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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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推广、培训,文化产业创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文化品牌的打造与推广,文化市场的监管及文化产业企业的扶持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应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目标和要求,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相关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额度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承诺自愿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应当及时,并在资金使用后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滥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可以通过上级文化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修订和续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提高文化产业的质量和水平,为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希望通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海南省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大众文化的普及做出积极贡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 2022年我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申投审核情况,修订形成了《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旅细则(修订稿)》《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6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琼商投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海南省商务厅2023年3月15日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后认定的总部企业。

现有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

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第四条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第五条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四)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17日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财政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十二个重点产业的决策部署,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引入市场运作模式,引导和扩大社会投入,推进产业项目化、项目时序化、数字化,加快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展一大批竞争优势突出、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骨干企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夯实产业发展基础,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引导机制,引入市场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我省十二个重点产业投入,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2.多方筹集,分类扶持。

全面统筹各类财政存量资金,适当安排增量资金,形成合力,集中支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

对产业和事业项目实行分类扶持,对于产业发展项目,改变“撒胡椒面”式“小而散”、直接的补助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质项目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事业发展项目,主要采取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引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的科研创新、技术改造、人材培养、市场开辟、品牌建设等方面。

第五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国家债券、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为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进先得、量力而行、分类施策、综合考量。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第九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交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资金的用途、计划和预期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优先考虑具有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和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实行一次申请、集中审查的原则,确保高效、顺畅。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结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及时支付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违规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应当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所述的用途,并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应当进行资金的专项核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八条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制度。

海南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海南省重点实验室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等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海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筹建、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依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具有专门用途,分配对象主要是市县、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经常性项目资金、一次性项目资金以及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延续、撤销、退出、申报、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明确职责、目录管理、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一项资金一个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政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研究,组织和指导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专项资金目录的更新;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

第七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续和撤销申请,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请、组织实施及使用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省级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市县政府负责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制定统筹使用专项资金计划,指导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安排项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

海南省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外会展》2020年第09期8月4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由海南省财政厅联合省商务厅出台的《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重点支持引进国内外重大会展品牌来海南办会办展,大力培育海南省内现有重点专业展览或会议,积极打造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

《办法》明确省级会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海南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二)纳入海南省政府重点培育的现有品牌专业展览或会议(不含省政府主办或者参与主办的专业展览或会议);(三)引进在海南省举办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名前三名的专业展览;(四)引进在海南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

未来,海南将通过两到三年时间支持和培育,积极打造出6-7个全国知名的品牌展览或会议,2-3个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海南将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会展品牌来海南办会办展,引导推动海南省会展业向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创新化发展,努力将海南打造成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定位下开放层次最高的国内外会展目的地。

8月13日,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作了详细介绍。

任鸿斌表示,商务部将指导地方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和优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办好云展会,用好云平台等方面做工作。

在“办好云展会,用好云平台”方面,要推进“线上一国一展”,同时积极筹备办好第128届广交会、第三届进口博览会,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重点行业协会举办更多的线上展会;通过国内商协会、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对接外国协会,帮助出口企业在线上或线下对接更多的海外买家,帮助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获取海外的新订单。

8月上旬,从广州市商务局获悉,广州会展业已经恢复正常,与之相关的各行业也进一步实现全面复工复产。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琼财农〔2023〕135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

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及时拨付使用,其中,国家农业产业园认定资金、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期评估资金、农业产业强镇认定资金,待农村农村部下达评估、认定文件后方可使用。

二、各市县要认真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全面落实公开公示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请相关市县填报《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于2023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并在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请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工作,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形成的我省2024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报送我厅。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表2.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海南省财政厅2023年12月1日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附件2。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琼财企[2006]636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6]636号)省属各企业:为了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劳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而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应在商业银行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对改革专项资金收支实施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一)经省政府批准,从省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四)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剩余净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和有关税费返还所得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五)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按规定可调整用于安置职工的部分。

(六)上年度改革专项资金余额结转。

(七)其它资金来源。

第五条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统筹兼顾改革发展稳定,区分轻重缓急,量入为出,注重效果。

第六条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为实施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而需由政府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的补助。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加快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加强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政府为扶持我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建设而每年从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确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资金扶持对象第五条资金主要支持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政策性补贴、重点研发项目资助、新产品、高新技术创新奖励、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际国内市场拓展和服务外包等。

