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培育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省本级年度政府预算安排,不区分部门、产业和使用方式,不纳入部门预算,全部作为政府预留,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海南自贸区(港)建设需要的重点产业发展支出,包括产业培育和扶持、“一企一策”奖补、支持产业研发与创新、促进重点企业扩大产能、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开展重大产业活动、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以及其他促进海南产业发展的支出等。
(二)重点园区发展支出,包括园区管理(运营)公司注册资本金、“一园一策”奖补、引进重点企业、园区企业发展扶持以及其他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性补助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可结合实际,灵活采取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事前补助等多种形式。除省委、省政府有规定外,主要采取“对赌”“一企一策”方式实施,遵循“不见兔子不撒鹰”原则,考核扶持对象的投资额、营业收入、税收等指标实现情况,突出重点,坚持效益优先。
第六条实行“一企一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推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对赌”“一企一策”协议并实施。实行其他支持方式的,由相关部门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提出具体建议,省财政厅初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时,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省财政厅适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八条省财政厅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制定的已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