5.1.4 训练项目应设置明显的项目名称指引标志。 5.2 场地道路条件 5.2.1 训练道路应按JTG B01的要求建设。 5.2.2 单车道训练道路的路基路面按不低于四级公路建设,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5 m(不提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等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25 m),圆曲线半径不小于30 m。 5.2.3 双车道训练道路的路基路面按不低于三级公路建设,行车道宽度不小于 6.5 m(不提供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等车型驾驶培训服务的,行车道宽度不小于6.0 m),圆曲线半径不小于65 m。 5.2.4 除训练项目路段外,容易发生积雪或冰冻情形的场道路坡度应不大于3.5%,其它地区场道路坡度应不大于6%。 5.2.5 训练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形成多种复杂的路型、路况。并行的训练道路之间应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5.2.6 训练道路应形成多条道路相互联通的循环路线网,增加路线交叉点和汇合点。应设置符合CJJ 152要求的十字形、T字形、环形及模拟道路与铁路交叉口等道路交叉口至少各一个,也可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 5.3 交通信号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341–201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Specifications of vehicle drivers training sit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 ? 目次 前言?…………..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场地规模 (1) 5?场地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条件1 6?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2 7?安全条件 (3) 8?环境条件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场地面积计算方法 (4) 附录B(规范性附录)教练场训练项目设施配置要求 (6) 附录C(规范性附录)教练场训练项目设施技术要求 (7) ?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2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长安大学。5E2RGbCAP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诚、蔡凤田、刘家欣、刘莉、窦秋月、殷国祥、王生昌、韦勇、施溢源、顾敏、杨家齐、张学文。p1EanqFDPw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的场地规模,场地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条件,办公、教学与服务设施,安全条件,环境条件等基本要求。DXDiTa9E3d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RTCrpUDGiT GB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1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GA/T 963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doc

... 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 1 职业名称 汽车修理工。 1. 2 职业定义 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 4 室内、外,常温。 1. 5 职业能力特征 非常重要重要一般 学习能力* 手臂灵活性* 动作协调性*

色觉* 手指灵活性* 计算能力* 表达能力* 专业资料.

... 形体知觉* 空间感*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 (含同等学历)。 1 .7培训要求 1. 7. 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6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 于 120标准学时。 1. 7. 2 培训教师 理论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专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际操作教师: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岗位工 作 3年以上。 1. 7. 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

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 2 ,且有相应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工具、600m以上能满足培训要求的场地 夹具、量具,通风条件良好、光线充足、安全设施完善。 1. 8 鉴定要求 1. 8. 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 8. 2 申报条件 专业资料.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终审稿)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459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characteristics? 代替GB4599—84 ?ofheadlampsformotorvehicl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照灯。 2 引用标准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3 术语 3.1 配光 灯具发射可见光的光度(照度或发光强度等)分布。 3.2 近光 当车辆前方有其他道路使用者时,不致使对方眩目或有不舒适感所使用的近 距离照明光束。 3.3 远光 当车辆前方无其他道路使用者时,所使用的远距离照明光束。 3.4 配光镜 根据配光性能要求,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光学单元组合的透镜。 3.5 灯光组 配光镜、反射镜和光源(灯泡或发光灯丝组件)等的组合体。 3.5.1 封闭式灯光组 结合成一个不可拆整体的灯光组。 3.5.2 半封闭式灯光组 配光镜与反射镜固定结合,灯泡可拆卸更换的灯光组。 3.6 封闭式前照灯 采用封闭式灯光组的前照灯。 3.7 半封闭式前照灯 采用半封闭式灯光组的前照灯。 3.8 单光束 一灯光组中仅有一根灯丝产生的近光或远光。 3.9 双光束 一灯光,组申有两根灯丝可分别发光,一根产生近光,另一根产生远光或根

