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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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国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的国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的国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租赁资产融资的方式,提供给企业和个人的一项金融服务。

各国的融资租赁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会提供以下一些优惠政策:
1. 税收优惠:许多国家会对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减免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等。

2. 财务成本优惠:有些国家为了鼓励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会提供廉价的融资成本,例如通过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

3. 简化审批程序: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一些国家会简化审批程序,缩短融资租赁合同的签署时间。

4. 提供政府担保:部分国家会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政府担保,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

5. 提供培训和支持:为了在租赁行业培养专业人才,一些国家会提供培训和支持,帮助从业人员掌握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可能各有差异,具体的政策内容需要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解。

融资租赁涉税处理PPT课件

融资租赁涉税处理PPT课件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 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 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因此,在售 后回租的情况下,房产税由承租人缴纳,出租人不是房产 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缴纳房产税。
* 融资租赁业务其他方面的税收规定
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 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 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 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 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 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
* 融资租赁业务其他方面的税收规定
1、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 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 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17%的 税率缴纳增值税,其购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 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机床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融 资租赁的租金总额1200万元,租金总额大于公允价值部 分200万元,可以看做是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可作为企 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财务费用中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元,不做纳 税调整处理。
2013年末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 租赁款4000000;贷记:银行存款4000000。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式,融资企业向客户提供资产的购买资金,客户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本息。

在融资租赁中,融资企业根据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每次收取的款项中,包括资产购买成本与利息成分。

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每期租赁款项中得到的利息部分,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确定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的纳税依据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确认利息收入时间。

融资租赁企业收取每期租赁付款中,确认利息收入的时间点为客户实际支付租金之日。

2. 利息收入核算。

融资租赁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本息分离方式,核算每期实际支付租金中的本金和利息数额,把其中的利息部分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3. 利息收入计税。

融资租赁企业按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数额,计入当期税前利润,并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相关支持材料。

融资租赁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与租赁项目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对应会计分录账簿作为纳税依据的支持证据。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的纳税依据。

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务必了解清楚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通过租赁公司租赁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获得所需资金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企业需要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以确保合规合法。

本文将针对融资租赁涉税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问题。

融资租赁属于税前投资,通常租赁公司为了鼓励客户选择融资租赁模式,会将租金中的增值税优惠计入总租金中,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可以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存好以备查验。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融资租赁中,企业通常需要支付租金作为租赁设备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费用。

这部分租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租金减免税前要遵循相关法规,对租金支出进行认真审查和记录。

最后是印花税问题。

融资租赁中,在签订租赁合同和过户设备或无形资产时,需要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企业需要将印花税纳入到成本费用中,在缴税时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

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还需要注意印花税票据的保存和销毁。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

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合理合法地处理涉税问题,确保企业的融资租赁活动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为税务问题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希望本文对融资租赁涉税问题有所帮助,帮助企业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字数:427】第二篇示例:对于融资租赁所涉及的物品或资产,租赁方在使用期限内具有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其提供融资,因此租赁方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公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需要支付的增值税比例及计算方法,租赁方也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税款。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专门从事租赁业务,并以此为发展基础,提供一系列融资和财务服务的公司。

政策上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需要我们分步骤进行阐述。

第一步:融资租赁公司的认定标准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拥有具有消费品性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经营许可的资格。

其中,消费品性质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工程机械设备等。

第二步:税收政策的适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税收政策的适用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增值税政策根据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出租固定资产的业务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时,在承包出租、提供租赁转租服务时,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在固定资产租赁中,如果收到的租金用于维护自身租赁资产的,就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即资源保护性折旧。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于限额租金收入不高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征收比例为20%;对于年度租金收入高于100万元的企业,则为25%。

3.关税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在使用进口租赁物时,需要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关税。

第三步:减税和优惠政策的申请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符合一些条件,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减税和优惠政策包括:1.资产增值税退税政策。

2.消费品性固定资产融资租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租赁性固定资产适用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以上三个政策涉及到的一些申请要求和限制条件请在具体操作时注意查看。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公司在税收政策上需要较为慎重地进行申请和操作,以免发生误操作导致损失。