第六条资金扶持项目实施以企业为主体。

申请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能力;(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五)依法在海南省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六)依法经营,诚实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琼府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5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贸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

根据自贸港基金投资进度,由省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

第三条自贸港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第四条自贸港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集团)、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

第五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省财政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省财金集团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

《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答:按照突出重点,打造品牌的思路,省级会展资金支持下列四类展览或会议,除此之外的由市县支持。

第一类是省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展览或会议。

目前有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冬交会、世界新能源汽车大会、深海能源大会等4个,不包括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及其相关论坛活动;第二类是省政府重点培育的现有展览或会议。

目前有西普会、博鳌健康界峰会、中国(海南)国际海洋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创意设计推广周、海天盛筵、欢乐节中的两个展(海南世界休闲旅游博览会、海南国际旅游美食博览会)等7个;第三类是引进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前三名的专业展览;第四类是引进在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专业会议。

二、如何防范虚报面积骗取资金支持的行为答:在支持标准的设定上,创新性提出以展览或会议场地和宣传费用的成本按比例支持的思路,目的是降低办会办展成本,不直接与展位数和参会人数挂钩,解决了以往人数难认定、标准不科学、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另外还从两个方面来防范:一是加强事中监督。

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在展期或会期组织对展览总面积、会场总面积或参会高端嘉宾人数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二是加强失信惩戒。

对申报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以及第三方机构与申报单位勾结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导致省级会展资金被骗取的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列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用中国(海南)官方网站“失信黑名单”。

三、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遵循“不见兔子不撒鹰”的原则,主要采取“对赌”方式实施,《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如何体现“对赌”的支持方式答:除省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之外的展览或会议,按“对赌”方式予以支持,在《海南省支持会展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已有体现。

具体为:企业在申报时要书面承诺达到一定的办会办展规模目标,如:现有重点培育的专业展览需承诺办展面积不小于上一届;引进的专业展览需承诺展览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同行业内排名第三名的规模;专业会议需承诺参会的高端嘉宾总人数不少于8人(高端嘉宾是指境内外国家或地区现任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世界500强中国区副总裁及以上人员、全球排名前50的大学的教授等)。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研发专项特点,制定了《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琼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琼工信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9号各市、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各市县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激励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5月17日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标准和资金用途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在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中排名靠前市县的资金。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级要求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管好用好奖励资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琼府办〔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琼财库〔2017〕690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存放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5月24日海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

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控资金安全风险。

(四)科学评估。

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

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琼府办〔2020〕39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0〕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3日海南省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推动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按规定批准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园区。

第一章园区设立第一条市县级园区设立条件坚持集约集聚,严把园区设立关口。

(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省总体规划和所在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利于招商引资;(三)符合国家及省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四)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用地规模合理;(五)产业定位明确,并符合全省产业布局的要求;(六)园区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能耗及碳排放目标符合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园区上年度税收收入达5亿元或亩均税收达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60%);(七)经省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批准同意。

第二条省级园区设立和认定条件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县级园区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一)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度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对地方经济辐射带动作用显著;(二)园区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土地单位投入产出等指标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三)单位产出能耗和碳排放达到相关的节能降碳要求,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我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五通一平”基础上,同步推进绿化、亮化建设,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五)已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相关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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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培育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省本级年度政府预算安排,不区分部门、产业和使用方式,不纳入部门预算,全部作为政府预留,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海南自贸区(港)建设需要的重点产业发展支出,包括产业培育和扶持、“一企一策”奖补、支持产业研发与创新、促进重点企业扩大产能、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开展重大产业活动、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以及其他促进海南产业发展的支出等。

(二)重点园区发展支出,包括园区管理(运营)公司注册资本金、“一园一策”奖补、引进重点企业、园区企业发展扶持以及其他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性补助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可结合实际,灵活采取事后奖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事前补助等多种形式。

除省委、省政府有规定外,主要采取“对赌”“一企一策”方式实施,遵循“不见兔子不撒鹰”原则,考核扶持对象的投资额、营业收入、税收等指标实现情况,突出重点,坚持效益优先。

第六条实行“一企一策”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评估推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对赌”“一企一策”协议并实施。

实行其他支持方式的,由相关部门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提出具体建议,省财政厅初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时,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项目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适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八条省财政厅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省审计厅依法加强审计监督。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制定的已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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