据需要设计的辅助光束。 3.10 标称电压 灯泡(封闭式灯光组)上标明的电压(单位:V)。 3.11 标称功率 灯泡(封闭式灯光组)或其包装上标明的功率(单位:W)。 3.12 试验电压 测试灯泡或灯光组的光电参数时使用的端电压。 3.13 标准灯泡 测试配光性能的灯泡,具有无色的泡壳和缩小的灯丝几何尺寸公差,每一型号的标准灯泡仅规定一种标称电压。 3.14 标准前照灯 装有标准灯泡,具有不小于160mm的有效透光直径,其配光性能的最大值不大于本标准规定最大值的90%,其最小值不小于本标准规定最小值的120%的前照灯。 3.15 配光光通量 半封闭式前照灯(或其他汽车灯具)配光测试时规定的灯泡光通量。 3.16 配光屏幕 测试灯具配光性能的屏幕。 3.17 明暗截止线 灯光投射到配光屏幕上,眼睛感觉到的明暗陡变的分界线。 3.18 照准 配光测试时灯光在配光屏幕上的定位。 3.19 基准轴线 汽车灯具的特性轴线,由制造厂在图纸上表明。 3.20 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配光镜表面的交点。 3.21 HV点、h-h线和v-v线 3.21.1 过基准中心的水平线至配光屏幕的垂足。 3.21.2 h-h线 在配光屏幕上过HV点的水平线。 3.21.3 v-v线 在配光屏幕上过HV点的铅垂线。 4 前照灯的同一型式规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前照灯: a.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 c.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 d.提供一个近光、或一个远光、或两者兼有。

汽车零部件外观品质检验规范

汽车零部件外观品质检验规范 1 适用范围 此规范适用于我厂汽车零部件的外观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2828.1-2003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3 术语 3.1 外观品质 包含零件的颜色鲜艳规定等的外观特性,在规格书、图面等中指定。 3.2外观品质基准 关于零部件的外观特性,有是物理学的规定,有通过人的感觉判断,后者因为用人的感觉比较简单,作为外观品质基准较多的采用人的感觉评价。 3.3缺点 外观品质要求大多在规格书,图面等要求值以外,没有量化的规定。 3.4复合缺陷 零件在单位面积内,存在2或2个以上的缺陷. 3.5限度样件 用样件表示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品质限度,由与供方共同协商确定。 3.6级面(整车) 依据车辆操作及装配状态,区分1、2、3、4级面。 1级面:站立、蹲下或坐在驾驶座上能很明显看到的部位(不勉强,很容易看到)。 2级面:站立、蹲下或座位上不是很明显看到的部位(勉强,不容易看到)。 3级面:发动机仓、货箱、车辆底部等被覆盖或很难看到、顾客很少关注的部位。 4级面:几乎所有顾客都不会关注的部位。 3.7区域(零部件) 依据零件在车辆上的操作及装配状态,区分A、B、C、D的区域。 A区:操作状态或正常姿势下很明显看到的部位 B区:操作状态或正常姿势下不是很明显看到的部位 C区:需要低头、弯腰、爬下或打开遮盖物才能看见,正常姿势看不到的部位 D区:任何姿势都不能看见的部位(零件完整的情况下,不评价) 3.8判定等级 根据质量问题在顾客心中产生的不满程度,评价出的问题分为如下等级: A级:用户强烈不满会造成人身安全的或会要求立即返修的不良 B级:用户感到不满几乎所有人都不能接受,并会要求返修的不良 C级:用户虽然会发现,但几乎所有的人都能接受的不良问题 4 检验项目及要求 4.1灯具类零件

汽车前照灯热熔胶槽设计规范

1 目的 通过规定汽车前照灯热熔胶槽结构的形式,尺寸大小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使前照灯热熔胶槽结构的设计标准化,从而进一步规范前照灯热熔胶槽结构设计,便于结构设计的检索、查询和管理。 2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前照灯热熔胶槽结构中灯壳胶槽、限位筋和灯罩挂钩、限位筋的结构形式、形状、尺寸,以及在设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3内容 3.1灯壳胶槽 3.1.1灯壳胶槽基本形状和尺寸见图1和表2。 图1 表2 3.1.2灯壳侧无滑块胶槽 3.1.2.1 灯壳胶槽的基本形状和尺寸见图3。

图3 3.1.2.2 灯壳胶槽的宽度尺寸和圆角定义见图4。 图4 3.1.2.3 评判示意图见图5。 OK NG 原因:A<1.7 图5 3.1.3灯壳侧有滑块胶槽 3.1.3.1 灯壳胶槽的基本形状和尺寸见图6。