但是,如果能够正确操作,在某些方面也可以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一、概念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以下情形也属于经营租赁: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增值税税目1.经营租赁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税收问题分析

融资租赁税收问题分析

国税函【2000】514号 •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 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 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分析:解决的问题是期满后设备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的问题。 缺点:文件事实上是给予金融租赁公司不征收增值 税待遇,未包括其他融资租赁公司。
相关税收文件有效性情况
文件 内容 财税【2003】16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 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 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 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 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 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 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 款利息)。 有效性 部分条款失 效,该条款 仍然有效。
金融租赁公司合资租赁公司试点租赁公司其他租赁公司营业税无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国税发199576号财税字1999183号财税200316号国税函2000909号财税200316号财税字1999183号国税函1995656号所有权转移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财税200316号所有权无转移营业税所有权转移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国税发199576号主体适用货物劳务税种税法依据营业税无增值税所有权无转移营业税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所有权无转移,营业税 试点租赁公司 所有权转移,增值税
所有权无转移,营业税 其他租赁公司 所有权转移,增值税
国税函[2000]514号 国税发[1995]76号
相关税收文件有效性情况
文件
国税发【1993】149号
内容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以下简要分析我国目前的各项税收政策制度中,融资租赁交易与一般租赁、买卖交易面对的税收制度的比较。

(一)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税收制度的比较融资租赁在营业税和印花税上所要缴纳的税金少于一般租赁。

但由于融资租赁的支出在会计分录中被资本化,故不能成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营业成本,不及一般租赁的租赁支出可抵扣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流转税。

一般租赁中,出租人要缴纳租金收入的5%作为营业税。

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要缴纳的营业税的税基比一般租赁人的税基要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我国的融资租赁是按照金融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税基有抵扣,具体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人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自2003年1月1日起,其税率亦为5%。

(2)所得税。

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融资租赁的租赁支出不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仅可扣除折旧费用;而一般租赁的所有租赁支出都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一般租赁可扣除的应税所得额比融资租赁多,但这主要是由于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决定其在会计处理上被资本化。

(3)印花税。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缴纳合同租金的0.1%作为印花税。

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问题研究

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问题研究

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问题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问题,通过对税收政策的分析、税收优惠措施的探讨、税收管理体系的研究、税收合规情况的分析以及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全面深入地剖析了融资租赁行业在税收方面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相关资料和案例的梳理,本文得出结论认为,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的完善和合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呼吁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与指导。

本研究对于该行业税收管理的改善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行业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了参考。

的深入探讨将有助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增长。

【关键词】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问题,研究意义,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优惠措施,税收管理体系,税收合规情况,税收政策建议,研究总结与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问题研究】融资租赁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向另一个公司提供资金,以换取资产的使用权,这种方式在中国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融资租赁行业也逐渐走向繁荣。

随之而来的是税收问题,这成为融资租赁行业的一个重要议题。

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问题涉及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措施、税收管理体系、税收合规情况等多个方面。

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措施的作用,规范税收管理体系,保证税收合规情况,提出合理建议,成为研究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问题的重要内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问题,为企业提供参考,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融资租赁行业税收问题研究】融资租赁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迅速,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税收政策不仅直接影响其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还关系到其合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深入研究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问题,探讨其税收政策、优惠措施、管理体系以及合规情况,对于指导和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可以深入了解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规定和政策取向,为行业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意识提供依据。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中国四大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对比天津1、对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优惠政策:1.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3.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100% 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 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

4.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来源:2012-12-28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来源:2012-08-10《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政策:1.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整理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整理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整理
融资租赁是一种资产融资方式,其特点是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
获得所需的资产,并在租赁期间分期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
要的融资方式,其税收政策也备受关注。

首先,融资租赁租金的税收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融资租赁租金应纳税。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融资租赁企业作
为资本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该部分费用可以分期摊销,纳入企业所
得税抵扣范围。

其次,融资租赁的增值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融资租赁服务属于服务性质,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计征增值税。

不过,对于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率较低,为6%。

此外,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享受投资额和税前扣除租
金两种税前扣除方式,以降低其税负。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其税收政策较为
灵活,对于租赁企业而言可大幅降低税负。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
实际操作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税务申报义务,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中国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中国融资租赁税收制度

