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税收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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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税收问题分析
2.发展规模 • 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我国已有各类融资租赁公司
628家。其中,上海、北京、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 数量均超过100家。金融租赁公司队伍从2011年底 至今,除已开业的17家外,又有皖江、北部湾、浦 银等三家金融租赁公司获银监会批准开业,华夏银 行获批筹组金融租赁公司。第十批19家内资试点融 资租赁公司获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共同批准成立,公 司总数由原来的80家增加到9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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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准则定义 •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
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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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状况 1.市场发展速度
• 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去年(2012 年)三季度,中国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达1万 亿元人民币,比2007年增长了30多倍,但目前 的市场渗透率只有约5%,而欧美市场的渗透 率普遍在20%左右。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 体,无论跟国际横向比较,还是自身经济增 速比较,融资租赁仍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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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007-2012年的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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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三季度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分布情况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
23
510 123
企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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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 知》 (一)关于投资者资格: 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 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2.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 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 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财税字[1999]183号 国税函[1995]656号
国税函[2000]514号 财税[2003]16号
所有权无转移,营业税 所有权转移,增值税
融资租赁税收问题分析
国税函[2000]514号 国税发[1995]76号
相关税收文件有效性情况
文件
国税发【1993】149号 国税发【1995】76号
国税函【1995】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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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税制情况 (一)融资租赁政策梳理(出租方) • 原流转税制下融资租赁属营业税税目下的 金融保险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针对租 赁物权是否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营 业税基等问题,先后出台了系列文件,这 些文件的出台,是税收政策给予融资租赁 行业鼓励与扶持的过程。
财税字【1997】45号
内容
税目解释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 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 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 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 项目征收营业税。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 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 租赁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 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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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
全文失效
全文失效
相关税收文件有效性情况
文件
财税字【1999】183号
国税函【2000】514号
内容
有效性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 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 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 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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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金融租赁公司
合资租赁公司 试点租赁公司
其他租赁公司
适用货物劳务税种
营业税、无增值税
营业税、无增值税 所有权无转移,营业税 所有权转移,增值税
税法依据
国税函[2000]514号 国税发[1995]76号 财税字[1999]183号 财税[2003]16号
国税函[2000]909号 财税[2003]16号
2.监管机构对融资租赁的定义 (1)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 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 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 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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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 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 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全文失效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 全文有效 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 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 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 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 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税收业务分析
——基于原营业税及营改增制度视角
融资租赁税收问题分析
一、融资租赁概况与发展简述 (一)概念 1.法律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 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 《合同法》
融资租赁税收问题分析
一、融资租赁概况与发展简述 (一)概念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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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
国税发【1993】149号 •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
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 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 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 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 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分析:其他监管机构表述为:租赁物,税法对租赁标的物表述 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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