图6 3.1.3.2 灯壳胶槽的宽度尺寸和圆角定义见图7。 图7 3.2灯罩挂钩 3.2.1灯罩侧无滑块挂钩 3.2.1.2 挂钩的基本形状和尺寸见图8。 图8 3.2.1.2 挂钩的宽度尺寸见图9。 图9 3.2.1.3 挂钩的圆角定义见图10。

图10 3.2.2灯罩侧滑块挂钩 3.2.2.1 挂钩的基本形状和尺寸见图11。 图11 3.2.2.2 挂钩的宽度尺寸见图12。 图12 3.2.2.3 挂钩的圆角定义见图13。

图13 3.3灯罩限位筋 3.3.1 限位筋的基本形状、尺寸和圆角定义见图14。 图14 3.3.2 限位筋分布间距见图15。 图15 3.4灯壳限位筋 3.4.1 限位筋的基本形状和尺寸见图16。

图16 3.4.2 限位筋分布间距见图17。 图17 3.4热熔胶槽结构注意事项 3.4.1灯罩与灯壳的压合 3.4.1.1倾斜在沟槽倾斜的情况下,尽可能保持θ1=θ2插入,见图18。 图18 3.4.1.2灯罩底面与插入方面所成角度小于10°(80°~100°),见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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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行驶的汽车造型和性能特征等千差万别,如何区别 这些汽车?一般来讲,根据新的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9417-89)就可方便地区分车型。中国汽车划分为8大类: 1.载货汽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 分为:微型货车(ga≤1.8吨)轻型货车(1.8吨<ga≤6吨)中型货车(6.0吨<ga≤14吨)重型货车(ga>14吨) 2.越野汽车:依越野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越野汽车(ga≤5吨)中型越野汽车(5.0吨 <ga≤13吨)重型越野汽车(13<ga≤24吨)超重型越野汽 车(ga>24吨) 3.自卸汽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 分为:轻型自卸汽车(ga≤6吨)中型自卸汽车(6.0吨 <ga≤14吨)重型自卸汽车(ga>14吨)矿山自卸汽车; 4.牵引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 5.专用汽车:厢式汽车、罐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 仓棚式汽车、特种结构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 6.客车:依车长(l)划分为:微型(l≤3.5米) 轻型(3.5米<l≤7米)中型(7米<l≤10米)大型客车(l>10米)和特大型客车;中大型客车又可分为城市、长途、旅游及团体客车,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和双层客车; 7.轿车:依发动机排量(v)划分为:微型轿车

(v≤1升)普通轿车(1升<v≤1.6升)中级轿车(1.6升 <v≤2.5升)中高级轿车(2.5升<v≤4升)高级轿车(v>4升) 8.半挂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半挂车(ga≤7.1吨)中型半挂车(7.1吨 <ga≤19.5吨)重型半挂车(19.5<ga≤34吨)超重型半 挂车(ga>34吨)本站点车型定义与分类本网站主要收集小 型客车, 如各种轿车, 轻型越野汽车, 微型货车, 微型客车。在 中国,根据公安部的车辆分类标准,小型客车的共分为四类, 即:· 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轻型小客车· 本站点即主要采用 这种分类办法。· 本站点还同时收录适宜家庭使用的小型货车(皮卡, pickup), 归类为小货车每辆车属于哪一种车型,请参阅 该车的行驶证(不是司机驾驶证)正页第5行均已标明。· 小轿 车举例:桑塔纳,宝马,奥迪等;夏利、奥拓属于小轿车。切 诺基小客车在北京行驶按照小轿车进行管理, 但是这里归类为 越野车· 越野车包括国产吉普和进口吉普等型号, 以及其它品 牌越野车· 旅行车举例:松花江、昌河、长安、大发、柳州五菱、天津华利等属于7座以下旅行车· 轻型小客车指凯特、海玉、中联等类型的小客车,中华子弹头也属于轻型小客车, 小 客车的分类似有难以界定,主观上也归并到旅行车一类· 小货车,如"田野"汽车现有小型汽车的国际分类与本站点分类对应关系 汽车类型对英文名称归类中高级轿车limousine, saloon(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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