中国融资租赁税收制度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成本低、效率高的融资方式。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尤为重要。

然而,税收制度作为影响企业运营的重要因素之一,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中国当前的融资租赁税收制度进行深入分析。

二、现行税收制度概述目前,中国的融资租赁税收制度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几个方面。

其中,营业税按照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所得税则根据企业的利润情况缴纳;而印花税则是基于合同金额的大小进行征收。

这些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积极性,增加了其经营负担。

三、问题与挑战尽管中国融资租赁业在过去的几年中取得了显著发展,但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仍然对其发展构成了一定的阻碍。

首先,复杂的税收结构使得公司难以准确预测税务成本,进而影响了投资决策。

其次,一些过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导致部分应得的优惠没有落到实处。

最后,对于售后回租业务,由于其特殊性质,可能面临比传统融资租赁更大的税务压力。

四、建议与改革方向为了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简化税收结构,使其更加清晰明了,便于企业理解和遵守;二是加大现有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应有的优惠;三是针对售后回租等特殊业务,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以降低其税务压力。

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需求的变化,融资租赁税收制度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未来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减少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优化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资本进入这个领域,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五、具体改革措施1. 营业税:可以考虑将融资租赁业务从现有的营业税中分离出来,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

例如,可以按照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2. 所得税: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给予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外,针对售后回租业务的特殊性质,也应设定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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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从2003年起,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融资租赁是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处理和纳税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一、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万元贷:租赁收入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承接上面案例承租人: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 0000 元;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 × PA 10期,%,现值合计=100 ,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 0000;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 0000元;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 500000元会计分录: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元 1517%10年贷:长期应付款万元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支付第一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万贷:银行存款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借:财务费用万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万元3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折旧政策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1.返还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二、经营租赁1出租人的处理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⒋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⒌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承租人的处理1.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形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迚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⒋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15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年;设备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 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三年的租金总额为750 00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2015年1月1日:借:长期待摊费用 150 000贷:银行存款 150 0002015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 000银行存款 150 0002016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银行存款 200 0002017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银行存款 250 000三、售后回租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⒈出售资产1出售资产时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证据证明公允贷或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有证据⒉租回资产(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①租回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2.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①租回的资产——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四、税收政策及优惠1增值税1、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2、销售额的确定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中包含有“供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时,如果这些合同于此项业务是相关的,则统一按“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1、加速折旧2、税额抵免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指的是以租赁财产为基础,进行金融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税务处理方面,融资租赁通常涉及到两种税收,即增值税和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会按照租赁期间收到的租金进行计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将每一期租金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再按照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租金收入的征税时间应按照实际收到的
时间计算,而不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

对于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租金时需缴纳
相应的预提税款,具体税率为20%。

在支付租金到期时,融资租赁公司需根据实际所得租金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缴纳应纳所得税,税率为25%。

此外,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跨境交易,还需要依据相关
法规进行跨境税务处理。

对于具体的跨境交易税务规定,需要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咨询和了解。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法规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法规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法规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银监会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上,还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等业务。

(一)业务形式36号文件对于融资租赁仅涉及直租与售后回租,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举例如下: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我国税收法规的基本原则是:(1)统筹兼顾各种利益,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有利于国家积累资金的原则;(2)贯彻执行党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原则;(3)贯彻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

税收法规的作用在于:一是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筹集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二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三是打击资本主义势力和经济犯罪活动,督促纳税人遵纪守法,保护正当经营;四是配合外贸政策发展国际贸易、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为将税法适用于具体事实,必须明确了解法的意义和内容,这种作用就称之为税法的解释。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_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_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_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一、当前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从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现状来看,还是低迷的状态,国内在融资租赁方面作得比较成功的主要集中在长三角一带。

融资租赁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均达到成熟的阶段,各项政策都比较完善,但在我国,由于各方面的配套相对短缺,特别在税收政策方面,所作的工作还是不能很好的刺激国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1.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租赁业的专门的税收规定,对租赁业的征税分散在现行的相关税法中。

租赁业涉及到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等。

2.我国对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税基不平等问题。

税目上有“租赁”、“融资租赁”,两者的税率并不平等。

如果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占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的90%以上,属于“融资租赁”,其营业税是利差的5%;如果低于90%,归为“经营租赁”,营业税是租金的5%。

这就意味着,假设某笔业务的比例是89%,和90%的比例比,税收差66倍,造成租赁业税收制度的不公平。

二、融资租赁业的优惠政策剖析1.采取投资抵免制度。

如美国1962年的投资税收抵免,以及1981年颁布“经济复兴税法”,英国从1970年开始实施的设备税收减免制包括头年资本抵税和减值减税两项。

在英美,资产的法定所有运行者被看成是纳税者而享有税收优惠,这种优惠往往会通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议由双方共同享有;我国的做法是: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以新增投资额为基数计算出应减免税额,然后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运用加速折旧的会计方法。

西方大多数国家对出租人融资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制度,加速折旧除实质上是鼓励公司延期纳税的一种方法。

我国也鉴见了这个做法。

3.允许租金税前扣除。

大多数西方国家允许承租人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费用在税前扣除。

如美国规定,采用“真实租赁”的承租人,可把租赁的总成本当作一种费用在纳税利润中扣除。

4.杠杆租赁的税收优惠。

为了更充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杠杆租赁。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适用
抵扣
承租人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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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项目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租赁利 息、手续费等支出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折旧政策
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承租人可以按照自有固 定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 旧。
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 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 收优惠。
规范阶段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秩序和促进其健康发展,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 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02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背景
国内外税收政策对比
国内税收政策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经历 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目前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税收体系。
国外税收政策
不同国家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 收政策存在差异,包括税率、税 基、税收优惠等方面。
其他相关税种政策
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 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房产税
如果融资租赁业务涉及不动产 ,则承租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如果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车辆或 船舶,则承租人需要缴纳车船 使用税。
进口环节税
如果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进口设 备或物资,则承租人需要缴纳 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税
费。
05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执行问 题及建议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政策理解不足
部分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 务的税收政策理解不够深 入,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 现问题。
操作不规范
部分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 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 况,如未按规定时间申报 、申报数据不准确等。
监管不到位
税务部门对于融资租赁业 务的监管存在不到位的情 况,导致部分企业存在偷 逃税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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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现代经济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什么是融资租赁呢?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在税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从定义来看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限于“设备”租赁,可见融资租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有存在差异。

那么融资租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一、营业税1、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又作出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税目及税率:《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金融保险业”征税。

税率即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又明确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税率为5%。

3、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这其中对利息的规定比较复杂,最初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3)中,任何利息费用包括外汇借款利息都不允许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随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文中明确,境外外汇借款利息可以扣除,但人民币借款利息还是不允许扣除的。

财税[2003]16号文则提出了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都允许扣除,且不论外汇借款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

可见财税[2003]16号出台后,上述财税字[1997]45号、国税函[1998]553号、财税字[1999]183号这三个文件也失去了效力。

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营业额确定公式为,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举例:某商业银行(经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010年1月为某生产企业融资进口一台设备,租赁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为期5年。

该设备报关进口时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设备进口后发生的运输费用2万元、安装费2.8万元、保险费1万元。

为进口该设备发生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折合人民币3万元。

该银行向承租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为520万元。

该设备进口关税税率20%。

则该银行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按季应纳的营业税为:①进口设备应纳关税=300×20%=60(万元)②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300+60)×17%=61.2(万元)③租赁设备实际成本=300+60+61.2+2+2.8+1+3=430(万元)④本期营业额=(520-430)÷(5×12)×3=4.5(万元)⑤应纳税额=4.5×5%=0.23(万元)4、除设备外的融资租赁。

由于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定义限于“设备”租赁,那么对设备以外的融资租赁如何征收营业税?尽管目前未有文件提及,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0年07月23日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除设备外的融资租赁是否适用以差额纳营业税?”时指出“融资租赁不动产相当于分期收款销售不动产,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计缴营业税。

”5、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最近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1、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2、新企业准则规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同时第十五条、十六条还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

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

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

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

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因此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1200万元,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300万元,(1500-1200),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

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

4、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例中由于会计上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

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四、印花税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五、契税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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